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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债务纠纷案件,因证据原因,债权人通常只列债务人为被告,执行阶段,没有找出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证据,没有追究股东与会计师等责任人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债务人注册时虚假出资,经营时抽逃出资,执行时财产被淘空,被执行人“失踪”,执行因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无果,陈案积案多,责任人逍遥法外。债权纠纷反映民事执行制度的普遍问题。“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是现阶段的特征,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问题剖析,论述法务会计应用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设想,探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关键词] 民事执行现状与原因 法务会计应用
一、前言
2005年,某法院受理原告仙某公司诉被告一奥公司、被告二丹公司(股东)、被告三里公司(股东)、被告四某会计所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称被告一违反约定未付款,被告二、三出资瑕疵,被告四违法出具验资报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二与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与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对其他被告的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35%的补充赔偿责任。诉讼与执行时,被告一、二、三均失踪,没有其可供执行财产,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件反映现行民事执行制度普遍问题。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问题与现状分析,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为例,论述法务会计应用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设想,探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二、民事执行现状与原因
(一)民事执行的现状
中央11号文件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200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289566件,其中没有财产或财产状况不明的占34.97%,在超过执行期限的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56.58%。发现和控制财产是强制执行的核心环节。玩“失踪”,没有责任,被执行人当然难找;寻的方法与方向错了,执行财产当然难寻;保护不到位,协助执行人当然难求;国有企业职工历史福利养老问题未妥善解决,执行财产当然难动。但是只要协助执行人保护得力,协助执行人不难求,历史福利养老问题解决,执行财产不难动。
(二)会计制度不落实,企业财产容易被抽逃问题
企业法人的财产独立其投资人,其财产独立应由全面、系统会计形式来划分,健全的会计外壳是财产的分界线,企业会计是判断其法律责任的基础,但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大部分不能提供完整会计档案,现执行机制没有追究其责任,被执行人利用此机制的漏洞,轻易能将企业财产变成个人资产,执行财产难寻,基本原因是中国会计制度形同虚设。
(三)审计及政府监管失职,企业财产被抽逃无人管问题
企业法人成立,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受非法代理中介的“蒙骗”,没有审查出资进账单,就出具验资报告;不作逻辑分析,将应收账款函证件交被审单位完成,不披露抽逃侵占挪用企业财产,则轻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工商机关对年审会计资料不重视,笔者经常不能查询到企业完整会计资料,有的企业所会计资料前后不一,照样通过年审;税务机关或发票征税,或定额征税,削弱会计质量的加强;银行没有将信息数据交换,监管部门各之为政,处理缺位无力。企业会计形成虚设,会计社会监管基础差,能轻易将企业财产变成投资人个人资产,所以执行财产难寻。
(四)民事执行制度问题
源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形成与可供执行财产的关系研究未探索出其与会计、审计等的关系,未探索出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责任追究制度,法律制度不足表现为:
(1)既规定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又规定被执行人举证,执行财产的举证责任不明确。
(2)执行财产报告范围不科学,只规定报告执行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不能对全面了解被执行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能及时有效处置。
(3)只针对执行财产现状,极易逃债。案例中,被执行人只需要提供2007年至2008年的财产情况,2001年第一被执行人注册成立,2008年才执行。在2001年存在:①出资瑕疵,②会计师违法出具验资证明③股东抽逃出资④执行日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能足额清偿。2007年出现第一、二、三执行人“失踪”,等问题。反映现有民事执行程序中企业成立至被执行,其财产的成因,没有设立审查追查等制度,现行民事执行追究制度缺陷是形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4)执行人员职责不明,容易诱发腐败,陈案积案多,执行人上访信访问多,社会矛盾积聚多。
