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归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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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出台后,市场上涉嫌垄断的诉讼一时间不断。2008年7月31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正式向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多份对微软开展反垄断调查并处罚的申请。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拒绝了可口可乐收购汇源……
  然而目前在我国,一些市场上的垄断行为仍未得到解决。比如汽车市场上,汽车厂商限制跨区销售,维修只能找4S店,汽车厂商在汽车零部件方面的垄断现象。
  而近年来,零售商利用优势地位,克扣、拖欠供应商货款,收取进场费等现象更是十分普遍,影响最大的事件之一就是百安居与其供货商之间恩怨不断的纠纷。
  
  “百安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事件
  
  2007年6月4日,雅迪尔公司向百安居讨要所欠货款。6月6日雅迪尔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向百安居供货。
  随后一周内,地板、橱柜、瓷砖等行业中近20个品牌经销商追讨货款。
  6月18日,北京图腾宝佳家宣布因百安居拖欠其高额货款,停止向百安居供货。
  7月20日,宏耐地板召开发布会称拟起诉百安居。
  8月起,百安居面临与雅迪尔等公司的一系列官司。期间,百安居诉雅迪尔名誉侵权行为,并要求其作出赔偿,后败诉。
  8月29日,百安居与雅迪尔联合发表声明,称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将继续合作。
  9月14日,图腾宝佳承认已和百安居达成了和解协议。
  然而,一波刚平一波又起。
  2007年11月,深圳创合旗下品牌韩丽宅配以及朗庭、好诗迪和百儒等4家华南橱柜供应商宣称因百安居从货款中扣除不明款项总额超过1.16亿元,故开始停止向百安居供货。此后,深圳创合公司及其总经理胡文权设置“战百联盟博客”,声讨百安居的“霸王行径”。
  2007年12月8日,供货商有野地板百安居内静坐抗议 。
  2008年6月10日,百安居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战百联盟”发起者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48万元。
  随后7月初,百安居高层表示,“战百联盟”事件已经结束,具体细节未 透露……
  孰是孰非尚无定论。但无论如何,这场零供博弈都是一个两败俱伤的结局。而在其中,若加之涉嫌垄断的成分则更有关注的意义,这背后凸显的,是国内相关法律的缺失以及行业潜规则暗流潜伏。如事件中的供货商指责称,因为目前中国零售业最高罚款只有3万元,这相对于百安居拖欠供应商的数以千万计的欠款,实在不值一提。
  尽管我国已经颁布了《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但在进场费名目细则、收费标准等方面依然存在巨大漏洞,并不能缓解零供矛盾和舒缓供货商的压力。
  实际上,此事件中,百安居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垄断。谈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专家指出,大型零售企业收取一定的进场费,也可能是垄断行为。“零售企业运用自己的渠道优势,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例如收取进场费以及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促销商品等都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供应商起诉百安居折射出大型流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严重程度。
  北京商业管理干部学院院长杨谦认为,零售巨头涉嫌滥用垄断地位的典型表现就是利用赢利模式圈钱、收取不合理的费用、占压供应商的资金、转嫁经营损失、定价权的过度使用等。这种滥用支配地位的危害无疑是极大的,它使原本不和谐的零供关系产生更严重的矛盾,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扭曲了基本的经济关系,损害了供应链的和谐。
  至于百安居是否构成垄断,这需要主要利益方向行政机关(此事件需向工商总局)提起相关的申请,由行政机关裁定。
  
  “三定”方案下的亮剑
  
  国务院各部委的“三定”方案,由三个机构分掌反垄断执法大权: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并于2008年8月23日,商务部反垄断局成立;发改委负责与价格垄断有关的反垄断执法,其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价格监督检查司;而国家工商总局则负责价格垄断以外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执法。由此可以看出,三部门中,国家工商总局明显地扛起了反垄断执法的大旗。
  2008年7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成立,下设5个职能处。
  《反垄断法》规定了三类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009年3月17日,国务院法制办向外界公布了五项有关《反垄断法》的规章草案稿,皆由商务部起草,由此“经营者集中”的基本制度框架搭建完整。
  很显然,没有反垄断法的配套制度,这部法律就形同虚置。在今年“3·15”之际,国家工商总局就公布了2008年十大投诉热点,其中家电、手机、电信服务、邮政服务、非现场购物等“入围”。这些行业领域多都戴着明显的“垄断”面具。惟一可能让垄断失去霸王底气的,就是反垄断法。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负责人表示,《反垄断法》实施后,国家工商总局陆续收到数十起关于垄断行为的举报材料。国家工商总局严格根据有关工作程序,对这些举报材料全部进行了梳理分析。
  于是,工商总局的配套规章出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6月5日公布了反垄断法的两个配套规章——《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均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配套规章剑指何方
  
  此次工商总局配套规则的出台,将使得这些市场上的垄断顽疾的医治具有了较为现实的可操作性,其中主要亮点有:
  
  工商总局直接查办垄断大案
  全国有影响的重大垄断案将由工商总局直接查办,其余实行“个案授权”给省级查处。省级以下工商不受理垄断举报,不属于举报受理机关,收到举报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级。
  
  垄断者主动报告可免除处罚
  配套规定指出,涉嫌垄断行为的经营者在被调查期间,可提出中止调查的书面申请,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后果影响。同时规定了对垄断协议的组织者不适用宽大制度。有关规定便于执法机关掌握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标准。
  个人也可以举报垄断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工商机关举报涉嫌垄断的行为,工商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这为在现实中市场微观主体的举报提出了法律依据。
  
  细化经营者承诺制度规定
  配套规定对《反垄断法》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具体内容、中止调查申请书、中止调查决定书和终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终止调查、恢复调查的情形等作了细化规定,使其更具有操作性。
  由于我国目前反垄断经验不足,涉及的法律不够完善,企业主和商户不可能指望配套措施一出台可以对垄断行为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以及可以解决所有的问题,正如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黄勇指出,此两项配套措施“只是《垄断法》实施整体的基础性部分,是对《反垄断》条文的初步细化和补充,但要规范和完善反垄断法过程中的细节,还需在今后执法经验的积累和对国外案例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出台《反垄断法》指南。”配套措施的出台,使得市场监管法律措施日益完善,总体上是利好的。
  配套措施颁布前,由于工商总局没有统一的具体的规定,对于程序和实体处罚的标准也不尽相同。此次工商总局的配套措施的出台,使工商部门的职权得到了法律的进一步保障,有利于调动工商部门更好的处理相关的案件。更重要的是,配套措施的出台,给了类似解决百安居事件的一个新的途径,如此事件中,如果各供应商认为百安居构成垄断的话,就可以向工商部门提出申请和举报,正如前文所述,配套法规为个人举办垄断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垄断的角度对其加以裁定。此次配套法规走出深闺,使得13年才磨出的“经济宪法”之剑寒光初可鉴,更期待得是其余的相关的配套措施的尽早出台,只有这样,反垄断法的利剑方可显出它应有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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