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级战犯典型情节与东京审判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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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5年9月2日,日本签字投降,盟军最高统帅部于11日发出首批战犯嫌疑人拘捕令,之后又拘捕了三批约100人。次年3月,苏联检察官尚未到达东京时,国际检察团已拟定被告29人名单,4月8日又决定撤下石原莞尔、真崎甚三郎、田村浩,苏联检察官到任即要求追加重光葵、梅津美治郎,最终这28名甲级战犯嫌疑人于4月29日被正式起诉。
  1946年初发布的《东京宪章》将审判对象划分为三类:A.破坏和平罪;B.违反战争法规罪;C.违反人道罪。当年译为甲、乙、丙级罪行,后世常有人误解为量刑的等级。
  犯有破坏和平罪者即甲级战犯的审判由盟军最高统帅部主持。1948年11月12日东京审判的最后结果是:荒木贞夫、桥本欣五郎、星野直树、木户幸一、南次郎、冈敬纯、大岛浩、佐藤贤了、岛田繁太郎、铃木贞一、贺屋兴宣、白鸟敏夫、梅津美治郎、平沼骐一郎、东乡茂德等15人以破坏和平罪判刑,东条英机、土肥原贤二、广田弘毅、板垣征四郎、木村兵太郎、松井石根、武藤章、畑俊六、小矶国昭、重光葵等10人以破坏和平罪与违反战争法规、违反人道罪判刑,永野修身、松冈洋右时已亡故,大川周明因精神失常免诉。宣判时尚有甲级战犯嫌疑人西尾寿造等19人在押,次日均免诉释放。
  东京审判结果中有以甲乙丙三类罪行判刑的情形,表明有的被告实际上没有或轻微破坏和平罪,却因显著的违反战争法规罪或违反人道罪对美、中、英、苏四大国有特别侵害;东京审判的被告不仅包括战争期间的首脑人物,还应顾及特殊事件中的关键人物或特别伤害。若以职务身份区别28名甲级战犯,则有内阁首相、陆海军首脑、内阁成员、陆海军省军务局长、驻德意大使、陆军将领、民间人士。
  1928年1月1日至1945年“八一五”期间有内阁首相17任15名:田中义一(1928年亡)、浜口雄幸(1931年亡)、若槻礼次郎、犬养毅(1932年亡)、斋藤实(1936年亡)、冈田启介、广田弘毅、林铣十郎(1943年亡)、近卫文麿(曾三次组阁,1945年自杀)、平沼骐一郎、阿部信行、米内光政、东条英机、小矶国昭、铃木贯太郎。除已亡6人外,未列为甲级战犯的5名首相与战争有程度不等的距离:若槻礼次郎在九一八事变时声明政府应取不扩大方针;冈田启介任内虽有《广田三原则》之恶名,但后又作为重臣反对与美国开战;阿部信行曾参与推荐东条英机任首相,作为末任朝鲜总督与美军占领当局有较好合作,以战犯嫌疑人入狱但最终获得释放;米内光政因反对《日德意三国同盟条约》而下台,反对日美开战,反对东条英机任首相;铃木贯太郎1929年编入预备役后长期赋闲,直至1945年4月主持终战内阁,8月9日夜六巨头与枢密院议长的御前会议讨论是否接受《波茨坦公告》时出现三对三局面,铃木贯太郎没有直接表态而是请天皇裁决。
  历任陆军大臣是:白川义则(1932年亡)、宇垣一成、阿部信行、宇垣一成、南次郎、荒木贞夫、林铣十郎(1943年亡)、川岛义之(1945年亡)、寺内寿一(1946年6月病亡于新加坡狱中)、中村孝太郎、杉山元(1945年自杀)、板垣征四郎、畑俊六、东条英机、杉山元、阿南惟几(1945年自杀);历任参谋总长是:铃木庄六(1940年亡)、金谷范三(1933年亡)、闲院宫载仁亲王(1945年亡)、杉山元、东条英机(首相兼)、梅津美治郎。在世陆军首脑大多数列为甲级战犯。未列入者宇垣一成自1931年3月事件后即遭陆军中央排斥,1945年2月“重臣上奏”时,近卫文麿向天皇建议启用一批陆军非主流人物以“整军”,其中就有宇垣一成以及被从起诉名单撤下的真崎甚三郎(皇道派首领、前陆军教育总监)、石原莞尔(东条英机强硬反对者、前参谋本部作战部长);阿部信行已如前述;中村孝太郎1937年2月任陆军大臣仅一周即因病去职,战争期间没有作战经历,“八一五”时是现役大将任军事保护院总裁。
