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旬夫状告七旬妻:返还我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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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半路夫妻,丈夫90岁高龄,妻子也年逾七旬,却因一套房子打起了官司。原来,夫妻俩婚后由丈夫出资买了一套房共同居住,后在妻子劝说下,丈夫将房子“卖”给了妻子,妻子又背着丈夫把房子卖给了自己的儿子,九旬老汉因此失去了栖身之所。无奈之下,老汉状告妻子要讨回房产。当年他“卖” 房给妻子,买卖合同有效吗?妻子能擅自做主把房子转卖吗?法官一时之间也有些犯难——
  
  半路夫妻
  柳春山今年90岁,是湘北某市的一名退休干部。柳春山与原配妻子生有一子二女,子女都早已成家另过。因夫妻之间积怨很深,1988年,已经退休的柳春山与妻子离婚。离婚后,柳春山感觉十分孤单,到长沙跟女儿同住。一个偶然的机会,柳春山邂逅了时年51岁的丧偶妇女伍玲。伍玲的丈夫生前做生意赚了一些钱,置办了几间门面及房产,因此,伍玲与子女们的生活并未因丈夫的去世而显得窘迫。与伍玲相处的时间里,柳春山并不知道她的家境,只觉得她温柔贤淑,善解人意,是一位能和自己共度余生的伴侣。
  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与接触,1988年10月,柳春山与伍玲结了婚。婚后,柳春山住进了伍玲家,两人每天同进同出,度过了一段幸福快乐的时光。
  然而好景不长,两人之间有了矛盾,起因还得从柳春山的房产说起。在跟伍玲结婚之前,柳春山早年在长沙购买的一套房子面临拆迁,本来柳春山可以要求另行安置一套住房或者补偿一笔可观的拆迁费,但他没有,而是签字同意将房屋拆迁款全部留给自己的子女。伍玲对他的做法不太认可,但当时两人尚未结婚,所以她也不便说三道四。婚后,伍玲曾不经意地提起:“你当初为何不要房子呢?如果在我家住着不顺心,我们还可以住到你的房子里,不是很好吗?”柳春山对伍玲的这个说法很不高兴,认为自己的房子留给自己的子女天经地义。
  转眼到了1996年春,伍玲家的房子和门面也面临拆迁,伍玲便向柳春山提出,进行财产公证。其实柳春山婚后从来没有往财产方面想过,他就是想找个老伴安度晚年,伍玲的提议无异于一瓢冷水泼在他心上,表面上他虽没表示反对,可心里却想,我都是快入土的人了,还担心我会分你的财产,这算哪门子事啊?其实伍玲也不是担心柳春山会分她的财产,她只是觉得双方都有几个子女,现在不把财产的事弄明白,将来会有纠纷。不久,两人到公证处做了财产公证,伍玲前夫留下的所有财产,都被公证为婚前财产,柳春山不能分享。
  自从做了公证,一对原本还算恩爱的再婚夫妻便有了芥蒂,住在伍玲家,柳春山总感觉自己跟这家人毫不相干,伍玲的儿女们随口说的一句话,即便是善意的,柳春山也觉得是在嘲讽他。因此,他的心情越来越差。
  伍玲觉察到了丈夫的变化,觉得长期这样下去不但会影响两人之间的感情,还会激化家庭矛盾,便提议两人另买一套房居住。
  房产纠纷
  1999年,由柳春山出资,在长沙市区购买了一套55平方米的住房,办产权登记手续时,因对伍玲将她的婚前财产进行公证还心有余怨,柳春山提出:“这房子是我出钱买的,是不是也应该做个财产公证啊?”其实他只是发发牢骚,跟妻子开个玩笑,伍玲却当了真,正色道:“我公证的那些财产,全是我前夫留下的,现在这套房子,虽说是你出的钱,但我们结婚都这么多年了,我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吧,从法律上讲这套房子是咱俩的共同财产。不过,为了让你放心,房屋产权就登记你的名字吧!”见妻子这么一说,柳春山便顺水推舟,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写了自己的名字。
  不久,两人将房子粗略装修后搬了进去,跟双方子女都“撇清”了关系。
  可平静的日子没过多久,随着年龄增长,柳春山的身体越来越差,伍玲也不幸患上了冠心病、糖尿病,照顾丈夫时常感到力不从心。一天,柳春山突感身体不适,碰巧的是,伍玲的身体也出了毛病,没办法,伍玲只好打电话给柳春山在医院工作的女儿,想让她过来帮帮忙。没想到,柳春山的女儿不知什么原因,一直不接电话,伍玲只好打120把柳春山送进了医院。
