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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六载始出炉的境外国资监管办法首次提出落实管理责任、严控重大事项、规范特殊业务和推动企业管理四大任务。
“无限风光在险峰”,海外市场总是充满诱惑,也充满风险。中铁建沙特麦加轻轨项目41亿元巨亏的阴影还未淡去,央企在利比亚项目又遭受重大打击,损失惨重……不熟悉游戏规则、风险防范能力薄弱,央企走出国门证明自己的同时,陷阱与风险如影随形。海外市场迎接央企的不只是鲜花和掌声,还有惨败手和教训以及代价高昂的学费。
中央企业走出去,绝不是为走出去而走出去,更不是出境游。既不能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也不能天高皇帝远,我们需要的是运筹帷幄,决胜于千里之外。日前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境外办法》)来的及时。既给央企戴上了紧箍咒,又推动央企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鉴于尽快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战略构想,国资委此举可谓用心良苦。
充分调研后形成
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中央企业境外经营规模迅速增加。本刊记者从国务院国资委了解到,2010年末,中央企业在境外和港澳地区投资设立子企业和机构约4248户,扣除境内业务境外上市和境外企业返回内地投资后,境外资产总额达到2.7万亿元,自2005年以来年均增长29.2%;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2.9万亿元,自2005年以来年均增长29.5%,占中央企业全年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74%;实现利润总额超过1100亿元,自2005年以来年均增长11.9%。
在经营规模扩大的同时,中央企业境外经营领域、经营方式、组织形式均发生了重要变化,规模大、范围广、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日益复杂,经营风险也随之加大,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任务十分艰巨。
“调研时间长,覆盖面宽、起草难度大,是《境外办法》的一大特点。”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局长沈莹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透露,从2005年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巨亏事件结束以后,国资委就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开始了调研工作。
考虑到境外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全球很多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各不相同,国资委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一方面对国有企业的境外管理体制进行调研,摸清国企对境外企业的管理情况;另一方面分赴国企境外资产比较集中的国家和地区,了解海外经营情况、管理体制以及与境内体制的对接情况,外派人员的管理、待遇及诉求,驻在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投资、税收规定等方面情况。
调研结论一,中央企业参与国际化经营,在全球配置资源、提升国际竞争力,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门全面开放,中央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心情十分迫切。能不能拥有全球视野,在全球配置资源,实现成本最低、效益最大,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体现。客观地说,央企这几年和自己相比发展速度比较快,但与国际大公司相比,国际化程度还很低,还需要更深层次参与国际分工合作,这就需要在制度和体制上予以保障。
调研结论二,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亟待从制度上予以规范。
近年来,中央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但管理改进相对滞后,一些企业重投资轻管理,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未落实、管理方式较为落后等问题,如境外产权关系不清晰、财务管理不规范,风险管理意识不强。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外派人员的选派轮换和薪酬管理机制不完善等,个别企业甚至发生巨额资金被卷走、重大经营亏损、私设账外资金发放奖金福利等事件,严重危及国有资产安全。
调研结论三,现有境外监管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针对胜,迫切需要改进和完善。
我国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方面较为系统的制度是1999年财政部发布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近年来,国有企业境外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均发生重大变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发生重大变革,“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监管原则推动了各类主体的经营、管理和监督责任发生变化,十余年前的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体制的需要。
