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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公诉权的同时,又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公诉权和监督权主体的重合致使在司法公正、监督权和公诉权作用的发挥,以及检察官行使职权等方面都造成了许多弊端。对其进行适当的改革势在必行,但不宜大动干戈,从检察机关内部入手进行微调才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可行性的改革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