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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的"作者-作品"构成了该法律的核心,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主体性问题研究的推进与深化,会促进整体性人工智能著作权法律主体制度研究水平的提升。目前,国内外学界形成了五种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资格论观点,即否定作者资格论、法人意志下的创作者论、拟制的创作受委托人论、创作雇员论以及电子人拟制人论。对人工智能的著作权主体性问题的认识,要置于著作权作者论与主体论发展的历史当中予以考察。作为部门法的著作权法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探索与创新性实践,会对转型中的民法体系产生影响。人工智能著作权主体资格论为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