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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买卖合同是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最为普遍的交易形式,但由于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也有相当一部分经济主体遭受了损失,本文结合买卖合同的主要概念和性质以及欺诈行为的常见形态,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了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并将其与类似的概念加以辨析,帮助实践中相应的界定和认定。
【关键词】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合同欺诈
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商品贸易频繁,商品流通呈现新的态势,而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极大地妨碍了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合同欺诈行为日益增多,形式多样化,更加不利于各类经济主体的运行,本文主要着眼于对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力求能够加深对其进一步的认识,揭露本质。
一、买卖合同与欺诈行为的概述
1.买卖合同概述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契约自由主要就是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买卖合同又是所有合同中最普遍和广泛的一种形式。由于买卖合同属于一种非要式合同,因此即使是普通人日常生活中也会时常接触。《合同法》中有关于这类合同的定义,简单来说就是出卖人和受买人之间转移标的物并相应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即为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内容。买卖合同订立后,对于双方当事人,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受买人则负有交付价款、受领标的物以及对标的物的检查通知的义务。
在我国,通过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只是违反了公平、自愿的原则,当事人申请相关单位审理后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则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无效或变更、撤销最终都是维护公平、自愿、公序良俗等基本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
2.合同欺诈概述
对于合同欺诈行为,我国法学界一般的定义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人形成错误的判断,并且使人在这些错误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欺骗行为基于故意,可能是告知对方虚假的信息,也可能是隐瞒了真实的信息。新合同法第54条有相关规定,若受欺诈的一方是由于欺诈而订立了不符合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那么其可以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或者相关的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申请。
二、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1.买卖合同欺诈的特点
(1)侵权手段的隐蔽性
在买卖合同欺诈中,为了隐藏真实目的,欺诈一方必然会基于隐蔽的手段,利用合同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对方订立合同中一定的急切心理,使合同相对人在不知道实际情况的状态下就与其订立了合同。
(2)合同表面上的合法性
买卖合同欺诈行为之所以能顺利进行,关键还是在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顺利实施欺诈,而另一方被欺诈,从而产生了表面上已经合法生效的买卖合同。因而在欺诈中,侵权手段的隐蔽性又是产生合同表面上合法性基础。只有隐蔽欺詐手段,才能使合同相对人信以为真,从而使订立的合同产生了表面上的合法性。但是这样的合同,其合法性只是暂时并且脆弱的,一旦合同相对人知道了实际情况,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判断,或者损失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就有可能发现欺诈者的欺诈行为,从而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变更合同或者是合同无效。前文关于合同欺诈的概述中也已经叙述了关于合同撤销和变更的相关规定,从而提供当事人相应的救济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3)欺诈形式的多样性
经济活动丰富多样,买卖合同更是应用广泛,因而在大量实践中也产生了形式多样的欺诈行为。最为典型的有利用合同条款的模糊欺诈、恶意履行、虚假承诺以及利用从合同欺诈等形式。欺诈形式的多样化,一方面使得经济主体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不保持警惕;另一方面也使得买卖合同欺诈可能侵犯到更多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2.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以虚假的质量实施欺诈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时一般会明确规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出卖人却将次品、残品作为正常产品交付给受买人,有的甚至还为次品、残品附带质量认证的证明和标志,使得受买人误以为产品的质量合格,实则在交易中损失了利益。
