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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R246.6【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8439(2015)04―0188―02
在医疗活动中,知情同意是病人的基本权利,知情告知是医护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自我保护的手段。由于精神病人是特殊的病人群体,多无自知力,故从法律角度来讲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民法通则》,对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实施医治时须经监护人同意。然而在精神临床工作中,病人需接受封闭的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长,监护人既不能陪床,又不能每天与医务人员见面。因此,如何尊重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1精神科病人的特殊性
1.1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
精神疾病患者历来就受到社会的歧视,世界各地都是如此。历史上,曾把精神病人看作是魔鬼,受到非人的待遇,更谈不上治疗或受到尊重。在当今社会,对精神病患者的关爱和保护也远远不够,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是同样。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缺乏了解,他们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得不到应有的同情和帮助,经常会出现歧视、讽刺、凌辱、遗弃、殴打和隔离精神病人的现象,精神病人作为病人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维护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权,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在精神科的医疗实践中,更好地实施知情同意有更加特殊的意义。
1.2强制性治疗的问题
有关知情同意的内容规定了不能对病人进行违反其意愿的治疗,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的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以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病人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有可能就应取得病人或病人亲属的同意。
对于不同的国家有关对精神病患者是否采取强制治疗的做法不太一致,大多是尽力使精神病人自愿住院接受治疗,即使在强制时也需要警察的介入、有的需要法院的裁决、医疗专家的判定或有的要本人申请。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强制治疗的决定还大多由患者的家属做出。患者家属对医学知识了解不多,而知情同意的实施,使医生必须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并认同。这种情况往往会因为片面的看法和意见导致错误的结果。因此,对于精神疾患是否要强制治疗、履行何种程序是待解决的问题。
2知情同意主体的特殊性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就是我们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向谁告知,让谁同意的问题,即知情同意权的归属。在医疗实践中,我们常常强调病人家属的知情同意而轻视对病人本人此项权利的保护,使病人及医院在由此而引发的医患纠纷中同时置于尴尬对立的境地。在精神科的医疗工作中这一情况更为复杂。精神疾病患者有的具有自知力即具有知情同意的能力,有的没有自知力或部分的自知力即不具有或具有部分的知情同意能力。因此,不同情况下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应有不同:精神疾病患者本人: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可以认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那么,知情同意权就归属于患者本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可认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认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此时,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归属于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当患者虽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自愿委托第三人代为签字时,由患者出具书面的受权委托书。其知情同意权归属于委托代理人。
3知情告知中存在的问题
3.1求医选择知情权:临床上,有相当一部分精神病人是由其所在单位、居委会或巡警110等送人医院,监护人不能很快到达医院签署治疗协议、授权书及告知书,不仅不利于治疗,且一旦出现医疗意外,医疗机构在诉讼时易处于被动地位。
3.2医疗意外知情权:精神病人易发生自杀、逃跑、自伤等意外,但由于事先难以预知,故很难将这些情况的发生准确告之监护人。
3.3药物选择知情权:抗精神病药在常规治疗剂量下
多有较大的副作用,可发生严重的副反应,若用药前未作说明记录,同时因考虑到病人的费用问题而不及时复查血常规、肝功能、心电图等,容易出现举证乏力。
3.4医疗文书知情权:由于精神科专业知识比较抽象,尤客观评价指标,无阳性辅助检查发现,病人又缺乏自知力,不轻易诉说精神症状,这给病情观察带来一定困难,造成病历记录内容无针对性,体现不出疾病的特点及变化、转归情况。
4知情告知中存在的问题对策
4.1加强医护人员的普法教育:医院可邀请常年法律顾问来院讲解一些法律知识,分析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从中吸取教训,维护病人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4.2提高专业水平和文化修养:医疗活动具有高风险和高技术性,始终处于探索之中,精神疾病尤其如此。因此,要不断进行新理论、新技术的学习,丰富完善专业知识。同时,邀请精神科医疗、护理专家讲解相关知识及临床经验和病例分析,以加深理解。
4.3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精神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应第一时间告知其监护人,说明病情、治疗措施及药物选用的利弊,并签约相关手续,且最好有第三人在场。若监护人不能及时到院,医护人员有权对急需医治的病人作出决定,并在病历中写明情况,请陪送人签字)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医护人员告知的内容应一致,同时还要注意语言艺术和效果,态度亲切和蔼,避免恶性刺激。
4.4认真履行监护责任:患方一旦与医疗机构签订治疗协议,医护人员应对病人的生命、健康负责,保证病人安全。医护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管理层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有效地监督检查及完善硬件设施。建立适当的陪护制度,明确医患双方的职责和义务,减少医疗风险。
4.5规范医疗文书质量:加强病历质控,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实现病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法律性川。同时,建立病案保管制度,保证医疗文书安全。
[1]潘忠德,谢斌,郑瞻培.精神科临床工作中的知情同意问题[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4,14(2):123-124.
