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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法律观中的“人”,不能仅仅理解为人民,应该为一切人。法律主体从部分人到全体人,是人类进步在法律中的体现;我国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和法律以及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决定了我国法律主体必须是一切人。传统观点的谬误,在于把守法的人与罪犯的区别,等同于人与非人的区别。其实,只要是具有生物属性的人,就应该成为我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