(2)利用价格实施欺诈
利用价格实施欺诈的行为多见于零售行业中。一是虚假标价,即通过与实际成本不符的虚假价格,使相对人形成错误的判断。例如2009年沃尔玛、乐福等大型零售企业对其商品标示底价,在顾客最后结款时却按照实际的价格加以计算,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多付了价款,遭受了损失。二是虚假促销,即通过抬高价格再打折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消费,但是商品打折后的价格却仍然高于实际的正常价位,以此从消费者手中获得更多利益。
(3)利用网络计算机技术实施的新型欺诈
合同欺诈近年来也开始出现在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等新型领域。例如,百度公司通过推广排名的应用技术,将缴纳更多费用的网站置于关键词搜索下自然排序生成的网站之前,而一些欺诈者就利用百度的推广排名,推广虚假的医药、保健产品,导致一些不熟悉网络计算机技术的消费者购买虚假的医药、保健品,遭受利益损失。
总之,合同欺诈行为的目的根本上是不变的,但随着其形式的不断多样化,合同相对人面临着更多欺骗手段,容易遭受经济利益的损失。
三、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界定
对于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分析并明确其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还要与一些相似的行为进行辨析和区分,从而全面地认识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本质,促进我们对于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
1.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1)主观方面要件
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欺诈人要具有欺诈的故意,其使用一系列的欺骗手段,并且明知这些欺骗的手段会造成合同相对人产生错误的判断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获取非法利益。从这样的角度来看过失就不构成欺诈。更进一步,欺诈人最终是否从欺诈的行为中获取了非法利益,也不是欺诈的故意成立的必要因素。因为合同欺诈最主要的因素仍然是欺诈人主观上存在的恶意,正式这样的恶意最终导致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自由受到了其虚假行为的干扰。 (2)客观方面要件
欺诈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不讨论主观上的心态,一般即表现为告诉对方虚假的信息,或是隐瞒了真实的信息。在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主要就是将其主观上的欺诈目的融入合同条款、标的物等并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表现出来。例如故意隐瞒自己交付标的物时以次充好的行为,或是故意夸大商品的特殊功能和质量。这样的行为才能够导致合同相对人产生错误的判断。
(3)因果关系要件
受欺诈的一方正是由于从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中获取了虚假的信息才会形成对合同条款、标的物主觀上不真实的认识,然后受欺诈一方才会因为对合同条款、标的物主观上不真实的认识形成错误的判断,最终做出实际上不符合自身利益的错误意思表示。若仅有欺诈行为而未能导致错误的判断,或是其他原因导致了错误的判断,那么欺诈方主观上的合同欺诈未能顺利实施,也就不构成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如果因为欺诈行为产生了错误的判断,但仍然作出了合理的或者说符合合同相对人自身利益的意思表达和决定,欺诈行为也无法成型,也就谈不上构成买卖合同欺诈。因此,如果欺诈一方的行为与合同相对人的错误判断以及所产生的与内心想法不一致的意思表达必须要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就无法认定为欺诈行为。
2.认定买卖合同欺诈过程中应作辨析的概念
(1)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确实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如两者都发生于经济活动领域的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并且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从手段上看,二者也都包含“欺骗”的手段。但是,两者间还是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能够帮助我们有效地加以界定。第一,两者在主观目的上存在差异。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而合同欺诈的主观目的则是创造条件从而在交易中获得本应属于对方的利益。主观目的无法直观地发现和鉴定,但是通过行为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以及获得财物后的行为中可以分析得出其真实的主观目的。第二,通过第一点我们又能进而分析得出,二者侵犯的客体也不同。合同诈骗罪由于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一方面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非法占有的行为和结果也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干扰。而合同欺诈行为只是侵犯了债券,因为其行为只是在实际上不公平的交易中获取了一定的利益。因而只是侵犯了债券。第三,两者对签订合同的态度存在差异。