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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7年4月12日下午4时左右,当事人张某驾驶浙A•T××××出租汽车送1名乘客至××车站后,空车驶离该站,标志灯显示为空车待租状态。车行至××路时,1名乘客在路边招手打车,张某靠边停车让乘客上车。当得知乘客欲前往××路后,张某以总里程表损坏前去修理为由拒绝乘客。在场的执法人员发现这一现象,上前询问此事,并对出租汽车进行查勘,发现总里程表确实略有损坏,但不影响安全驾驶。
学理知识
1.拒载概念
拒载是出租汽车在营运过程中,驾驶人员在询问乘客或者载乘客上车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
2.拒载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的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因此,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有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载是其法定义务。强制缔约义务是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是为了让公共服务部门履行自己应尽的社会职能,满足人民基本的生活需要,这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着对社会弱者的救济。
因此,拒载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也明确规定出租汽车驾驶人员不得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乘客。
3.拒载的认定
出租车驾驶人员在营运中应当行车规范,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但下列情况除外:
(1)乘客携带易燃、易爆等影响公共安全和卫生的物品乘车的;
(2)夜间10时后,乘客要求去郊区偏僻地段的或乘客拒绝去出租汽车出城口登记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本案争议与分歧意见
本案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出租车驾驶员拒绝载客。
1.第一种意见:以车辆总里程表损坏为由拒绝载客,属正当理由,不应认定为拒绝载客。
本案中,车辆总里程表损坏,影响了出租汽车的行车安全,驾驶人员以修车为由拒绝载客是合情合理的,因此,不应认定为拒绝载客。
2.第二种意见:张某停车询问乘客后,又以车辆总里程表损坏为由拒绝载客,应认定为拒绝载客。
本案中,驾驶人员的行为经过了“待租行驶(显示空车标志)—乘客招租—遇招停车—拒绝载客”的过程,是典型的出租汽车拒载形态。张某驾驶的出租车显示待租标志,表明车辆处于适载状态;遇乘客招手,张某停车,表示愿意载客营运;但得知乘客的目的地后,以总里程表损坏需要修理为由拒绝乘客,这实际上是借“车辆修理”之名,行拒绝载客之实,符合拒绝载客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拒绝载客。
本案分析
出租车是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方式之一,具有较强的“公共性”,因此,出租车载客营运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经营行为。法律要求经营者履行缔约义务,无法定的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服务。
本案中,出租车空车待租行驶,表示发出要约邀请,乘客招手租车可视为要约,张某遇招停车,表示承诺,营运合同在张某停车时即成立。张某在得知乘客目的地后,以总里程表损坏需要修理为由,而拒绝载客。总里程表确实略有损坏,但不影响营运安全,不属于拒绝载客的正当理由。因此,张某的拒载行为构成了违约,既破坏了出租车行政管理秩序,又违反了强制缔约义务。应当认定张某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出租车驾驶员拒绝载客,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启示
在出租车管理工作中,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出租车驾驶员拒绝载客的“隐性拒载”现象也日益严重,驾驶人员用各种方式规避处罚,这给一线执法人员的稽查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杭州市新修订的《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2006年版)已经较好地解决了这个问题。规定除乘客违反法定义务外,出租汽车驾驶人员不得拒载或中断营运服务,并明确列举了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可以拒载或中断营运服务的六项正当理由。
法律适用
(一)本案法律适用
《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出租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拒绝载客、途中甩客、故意绕道、强行拼载乘客。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
(二)相关法律链接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在营运中,车内无客时必须显示空车待租标志,做到招手停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载客。但不得在交通叉口和设有禁停标志的地段停车上下客。
第二十三条在营运中拒绝载客、强行拉客、强行合乘、途中甩客、故意绕道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处以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资格证二十日到三十日。
《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乘客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文明乘车时,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拒绝载客。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拒绝载客的行为:
(一)遇乘客招手,停车后不载客的;
(二)在公共场所待租时拒绝载客的;
(三)载客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中断服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的通常、合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