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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以自由来贯穿卢梭的政治哲学。在卢梭眼中,自由是作为人的本质而与动物相区别的。因此,自由是不能妥协的。以自由为视角,解读卢梭的政治哲学其优越性,在于卢梭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非常清晰:卢梭以人性可塑为逻辑起点,以公共意志为实践路径,以实现人的本质——自由为逻辑终点。
自由卢梭政治哲学一般人们都根据伯林的“两种自由”的区分将卢梭的“自由”归结为“积极自由”或贡斯当所谓的“古代人的自由”。因此,卢梭被认为是反自由主义的先驱。但细想之,恐不尽然。要理解卢梭政治哲学中自由的含义,必须与“自然”联系起来。在卢梭看来,自由作为人的本质使野蛮人与动物区别开来。自由对于卢梭而言是一种绝对的价值,一种宗教式的概念,自由与人类个体是等同的。说一个人成其为人,与说他是自由的,几乎是一回事,因此,这意味着自由是不可妥协的。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享有的自由即自然自由,后来,卢梭又将自然自由界定为“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以与在社会中形成的公民自由和道德自由相区别。这种区分对理解卢梭的自由观至关重要。自然自由是一种非道德自由,这种非道德自由是与道德无关的,它以个体力量为界限。“乍一看,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似乎既没有任何伦理方面的联系,又没有明确的义务。因此,他们既不可能好,又不可能坏,既没有恶,又没有善”。因为野蛮人不依赖于任何人,除了大自然外,人人都是一无所有,相互之间不能建立什么从属关系,野蛮人与自然界达成一种平衡,因此,野蛮人是自由的、平等的、自足的。野蛮人的自由,是就野蛮人的状态而言,这种自由,野蛮人是意识不到的,他的幸福是一种无知的幸福;而公民自由则不是由个体力量来保障的,而是由公共意志来保障的;道德自由,就是自己作自己的主人,服从自己制订的规则。道德自由就是自律,就是服从于个人对自己的立法。首先,这意味着,不仅是对法律的服从,而且,立法本身都必须源自于个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亚当提出,卢梭所倡导的自由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受他人控制,二是不臣服于自身的激情。其次,这意味着,自由就是德行本身。“自由就是善;自由或者说成为一个人自己,就是成就善”。因此,卢梭所谓的强迫一个人自由,是专指道德自由而非社会自由而言,强迫他的不是别人,而是他自己,是他自己强迫自己根據公共意志来思考和行动,因为公共意志是他自己真正意志的体现。
在澄清了卢梭的自由概念之后,我们再来看卢梭所追求的究竟是哪一种自由?自然自由是人类曾拥有的最大幸福,但那是一种无知的自由,它不是卢梭追求的目标,因为卢梭曾言:“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但这两种自由的表现形式是相同的。这种道德自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至此,卢梭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一方面,重返自然状态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不可取的。因为纯粹自然状态下的自然人是非道德的;另一方面,只有社会才使人有道德,但根据卢梭对文明社会历史的考察,现代社会正是人堕落的根源。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一方面,卢梭诉诸于人的内在良知,良知是正义与美德的内在原则,我们据此判断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善恶。另一方面,则求助于公意——一种政治化的、扩大的内在良知。
在卢梭眼里,自由意味着人的本质。卢梭的自然状态是对人的“自然”的发现,这包括两个方面:人性和人本质,其中人性不足以把人和动物相区别,只有人的本质——自由——才使人和动物区别开来。在自然状态下,自然人享有的自由是非道德的自然自由,这种自由以个人力量为限;在应然的社会状态下,公民享有的是公民自由和道德自由。其中,公民自由由公共意志来保障;而道德自由是自己作自己的主人,遵从自我设定的规则。卢梭讲的强迫自由是专指道德自由而言,强迫他的不是别人,而是他自己,是他自己强迫自己根据公共善来思考,按照公共意志而行动。通过内化为人本质的自由,卢梭将古代政治哲学的合法性理论和现代政治哲学的合法性理论统一在一起,即政治秩序必须是个人自由意志同意的结果。
正是在自由的指引下,卢梭的社会契约才得以缔结。社会契约的本质即公意。因为公共意志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个人意志即个体作为公民而具有的个人意志。因此,服从公意即是自由,由于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我们也可以说服从法律即自由。