近年来,一些部门为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相继发布了列外投资管理规定、境外业务外汇管理规定等,这些规定局限于产业发展、对外合作和外汇管理等方面,专业性突出但不够系统。国资委成立后,发布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这些监管制度虽然涵盖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但境外国有资产与境内国有资产相比仍有较多的特殊性,加之已出台的法规中专业性法规较多。
“因此,我们需要一个系统的、综合的、直接针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沈莹向记者强调。
浓缩为四大任務
遵照公司法,《境外办法》根据企业自主经营权、法人财产权以及国资委作为股东的权限,对境外资产管理做了系统的规定,得到了中央企业的广泛赞同。德勤华北区企业风险管理主管合伙人赵善强告诉记者:“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文件,出台时机也很好,把基本的东西规定下来,加强了央企总部对海外资产的关联和重视程度。《境外办法》带来两个改变:一、资产买过来后,管好它。二、海外资产单列出来,不再是其他事项。”
“为推动境外业务规范运作,推动央企建立和完善境外业务的统一监督管理体系,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境外办法》首次提出落实管理责任、严控重大事项、规范特殊业务和推动企业管理。”沈莹向记者表示。
落实管理责任
以前的监管制度主要面向中央企业,对境外资产没有直接、明确、具体的规定,境外资产的管理责任并不清晰。《境外办法》第一次分别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含集团总部和境内投资单位)、境外企业三个层面的职责,并强调集团总部对全集团境外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以往部分企业存在“重投资、轻管理”以及各级子企业“分散投资、分散管理”的问题,《境外办法》将“谁投资、谁持有产权”原则与集团总部集中管控思想相结合,明确集团总部必须加强境外投资的集中管理和境外经营的统一监管。对境外资产监管责任清晰、政策统一后,央企在海外业务上可以更好地发挥协同效应,提升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加强集团管控能力,解决风险不可控及投资偏离集团战略等问题。
严控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央企集团要知晓,更重大事项国资委要知晓。这是《境外办法》的一大亮点。
为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境外办法》突出重大事项监管,从中央企业、国资委两个层面,第一次明确涉及境外的哪些事项要管、要怎么管,哪些事项要报告、要怎么报告。对投资、产权、资金、银行账户、融资、担保、金融衍生业务、合同、外派人员管理、利润分配以及预算管理、薪酬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应急管理等事项均明确 了管理要求。
资金是企业最基本的财产,把资金等重大事项管住,无疑牵住了“牛鼻子”国资委第一次明确由中央企业监管境外企业资金账号。中央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和资金全面预算管理,集团对境外企业资金进行监控,境外企业开设资金账号报集团批准。对于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境外办法》则明确规定,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规范特殊业务
为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境外办法》第一次对以往年度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和存在薄弱环节、易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境外特殊业务如代持股权、离常公司及外派人员薪酬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
南美、非洲等地区的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公司必须以自然人持有产权,国有企业在这些地区登记注册公司,就会存在个人代持产权问题。代持产权存在风险,以往发生过卷逃资金、利用代持产权谋取个人私利的问题。随着海外投资规模扩大,巨额资产注册在个人名义之下,风险不容忽视。据此,《境外办法》规定境外出资根据当地法律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中央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离岸公司主要用途是规避税收和披露风险,虽有特殊用途并为国际通行惯例,但与国有资产管理原则相矛盾。为了既利用好其功能,又防止滥用离岸公司来逃避监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境外办法》采取严格控制原则,对于确需设立离岸公司的,要求加强管理,并向国资委报告;对于已无存续必要的离岸公司要及时清理关闭。
一些派往发达地区企业的中方人员按照当地企业薪酬政策计发的工资往往高出境内派出单位核定工资。多出的部分形成的结余,存在管理隐患和较大法律风险。若监督管理不到位,易发生资金使用违规等问题,亟待予以规范。因此,《境外办法》提出外派人员薪酬属地化管理原则,因客观原因不能属地化的,中央企业应制定统一的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规范日常管理行为和会计核算。
推动企业管理
海外项目,除了资金之外,管理能力同样非常重要。一个项目在国内做可能会赚钱,换一个团队到国外做可能就亏损,影响项目运作成功的因素有很多。