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诈骗者的真实目的是骗取财物,而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达则是不真实的;而合同欺诈的实施者具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在合同具体内容的意思表示上通过欺骗来形成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第四,两种行为的实施者在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能力存在差异。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不会履行合同,往往也没有履行的能力,其只关注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对方的财物;而合同欺诈的实施者必须通过履行合同才能获益,只不过在履行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双方的收益不是平等的,欺诈一方得到了原本属于被欺诈方的一部分利益。最后,实施两种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也有显著差异。合同诈骗罪导致的一般是刑事法律后果,有时还要附带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欺诈行为一般只涉及到民事法律后果。
(2)区分合同欺诈和重大误解的不同
合同欺诈与对合同的重大误解都是由于一方在对事物的错误认识判断和判断下做出与内心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决定导致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实践中,合同履行中因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而受损的一方有可能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而认定另一方对其实施了合同欺诈,因而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二者加以区分。第一,两者的产生是由于不同的因果关系,合同欺诈中欺诈一方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一方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在对合同重大误解中,受损一方自身的误解才是导致其受损的直接原因。第二,主观目的和认识上的差异,合同欺诈中欺诈一方事先就具有故意使对方产生错误判断的目的;而在对合同重大误解的事件中,双方往往无法确切的知道到对方对于合同的理解。在这个问题上,第一点是二者最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实践中受损一方往往不甘因为自身的失误导致损失,所以需要通过第二点来进一步明确其受到损失的原因,防止实践中合同欺诈与对合同重大误解的混淆,这样也有利于帮助当事人认清自身遭受损失的真实原因。
(3)其他需要注意的概念
买卖合同欺诈在实践中还应当与乘人之危而为的合同行为以及显失公平的合同行为等相区分,买卖合同作为十分广泛和普遍的合同行为和交易形式,需要与经济活动中的其他行为明确区分,才能加以准确地界定,从而有效保护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利益。
四、总结
买卖合同特点和形式决定了其对整个经济活动而言的重要性。由于当前实践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欺诈行为本身的多样化,我们必须从本质上认识和分析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从而拥有充分的理论支撑,防范这一类不法行为。
参考文献: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王惠,王潭海.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14.
[2]热孜古丽·艾衣沙.民商事活动中的合同欺诈行为研究.新疆大学.2012.
[3]唐政秋.试论合同民事欺诈.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
[4]赵明.浅论合同欺诈的认定及其防范.辽宁财专学报.2000.
[5]朱娜,刘颖.合同欺诈及其比较研究.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2007.
作者简介:
田许鸿(1997—),男,学校:浙江警察学院,系别:侦查系,专业:经济犯罪侦查 。
【关键词】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合同欺诈
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商品贸易频繁,商品流通呈现新的态势,而利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极大地妨碍了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合同欺诈行为日益增多,形式多样化,更加不利于各类经济主体的运行,本文主要着眼于对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力求能够加深对其进一步的认识,揭露本质。
一、买卖合同与欺诈行为的概述
1.买卖合同概述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契约自由主要就是以合同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而买卖合同又是所有合同中最普遍和广泛的一种形式。由于买卖合同属于一种非要式合同,因此即使是普通人日常生活中也会时常接触。《合同法》中有关于这类合同的定义,简单来说就是出卖人和受买人之间转移标的物并相应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即为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内容。买卖合同订立后,对于双方当事人,出卖人负有交付标的物、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而受买人则负有交付价款、受领标的物以及对标的物的检查通知的义务。
