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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刑诉法修正案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发布,社区矫正作为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被正式的以立法形式予以确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适应这个变革和发展,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本文拟从社区矫正的重要意义入手,梳理并概括其主要内容及检察监督的方式方法,进而从制度完善层面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 社区矫正 非监禁刑罚 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祝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獻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47-02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二高二部2012年1月联合发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职责分工,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对象从适用前的评估调查到人员交付、接受、矫正实施与解除的整个工作流程,二部法律的修正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发布,为社区矫正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撑,社区矫正体系必然随着二部法律的修改而发生重大变革,得到大的发展。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加以确定,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适应这个变革和发展,定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探索建立并不断创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促进公正规范执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重要意义
首先是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社区矫正是区别于监禁刑罚执行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运用检察监督职能,对社区矫正活动开展检察监督,促进这项创新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促进矫正对象的思想行为转变并回归社会,依法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节约了刑罚成本,这是检察机关运用检察职能参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其次是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实施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担负着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改造任务,是我国刑罚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社区矫正实施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部分,认真有效地开展检察监督,使矫正对象得到有效的监管和矫正,尽快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取得良好的刑罚执行效果,是通过检察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再次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灵活运用“宽”的刑事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罪犯安置在社区实行社区矫正,让他们保持正常的家庭和社会生活,增强其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此外,检察机关运用检察监督职能,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行为依法敦促矫正机构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或收监执行刑罚,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
最后是深入推进司法工作改革的需要。社区矫正工作是中央政法委于2004年提出试点,经过探索和实践,得到社会的认可,得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通过,为社区矫正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撑,是我国司法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运用检察职权全面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探索建立长效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促进我国刑罚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会使社区矫正这项司法工作改革的内容得到更多的充实和完善。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多年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践,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包括矫正人员交付和文书交付,即对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监外执行、监狱或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相关人员和法律文书是否及时送往社区矫正执行地司法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文书是否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进行监督,这是开展社区矫正活动及其检察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2.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管理期限内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给予或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矫正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减刑,给予相应的奖励。
3.矫正终止环节的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缓刑考验期限、管制期限、刑期届满的,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及时解除矫正,以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4.矫正过程的监督。对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及时按规定建立矫正档案、成立帮教组织、落实帮教措施、开展矫正活动等进行监督,有没有脱管漏管现象存在,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5.受理社区矫正对象的控告、申诉和检举,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渎职、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方式和方法
为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真正取得实效,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持久深入有效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定期监督与随时监督相统一。每半年一次对社区矫正活动开展定期的检察监督,包括对相关司法机关的文书、人员交付,社区矫正机构建立监管档案、成立帮教小组、落实帮教措施等一系列矫正活动进行全面的检察监督,此外,检察机关还应根据监督的重点或社区矫正活动中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或重大事件,相应做出不定期的检察监督。 2.普遍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统一。所有的社区矫正活动都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不留监督的空白和死角,这是普遍监督,在普遍监督的基础上,还要对重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重点监督,如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是否采取了有别于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而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等特點制定实施了特别的矫正措施;对涉黑涉恶以及职务犯罪等社区矫正对象,则根据其犯罪性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影响大等特点,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予以重点监管。
3.专门监督与一体化监督相统一。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承担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责,对社区矫正活动开展专门的检察监督,在专门监督的基础上,各检察院之间、检察院内设各部门之间还要互相配合,对社区矫正活动开展一体化监督。各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互相配合,对本辖区判决、裁定或决定的外地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告知矫正执行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以利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及时开展;上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加强对本辖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领导,对重大事件进行协调;在检察机关内部,整合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等职能,加强相互的沟通和联系,侦查监督部门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不批捕决定,通过侦查监督活动对发现的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及时告知监所检察部门进行监督;公诉部门运用量刑建议等手段,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对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而判决、裁定或决定监外执行的开展审判监督,联合反渎局对发生在社区矫正活动的渎职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于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建议
1.完善立法,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明确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对象。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谁,怎么执行,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了模糊处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则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协助进行社区矫正,这些都没有对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作明确规定,从而也导致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对象的模糊,如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执法行为,是否属于检察监督的对象?
