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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中央“一号文件”的带来的政策导向和政府重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也暴露出了一些新问题。本文结合多年质量监督工作实际,详细分析、叙述了新形势下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的现状,并提出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全过程控制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全过程;管理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聚焦水利,对新形势下的水利改革发展作出重要《决定》。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根据“两个率先”的战略目标和推进经济社会“八项工程”的总体发展布局,以省委一号文件出台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州市委、市政府也召开了全市水利工作会议,并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刚刚过去的7月8日至9日,首次以中央名义召开的最高规格水利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并动员全社会掀起大兴水利的热潮,力争通过5年到10年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局面。可以说,加快水利现代化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江苏省和苏州市水利工作的中心任务,这也就给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的质监站适逢“一号文件”的大好机遇,一定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强烈的责任意识,积极探索,认真工作,既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工作,确保各项水利建设任务顺利完成。但是江苏省政府、江苏省水利厅分别出台的《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文)和《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水利管理权限的通知》(苏水政[2008]39号文),规定了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质量监督费;明确了县(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苏州市水利局根据省厅精神,研究了实施细则,出台了《关于对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苏市水[2009]127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面临史无前例的挑战与机遇共存的局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必将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产生深刻和深远的影响。
1.质监身份亟待明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明确“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并指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7号令)中也明确,“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2)从以上相关法规可以看出,质量监督机构是履行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专职机构,依法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但是,目前还存在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作用、工作方式和内容不清的情况,一些人认为无质量监督也可以;个别领导将监督与监理混为一谈;有的建设单位要求质监常驻工地,履行监理的基本职责,甚至认为工程质量好坏是质监站的事,淡化了质监站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我省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目前还都是事业单位,还有部分是差额补助性质的事业单位,还有部分是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这和政府监督职能不相称。当初成立质量监督机构时,将人员和单位定性为“事业”,可以收取质量监督费是主要原因。现在政府明确停止征收质量监督费了,这是理性的回归,应该坚决拥护。但相应地,机构性质也应该及时置换,使其早日成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独立设置的事业单位。
2.职能需要重新定位
(1)《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滩涂开发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这个规定在执行中会遇到二个困惑。一是城市供水、排水(包括雨、污水)工程,应该由谁来受理质量监督?二是大、中河道工程中的公路桥(指上等级的),水利质量监督站是否能受理?要不要受理?
(2)目前的现状大体上是:规定中明确为水利工程的供排水,由建设质量监督站在受理质量监督;规定中没有明确的河道工程中的公路桥,按理应该由交通质量监督站受理比较合适,现在却有水利质量监督站在受理。在可以收费的年代里,大家都比较默契,习以成俗、相安无事。现在政府明确停止收费了,工程项目多受理,就意味着多责任、多辛劳、多支出。不仅如此,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城市供排水项目面广量大,如果按照质量监督的受理权限规定,建设部门把所有供排水项目全部推给水利部门受理质量监督,水利质量监督单位按照目前的规模,根本没有能力接受。这可能会是一个非常现实和棘手的问题。
3.经费需要保障加强
(1)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主要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等”。在停止征收之前,质量监督费属于单位的预算外收入,作为一种事业性规费,实行的是“收支二条线”、“先外后内”的管理使用原则,即“全额上交、按需下拨,先用预算外、再用预算内”。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收费的合理、合规,又满足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长期的、正常的开展。
(2)但停止征收质量监督费后,一方面是没有出台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经费的配套政策,另一方面是财政预算部门还停留在原来收费的思维上;一方面是质量监督单位正常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工作难以开展,另一方面是财政上不但减少了预算外收入而且增加了相应的支出,思想难以接受。
(3)这种局面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做的越多,支出越多,单位亏损也越多。在当前水利改革大发展的形势下,受监工程面广量大,长此以往,不仅影响质量监督单位受理工程项目的积极性,还会影响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于影响到质量监督机构的生存与发展。 4.机构应该尽快组建
(1)省水利厅“扩大县(市)水利管理权限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规定:“由县(市)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由县(市)水利局负责质量监督,或者由县(市)水利局委托设区的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质量监督工作”。但实际的情况是,新规出台快二年了,全省县(市)水利局真正成立质量监督站的可谓凤毛麟角,苏州市也只有张家港市水利局新挂牌了质量监督站,但没有机构、没有编制。