  历任海军大臣是:冈田启介、财部彪、浜口雄幸(文官代管)、安保清种、大角岑生(1941年亡)、冈田启介、大角岑生、永野修身、米内光政、吉田善吾、及川古志郎、岛田繁太郎、野村直邦、米内光政。历任军令部总长是:铃木贯太郎、加藤宽治(1939年亡)、谷口尚真(1941年亡)、伏见宫博恭亲王(1946年8月亡)、永野修身、岛田繁太郎、及川古志郎、丰田副武。列入甲级战犯名单的海军首脑恰好是任职于太平洋战争发起与高潮的岛田繁太郎海军大臣、永野修身军令部总长。
  历任外务大臣是:田中义一(首相兼,1928年亡)、币原喜重郎、犬养毅(首相兼,1932年亡)、芳泽谦吉、斋藤实(首相兼,1936年亡)、内田康哉(1936年亡)、广田弘毅(首相兼)、有田八郎、林铣十郎(首相兼)、佐藤尚武、广田弘毅、宇垣一成、近卫文麿(首相兼)、有田八郎、阿部信行(首相兼)、野村吉三郎 、有田八郎、松冈洋右、丰田贞次郎、东乡茂德、东条英机(首相兼)、谷正之、重光葵、铃木贯太郎(首相兼)、东乡茂德。除首相兼任与已亡还有15任12人。列为甲级战犯的是珍珠港事件前主持美日谈判的外相松冈洋右,偷袭珍珠港时期的外相东乡茂德,1943年4月至1945年4月的外相、九一八事变期间的驻华公使重光葵。另皇姑屯事件时外相田中义一已亡,七七事变时外相就是广田弘毅。
  但九一八事变时外相币原喜重郎未入甲级战犯,“币原外交”被军部斥为软弱外交,币原又是战后占领军当局认可的第一位首相。
  甲级战犯中的内阁成员还有:内大臣木户幸一,大藏大臣(战争前期最高决策五相会议成员)贺屋兴宣,国务大臣兼企划院总裁星野直树、铃木贞一。
  以上首相4人、陆军大臣5人、参谋总长2人、海军大臣2人、军令部总长2人、外务大臣5人、内大臣1人、大藏大臣1人、企划院总裁2人,共计18人,内陆海军首脑8人、陆海军人10人。
  日本陆海军权力构架中军务局长占据重要地位,又是最高战争指导会议或六巨头会议(御前会议)的法定干事。“军务局长既是制定国策的中枢,同时还参与首相和阁僚的人选推举。”(日本读卖新闻战争责任检证委员会编《检证战争责任:从九一八事变到太平洋战争》,新华出版社,2007年版,第305页)日美开战时的陆军省军务局长武藤章、佐藤贤了,海军省军务局长冈敬纯列入甲级战犯名单。九一八事变时任陆军省军务局长的小矶国昭已作为首相列入。七七事变时的陆军省军务局长后宫淳终战时任关东军第3方面军司令,关押于西伯利亚十余年。
  1940年9月缔结《日德意三国同盟条约》期间的驻德大使大岛浩、驻意大使白鸟敏夫列为甲级战犯。
  其他甲级战犯还有陆军大将土肥原贤二、松井石根、木村兵太郎,陆军大佐桥本欣五郎,民间人士大川周明。土肥原贤二是日本陆军的“中国通”,长期主持驻华特务机关。松井石根是南京大屠杀头号责任者。木村兵太郎1944年8月至战败投降期间任缅甸方面军司令,英国方面肯定重点提名。桥本欣五郎、大川周明作为著名法西斯思想家列为甲级战犯。
  
  依上述次序分列28名甲级战犯的典型情节——任职与特别事件关系
  1. 广田弘毅,1936年3月至1937年2月任首相时确立南进、北进并列的国策,恢复陆海军大臣现役制,策划“华北政务委员会”以蚕食中国。1935年10月任外务大臣时发表压迫中国“停止排日、承认满洲国、共同防御”的《广田三原则》,七七事变期间再任外相。被捕前为重臣,中国政府重点关注,死刑。