可喜的是,《境外办法》一方面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以及后续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强调了中央企业层面对出资形成企业的产权、薪酬、预算、财务、资金以及外派人员等方面集中统一的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对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内控建设、投资管理、预算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利润分配及会计核算等方面,并强调了一些限制性条款,如:银行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其他机构使用,不得为系统外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或担保等。目的是推动中央企业加强管理,规范海外投资运营行为,提升国际竞争力。
作为出资人代表,国资委履行股东的职责,对巾央企业提出总体要求,希望其在国内管理体系创新的同时与国际对接,实现境外业务专业化和统一管理,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中央企业来说,将境内管理体系覆盖延伸到境外企业中去,确保境外企业遵守国资监管规定和集团统一的管理政策,形成包括预算体系、日常监管、治理结构在内的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
正确对待问责
问责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境外办法》设颁布前,经营风险同样是企业经营者承担。明确了责任,有利于提醒企业经营者正视问题。”赵善强告诉记者。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助理、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部部长王志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同样指出:“问责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经营者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实现科学决策,而非以惩罚为目标。”
《境外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中对于境外企业管理失控、越权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和产权监管制度,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国资委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举被业内人士解读为,犹如一把利剑直击热情高涨的央企海外投资“软肋”。
“因惧怕责任,谨小慎微,什么都不敢于,这是不作为,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局长沈莹告诉记者:对于责任追究,《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列举了十大类53种问责情形,同样适用于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但要明确的一点是,不是所有损失都追究责任,只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的才被追究责任。具体来说,我们耍看境外业务是否进行了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履行了相关程序,是否遵守了发改委、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和国资委、央企集团总部及境内出资单位的管理规定。
胜败乃兵家常事,企业经营肯定有风险,出现损失是常有的事,经营业务有盈有亏也很正常,不能说《境外办法》颁布以后境外业务和境外企业就没有亏损了。推动企业规范管理,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打造国际一流企业,才是根本目标。
对于中央企业来说,明确责任、推动管理是国资委的核心要求。对于境外、业务,央企要结合《境外办法》进行梳理,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对境外业务授权充分论证,梳理业务流程,整合资源,积极发挥作用,把《境外办法》落实的更好。此外,央企还要结合集团管控和内控体系建设,推动治理结构等管理创新,实现境内外协同。
用发展眼光看待“走出去”
徉观地说,企业走出去過程中出现了比较多的问题。“有拍脑袋的情况,有操之过急,也有前期调查不充分的问题,更有不合规的情况。”王志钢向记者坦言。
“这也是中国企业往前推进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过程。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体之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更多。被收购的公司或资产,相当多数量的是运营中出现问题才被出手的。对其管理难度非常大。”德勤华北区企业风险管理主管合伙人赵善强告诉记者。
一些企业管理不到位,导致海外人员失去监管,资金被卷走;一些企业盲目投资风险业务如金融衍生业务出现重大问题;一些重大投资项目在决策过程中,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不够,方案论证不充分,造成重大亏损;一些大的工程项目,对当地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不了解,造成很多被动。
“最近出现的情况,还是发展中的问题,要在发展中看。”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局长沈莹告诉记者,过去走出去有限,遇到问题的复杂性和风险远不可同日而语。现在,投资规模大,风险高,环境更加复杂,企业要认真吸取教训,避免再犯类似错误。交了学费,要学到东西才行。面对从未进入的市场,第一家进入的企业可能就是趟路子。趟路子之前要先做好功课,把工作做细,不能简单地把国内模式照搬到境外,要充分考虑境外因素。
很多事情,回过头来看,发现有很多问题其实可以避免。为什么没有避免?一方面,这说明企业走出去比较心切,另一方面,也表明企业还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如今的境外业务,不仅要求我们具有技术能力和财务能力,还要具有人才管理能力。尤其一些大的项目需要全球调动资源,有没有一流的项目运作能力,直接决定项目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语言过关之外,企业不仅要懂技术专业,还要了解当地经济文化背景,具备非常好的沟通能力和风险把控能力。