在我国,通过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如果只是违反了公平、自愿的原则,当事人申请相关单位审理后认定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则称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合同的无效或变更、撤销最终都是维护公平、自愿、公序良俗等基本的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
2.合同欺诈概述
对于合同欺诈行为,我国法学界一般的定义是,故意欺骗他人,使人形成错误的判断,并且使人在这些错误判断的基础上做出相应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欺骗行为基于故意,可能是告知对方虚假的信息,也可能是隐瞒了真实的信息。新合同法第54条有相关规定,若受欺诈的一方是由于欺诈而订立了不符合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那么其可以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或者相关的仲裁机构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申请。
二、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特点和表现形式
1.买卖合同欺诈的特点
(1)侵权手段的隐蔽性
在买卖合同欺诈中,为了隐藏真实目的,欺诈一方必然会基于隐蔽的手段,利用合同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以及对方订立合同中一定的急切心理,使合同相对人在不知道实际情况的状态下就与其订立了合同。
(2)合同表面上的合法性
买卖合同欺诈行为之所以能顺利进行,关键还是在于双方当事人中的一方顺利实施欺诈,而另一方被欺诈,从而产生了表面上已经合法生效的买卖合同。因而在欺诈中,侵权手段的隐蔽性又是产生合同表面上合法性基础。只有隐蔽欺詐手段,才能使合同相对人信以为真,从而使订立的合同产生了表面上的合法性。但是这样的合同,其合法性只是暂时并且脆弱的,一旦合同相对人知道了实际情况,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判断,或者损失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就有可能发现欺诈者的欺诈行为,从而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变更合同或者是合同无效。前文关于合同欺诈的概述中也已经叙述了关于合同撤销和变更的相关规定,从而提供当事人相应的救济途径,保护其合法权益。
(3)欺诈形式的多样性
经济活动丰富多样,买卖合同更是应用广泛,因而在大量实践中也产生了形式多样的欺诈行为。最为典型的有利用合同条款的模糊欺诈、恶意履行、虚假承诺以及利用从合同欺诈等形式。欺诈形式的多样化,一方面使得经济主体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不得不保持警惕;另一方面也使得买卖合同欺诈可能侵犯到更多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2.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以虚假的质量实施欺诈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时一般会明确规定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但实际履行过程中,出卖人却将次品、残品作为正常产品交付给受买人,有的甚至还为次品、残品附带质量认证的证明和标志,使得受买人误以为产品的质量合格,实则在交易中损失了利益。
(2)利用价格实施欺诈
利用价格实施欺诈的行为多见于零售行业中。一是虚假标价,即通过与实际成本不符的虚假价格,使相对人形成错误的判断。例如2009年沃尔玛、乐福等大型零售企业对其商品标示底价,在顾客最后结款时却按照实际的价格加以计算,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多付了价款,遭受了损失。二是虚假促销,即通过抬高价格再打折的方式吸引消费者消费,但是商品打折后的价格却仍然高于实际的正常价位,以此从消费者手中获得更多利益。
(3)利用网络计算机技术实施的新型欺诈
合同欺诈近年来也开始出现在信息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等新型领域。例如,百度公司通过推广排名的应用技术,将缴纳更多费用的网站置于关键词搜索下自然排序生成的网站之前,而一些欺诈者就利用百度的推广排名,推广虚假的医药、保健产品,导致一些不熟悉网络计算机技术的消费者购买虚假的医药、保健品,遭受利益损失。
总之,合同欺诈行为的目的根本上是不变的,但随着其形式的不断多样化,合同相对人面临着更多欺骗手段,容易遭受经济利益的损失。
三、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界定
对于这个问题,一方面要分析并明确其构成要件;另一方面还要与一些相似的行为进行辨析和区分,从而全面地认识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本质,促进我们对于买卖合同欺诈行为的认定
1.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
(1)主观方面要件
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欺诈人要具有欺诈的故意,其使用一系列的欺骗手段,并且明知这些欺骗的手段会造成合同相对人产生错误的判断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获取非法利益。从这样的角度来看过失就不构成欺诈。更进一步,欺诈人最终是否从欺诈的行为中获取了非法利益,也不是欺诈的故意成立的必要因素。因为合同欺诈最主要的因素仍然是欺诈人主观上存在的恶意,正式这样的恶意最终导致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自由受到了其虚假行为的干扰。 (2)客观方面要件
欺诈人客观上必须实施了欺诈的行为,不讨论主观上的心态,一般即表现为告诉对方虚假的信息,或是隐瞒了真实的信息。在买卖合同中,欺诈行为主要就是将其主观上的欺诈目的融入合同条款、标的物等并在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表现出来。例如故意隐瞒自己交付标的物时以次充好的行为,或是故意夸大商品的特殊功能和质量。这样的行为才能够导致合同相对人产生错误的判断。