  自从两人搬进新房后,伍玲对家人的照顾微乎其微,她心里十分愧疚。一天有位亲戚提醒她:“伍玲啊,你和老柳岁数相差这么大,他身体又不好,到时候如果他先走了,房产证上还是他的名字,可能有争执啊!”伍玲想想也是,便打算把房产证上的名字改成她的,一有机会就跟柳春山磨缠。最初柳春山不同意更改房产证上的名字,伍玲劝他:“就是改成了我的名字,这套房子还是咱俩的共同财产。我并没有别的想法,就是怕你百年以后儿女们为这套房子起纠纷。”柳春山还是不答应,说:“既然把名字改成你的,房子还是咱俩的共同财产,那又何必改呢?”两人就这样僵持不下,互不相让。后来,他们的一位朋友给他们出主意:“干脆把房子以柳春山的名义卖给伍玲,将来老柳不在了,孩子们也不会说什么。”柳春山觉得这样可行,他心里只有一个愿望:以后孩子们不闹纠纷。于是,两人于2007年7月的一天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作价7.5万元卖给伍玲,并以此合同将房屋过户至伍玲名下,但伍玲并没有支付房款给柳春山。
  几个月后,柳春山突然双下肢软弱无力,走动越发困难,只能卧床,生活基本不能自理,时刻离不开伍玲的照顾。而伍玲的糖尿病也到了中晚期,加上高血压,对柳春山的照顾更加力不从心,“服务质量”也难以保证,柳春山十分不满,两人经常发生口角,矛盾越来越大。
  到了2009年,柳春山的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伍玲怕夜长梦多,决定瞒着丈夫尽快将房子的问题处理好。12月24日,她叫来自己的儿子程君,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儿子:以她的名义,把那套房子转“卖”给儿子。程君欣然同意,母子俩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房屋作价8.4万元,由伍玲卖给程君。因伍玲与柳春山还住在该房里,因此,伍玲并没有腾出房屋交给程君。
  2010年4月2日上午,因嫌伍玲对自己照顾不周,柳春山又与伍玲发生了激烈口角。伍玲满腹委屈,说:“嫌我照顾得不好,那你让你女儿照顾你吧!反正我的身体也不好,我要住院去。”说完,就给柳春山的女儿柳云所在的医院打电话,让医院派救护车来。救护车赶到后,伍玲将柳春山送进了医院,然后自己去了另一家医院,住院治疗糖尿病。
  几个小时后,柳云得知父亲住院,急忙赶到,却没看到伍玲,打伍玲的电话也打不通。自己要上班,没法照顾父亲,柳云只得向其他亲属求助。
  可接下来一连两天,伍玲都没出现,手机也始终关机。柳春山十分气愤。
  直到十余天后,伍玲从医院回到家,柳云才跟她联系上。柳云告诉伍玲,她要送父亲回家。伍玲一听,说自己也在生病,没办法照顾柳春山。柳云就说:“那我们请人来照顾行吗?我爸要出院,肯定得送他回家。”情急之下,伍玲说漏了嘴:“这套房子我都没份儿了,他还回什么家?”柳云一听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便问父亲到底是怎么回事。柳春山一听便急切地说:“不好,肯定是房子出问题了,你们赶快去房管局查查。”
  柳云立即到房产部门查询,结果令她大吃一惊,原来房子的产权早在2007年就已经过户到伍玲名下,而就在几个月前,产权再次转移,买主是伍玲的儿子程君。
  对于2007年将房子“卖”给伍玲,柳春山说他知情并认可,但伍玲将房子转卖给程君,他告诉女儿他完全蒙在鼓里。于是柳云便打电话给伍玲,指责她瞒着家人将房子私自转卖给自己的儿子。伍玲见事已至此,也不再隐瞒,说:“反正房子不是我的了,要回来住,必须征得程君的同意。”几经协商,伍玲没有同意让柳春山回去居住,而且还拒绝与柳云等人见面。因工作较忙,没时间照顾父亲,柳云只好把父亲送进了一家养老院。
  怒上法庭
  见自己的房子不明不白地变了主人,自己的居住权也被剥夺了,住在养老院的柳春山又难过又无奈,他决定求助法律,讨回公道。
  2010年4月16日,柳春山以伍玲与程君恶意串通侵吞自己合法财产为由,一纸诉状将伍玲与程君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伍玲与程君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该房屋由自己与伍玲共同所有。
  2010年6月18日,此案公开开庭审理。面对柳春山委托律师咄咄逼人的提问,伍玲毫不示弱,辩称:其一,该案争议的房屋产权已过户至本人名下,本人有权对该房屋进行处置,本人将房屋卖给程君时,房管部门也没有要求柳春山签字同意,故本人对房屋的处置合法;其二,房屋卖价确实不高,但本人卖房后还要住在房内,如卖给别人,别人不会同意这个条件,只能卖给自己儿子;其三,将原告送医院是因本人也生病住院,无法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原告。伍玲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柳春山的诉讼请求。
