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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康的《声无哀乐论》中有几个环节很容易被误读,影响人们对文章内容的理解.如“声无哀乐”之“声”究竟是仅指自然之声,还是也包括音乐之声?嵇康在何种意义上认为音乐能够“歌其事”“舞其功”?文章提出“躁静”概念,其意义如何,与“哀乐”有何区别?最后一轮问答中关于“移风易俗”“心本体”“郑卫之音”的论述是否与前文矛盾?等等.本文对此一一辨析,认为嵇康在以上环节的论证前后相洽,逻辑严密,无自相矛盾,是一篇典型的自律论音乐美学论文.《声无哀乐论》的论证也有可议之处,如对音乐唤起的情感类型未作进一步的区分,是为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