(3)因果关系要件
受欺诈的一方正是由于从欺诈方的欺诈行为中获取了虚假的信息才会形成对合同条款、标的物主觀上不真实的认识,然后受欺诈一方才会因为对合同条款、标的物主观上不真实的认识形成错误的判断,最终做出实际上不符合自身利益的错误意思表示。若仅有欺诈行为而未能导致错误的判断,或是其他原因导致了错误的判断,那么欺诈方主观上的合同欺诈未能顺利实施,也就不构成买卖合同欺诈行为;如果因为欺诈行为产生了错误的判断,但仍然作出了合理的或者说符合合同相对人自身利益的意思表达和决定,欺诈行为也无法成型,也就谈不上构成买卖合同欺诈。因此,如果欺诈一方的行为与合同相对人的错误判断以及所产生的与内心想法不一致的意思表达必须要有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否则就无法认定为欺诈行为。
2.认定买卖合同欺诈过程中应作辨析的概念
(1)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确实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如两者都发生于经济活动领域的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并且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从手段上看,二者也都包含“欺骗”的手段。但是,两者间还是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区别,能够帮助我们有效地加以界定。第一,两者在主观目的上存在差异。合同诈骗罪的行为的最终目的就是要非法占有对方财物;而合同欺诈的主观目的则是创造条件从而在交易中获得本应属于对方的利益。主观目的无法直观地发现和鉴定,但是通过行为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以及获得财物后的行为中可以分析得出其真实的主观目的。第二,通过第一点我们又能进而分析得出,二者侵犯的客体也不同。合同诈骗罪由于非法占有了他人的财物,一方面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另一方面非法占有的行为和结果也是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干扰。而合同欺诈行为只是侵犯了债券,因为其行为只是在实际上不公平的交易中获取了一定的利益。因而只是侵犯了债券。第三,两者对签订合同的态度存在差异。在合同诈骗罪案件中,诈骗者的真实目的是骗取财物,而其签订合同的意思表达则是不真实的;而合同欺诈的实施者具有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在合同具体内容的意思表示上通过欺骗来形成合同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第四,两种行为的实施者在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能力存在差异。合同诈骗的行为人不会履行合同,往往也没有履行的能力,其只关注在订立合同后取得对方的财物;而合同欺诈的实施者必须通过履行合同才能获益,只不过在履行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合同双方的收益不是平等的,欺诈一方得到了原本属于被欺诈方的一部分利益。最后,实施两种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也有显著差异。合同诈骗罪导致的一般是刑事法律后果,有时还要附带承担民事责任;而合同欺诈行为一般只涉及到民事法律后果。
(2)区分合同欺诈和重大误解的不同
合同欺诈与对合同的重大误解都是由于一方在对事物的错误认识判断和判断下做出与内心意思表示不一致的决定导致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导致实践中,合同履行中因对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而受损的一方有可能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而认定另一方对其实施了合同欺诈,因而有必要从理论上对二者加以区分。第一,两者的产生是由于不同的因果关系,合同欺诈中欺诈一方的欺诈行为与被欺诈一方的损失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在对合同重大误解中,受损一方自身的误解才是导致其受损的直接原因。第二,主观目的和认识上的差异,合同欺诈中欺诈一方事先就具有故意使对方产生错误判断的目的;而在对合同重大误解的事件中,双方往往无法确切的知道到对方对于合同的理解。在这个问题上,第一点是二者最本质的区别,但由于实践中受损一方往往不甘因为自身的失误导致损失,所以需要通过第二点来进一步明确其受到损失的原因,防止实践中合同欺诈与对合同重大误解的混淆,这样也有利于帮助当事人认清自身遭受损失的真实原因。
(3)其他需要注意的概念
买卖合同欺诈在实践中还应当与乘人之危而为的合同行为以及显失公平的合同行为等相区分,买卖合同作为十分广泛和普遍的合同行为和交易形式,需要与经济活动中的其他行为明确区分,才能加以准确地界定,从而有效保护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利益。
四、总结
买卖合同特点和形式决定了其对整个经济活动而言的重要性。由于当前实践中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欺诈行为本身的多样化,我们必须从本质上认识和分析买卖合同中的欺诈行为,从而拥有充分的理论支撑,防范这一类不法行为。
参考文献: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王惠,王潭海.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14.
[2]热孜古丽·艾衣沙.民商事活动中的合同欺诈行为研究.新疆大学.2012.
[3]唐政秋.试论合同民事欺诈.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
[4]赵明.浅论合同欺诈的认定及其防范.辽宁财专学报.2000.
[5]朱娜,刘颖.合同欺诈及其比较研究.科技信息(学术研究). 2007.
作者简介:
田许鸿(1997—),男,学校:浙江警察学院,系别:侦查系,专业:经济犯罪侦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