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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重要的数据资源,价值也在不断地得到挖掘和释放,但同时又成为了一些不法分子非法获取和交易的对象,数据安全风险日益凸显。如何斩断个人信息泄露的利益链?保护个人信息如何形成合力?
信息泄露情况较严峻
《2019年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活动总报告》显示,有58.75%网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过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报告还提到,37.4%网民认为网络个人信息泄露“非常多”和“比较多”,认为“有一些”的网民占43.6%,占比最高。
大多数网民都遇到过怀疑或确认个人信息被泄露、被盗用的情形。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也称,“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泄露风险严峻”是上半年互联网网络安全状况具有的四大特点之一。
法律应该亮出“利齿”了
不断出现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挑战着社会底线和法律权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建议,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体系。
张智富认为,个人信息的泄露和倒卖不仅让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甚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条文零散分布在部分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制来维护公民最基本的个人信息权益。因此,要从加强立法的角度思考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在打击个人信息泄露这个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事情上,咱们的法律应该亮出更锋利的‘牙齿’了!”张智富建议,在立法前应当整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条文,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结构由低级向高级、由零散向系统化演进。
张智富同时还建议,要加大对窃取、倒卖、盗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畅通受理渠道,开展综合整治,形成高压态势,切断个人信息犯罪产业链条,确立“谁收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严肃追究相应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纠正各公共部门、单位机构等利用“霸王条款”强制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行为,有效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犯罪不断向互联网延伸,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日益交织,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窃取的案件高发。当前,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黑客入侵网站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增多。部分犯罪分子通过使用黑客攻击程序、设立钓鱼网站等方式,对一些网络安全水平不高的互联网企业、网络服务提供商等实施网络入侵,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二是企事业内部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信息泄露主要源头。一些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单位由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不严格,内控责任制度不完善,使得部分行业“内鬼”有机可乘,致使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三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成为其他各类犯罪的上游犯罪。被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经过加工、转卖,被大量用于诈骗、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違法犯罪,特别是为诈骗分子实施精准诈骗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危害十分严重。
对此,公安部高度重视,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以“追源头、摧平台、断链条”为目标,不断加大侦查打击力度,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链条、各环节进行严厉打击,切实切断非法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渠道,进一步铲除相关利益链条。
针对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然高发的态势,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为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公安机关将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维护互联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强化防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对发现的网上违法犯罪线索,可以通过网警巡查执法账号等渠道进行举报。
消费者遭遇个人信息泄露该如何维权
近年来,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非法买卖的现象越来越多,国家重拳打击泄露个人信息犯罪,但仍不免有犯罪分子顶风作案。那么当遇到此类情况,应如何避免自己权益受到不法侵害?
旅游网站和航空公司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庞先生委托其助理鲁先生通过QNE网购买 DF航空公司机票,其后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中显示有庞先生航班的起飞时间、降落时间、机场名称、航班号。庞先生认为,自己的手机号及确切的航班信息只有QNE网和DF航空公司掌握,因而其断定是QNE网和DF航空公司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于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QNE网和DF航空公司在各自官网向庞先生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QNE网主张其仅为网络交易平台,QNE网在本次机票订单中未接触庞先生手机号码,且QNE网已向庞先生发送谨防诈骗短信,尽到了提示义务。DF航空公司则主张其通过另一家航空公司系统提供订票系统服务,订票信息不存储于DF航空公司系统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DF航空公司和QNE网存在泄露庞先生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并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庞先生请求QNE网和DF航空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旅游平台及航空公司一方面因其经营性质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应的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存在泄露消费者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的情形,而现有证据又不能证明经营者尽到了相应义务,应认定经营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
信息泄露情况较严峻
《2019年网民网络安全感满意度调查活动总报告》显示,有58.75%网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过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报告还提到,37.4%网民认为网络个人信息泄露“非常多”和“比较多”,认为“有一些”的网民占43.6%,占比最高。
大多数网民都遇到过怀疑或确认个人信息被泄露、被盗用的情形。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也称,“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泄露风险严峻”是上半年互联网网络安全状况具有的四大特点之一。
法律应该亮出“利齿”了
不断出现的个人信息泄露事件挑战着社会底线和法律权威。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建议,目前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时机已经成熟,应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进程,进一步构建和完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体系。
张智富认为,个人信息的泄露和倒卖不仅让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甚至可能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但有关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条文零散分布在部分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制来维护公民最基本的个人信息权益。因此,要从加强立法的角度思考强化个人信息保护。
“在打击个人信息泄露这个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事情上,咱们的法律应该亮出更锋利的‘牙齿’了!”张智富建议,在立法前应当整理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条文,将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体系结构由低级向高级、由零散向系统化演进。
张智富同时还建议,要加大对窃取、倒卖、盗用个人信息行为的打击力度,畅通受理渠道,开展综合整治,形成高压态势,切断个人信息犯罪产业链条,确立“谁收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严肃追究相应的刑事和民事法律责任。纠正各公共部门、单位机构等利用“霸王条款”强制收集使用用户信息的行为,有效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滥用。
公安机关开展专项行动打击整治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犯罪不断向互联网延伸,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日益交织,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窃取的案件高发。当前,此类案件主要呈现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黑客入侵网站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增多。部分犯罪分子通过使用黑客攻击程序、设立钓鱼网站等方式,对一些网络安全水平不高的互联网企业、网络服务提供商等实施网络入侵,非法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二是企事业内部人员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成为信息泄露主要源头。一些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事业单位由于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不严格,内控责任制度不完善,使得部分行业“内鬼”有机可乘,致使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三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成为其他各类犯罪的上游犯罪。被窃取的公民个人信息经过加工、转卖,被大量用于诈骗、敲诈勒索、暴力追债等違法犯罪,特别是为诈骗分子实施精准诈骗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危害十分严重。
对此,公安部高度重视,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以“追源头、摧平台、断链条”为目标,不断加大侦查打击力度,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全链条、各环节进行严厉打击,切实切断非法传播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渠道,进一步铲除相关利益链条。
针对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然高发的态势,公安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为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公安机关将持续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维护互联网络信息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强化防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对发现的网上违法犯罪线索,可以通过网警巡查执法账号等渠道进行举报。
消费者遭遇个人信息泄露该如何维权
近年来,个人信息被泄露或者非法买卖的现象越来越多,国家重拳打击泄露个人信息犯罪,但仍不免有犯罪分子顶风作案。那么当遇到此类情况,应如何避免自己权益受到不法侵害?
旅游网站和航空公司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庞先生委托其助理鲁先生通过QNE网购买 DF航空公司机票,其后收到诈骗短信,短信内容中显示有庞先生航班的起飞时间、降落时间、机场名称、航班号。庞先生认为,自己的手机号及确切的航班信息只有QNE网和DF航空公司掌握,因而其断定是QNE网和DF航空公司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于是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QNE网和DF航空公司在各自官网向庞先生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QNE网主张其仅为网络交易平台,QNE网在本次机票订单中未接触庞先生手机号码,且QNE网已向庞先生发送谨防诈骗短信,尽到了提示义务。DF航空公司则主张其通过另一家航空公司系统提供订票系统服务,订票信息不存储于DF航空公司系统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DF航空公司和QNE网存在泄露庞先生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并且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庞先生请求QNE网和DF航空公司向其赔礼道歉,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旅游平台及航空公司一方面因其经营性质掌握了大量的个人信息,另一方面亦有相应的能力保护好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免受泄露,这既是其社会责任,也是其应尽的法律义务。如果存在泄露消费者隐私信息的高度可能的情形,而现有证据又不能证明经营者尽到了相应义务,应认定经营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犯隐私权的相应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