(五)法院执行人员人数与专业问题
2006年广东省法院执行局人员为2332人,占全省法院干警人数的12.71%,人均结案105件,案多人少,珠三角地区特别严竣,顺德法院人均办案405件,宝安法院人均承办执行案件高达1700件。执行力量和执行工作任务严重不协调,制约执行工作,造成一系列问题。
执行人员绝大多数是法律专业出身,对执行财产中来源与现状价值等未能利用会计、审计、评估等技能发现被隐藏的财产及犯罪线索,及时执行并制裁犯罪。
中央多次要求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因未认识到企业财产与会计、审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关系,片面理解执行难仅是法院内部问题,而未能有实质性突破,会计是对企业经济事项的记录反映,审计是对经济事项记录反映的鉴定,法务会计不仅对经济事项核查,也对经济事项记录反映或其鉴定核查,是收集证据,界定法律责任的新兴学科,将法务会计运用于民事执行,将有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三、法务会计有助解决民事执行程序难
(一)法务会计有助企业法人财产独立
《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企业法人的会计有系统的规定,工商管理对年审对企业会计有祥细的规定,税收管理对企业财务会计有准确的规定,等等。企业从成立开始至依法终结前,其法人财产保持独立是其权利,更是义务,其财产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基础。企业应当忠实履行会计义务,这是企业守法义务,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工商税收等机关应当履行监管的执法义务,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应当依业务准则出具相关报告,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中,未追究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
执行是司法程序,引进法务会计能界定企业是否依法履行会计义务,工商税务是否失职,会计师等中介是否存在侵权等责任,从而发挥法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作用,以企业财务会计作为企业财产的分界线,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引导企业建立法人财产独立制度。
(二)法务会计有助完善执行法律制度
1.有助完善举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经济活动由其会计进行反映,会计档案依法应当长期保存,被执行人有能力和责任证明其财产的现状与形成的原因,申请执行人是无能力也不应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与成因进行举证,所以应当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不仅是对财产现状的举证,还包括从企业成立时至被处置前的财产成因的举证。
被执行人应当接受法务会计师的询问,拒绝询问或无法提交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被执行人应当提交《财产状况报告》及《成因报告书》,以会计凭证、明细账、会计报表及附注作为证据,法务会计师有业务能力对被执行人的财务会计进行审查,并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出发,以证据法为基础收集证据,制作法务会计报告书,以便法院处理。
2.建立财产成因审查制度
对被执行人提交财产报告等会计资料证据,法务会计师通过现场盘点核查,对房地产等部门的查询,通过对验资报告,会计报表,与工商、税务存档的会计报告与银行存款流水比对等法务会计方法,调查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不论是否存在财产混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隐匿、妨害清算等行为事实的,应当总结出形成执行财产现状的准确原因与具体数据,并附带证据。
3.建立财产处置建议制度
对被执行人提交的《资产状况报告》及资产的照片与其他录像资料,法务会计师现场盘点,做有关人员询问记录,照片与录像收集证据,出具《资产状况复核及估价报告》,对房产等能通过市场法评估的可以交由法务会计师估算资产处置价格,对其他重大复杂的资产才由评估机构评估,结合各项资产的性质与价格、与执行金额、市场等等因素提出处置意见(包含查封措施等)等。
4.建立责任审查制度
法务会计发现存在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隐匿财会报告、妨害清算等行为事实,应建议中止执行,移送刑事立案,存在财产混同等,应当提交报告并附带证据,建议追加责任人为被执行人,用时追究其民事责任。。
5.完善结案制度
执行案件应当参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呆账分十七种原因及相应证明材料进行管理,从发放贷款到形成呆账全程的监督复核,分清责任,处理责任人,通过“三公”原则进行结案的思路,对执行案件也应当制定分类结案标准,对经法务会计核对后,确认是经营失败的,核认损失,建议依法终结。
对执行全过程及有关文件、资料对外公开,透明上网。
6.完善听证制度
举证问题,财产成因审查结论、财产处置建议、追究责任建议、结案建议等法务会计报告,都应当进行听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证,以便司法机关作出相应措施或裁决。
(三)法务会计有助解决执行法官职责问题