(2)造成新规不能很好贯彻实施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政策性不明。《意见》中只提出“由县(市)水利局负责质量监督”,而没有规定要由县(市)水利局成立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这与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7号令)第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的规定似乎不符。二是积极性不高。在停止征收质量监督费后,质量监督单位成为没有任何预算外收入的纯支出单位,而预算内资金每个水行政单位都不够,增加机构势必会增加负担。三是必要性不强。规模比较小的县(市)每年的水利工程投资并不大,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量也不会大,确实存在有没有必要成立的问题。
(3)另外,由县(市)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法人代表一般由县(市)水利局行政领导担任。由县(市)水利局负责质量监督,不仅存在同体监督的问题,而且还隐藏着发现问题不易纠偏纠错的可能。目前各县市水利局分管质监站的局长都是分管建设的局长,项目法人机构和监督站人员兼职情况屡见不鲜。
5.结语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水利工程的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事关社会的稳定,事关国计民生。如果把质量比作工程的生命的话,质量监督工作就是生命的守护神,因为只有“她”能对工程参建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强制性监督。目前,中央“一号文件”带来的巨大的政策导向、政府重视和财政投入,使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尤为重要。因此,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面对新形势、新情况,研究对策并调整思路,对于质量监督工作,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对于实施“新政”后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尽快研究制定相对应的措施,以避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之路越走越窄。
参考文献
[1]王铁梦,水工建筑物裂缝控制.上海科技出版社.P126~P127.
[2]蒋水明.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浅谈[J].智能建筑.2010(03).
[3]谢剑学,水工结构裂缝的分析鉴别与控制,建材技术及应用.2006.[4]
【关键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全过程;管理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聚焦水利,对新形势下的水利改革发展作出重要《决定》。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根据“两个率先”的战略目标和推进经济社会“八项工程”的总体发展布局,以省委一号文件出台了《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州市委、市政府也召开了全市水利工作会议,并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刚刚过去的7月8日至9日,首次以中央名义召开的最高规格水利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要求到2020年,基本建成防洪抗旱减灾体系,并动员全社会掀起大兴水利的热潮,力争通过5年到10年努力,从根本上扭转水利建设明显滞后局面。可以说,加快水利现代化建设,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江苏省和苏州市水利工作的中心任务,这也就给质量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的质监站适逢“一号文件”的大好机遇,一定要有高度的使命感,强烈的责任意识,积极探索,认真工作,既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工作,确保各项水利建设任务顺利完成。但是江苏省政府、江苏省水利厅分别出台的《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文)和《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扩大县(市)水利管理权限的通知》(苏水政[2008]39号文),规定了从2008年9月1日起停止征收质量监督费;明确了县(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责任主体。苏州市水利局根据省厅精神,研究了实施细则,出台了《关于对全市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苏市水[2009]127文),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面临史无前例的挑战与机遇共存的局面,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也必将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产生深刻和深远的影响。
1.质监身份亟待明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明确“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并指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7号令)中也明确,“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2)从以上相关法规可以看出,质量监督机构是履行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专职机构,依法对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但是,目前还存在对工程质量监督的性质、作用、工作方式和内容不清的情况,一些人认为无质量监督也可以;个别领导将监督与监理混为一谈;有的建设单位要求质监常驻工地,履行监理的基本职责,甚至认为工程质量好坏是质监站的事,淡化了质监站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的质量责任。我省省、市、县三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目前还都是事业单位,还有部分是差额补助性质的事业单位,还有部分是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这和政府监督职能不相称。当初成立质量监督机构时,将人员和单位定性为“事业”,可以收取质量监督费是主要原因。现在政府明确停止征收质量监督费了,这是理性的回归,应该坚决拥护。但相应地,机构性质也应该及时置换,使其早日成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独立设置的事业单位。
2.职能需要重新定位
(1)《江苏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排水、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滩涂开发等各类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主动接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这个规定在执行中会遇到二个困惑。一是城市供水、排水(包括雨、污水)工程,应该由谁来受理质量监督?二是大、中河道工程中的公路桥(指上等级的),水利质量监督站是否能受理?要不要受理?