2.完善检察监督措施,提高检察监督效力。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两种主要措施,但无论是检察建议书还是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监督对象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接不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或纠正,完全取决于监督对象对事件的认知程度和态度,出现被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置之不理的情形,检察机关只能向上级汇报,把问题上交,严重影响监督效力。
3.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构设置,提高队伍素质。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倡导下,将会出现更多监外执行罪犯用社区矫正的方式予以改造,监所检察所担负的任务将更加繁重,这些罪犯如果得不到很好的改造和矫正,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矛盾隐患和不安定因素,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要予以高度的重视,加强监所检察部门人员装备配置,改变监所检察部门人少装备差的状况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监所检察部门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检察室,配备专职监督人员,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确立科学合理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延伸监督触角,使检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关键词 社区矫正 非监禁刑罚 检察监督
作者简介:祝萍,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文獻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47-02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相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期限内,不脱离社会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和裁定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纳入社区矫正;二高二部2012年1月联合发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了各部门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职责分工,全面规范了社区矫正对象从适用前的评估调查到人员交付、接受、矫正实施与解除的整个工作流程,二部法律的修正以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发布,为社区矫正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撑,社区矫正体系必然随着二部法律的修改而发生重大变革,得到大的发展。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的执行方式加以确定,是我国刑罚制度的一项重大变革,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何适应这个变革和发展,定位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体系中的作用和地位,探索建立并不断创新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促进公正规范执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重要意义
首先是检察机关参与和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需要。社区矫正是区别于监禁刑罚执行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创新,检察机关运用检察监督职能,对社区矫正活动开展检察监督,促进这项创新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促进矫正对象的思想行为转变并回归社会,依法保障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条件,减少了社会不安定因素,节约了刑罚成本,这是检察机关运用检察职能参与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目的。
其次是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实施法律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担负着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改造任务,是我国刑罚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对社区矫正实施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部分,认真有效地开展检察监督,使矫正对象得到有效的监管和矫正,尽快回归社会融入社会,取得良好的刑罚执行效果,是通过检察监督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再次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灵活运用“宽”的刑事政策,将符合条件的罪犯安置在社区实行社区矫正,让他们保持正常的家庭和社会生活,增强其家庭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家庭和睦,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此外,检察机关运用检察监督职能,对于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行为依法敦促矫正机构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治安处罚或收监执行刑罚,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严”的一面。
最后是深入推进司法工作改革的需要。社区矫正工作是中央政法委于2004年提出试点,经过探索和实践,得到社会的认可,得到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通过,为社区矫正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法律支撑,是我国司法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运用检察职权全面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探索建立长效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制,促进我国刑罚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会使社区矫正这项司法工作改革的内容得到更多的充实和完善。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
依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多年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实践,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包括矫正人员交付和文书交付,即对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监外执行、监狱或公安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其相关人员和法律文书是否及时送往社区矫正执行地司法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法律文书是否送达社区矫正执行地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进行监督,这是开展社区矫正活动及其检察监督的前提和基础。
2.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在矫正管理期限内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给予或提请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对表现良好,符合减刑条件的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矫正机构提请人民法院减刑,给予相应的奖励。
3.矫正终止环节的监督。对社区矫正对象缓刑考验期限、管制期限、刑期届满的,依法监督社区矫正机构及时解除矫正,以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4.矫正过程的监督。对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及时按规定建立矫正档案、成立帮教组织、落实帮教措施、开展矫正活动等进行监督,有没有脱管漏管现象存在,以促进社区矫正工作真正取得实效。
5.受理社区矫正对象的控告、申诉和检举,维护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对社区矫正活动中发生的渎职、徇私舞弊等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三、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方式和方法
为使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真正取得实效,促进社区矫正工作持久深入有效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应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定期监督与随时监督相统一。每半年一次对社区矫正活动开展定期的检察监督,包括对相关司法机关的文书、人员交付,社区矫正机构建立监管档案、成立帮教小组、落实帮教措施等一系列矫正活动进行全面的检察监督,此外,检察机关还应根据监督的重点或社区矫正活动中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或重大事件,相应做出不定期的检察监督。 2.普遍监督和重点监督相统一。所有的社区矫正活动都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不留监督的空白和死角,这是普遍监督,在普遍监督的基础上,还要对重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重点监督,如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监督社区矫正机构是否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是否采取了有别于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而针对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等特點制定实施了特别的矫正措施;对涉黑涉恶以及职务犯罪等社区矫正对象,则根据其犯罪性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影响大等特点,监督社区矫正机构予以重点监管。
3.专门监督与一体化监督相统一。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承担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责,对社区矫正活动开展专门的检察监督,在专门监督的基础上,各检察院之间、检察院内设各部门之间还要互相配合,对社区矫正活动开展一体化监督。各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互相配合,对本辖区判决、裁定或决定的外地社区矫正对象,要及时告知矫正执行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以利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及时开展;上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加强对本辖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领导,对重大事件进行协调;在检察机关内部,整合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等职能,加强相互的沟通和联系,侦查监督部门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做出不批捕决定,通过侦查监督活动对发现的社区矫正对象的违法或犯罪行为及时告知监所检察部门进行监督;公诉部门运用量刑建议等手段,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对不符合社区矫正条件而判决、裁定或决定监外执行的开展审判监督,联合反渎局对发生在社区矫正活动的渎职犯罪行为进行查处。
四、对于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建议
1.完善立法,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主体,明确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对象。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是谁,怎么执行,新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作了模糊处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则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协助进行社区矫正,这些都没有对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作明确规定,从而也导致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对象的模糊,如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在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执法行为,是否属于检察监督的对象?
2.完善检察监督措施,提高检察监督效力。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开展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两种主要措施,但无论是检察建议书还是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监督对象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接不接受检察机关的建议或纠正,完全取决于监督对象对事件的认知程度和态度,出现被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置之不理的情形,检察机关只能向上级汇报,把问题上交,严重影响监督效力。
3.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机构设置,提高队伍素质。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倡导下,将会出现更多监外执行罪犯用社区矫正的方式予以改造,监所检察所担负的任务将更加繁重,这些罪犯如果得不到很好的改造和矫正,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矛盾隐患和不安定因素,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要予以高度的重视,加强监所检察部门人员装备配置,改变监所检察部门人少装备差的状况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监所检察部门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检察室,配备专职监督人员,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确立科学合理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方式,延伸监督触角,使检察监督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