  2. 平沼骐一郎,1939年1月5日至8月30日任首相,开启与德国结盟谈判,第二、三届近卫内阁国务大臣,被捕前为枢密院议长,无期徒刑。
  3. 东条英机,1941年10月至1944年7月任首相,任期最长,曾兼任陆军大臣、内务大臣、军需大臣、参谋总长,以偷袭珍珠港发动太平洋战争。1937年8月在关东军参谋长任上率察哈尔派遣兵团侵入察绥参加华北作战。被捕前为重臣、预备役陆军大将,美国政府重点关注,死刑。
  4. 小矶国昭,1944年7月至1945年4月任首相,九一八事变时任陆军省军务局长,捕前为重臣、预备役陆军大将,无期徒刑。
  5. 南次郎,1931年4月至12月任陆军大臣,九一八事变责任者之一。1934年12月至1936年3月任关东军司令兼驻满洲国大使,被捕前为预备役陆军大将,无期徒刑。
  6. 荒木贞夫,1931年12月至1934年1月任陆军大臣,被捕前为预备役陆军大将,无期徒刑。1918年任浦盐派遣军参谋参与干涉苏俄革命。
  7. 板垣征四郎,1938年6月至1939年8月任陆军大臣。以关东军高级参谋身份发动九一八事变,参与策划满洲国成立并任溥仪顾问。1934年8月至1937年3月再任满洲国军政部最高顾问、关东军参谋副长、参谋长,参与蚕食中国的“华北分离工作”。1937年8月率第5师团参加华北、太原、徐州作战。被捕前任第7方面军司令、陆军大将,中国政府特别重点关注,死刑。
  8. 畑俊六,1939年8月至1940年7月任陆军大臣,因反对温和派米内内阁而导致内阁总辞职。1938年2月至12月任华中派遣军司令指挥武汉作战、1941年3月至1944年11月任中国派遣军总司令。被捕前任第2总军司令、陆军大将、元帅,无期徒刑。
  9. 梅津美治郎,1944年7月任参谋总长,日本投降书签字人。1934年3月至1935年8月任中国驻屯军司令,主持处理河北事件蚕食中国。1939年9月至1944年7月任关东军总司令,主持1941年“关东军特别大演习”。因关东军负责日本对苏联之渗透与情报工作,当为苏联政府重点关注,无期徒刑。
  10. 岛田繁太郎,1941年10月至1944年7月任海军大臣,1944年2月至8月兼任军令部总长。1940年5月至1941年9月任中国方面舰队司令指挥侵华作战。被捕前为预备役海军大将,无期徒刑。
  11. 永野修身,1941年4月至1944年2月任军令部总长。捕前预备役海军大将、元帅,狱中病亡未判。
  12. 松冈洋右,1940年7月至1941年7月任外务大臣,提出“大东亚共荣圈”,主持缔结《日德意三国同盟条约》、《苏日中立条约》、《日泰议定书》、《日法共同防御印度支那议定书》。珍珠港事件前主持美日谈判以《松冈修正案》对抗美国国务卿赫尔的《赫尔四原则》,美国、苏联政府重点关注,狱中病亡未判。苏联与日本利益纠结,《日德意同盟条约》与《日苏中立条约》先后缔结,苏日外交关系、中立条约关系竟能保持到1945年8月7日。
  13. 东乡茂德,1941年10月至1942年9月任外务大臣,主持美日谈判最后阶段,日本使节向赫尔国务卿递交备忘录时珍珠港已是火光冲天,赫尔怒斥道“我做梦也没有想到,在这个星球上,竟有如此牵强附会和说出这么多谎言的国家”。但东乡茂德在1945年4月至终战时的外务大臣任上力主结束战争,20年徒刑。
  14. 重光葵,1943年4月至1945年4月任外务大臣。九一八事变责任者之一(驻华公使),1935年任外务省次官参与制定《广田三原则》。战后首任外务大臣,日本投降书签字人,7年徒刑,为判刑最轻者。1936年8月至1938年9月任驻苏联大使,苏联政府重点关注。
  15.木户幸一,1940年6月始任内大臣,作为天皇心腹与助手历经战争全过程,无期徒刑。