王志钢向记者表示:“对于央企走出去的失误,我们要给予充分理解和宽容。干什么都要交学费,只是希望明天比今天更好一点。”
沈莹告诉记者,在海外很多项目,都有跨国公司的身影。企业走出去,没有必要区分所有制主体,国企、民企大家都一样,都是市场主体。我们的理念要更开放一些,不要局限于国有、民营,要更市场化一些,要注重和国际资本合作。
“面对陌生的市场,除了热情,还需要把工作做细。”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助理、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部部长王志钢告诉记者,“对央企来说,更重要的是具备国际视角和宽容的心态,学会合作与让利,通过与跨国公司或当地企业联手降低风险。另外,别局限在项目本身,要有战略观念,才能推动央企走出去过程中走的又好又稳。”
“无限风光在险峰”,海外市场总是充满诱惑,也充满风险。中铁建沙特麦加轻轨项目41亿元巨亏的阴影还未淡去,央企在利比亚项目又遭受重大打击,损失惨重……不熟悉游戏规则、风险防范能力薄弱,央企走出国门证明自己的同时,陷阱与风险如影随形。海外市场迎接央企的不只是鲜花和掌声,还有惨败手和教训以及代价高昂的学费。
中央企业走出去,绝不是为走出去而走出去,更不是出境游。既不能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也不能天高皇帝远,我们需要的是运筹帷幄,决胜于千里之外。日前国务院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境外办法》)来的及时。既给央企戴上了紧箍咒,又推动央企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鉴于尽快培育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的战略构想,国资委此举可谓用心良苦。
充分调研后形成
近年来,随着“走出去”步伐的加快,中央企业境外经营规模迅速增加。本刊记者从国务院国资委了解到,2010年末,中央企业在境外和港澳地区投资设立子企业和机构约4248户,扣除境内业务境外上市和境外企业返回内地投资后,境外资产总额达到2.7万亿元,自2005年以来年均增长29.2%;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2.9万亿元,自2005年以来年均增长29.5%,占中央企业全年营业收入的比重为174%;实现利润总额超过1100亿元,自2005年以来年均增长11.9%。
在经营规模扩大的同时,中央企业境外经营领域、经营方式、组织形式均发生了重要变化,规模大、范围广、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日益复杂,经营风险也随之加大,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任务十分艰巨。
“调研时间长,覆盖面宽、起草难度大,是《境外办法》的一大特点。”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局长沈莹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透露,从2005年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巨亏事件结束以后,国资委就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开始了调研工作。
考虑到境外情况比较复杂,涉及全球很多国家,政治经济环境各不相同,国资委与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研组,一方面对国有企业的境外管理体制进行调研,摸清国企对境外企业的管理情况;另一方面分赴国企境外资产比较集中的国家和地区,了解海外经营情况、管理体制以及与境内体制的对接情况,外派人员的管理、待遇及诉求,驻在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投资、税收规定等方面情况。
调研结论一,中央企业参与国际化经营,在全球配置资源、提升国际竞争力,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国门全面开放,中央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国际竞争力的心情十分迫切。能不能拥有全球视野,在全球配置资源,实现成本最低、效益最大,是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体现。客观地说,央企这几年和自己相比发展速度比较快,但与国际大公司相比,国际化程度还很低,还需要更深层次参与国际分工合作,这就需要在制度和体制上予以保障。
调研结论二,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亟待从制度上予以规范。
近年来,中央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但管理改进相对滞后,一些企业重投资轻管理,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责任未落实、管理方式较为落后等问题,如境外产权关系不清晰、财务管理不规范,风险管理意识不强。内部控制机制不健全,外派人员的选派轮换和薪酬管理机制不完善等,个别企业甚至发生巨额资金被卷走、重大经营亏损、私设账外资金发放奖金福利等事件,严重危及国有资产安全。
调研结论三,现有境外监管制度缺乏系统性和针对胜,迫切需要改进和完善。
我国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方面较为系统的制度是1999年财政部发布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近年来,国有企业境外经营规模和经营方式均发生重大变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发生重大变革,“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监管原则推动了各类主体的经营、管理和监督责任发生变化,十余年前的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和新体制的需要。
