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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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版权法均将新闻报道作为合理使用的重要事由之一,美国司法实践在遵循合理使用“四要素”判断标准的前提下,针对新闻报道形成一些特殊规则.关于使用的目的与性质,区分了“被使用作品本身构成被报道对象”以及“被使用作品辅助说明报道内容”两种类型,前者更有利于合理使用的认定,而后者则要考虑“融合性”要件.关于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则关注作品的独创性和是否已经发表,特别是在作者发表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关于作品使用的程度,则从定量评估和定性分析两个视角加以考量.关于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则从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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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版权法均将新闻报道作为合理使用的重要事由之一,美国司法实践在遵循合理使用“四要素”判断标准的前提下,针对新闻报道形成一些特殊规则.关于使用的目的与性质,区分了“被使用作品本身构成被报道对象”以及“被使用作品辅助说明报道内容”两种类型,前者更有利于合理使用的认定,而后者则要考虑“融合性”要件.关于被使用作品的性质,则关注作品的独创性和是否已经发表,特别是在作者发表权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平衡.关于作品使用的程度,则从定量评估和定性分析两个视角加以考量.关于对被使用作品的影响,则从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失两方面加以分析.我国著作权法针对新闻报道的合理使用规则有诸多模糊之处,司法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标准,美国现已形成的判断规则对我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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