  16. 贺屋兴宣,1937年6月至1939年1月第一届近卫内阁、1941年10月至1844年7月东条内阁大藏大臣,掌管战时经济时间最长且处重要时期,其间1939年任华北开发株式会社总裁,无期徒刑。
  17. 星野直树,1940年7月至1941年7月第二届近卫内阁国务大臣兼企划院总裁,1941年10月至1944年7月任内阁书记官长全程辅佐东条英机。1937年前任满洲国财政部司长、次长、国务院总务厅长、总务长官,无期徒刑。
  18. 铃木贞一,1941年7月至1943年内阁国务大臣兼企划院总裁,被捕前为预备役陆军中将,无期徒刑。
  19. 武藤章,1939年9月至1942年4月任陆军省军务局长。1937年11月至1939年9月先后任华中方面军、华中派遣军、华北方面军参谋副长,1944年10月任驻菲律宾第14方面军参谋长、陆军中将,麦克阿瑟重点关注,死刑。
  20. 佐藤贤了,1941年3月任陆军省军务局军务课长,次年4月升任军务局长。1944年12月至1945年4月任中国派遣军总参谋副长,被捕前任驻泰国第37师团长、陆军中将,无期徒刑。
  21. 冈敬纯,1939年10月至1940年10月任军令部情报部长,转任海军省军务局长至1944年8月,参与制定对美开战计划。被捕前为预备役海军中将,无期徒刑。
  22. 大岛浩,1934至1939年任驻德武官、大使,1940年至终战再任驻德大使,陆军中将,无期徒刑。
  23. 白鸟敏夫,1938至1940年任驻意大利大使,被捕前为众议员,无期徒刑。
  24. 土肥原贤二,日本陆军“中国通”,九一八事变元凶。1928年始历任奉天督军顾问、天津特务机关长、奉天特务机关长、九一八事变时奉天临时市长、哈尔滨特务机关长。1933年10月再度任奉天特务机关长参与蚕食中国的“华北分离工作”。1937年9月率第14师团参加华北作战、徐州作战,1938年在上海主持“土肥原机关”参与汪精卫政权组织工作。终战时为陆军教育总监(陆军三长官之一)、陆军大将,中国政府特别重点关注,死刑。
  25. 松井石根,华中方面军司令兼上海派遣军司令,淞沪作战、攻占南京的日军最高指挥官。一则罕见史料称1936年松井石根以预备役大将身份向中国政府高层人士鼓吹“大亚洲主义”、放弃抗日立场([日]历史研究委员会《大东亚战争的总结》,新华出版社,1997年版,第348~350页)。被捕前为预备役陆军大将,中国政府特别重点关注,死刑。
  26. 木村兵太郎,1941年4月至1943年3月任陆军省次官,1944年8月至终战任缅甸方面军司令、陆军大将,英国政府重点关注,死刑。
  27. 桥本欣五郎,陆军大佐、极端军国主义者。1923至1936年在陆军历任驻土耳其武官、驻苏联副武官、满洲里特务机关长、参谋本部情报部俄国班班长,九一八事变时是起事者在参谋本部之内应。1930年发起组织青年军官“樱会”,1931年3月、10月两次策划军事政变以建立法西斯国家体制。1936年转入预备役创建“大日本青年党”任总裁。1937年复入现役任野战重炮兵第6旅团第13联队长,参加淞沪作战、南京作战,因炮击英、美军舰退出现役,后任1940年大政翼赞会总务、议员。其在陆军经历多与苏联远东利益相关,当为苏联重点关注,无期徒刑。
  28、大川周明,法西斯国家主义思想家、活动家。九一八事变前后,与关东军及“樱会”等日本军队中的法西斯团体相勾结,参与策划在1931年3月、10月两次发动军事政变。为1932年“五一五”未遂军事政变的精神领袖、幕后主谋者和指挥者。1918年进入“满铁”,历任东亚经济调查局编辑课长、调查课长、局长等要职,1939年任“满铁”最高顾问。在狱中精神失常免诉。
  
  死有余辜者、中国公布的重要战犯
  内阁成员、陆海军首脑与陆海军大将有多人在“八一五”至年底期间自杀身亡,比照28名甲级战犯情形,可确定有4人当属死有余辜:
