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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四名派遣制员工向中石化辽宁沈阳分公司提出总计60余万元的经济赔偿要求,原因是合同期未满被无故辞退(据6月1日《中国经营报》消息)。
再过一个月,首次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就将开始实施,重点关注“劳务派遣”。在这一敏感时间点,这个案件让人关注。特别是这些派遣员工首先均为中石化录用,一段时间后才与劳务公司签了派遣合同,属于典型的“逆向派遣”,更让大家惊叹劳务派遣已经发展到何种滥觞地步。
针对近些年劳务派遣用工进一步泛滥的问题,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积极主张修改《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努力确保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国人大的积极响应,在《劳动合同法》修改中得以初步体现。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着重解决劳务派遣问题。其不但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还细化了如何界定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以及只能在一定比例内实施。
而现实中许多企业为了逃避用工责任,采取了逆向劳务派遣的方式。所谓逆向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已经和劳动者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却不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在用人单位工作。真正的劳务派遣应是,先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机构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且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中。
上述案例中,根据四位派遣供工的描述,他们无一例外均为被中石化录用之后才与派遣机构签约,这并不是个案。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管理不规范是普遍现象。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外出受雇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3.8%。部分劳务派遣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务派遣期限一致,一旦用工单位决定不再使用劳务派遣工,那么劳务派遣公司也将与派遣工不再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工的就业就失去了保障,由此产生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的问题,加剧了分配不公,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劳动报酬的分配份额下降。如本案中2012年中石化平均工资已经达到了13万元,而四位诉讼人却还在每月拿着不足2000元的工资收入。
事实上,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日期的临近,采取逆向劳务派遣方式的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这个案件中事实劳动关系是清楚存在的,就需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却还在大量存在,这警醒我们的立法者、劳动执法者和工会组织,应该以更大的决心,更严的力度从源头上惩治这种行为。为此,需要加快劳动立法进程,加大劳动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违法惩罚力度,推动劳务派遣行业规范运行,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构建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调处劳动争议的联动机制,保障工会在劳动监督检查中的调查权、建议权及参与调处权,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际,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劳动经济权益。
再过一个月,首次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就将开始实施,重点关注“劳务派遣”。在这一敏感时间点,这个案件让人关注。特别是这些派遣员工首先均为中石化录用,一段时间后才与劳务公司签了派遣合同,属于典型的“逆向派遣”,更让大家惊叹劳务派遣已经发展到何种滥觞地步。
针对近些年劳务派遣用工进一步泛滥的问题,全国总工会等部门积极主张修改《劳动合同法》部分条款,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努力确保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全国人大的积极响应,在《劳动合同法》修改中得以初步体现。即将于7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着重解决劳务派遣问题。其不但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还细化了如何界定三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以及只能在一定比例内实施。
而现实中许多企业为了逃避用工责任,采取了逆向劳务派遣的方式。所谓逆向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已经和劳动者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却不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在用人单位工作。真正的劳务派遣应是,先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机构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且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中。
上述案例中,根据四位派遣供工的描述,他们无一例外均为被中石化录用之后才与派遣机构签约,这并不是个案。农民工和劳务派遣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管理不规范是普遍现象。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外出受雇农民工与雇主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占43.8%。部分劳务派遣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务派遣期限一致,一旦用工单位决定不再使用劳务派遣工,那么劳务派遣公司也将与派遣工不再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工的就业就失去了保障,由此产生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的问题,加剧了分配不公,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劳动报酬的分配份额下降。如本案中2012年中石化平均工资已经达到了13万元,而四位诉讼人却还在每月拿着不足2000元的工资收入。
事实上,随着《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日期的临近,采取逆向劳务派遣方式的企业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这个案件中事实劳动关系是清楚存在的,就需要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但现实中这种情况却还在大量存在,这警醒我们的立法者、劳动执法者和工会组织,应该以更大的决心,更严的力度从源头上惩治这种行为。为此,需要加快劳动立法进程,加大劳动执法和监管力度,加大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违法惩罚力度,推动劳务派遣行业规范运行,维护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构建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调处劳动争议的联动机制,保障工会在劳动监督检查中的调查权、建议权及参与调处权,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之际,切实维护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劳动经济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