重庆高院、广东高院、广州中院、深圳中院、珠海中院等执行人员腐败事件反映出现执行粗放、职责不明,执行措施、方式、价格、中止或终结等,执行人员说了算,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主观大,偏差大,容易诱发腐败。
现执行法官的调查权、处置权、结案权等交给法务会计,其不再兼是运动员。
举证,财产成因审查、财产处置、追究责任、结案等建议交给法务会计师,法院组织听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证,作出裁决,执行法官只行使法官审判职能。
现执行法官执行力量和执行工作任务严重不协调也将得到基本性改变。
参考文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执行不能情况与对策研究》2009-01-13发表
作者: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综合处调研组
[关键词] 民事执行现状与原因 法务会计应用
一、前言
2005年,某法院受理原告仙某公司诉被告一奥公司、被告二丹公司(股东)、被告三里公司(股东)、被告四某会计所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称被告一违反约定未付款,被告二、三出资瑕疵,被告四违法出具验资报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二与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与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对其他被告的财产不足清偿部分承担35%的补充赔偿责任。诉讼与执行时,被告一、二、三均失踪,没有其可供执行财产,没有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件反映现行民事执行制度普遍问题。本文通过对民事执行问题与现状分析,以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为例,论述法务会计应用于民事执行程序的设想,探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二、民事执行现状与原因
(一)民事执行的现状
中央11号文件将“执行难”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2003年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2289566件,其中没有财产或财产状况不明的占34.97%,在超过执行期限的案件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占56.58%。发现和控制财产是强制执行的核心环节。玩“失踪”,没有责任,被执行人当然难找;寻的方法与方向错了,执行财产当然难寻;保护不到位,协助执行人当然难求;国有企业职工历史福利养老问题未妥善解决,执行财产当然难动。但是只要协助执行人保护得力,协助执行人不难求,历史福利养老问题解决,执行财产不难动。
(二)会计制度不落实,企业财产容易被抽逃问题
企业法人的财产独立其投资人,其财产独立应由全面、系统会计形式来划分,健全的会计外壳是财产的分界线,企业会计是判断其法律责任的基础,但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大部分不能提供完整会计档案,现执行机制没有追究其责任,被执行人利用此机制的漏洞,轻易能将企业财产变成个人资产,执行财产难寻,基本原因是中国会计制度形同虚设。
(三)审计及政府监管失职,企业财产被抽逃无人管问题
企业法人成立,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受非法代理中介的“蒙骗”,没有审查出资进账单,就出具验资报告;不作逻辑分析,将应收账款函证件交被审单位完成,不披露抽逃侵占挪用企业财产,则轻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工商机关对年审会计资料不重视,笔者经常不能查询到企业完整会计资料,有的企业所会计资料前后不一,照样通过年审;税务机关或发票征税,或定额征税,削弱会计质量的加强;银行没有将信息数据交换,监管部门各之为政,处理缺位无力。企业会计形成虚设,会计社会监管基础差,能轻易将企业财产变成投资人个人资产,所以执行财产难寻。
(四)民事执行制度问题
源于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形成与可供执行财产的关系研究未探索出其与会计、审计等的关系,未探索出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责任追究制度,法律制度不足表现为:
(1)既规定申请执行人的举证,又规定被执行人举证,执行财产的举证责任不明确。
(2)执行财产报告范围不科学,只规定报告执行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不能对全面了解被执行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能及时有效处置。
(3)只针对执行财产现状,极易逃债。案例中,被执行人只需要提供2007年至2008年的财产情况,2001年第一被执行人注册成立,2008年才执行。在2001年存在:①出资瑕疵,②会计师违法出具验资证明③股东抽逃出资④执行日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能足额清偿。2007年出现第一、二、三执行人“失踪”,等问题。反映现有民事执行程序中企业成立至被执行,其财产的成因,没有设立审查追查等制度,现行民事执行追究制度缺陷是形成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4)执行人员职责不明,容易诱发腐败,陈案积案多,执行人上访信访问多,社会矛盾积聚多。
(五)法院执行人员人数与专业问题
2006年广东省法院执行局人员为2332人,占全省法院干警人数的12.71%,人均结案105件,案多人少,珠三角地区特别严竣,顺德法院人均办案405件,宝安法院人均承办执行案件高达1700件。执行力量和执行工作任务严重不协调,制约执行工作,造成一系列问题。
执行人员绝大多数是法律专业出身,对执行财产中来源与现状价值等未能利用会计、审计、评估等技能发现被隐藏的财产及犯罪线索,及时执行并制裁犯罪。