  近卫文麿,1937年6月至1939年1月、1940年7月至1941年7月、1941年7月至10月三次组阁。七七事变后批准向中国派兵,1938年1月声明“不以国民政府为谈判对手”,11月声明建立东亚新秩序,1940年缔结《日德意同盟条约》,1945年12月16日畏罪自杀。
  杉山元,1937年2月至1938年6月、1944年7月至1945年4月两度任陆军大臣,1940年10月至1944年2月任参谋总长,七七事变时力主派兵声称“膺惩暴支”,1938年12月至1939年9月任华北方面军司令。1945年9月12日在第1总军司令任上畏罪自杀。
  阿南惟几,1945年4月至终战陆军大臣、大将。1938年11月至1939年9月任第109师团长参加华北、太原作战,1941年4月至1942年7月任第11军司令,指挥第2次长沙作战、浙赣作战,《终战诏书》播放当日自杀。
  本庄繁,1931年8月至1932年8月任关东军司令,九一八事变主要责任者,预备役陆军大将、枢密顾问官,1945年11月20日畏罪自杀。
  各有关国家负责审判乙、丙类战犯,实际执行中也有涉及破坏和平罪。中国在1945年开始审判乙、丙类战犯,但1947年7月中国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公布日本重要战犯261人名单,脱离了原定三类罪行的框架。例如九一八事变及侵占中国东北是日本陆军最恶劣的表现,与此相关的人多列入重要战犯。计有:陆军大臣南次郎、参谋本部第2部长建川美次、作战课长小畑敏四郎、情报部俄国班班长桥本欣五郎、关东军参谋长三宅光治、高级参谋板垣征四郎、参谋石原莞尔、朝鲜军司令林铣十郎(擅自派兵支援关东军)。攻占南京的主要将领松井石根、上海派遣军司令朝香宫鸠彦王、第6师团长谷寿夫、第9师团长吉住良辅、第16师团长中岛今朝吾(1945年亡)、第114师团长末松茂治均被列为重要战犯(第10军司令柳川平助早亡)。
  未列为甲级战犯的5名首相中阿部信行、米内光政列为重要战犯:阿部信行是首任驻汪精卫政府大使;米内光政虽没有侵华经历,但在海军大臣任内力主开辟上海南京战场。
  非甲级战犯而列入重要战犯的海军首脑有:海军大臣吉田善吾于1942年11月至1943年12月任中国方面舰队司令,海军大臣、军令部总长及川古志郎1938年4月至1939年11月任第3舰队司令兼中国方面舰队司令,海军大臣野村直邦1939年11月至1940年9月任第3遣华舰队司令,军令部总长丰田副武没有侵华经历。
  中国公布重要战犯名单时间在东京国际检察团起诉甲级战犯之后,261名重要战犯不包含甲级战犯木户幸一、武藤章、冈敬纯、大川周明、大岛浩、佐藤贤了、重光葵7人。武藤章、佐藤贤了既已列为甲级战犯,又在侵华战场任过重要职务,显然属于漏列重要战犯。
  还有罪大恶极但没有列入任何战犯者。松井太久郎在九一八事变时任关东军司令部附、参谋,1936年12月任北平特务机关长,是七七事变凶犯之一。此后除1941年调往马来作战半年外均在中国关内任职,可谓长期参与侵华战争。终战时日军中国派遣军9名军司令有6名重要战犯,但松井太久郎竟未列入。
  
  天皇裕仁的责任问题
  不将天皇裕仁列入起诉名单,这是1946年4月3日华盛顿盟国远东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战后数十年质疑东京审判者往往以此为切入点,问题可能向两个方向发展:因为没有追究天皇,则日本的战争责任问题能否完全解决?天皇都没有战争责任,日本是否也可从侵略阴影中脱出?一战后产生了1928年《非战公约》,但“战争犯罪”的概念却是首次出现于纽伦堡审判与东京审判。“国际法开始踏上禁止战争、将战争当做刑事犯罪的道路”(荷兰籍法官洛林语,约翰.W.道尔《拥抱战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426页),军事法庭审判战争犯罪尽管被指为“事后法”,毕竟也没有采纳有人主张的战地裁决方式。法律(国内法)与国家不可分,国家制定法律以规范、调整个人与团体的行为,法律又须倚仗国家力量方可推行,立法、执法必然严密。国际法却是另一回事,任何国际组织开宗明义第一条便是尊重各国主权,立法、执法必然存有可妥协可进退的空间,东京审判的缺陷岂止是事后法问题。