笔者认为,自由是理解卢梭政治哲学的根本线索。以自由为视角解读卢梭的政治哲学其优越性在于卢梭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非常清晰:卢梭以人性可塑为逻辑起点,以公共意志为实践路径,以实现人的本质——自由——为逻辑终点。因此,无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还是将“人”转化为“公民”的问题只是实现人本质——自由——的手段。同时,也能使我们更好的判断卢梭在政治思想史上的形象,从而超越这一范畴——“卢梭是个极权主义者还是个自由主义者”——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局限。
自由卢梭政治哲学一般人们都根据伯林的“两种自由”的区分将卢梭的“自由”归结为“积极自由”或贡斯当所谓的“古代人的自由”。因此,卢梭被认为是反自由主义的先驱。但细想之,恐不尽然。要理解卢梭政治哲学中自由的含义,必须与“自然”联系起来。在卢梭看来,自由作为人的本质使野蛮人与动物区别开来。自由对于卢梭而言是一种绝对的价值,一种宗教式的概念,自由与人类个体是等同的。说一个人成其为人,与说他是自由的,几乎是一回事,因此,这意味着自由是不可妥协的。自然状态中的自然人享有的自由即自然自由,后来,卢梭又将自然自由界定为“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以与在社会中形成的公民自由和道德自由相区别。这种区分对理解卢梭的自由观至关重要。自然自由是一种非道德自由,这种非道德自由是与道德无关的,它以个体力量为界限。“乍一看,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似乎既没有任何伦理方面的联系,又没有明确的义务。因此,他们既不可能好,又不可能坏,既没有恶,又没有善”。因为野蛮人不依赖于任何人,除了大自然外,人人都是一无所有,相互之间不能建立什么从属关系,野蛮人与自然界达成一种平衡,因此,野蛮人是自由的、平等的、自足的。野蛮人的自由,是就野蛮人的状态而言,这种自由,野蛮人是意识不到的,他的幸福是一种无知的幸福;而公民自由则不是由个体力量来保障的,而是由公共意志来保障的;道德自由,就是自己作自己的主人,服从自己制订的规则。道德自由就是自律,就是服从于个人对自己的立法。首先,这意味着,不仅是对法律的服从,而且,立法本身都必须源自于个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马克亚当提出,卢梭所倡导的自由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受他人控制,二是不臣服于自身的激情。其次,这意味着,自由就是德行本身。“自由就是善;自由或者说成为一个人自己,就是成就善”。因此,卢梭所谓的强迫一个人自由,是专指道德自由而非社会自由而言,强迫他的不是别人,而是他自己,是他自己强迫自己根據公共意志来思考和行动,因为公共意志是他自己真正意志的体现。
在澄清了卢梭的自由概念之后,我们再来看卢梭所追求的究竟是哪一种自由?自然自由是人类曾拥有的最大幸福,但那是一种无知的自由,它不是卢梭追求的目标,因为卢梭曾言:“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但这两种自由的表现形式是相同的。这种道德自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实现。至此,卢梭面临着一个棘手的问题:一方面,重返自然状态不仅是不可能的,而且是不可取的。因为纯粹自然状态下的自然人是非道德的;另一方面,只有社会才使人有道德,但根据卢梭对文明社会历史的考察,现代社会正是人堕落的根源。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一方面,卢梭诉诸于人的内在良知,良知是正义与美德的内在原则,我们据此判断自己和他人行为的善恶。另一方面,则求助于公意——一种政治化的、扩大的内在良知。
在卢梭眼里,自由意味着人的本质。卢梭的自然状态是对人的“自然”的发现,这包括两个方面:人性和人本质,其中人性不足以把人和动物相区别,只有人的本质——自由——才使人和动物区别开来。在自然状态下,自然人享有的自由是非道德的自然自由,这种自由以个人力量为限;在应然的社会状态下,公民享有的是公民自由和道德自由。其中,公民自由由公共意志来保障;而道德自由是自己作自己的主人,遵从自我设定的规则。卢梭讲的强迫自由是专指道德自由而言,强迫他的不是别人,而是他自己,是他自己强迫自己根据公共善来思考,按照公共意志而行动。通过内化为人本质的自由,卢梭将古代政治哲学的合法性理论和现代政治哲学的合法性理论统一在一起,即政治秩序必须是个人自由意志同意的结果。
正是在自由的指引下,卢梭的社会契约才得以缔结。社会契约的本质即公意。因为公共意志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个人意志即个体作为公民而具有的个人意志。因此,服从公意即是自由,由于法律是公意的体现,我们也可以说服从法律即自由。
笔者认为,自由是理解卢梭政治哲学的根本线索。以自由为视角解读卢梭的政治哲学其优越性在于卢梭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非常清晰:卢梭以人性可塑为逻辑起点,以公共意志为实践路径,以实现人的本质——自由——为逻辑终点。因此,无论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还是将“人”转化为“公民”的问题只是实现人本质——自由——的手段。同时,也能使我们更好的判断卢梭在政治思想史上的形象,从而超越这一范畴——“卢梭是个极权主义者还是个自由主义者”——所造成的不可避免的局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