中央多次要求解决民事执行难的问题,因未认识到企业财产与会计、审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的关系,片面理解执行难仅是法院内部问题,而未能有实质性突破,会计是对企业经济事项的记录反映,审计是对经济事项记录反映的鉴定,法务会计不仅对经济事项核查,也对经济事项记录反映或其鉴定核查,是收集证据,界定法律责任的新兴学科,将法务会计运用于民事执行,将有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三、法务会计有助解决民事执行程序难
(一)法务会计有助企业法人财产独立
《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企业法人的会计有系统的规定,工商管理对年审对企业会计有祥细的规定,税收管理对企业财务会计有准确的规定,等等。企业从成立开始至依法终结前,其法人财产保持独立是其权利,更是义务,其财产是其承担法律责任的物质基础。企业应当忠实履行会计义务,这是企业守法义务,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工商税收等机关应当履行监管的执法义务,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会计师、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应当依业务准则出具相关报告,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中,未追究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刑事责任。
执行是司法程序,引进法务会计能界定企业是否依法履行会计义务,工商税务是否失职,会计师等中介是否存在侵权等责任,从而发挥法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教育作用,以企业财务会计作为企业财产的分界线,界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引导企业建立法人财产独立制度。
(二)法务会计有助完善执行法律制度
1.有助完善举证责任
被执行人的经济活动由其会计进行反映,会计档案依法应当长期保存,被执行人有能力和责任证明其财产的现状与形成的原因,申请执行人是无能力也不应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状与成因进行举证,所以应当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举证不仅是对财产现状的举证,还包括从企业成立时至被处置前的财产成因的举证。
被执行人应当接受法务会计师的询问,拒绝询问或无法提交证据证明的事实,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被执行人应当提交《财产状况报告》及《成因报告书》,以会计凭证、明细账、会计报表及附注作为证据,法务会计师有业务能力对被执行人的财务会计进行审查,并从法律责任的角度出发,以证据法为基础收集证据,制作法务会计报告书,以便法院处理。
2.建立财产成因审查制度
对被执行人提交财产报告等会计资料证据,法务会计师通过现场盘点核查,对房地产等部门的查询,通过对验资报告,会计报表,与工商、税务存档的会计报告与银行存款流水比对等法务会计方法,调查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不论是否存在财产混同、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隐匿、妨害清算等行为事实的,应当总结出形成执行财产现状的准确原因与具体数据,并附带证据。
3.建立财产处置建议制度
对被执行人提交的《资产状况报告》及资产的照片与其他录像资料,法务会计师现场盘点,做有关人员询问记录,照片与录像收集证据,出具《资产状况复核及估价报告》,对房产等能通过市场法评估的可以交由法务会计师估算资产处置价格,对其他重大复杂的资产才由评估机构评估,结合各项资产的性质与价格、与执行金额、市场等等因素提出处置意见(包含查封措施等)等。
4.建立责任审查制度
法务会计发现存在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提供虚假财会报告、隐匿财会报告、妨害清算等行为事实,应建议中止执行,移送刑事立案,存在财产混同等,应当提交报告并附带证据,建议追加责任人为被执行人,用时追究其民事责任。。
5.完善结案制度
执行案件应当参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呆账分十七种原因及相应证明材料进行管理,从发放贷款到形成呆账全程的监督复核,分清责任,处理责任人,通过“三公”原则进行结案的思路,对执行案件也应当制定分类结案标准,对经法务会计核对后,确认是经营失败的,核认损失,建议依法终结。
对执行全过程及有关文件、资料对外公开,透明上网。
6.完善听证制度
举证问题,财产成因审查结论、财产处置建议、追究责任建议、结案建议等法务会计报告,都应当进行听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证,以便司法机关作出相应措施或裁决。
(三)法务会计有助解决执行法官职责问题
重庆高院、广东高院、广州中院、深圳中院、珠海中院等执行人员腐败事件反映出现执行粗放、职责不明,执行措施、方式、价格、中止或终结等,执行人员说了算,其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主观大,偏差大,容易诱发腐败。
现执行法官的调查权、处置权、结案权等交给法务会计,其不再兼是运动员。
举证,财产成因审查、财产处置、追究责任、结案等建议交给法务会计师,法院组织听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证,作出裁决,执行法官只行使法官审判职能。
现执行法官执行力量和执行工作任务严重不协调也将得到基本性改变。
参考文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执行不能情况与对策研究》2009-01-13发表
作者:广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综合处调研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