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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塞尔的现象学为我们提供了一种什么样的“方法”?它在何种意义上能够使我们获得有关意识生活的真理?本文试图通过对现象学方法论的原则即“明见”(Evidenz)的讨论来回答上述问题。胡塞尔现象学中所谈及的“明见”,并不指向保障绝对真理的特殊体验,或是一种私人的、对确定性的感受,而是事物在其中“自身被给予”的体验。胡塞尔将它理解为“通达”(Zugang)意义上的“方法”,它是最初通达世界或世界在其中自身敞开及显现的媒介。明见的体验作为通达方法具有“原初的正当性”(Utrecht):在其中,我们“有理由”将世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