[2]李功迎,李凌江.尊重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8(2):65.
[3]曹新妹,毕翠云,陆中霞,等.运用知情同意干预改善精神分裂症康复期患者的治疗依从性[J].上海精神医学,2004,16(4):237.
[4]宋艳萍.浅谈知情同意权在临床应用中的几个问题[J].农垦医学,2005,27(2):124-125.
[5]刘协和.法医精神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33-34.
[6]潘忠德,谢斌,卞茜.精神障碍者知情同意能力评估问卷的临床应用[J].上海精神医学,2005,l7(2):71.
[7]李凌江,陈树林.对精神医学人体研究中知情同意的研究进展[J].中华精神科杂志,2004,37(1):58.
[8]柴家财,王亮,杜守业.正确认识知情同意书[J].中国病案,2005,6(3):22-23.
在医疗活动中,知情同意是病人的基本权利,知情告知是医护人员的法定义务,也是自我保护的手段。由于精神病人是特殊的病人群体,多无自知力,故从法律角度来讲他们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根据《民法通则》,对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实施医治时须经监护人同意。然而在精神临床工作中,病人需接受封闭的住院治疗,且住院时间长,监护人既不能陪床,又不能每天与医务人员见面。因此,如何尊重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1精神科病人的特殊性
1.1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歧视
精神疾病患者历来就受到社会的歧视,世界各地都是如此。历史上,曾把精神病人看作是魔鬼,受到非人的待遇,更谈不上治疗或受到尊重。在当今社会,对精神病患者的关爱和保护也远远不够,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是同样。社会对精神疾病患者缺乏了解,他们得不到公平的对待,得不到应有的同情和帮助,经常会出现歧视、讽刺、凌辱、遗弃、殴打和隔离精神病人的现象,精神病人作为病人没有任何权利可言,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维护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权,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在精神科的医疗实践中,更好地实施知情同意有更加特殊的意义。
1.2强制性治疗的问题
有关知情同意的内容规定了不能对病人进行违反其意愿的治疗,除非病人因病重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或对旁人构成严重的威胁。在此情况下,可以也应该施以强迫治疗,但必须考虑病人的切身利益,且在一段适当的时间后,再取得其同意。只要有可能就应取得病人或病人亲属的同意。
对于不同的国家有关对精神病患者是否采取强制治疗的做法不太一致,大多是尽力使精神病人自愿住院接受治疗,即使在强制时也需要警察的介入、有的需要法院的裁决、医疗专家的判定或有的要本人申请。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强制治疗的决定还大多由患者的家属做出。患者家属对医学知识了解不多,而知情同意的实施,使医生必须征求患者及家属的意见并认同。这种情况往往会因为片面的看法和意见导致错误的结果。因此,对于精神疾患是否要强制治疗、履行何种程序是待解决的问题。
2知情同意主体的特殊性
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就是我们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应向谁告知,让谁同意的问题,即知情同意权的归属。在医疗实践中,我们常常强调病人家属的知情同意而轻视对病人本人此项权利的保护,使病人及医院在由此而引发的医患纠纷中同时置于尴尬对立的境地。在精神科的医疗工作中这一情况更为复杂。精神疾病患者有的具有自知力即具有知情同意的能力,有的没有自知力或部分的自知力即不具有或具有部分的知情同意能力。因此,不同情况下知情同意权的主体应有不同:精神疾病患者本人: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可以认为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患者。那么,知情同意权就归属于患者本人。