  只要有日本的战争责任,就有天皇的责任,这是不言自明的,但日本国家体制之特殊却使天皇战争责任问题复杂化。日军攻占南京时曾发生炮击美舰帕奈号事件,12月14日《洛杉矶时报》评论美日外交时称“日本的机构中存在着一种双重性,使得与日本政府的交涉很困难”(Herbert P. Bix《真相——裕仁天皇与侵华战争》,新华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美日谈判陷入僵局时,美国竟以为总统与天皇的直接接触或许是出路,就在日军偷袭珍珠港前数小时罗斯福还致电天皇要求日军撤出法属印度支那。日本投降签字前,日方认为投降书文本将天皇与政府、大本营并列有悖于日本国体(指重光葵签字于“By Command and in behalf of the Emperor of Japan and the Japanese Government”,梅津美治郎签字于“By Command and in behalf of the Japanese Imperial GeneralHeadquarters” ),要求在“奉天皇令,以天皇名义”(By Command and in behalf of the Emperor)之下重光葵与梅津美治郎两人联署投降书,遭到盟国拒绝。日本文学评论家小森阳一的《天皇的玉音放送》(三联书店,2004年版)试图从解剖《终战诏书》来“打碎由昭和天皇裕仁的话语建构起来的、是非颠倒的双重构造”(第270页),译者说“小森的学说基本上颠覆了围绕着日本‘近代天皇制’历史的相关话语”(第278页),跋作者称该书的出版是“东京审判的继续,小森审判完成了东京审判的遗留工作”(第296~297页),实为文不对题。所谓天皇诏书其实是一个内阁文件——10日天皇“圣断”后首相确定诏书要点、交内阁书记官长迫水久常拟稿并延请两位汉学家润饰文字,14日内阁全体会议修改定稿送天皇署名用玺,内阁所有成员再签章附署后公布。
  作为君主立宪国君的天皇不是独裁者,而日本也非责任内阁制,内阁的作用被界定为“辅弼天皇”。内阁没有军权,内阁的陆海军大臣却是现役军人。自1937年11月设置大本营有过15次御前会议,尽管裕仁在会上不发言、不表态(唯有1945年8月10日、14日两次会议由“天皇圣断”决定投降),毕竟都是决定重大国策的会议。
  但天皇战争责任问题也有一种简单的解读:以何种形式来处罚战争责任者,乃出于当时战胜国决策层的利益考虑,美国政府甚至参考了盖洛普民意调查结果。《波茨坦公告》初稿由前驻日本大使格鲁起草,初稿第12条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保留天皇制。盟国政要曾经讨论过应由谁代表日本签字的问题,最终达成的共识是不强令天皇或首相出席投降签字仪式,其理性出发点是顺利而尽快结束战争。从“八一五”到1952年缔结《旧金山和约》是军事占领期,属战争状态的尾声,首要的是完成军事占领的现实任务。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长韦伯(澳大利亚)称“天皇是有战争责任的,他之所以没有被起诉,是由于政治上的考虑”,“免除对天皇的审判,无疑是基于所有同盟国成员国的最大利益而作出的决定”(日本读卖新闻社编《天皇和日本投降》,档案出版社,1992年版,前言)。这应当是关于法律责任的结论,如果采用另外的决策会不会有更令人满意的结果,已属于后世学者检讨的话题。1945年8月29日美军到达日本的前一天,裕仁同木户幸一谈他考虑退位;首批拘捕令发出后的9月27日,裕仁拜会麦克阿瑟,表示“全部责任由我承担”;1946年元旦裕仁发布《关于新日本建设之诏书》即《人间宣言》,都可以看做在道义上的追究。