(2)目前的现状大体上是:规定中明确为水利工程的供排水,由建设质量监督站在受理质量监督;规定中没有明确的河道工程中的公路桥,按理应该由交通质量监督站受理比较合适,现在却有水利质量监督站在受理。在可以收费的年代里,大家都比较默契,习以成俗、相安无事。现在政府明确停止收费了,工程项目多受理,就意味着多责任、多辛劳、多支出。不仅如此,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城市供排水项目面广量大,如果按照质量监督的受理权限规定,建设部门把所有供排水项目全部推给水利部门受理质量监督,水利质量监督单位按照目前的规模,根本没有能力接受。这可能会是一个非常现实和棘手的问题。
3.经费需要保障加强
(1)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质量监督费应用于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开支,不得挪作它用。其使用范围主要为: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开支以及必要的差旅费开支等”。在停止征收之前,质量监督费属于单位的预算外收入,作为一种事业性规费,实行的是“收支二条线”、“先外后内”的管理使用原则,即“全额上交、按需下拨,先用预算外、再用预算内”。这样的规定,既保证了收费的合理、合规,又满足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长期的、正常的开展。
(2)但停止征收质量监督费后,一方面是没有出台保证质量监督工作经费的配套政策,另一方面是财政预算部门还停留在原来收费的思维上;一方面是质量监督单位正常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工作难以开展,另一方面是财政上不但减少了预算外收入而且增加了相应的支出,思想难以接受。
(3)这种局面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做的越多,支出越多,单位亏损也越多。在当前水利改革大发展的形势下,受监工程面广量大,长此以往,不仅影响质量监督单位受理工程项目的积极性,还会影响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甚至于影响到质量监督机构的生存与发展。 4.机构应该尽快组建
(1)省水利厅“扩大县(市)水利管理权限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明确规定:“由县(市)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由县(市)水利局负责质量监督,或者由县(市)水利局委托设区的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质量监督工作”。但实际的情况是,新规出台快二年了,全省县(市)水利局真正成立质量监督站的可谓凤毛麟角,苏州市也只有张家港市水利局新挂牌了质量监督站,但没有机构、没有编制。
(2)造成新规不能很好贯彻实施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政策性不明。《意见》中只提出“由县(市)水利局负责质量监督”,而没有规定要由县(市)水利局成立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这与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7号令)第二条:“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的规定似乎不符。二是积极性不高。在停止征收质量监督费后,质量监督单位成为没有任何预算外收入的纯支出单位,而预算内资金每个水行政单位都不够,增加机构势必会增加负担。三是必要性不强。规模比较小的县(市)每年的水利工程投资并不大,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量也不会大,确实存在有没有必要成立的问题。
(3)另外,由县(市)水利局组建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的水利建设工程,法人代表一般由县(市)水利局行政领导担任。由县(市)水利局负责质量监督,不仅存在同体监督的问题,而且还隐藏着发现问题不易纠偏纠错的可能。目前各县市水利局分管质监站的局长都是分管建设的局长,项目法人机构和监督站人员兼职情况屡见不鲜。
5.结语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水利工程的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事关社会的稳定,事关国计民生。如果把质量比作工程的生命的话,质量监督工作就是生命的守护神,因为只有“她”能对工程参建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强制性监督。目前,中央“一号文件”带来的巨大的政策导向、政府重视和财政投入,使得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尤为重要。因此,我们要认真总结经验,面对新形势、新情况,研究对策并调整思路,对于质量监督工作,只能加强而不能削弱。对于实施“新政”后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尽快研究制定相对应的措施,以避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之路越走越窄。
参考文献
[1]王铁梦,水工建筑物裂缝控制.上海科技出版社.P126~P127.
[2]蒋水明.智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浅谈[J].智能建筑.2010(03).
[3]谢剑学,水工结构裂缝的分析鉴别与控制,建材技术及应用.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