近年来,一些部门为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去”,相继发布了列外投资管理规定、境外业务外汇管理规定等,这些规定局限于产业发展、对外合作和外汇管理等方面,专业性突出但不够系统。国资委成立后,发布了一系列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这些监管制度虽然涵盖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但境外国有资产与境内国有资产相比仍有较多的特殊性,加之已出台的法规中专业性法规较多。
“因此,我们需要一个系统的、综合的、直接针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沈莹向记者强调。
浓缩为四大任務
遵照公司法,《境外办法》根据企业自主经营权、法人财产权以及国资委作为股东的权限,对境外资产管理做了系统的规定,得到了中央企业的广泛赞同。德勤华北区企业风险管理主管合伙人赵善强告诉记者:“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文件,出台时机也很好,把基本的东西规定下来,加强了央企总部对海外资产的关联和重视程度。《境外办法》带来两个改变:一、资产买过来后,管好它。二、海外资产单列出来,不再是其他事项。”
“为推动境外业务规范运作,推动央企建立和完善境外业务的统一监督管理体系,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境外办法》首次提出落实管理责任、严控重大事项、规范特殊业务和推动企业管理。”沈莹向记者表示。
落实管理责任
以前的监管制度主要面向中央企业,对境外资产没有直接、明确、具体的规定,境外资产的管理责任并不清晰。《境外办法》第一次分别明确了国资委、中央企业(含集团总部和境内投资单位)、境外企业三个层面的职责,并强调集团总部对全集团境外国有资产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以往部分企业存在“重投资、轻管理”以及各级子企业“分散投资、分散管理”的问题,《境外办法》将“谁投资、谁持有产权”原则与集团总部集中管控思想相结合,明确集团总部必须加强境外投资的集中管理和境外经营的统一监管。对境外资产监管责任清晰、政策统一后,央企在海外业务上可以更好地发挥协同效应,提升资源的整体配置效率,加强集团管控能力,解决风险不可控及投资偏离集团战略等问题。
严控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央企集团要知晓,更重大事项国资委要知晓。这是《境外办法》的一大亮点。
为增强监管的有效性,《境外办法》突出重大事项监管,从中央企业、国资委两个层面,第一次明确涉及境外的哪些事项要管、要怎么管,哪些事项要报告、要怎么报告。对投资、产权、资金、银行账户、融资、担保、金融衍生业务、合同、外派人员管理、利润分配以及预算管理、薪酬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应急管理等事项均明确 了管理要求。
资金是企业最基本的财产,把资金等重大事项管住,无疑牵住了“牛鼻子”国资委第一次明确由中央企业监管境外企业资金账号。中央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和资金全面预算管理,集团对境外企业资金进行监控,境外企业开设资金账号报集团批准。对于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境外办法》则明确规定,从事境外期货、期权、远期、掉期等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完善风险管理规定,禁止投机行为。
规范特殊业务
为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境外办法》第一次对以往年度发生重大经营损失和存在薄弱环节、易引起国有资产流失的境外特殊业务如代持股权、离常公司及外派人员薪酬问题进行了明确规范。
南美、非洲等地区的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公司必须以自然人持有产权,国有企业在这些地区登记注册公司,就会存在个人代持产权问题。代持产权存在风险,以往发生过卷逃资金、利用代持产权谋取个人私利的问题。随着海外投资规模扩大,巨额资产注册在个人名义之下,风险不容忽视。据此,《境外办法》规定境外出资根据当地法律须以个人名义持有的,中央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委托出资、代持等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并以书面形式报告国资委。
离岸公司主要用途是规避税收和披露风险,虽有特殊用途并为国际通行惯例,但与国有资产管理原则相矛盾。为了既利用好其功能,又防止滥用离岸公司来逃避监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境外办法》采取严格控制原则,对于确需设立离岸公司的,要求加强管理,并向国资委报告;对于已无存续必要的离岸公司要及时清理关闭。
一些派往发达地区企业的中方人员按照当地企业薪酬政策计发的工资往往高出境内派出单位核定工资。多出的部分形成的结余,存在管理隐患和较大法律风险。若监督管理不到位,易发生资金使用违规等问题,亟待予以规范。因此,《境外办法》提出外派人员薪酬属地化管理原则,因客观原因不能属地化的,中央企业应制定统一的外派人员薪酬管理办法,规范日常管理行为和会计核算。
推动企业管理
海外项目,除了资金之外,管理能力同样非常重要。一个项目在国内做可能会赚钱,换一个团队到国外做可能就亏损,影响项目运作成功的因素有很多。
可喜的是,《境外办法》一方面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以及后续管理提出具体要求,强调了中央企业层面对出资形成企业的产权、薪酬、预算、财务、资金以及外派人员等方面集中统一的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对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包括内控建设、投资管理、预算管理、合同管理、资金管理、利润分配及会计核算等方面,并强调了一些限制性条款,如:银行账户不得转借个人或其他机构使用,不得为系统外企业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拆借或担保等。目的是推动中央企业加强管理,规范海外投资运营行为,提升国际竞争力。