  对于日本军民来说,战败导致了天皇责任的立即凸现。日本历史学家藤原彰当年任本土决战第216师团的步兵大队长,他的感受是“在听到日本战败的现实情况以后,我就曾经考虑过,恐怕天皇还是应该以自杀的形式来承担战争责任,这才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作为最大的战争责任者,把大多数国民驱赶到了万劫不复的死亡之地的人正是天皇”(《中国战线从军记》,四川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83页)。但藤原彰表达的只是战败的责任,并没有指向日本发动侵略战争的责任,这与深刻检讨举国一致的大规模对外侵略并不相同。日本历史学家井上清断言“没有这个日本国唯一最高统治者的命令或同意,大日本帝国对外进行战争是不可能的”(《天皇和日本投降》前言),这里不仅忽视了历史是不能假设的,也没有解释裕仁是否可以不命令、不同意。
  《真相:裕仁天皇与侵华战争》一书通过揭示“性格、行为和思考方式”追索裕仁在战争中的表现,但该书在制度层面上并没有什么新发现。
  
  军人与军部的责任问题
  28名甲级战犯中有陆军15人、海军3人,这比纽伦堡审判24名被告中5名军人多得多,军部的战争责任一直是各方瞩目的问题。当时的政界即已注意到军部的恶劣表现,1945年2月“重臣上奏”时近卫文麿向天皇表达了对军部的强烈指责:“满洲事变、中国事变以及最后发展成的大东亚战争,这些都是军方有预谋的计划,现在也是非常清楚的事实。”(《天皇和日本投降》第18页)
  军部的跋扈常常体现为参谋的作乱犯上。九一八事变元凶已确认是关东军参谋石原莞尔、高级参谋板垣征四郎、奉天特务机关长土肥原贤二与参谋本部情报部俄国班班长桥本欣五郎。海军力促日军进驻法属印度支那乃是日美开战之前奏,而海军首脑这一决策系出于海军省军务局第二课长石川信吾的意见书。在决策袭击珍珠港时起重要作用的是所谓强硬派“三人帮”,即参谋本部作战部长田中新一、作战课长服部卓四郎、台湾军研究部部员辻政信。
  《检证战争责任:从九一八事变到太平洋战争》一书辟有专节“失控的军部官僚也负有责任:介入政治,扭曲国策”以谴责军部官僚。著名“日本通”、中国外交部亚洲司原司长高宗武在著于1943年的《日本真相》(湖南教育出版社,2008年版,第180页)中就称“日本的政治是‘陆军政治’,也可以说是‘陆军课长政治’”。更有近年一些著作渲染日本陆军参谋的作乱如《有一种战犯叫参谋》。确实,是军部而不是军队统帅(在军人政权情形则军人本身就是统帅)对于发动侵略战争负有如此大的责任,这在世界政治中极为罕见,而追究军人战争责任问题在法理上更会遇到相当的困难。日军大本营有两大怪,一是没有事实上的大本营主席(连带产生的难题是陆海军必须每事订立协定),军队的统帅天皇不能直接决策;一是内阁首相不是大本营成员,内阁陆海军大臣却是现役将领。东京审判在考量军部与军人的强力作用时当然要放在日本特殊国家体制框架之中。甲级战犯中曾经以参谋身份作乱的板垣征四郎、土肥原贤二、桥本欣五郎以更多的其他理由被起诉。被称为“河本大作-石原莞尔”军部决策模式的主角石原莞尔虽被拘捕而终究没有起诉,有论者说是证据不足,实际情况是石原莞尔早于1941年3月在第16师团长任上退出现役直至终战(但被中国政府列为重要战犯)。