法定代理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可认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认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此时,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归属于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当患者虽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自愿委托第三人代为签字时,由患者出具书面的受权委托书。其知情同意权归属于委托代理人。
3知情告知中存在的问题
3.1求医选择知情权:临床上,有相当一部分精神病人是由其所在单位、居委会或巡警110等送人医院,监护人不能很快到达医院签署治疗协议、授权书及告知书,不仅不利于治疗,且一旦出现医疗意外,医疗机构在诉讼时易处于被动地位。
3.2医疗意外知情权:精神病人易发生自杀、逃跑、自伤等意外,但由于事先难以预知,故很难将这些情况的发生准确告之监护人。
3.3药物选择知情权:抗精神病药在常规治疗剂量下
多有较大的副作用,可发生严重的副反应,若用药前未作说明记录,同时因考虑到病人的费用问题而不及时复查血常规、肝功能、心电图等,容易出现举证乏力。
3.4医疗文书知情权:由于精神科专业知识比较抽象,尤客观评价指标,无阳性辅助检查发现,病人又缺乏自知力,不轻易诉说精神症状,这给病情观察带来一定困难,造成病历记录内容无针对性,体现不出疾病的特点及变化、转归情况。
4知情告知中存在的问题对策
4.1加强医护人员的普法教育:医院可邀请常年法律顾问来院讲解一些法律知识,分析典型的医疗纠纷案件,从中吸取教训,维护病人及自身的合法权益。
4.2提高专业水平和文化修养:医疗活动具有高风险和高技术性,始终处于探索之中,精神疾病尤其如此。因此,要不断进行新理论、新技术的学习,丰富完善专业知识。同时,邀请精神科医疗、护理专家讲解相关知识及临床经验和病例分析,以加深理解。
4.3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精神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应第一时间告知其监护人,说明病情、治疗措施及药物选用的利弊,并签约相关手续,且最好有第三人在场。若监护人不能及时到院,医护人员有权对急需医治的病人作出决定,并在病历中写明情况,请陪送人签字)在履行告知义务时,医护人员告知的内容应一致,同时还要注意语言艺术和效果,态度亲切和蔼,避免恶性刺激。
4.4认真履行监护责任:患方一旦与医疗机构签订治疗协议,医护人员应对病人的生命、健康负责,保证病人安全。医护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管理层要制订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有效地监督检查及完善硬件设施。建立适当的陪护制度,明确医患双方的职责和义务,减少医疗风险。
4.5规范医疗文书质量:加强病历质控,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的原则,实现病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法律性川。同时,建立病案保管制度,保证医疗文书安全。
[1]潘忠德,谢斌,郑瞻培.精神科临床工作中的知情同意问题[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4,14(2):123-124.
[2]李功迎,李凌江.尊重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权[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8(2):65.
[3]曹新妹,毕翠云,陆中霞,等.运用知情同意干预改善精神分裂症康复期患者的治疗依从性[J].上海精神医学,2004,16(4):237.
[4]宋艳萍.浅谈知情同意权在临床应用中的几个问题[J].农垦医学,2005,27(2):124-125.
[5]刘协和.法医精神病学[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7:33-34.
[6]潘忠德,谢斌,卞茜.精神障碍者知情同意能力评估问卷的临床应用[J].上海精神医学,2005,l7(2):71.
[7]李凌江,陈树林.对精神医学人体研究中知情同意的研究进展[J].中华精神科杂志,2004,37(1):58.
[8]柴家财,王亮,杜守业.正确认识知情同意书[J].中国病案,2005,6(3):2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