作为出资人代表,国资委履行股东的职责,对巾央企业提出总体要求,希望其在国内管理体系创新的同时与国际对接,实现境外业务专业化和统一管理,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对中央企业来说,将境内管理体系覆盖延伸到境外企业中去,确保境外企业遵守国资监管规定和集团统一的管理政策,形成包括预算体系、日常监管、治理结构在内的规范的经营管理体系。
正确对待问责
问责不是目的,只是手段。“《境外办法》设颁布前,经营风险同样是企业经营者承担。明确了责任,有利于提醒企业经营者正视问题。”赵善强告诉记者。
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助理、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部部长王志钢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同样指出:“问责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经营者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实现科学决策,而非以惩罚为目标。”
《境外办法》明确了中央企业是其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中对于境外企业管理失控、越权投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存在严重缺陷、未建立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和产权监管制度,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国资委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此举被业内人士解读为,犹如一把利剑直击热情高涨的央企海外投资“软肋”。
“因惧怕责任,谨小慎微,什么都不敢于,这是不作为,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局长沈莹告诉记者:对于责任追究,《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列举了十大类53种问责情形,同样适用于境外国有资产监管。但要明确的一点是,不是所有损失都追究责任,只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的才被追究责任。具体来说,我们耍看境外业务是否进行了充分论证和尽职调查、履行了相关程序,是否遵守了发改委、商务部等国家部委有关规定和国资委、央企集团总部及境内出资单位的管理规定。
胜败乃兵家常事,企业经营肯定有风险,出现损失是常有的事,经营业务有盈有亏也很正常,不能说《境外办法》颁布以后境外业务和境外企业就没有亏损了。推动企业规范管理,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打造国际一流企业,才是根本目标。
对于中央企业来说,明确责任、推动管理是国资委的核心要求。对于境外、业务,央企要结合《境外办法》进行梳理,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对境外业务授权充分论证,梳理业务流程,整合资源,积极发挥作用,把《境外办法》落实的更好。此外,央企还要结合集团管控和内控体系建设,推动治理结构等管理创新,实现境内外协同。
用发展眼光看待“走出去”
徉观地说,企业走出去過程中出现了比较多的问题。“有拍脑袋的情况,有操之过急,也有前期调查不充分的问题,更有不合规的情况。”王志钢向记者坦言。
“这也是中国企业往前推进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过程。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经济体之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更多。被收购的公司或资产,相当多数量的是运营中出现问题才被出手的。对其管理难度非常大。”德勤华北区企业风险管理主管合伙人赵善强告诉记者。
一些企业管理不到位,导致海外人员失去监管,资金被卷走;一些企业盲目投资风险业务如金融衍生业务出现重大问题;一些重大投资项目在决策过程中,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不够,方案论证不充分,造成重大亏损;一些大的工程项目,对当地政治经济文化风俗不了解,造成很多被动。
“最近出现的情况,还是发展中的问题,要在发展中看。”国务院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局长沈莹告诉记者,过去走出去有限,遇到问题的复杂性和风险远不可同日而语。现在,投资规模大,风险高,环境更加复杂,企业要认真吸取教训,避免再犯类似错误。交了学费,要学到东西才行。面对从未进入的市场,第一家进入的企业可能就是趟路子。趟路子之前要先做好功课,把工作做细,不能简单地把国内模式照搬到境外,要充分考虑境外因素。
很多事情,回过头来看,发现有很多问题其实可以避免。为什么没有避免?一方面,这说明企业走出去比较心切,另一方面,也表明企业还不具备这方面的能力。如今的境外业务,不仅要求我们具有技术能力和财务能力,还要具有人才管理能力。尤其一些大的项目需要全球调动资源,有没有一流的项目运作能力,直接决定项目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语言过关之外,企业不仅要懂技术专业,还要了解当地经济文化背景,具备非常好的沟通能力和风险把控能力。
王志钢向记者表示:“对于央企走出去的失误,我们要给予充分理解和宽容。干什么都要交学费,只是希望明天比今天更好一点。”
沈莹告诉记者,在海外很多项目,都有跨国公司的身影。企业走出去,没有必要区分所有制主体,国企、民企大家都一样,都是市场主体。我们的理念要更开放一些,不要局限于国有、民营,要更市场化一些,要注重和国际资本合作。
“面对陌生的市场,除了热情,还需要把工作做细。”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助理、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部部长王志钢告诉记者,“对央企来说,更重要的是具备国际视角和宽容的心态,学会合作与让利,通过与跨国公司或当地企业联手降低风险。另外,别局限在项目本身,要有战略观念,才能推动央企走出去过程中走的又好又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