“犯上”毕竟是日军内部问题,负责任的首先是首脑。高宗武所言也有极端,如说“陆军省的军务局军务课长和参谋本部的作战部作战课长,可以说是代表陆军的两大台柱,而实际上的重心仍在陆军省的军务课长,所以说这军务课长是实际决定日本兵马大权的人”,甚至称“只有陆军中之优秀分子,方能够做军务课长(大佐衔)。换句话说,凡是做过军务课长的人,即在平时也可以升作大将,战时更不必说”(《日本真相》第180页),更与实际不符:从1936年8月起11名军务课长无一人升作大将,从九一八事变起的14名军务局长(少将衔)也只有小矶国昭、后宫淳、山胁正隆升到大将。
  中国公布的重要战犯261人名单中陆海军军人各有201、21人,比例高达85%,形成事实上的军部责任。中国对日作战时间最长、投入兵力最多,遭受巨大财产人员损失,日本陆军于此罪孽深重。七七事变后侵入中国关内日本陆军的214名总军司令、方面军司令、军司令、师团长的76%被列为重要战犯(黄力民《1947年公布的日本陆军重要战犯概况》,载《军事史林》,2006年第7期),显然中国政府在确定重要战犯名单时更多地考虑了日军作战行动带来的杀戮与掠夺,这与纽伦堡审判、东京审判确立的战争犯罪已有一定差距了。
  总之,从日本的角度说,军人责任仍属战败的责任而非发动侵略战争责任。
  
  原告是“文明”,被告是日本
  日本民间右翼思潮泛滥,但只有一个大川周明被起诉,而最终大川周明因精神失常免诉,使后人无以从东京审判来评价思想家的战争责任问题。
  国际公法承认国家有宣战权,那么审判战争犯罪时责任应当在国家不在个人(除非绝对君主独裁制),而实际却是让领导者个人为国家的极端行为负责,这或许可以看做是东京审判的真正缺陷,当属先天不足。
  日本军民对天皇狂热崇信,但是天皇、内阁、军部都严格地按制度行事,如内阁多次提出首相列席大本营竟不可得(1945年4月才实行首相列席大本营制度)。旁观者可以觉得日本之怪异,但这就是真实的日本。将日本的战争责任问题置换为天皇责任、内阁责任、军部责任是不妥当的,即使如此操作也更难以解开日本战争责任之结,形成对东京审判的误读。东京审判不足以完全解决日本的战争责任问题,它更重要的是表达了战争犯罪概念。日本的根本问题是生不逢时却要逆流而动。明治维新后日本“脱亚入欧”走上强国路,误以为当追随西方列强的殖民政策。国民、军人的强盗心态有赤裸裸者如独协大学教授中村粲称“弱国应该为自己的弱小而对历史负有重要责任。当时的清国和朝鲜就是这样”(《大东亚战争的总结》第6页)。右翼人士称大东亚战争的成果是解放了亚洲众多欧美殖民地,事实恰恰相反。日本虽然曾经攫取中国台湾、朝鲜、南太平洋原德国殖民岛屿,赶的却是殖民主义末班车而无视殖民主义已届退潮时。——美国殖民地菲律宾在二战前即已定出独立时间表,《开罗宣言》特意宣称“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领土之意思”。“八一五”后的首任日本首相东久迩宫稔彦王提出“一亿总忏悔”,曾被批评是为天皇、内阁与军部推脱责任。但是,即使起诉、判罪了天皇,也不能根本解决日本的战争责任问题。裕仁不是希特勒,即便是希特勒也应当追问当时的德国何以会产生希特勒!如果我们同意东京检察团首席检察官基南在起诉词中强调最终的原告是“文明”之说(《拥抱战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第426页),那么对于战争犯罪审判的真实、永久理解就在于:对国家的制裁以及国家、民族的忏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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