  程君则辩称,本人与母亲伍玲进行房屋买卖,是在二手房交易中心依法定程序办理的,没有违法行为,母亲卖房是为住院筹款,并且房屋卖给本人后母亲仍住该房屋。因此原告诉请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庭审结束前,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柳春山提出,既然现在房子已经出卖,只要伍玲与程君出10万元钱给他租房住,他放弃追回房子的权利。但这个要求被伍玲与程君拒绝了。
  夫妻之间房屋以转卖的形式过户至一方名下后,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新的产权人出卖房屋是否要经原产权人同意?母亲将房子卖给儿子,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这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加上原告是位九旬高龄的老人,现在无家可归,法律如何解决他的居住问题呢?承办此案的法官也不得不慎重处理此案。
  就在法官为做何判决权衡得失之际,伍玲向法院递交了一份签有柳春山名字的撤诉申请,说是经过家庭调解,柳春山自愿撤诉。承办法官感到纳闷,案子开庭审理时双方唇枪舌剑,寸步不让,怎么一下子就撤诉了呢?里面是不是有什么隐情?法官马上拿着这份撤诉申请赶到养老院找到柳春山,柳春山接过撤诉申请一看,顿时老泪纵横:“这根本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这个案子我哪能撤诉呢?”得知实情后的法官决定判决处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柳春山与被告伍玲系夫妻关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对财产的归属做出特别约定,因此,原告柳春山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名义购买的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之后虽通过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至被告伍玲名下,因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谁所有无书面约定,且被告伍玲不能举证证明已向原告柳春山支付了7.5万元购房款,因此,该房屋产权只是从一方名下转至另一方名下,其性质仍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告伍玲未经原告柳春山同意,将夫妻共同共有房屋转让给被告程君,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有关“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规定,且双方转让价格为8.4万元,明显低于转让时的市场价,属于以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而被告程君应当知道该房屋转让价格属于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的事实,仍与其母亲即被告伍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购房在主观上并非善意。现原告柳春山主张二被告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并确认该房屋归原告柳春山与被告伍玲共同所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2010年7月13日,法院对此案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伍玲与被告程君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二、本案争议的房屋归原告柳春山与被告伍玲共同所有。
  2010年12月初,笔者前往两位老人的住处进行采访,两位老人都表示,会尽力弥合以往的分歧,消除误会,相互扶持安享晚年。或许,他们都已经从这场官司中领悟到,斗只会两败俱伤,和才能换来晚年的宁静与幸福。
  (因涉及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冯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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