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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经济法的价值主要由目标价值与功能价值两部分组成。目标价值实则为社会整体效益中的最大化,而功能价值以经济公平、经济秩序与事实自由为主要内容,共同构成完整的经济法价值体系。
关键词:经济法;目标价值;功能价值;社会整体效益
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在经过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的调整后,在积极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应该彰显与达成的理想目标。探讨经济法的价值主要是为了证明经济法能够以一个法律部门独立的存在的必要性,同时对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及其原则作进一步明确分析,使经济法充分发挥出自身独特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经济法的目标价值
经济学概念属于社会整体效益中的最大化效益,指的是比较投入与产出间的效益,分为社会整体效益与个体效益。经济法通常是选取社会整体效益来衡量其价值取向,当个人利益高于社会的整体利益时,对于个人有利的仅需要一种资源配置,但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及效益均为零甚至值时,经济法就需要对此种配置方式进行相关干预,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其实可体现为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同时社会整体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特点及其精神价值目标的唯一体现,也是其宗旨与功能价值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但经济法的"效益"属于社会效益的一种,与经济效益相比,其内涵要深刻得多,并且广泛得多。经济法中体现的社会效益,是对于社会经济与个人经济行为相结合的具体要求,而不仅仅是结果的最大化,其微观的成果是属于社会效益中的组成部分,还需要同步实现人身自由、人文环境、社会福利、长远经济利益、宏觀经济成果等多种因素的发展及优化。
二、经济法的功能价值
经济法的功能价值主要是要求实现经济公平、经济秩序及事实自由,是表现出法中的普遍价值,包括公平、效率及安全等特点,直接体现出经济法独特的目标价值。
(一)经济公平
经济公平指的是在充分符合经济规律及历史条件的制度安排与行为。主要包括交易公平、竞争公平及分配公平三个方面。
1、竞争公平
首先,经济法中固有的经济公平价值集中体现为对竞争者的竞争行为作出规范,达到竞争公平。竞争公平具体在市场主体间又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规则公平,就是说要在同等的市场主体条件下进入到市场,合理采取相同的规则然后展开竞争,其实就是从本质上规范市场主体必须采取相同的市场进入标准,而不能依据经济实力及所有制性质的差异而定,也不能在进入到市场后,享受特殊待遇与优惠政策;规则公平的核心内容是要最大限度将竞争者由于性质及实力造成的差异,而后引起实质中的不平等现象杜绝。(2)机会公平,就是要求使用及占有市场主体资源上,享有同等的机会,其资源包括社会资源与自然资源,社会资源指的是竞争者,以获得市场信息与交易机会的公平待遇显得最为重要。(3)禁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公平竞争概念中的最大矛盾就是垄断,另外,不正当竞争与背离了公平竞争的精神,只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才可能使公平竞争得以保证,并维持市场经济良性运转及保持其活力。
2、交易公平
交易公平就是说市场主体应当进行商品的交易时做到诚信不欺,并且保证交易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应享有特殊的保护,主要适用在经营者与消费者间产生的交易关系。经营者由于通常具备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消费者往往是作为个体消费的存在,明显处于弱势,因此,消费者交易中发现有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个人损失等情况下,由于个人自身的力量单薄,无法对抗强大的经营者,导致消费者的自身权益无法获得应有的维护,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公平精神。经济法一般采取以下手段对于此类不公平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处理:(1)充分张扬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广泛地定义经营者应尽的义务,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表面的角度分析,似乎违背了平等原则,实际上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法律只能尽可能保护弱势的消费者,进而实现相对的公平,其实也是实现经济法中经济公平价值的必然要求。
3、分配公平
分配公平主要针对并解决社会现实生活中因不同原因造成个体贫富悬殊、产业畸形发展、地区行发展不均衡等分配不均的现象,从而导致的再分配需求。分配方式中的平均主义实质上是以解决分配公平的问题的选择手段之一,但历史已证明了其手段会严重地影响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降低生产效率,反而造成社会发生普遍性的贫困及窘迫,因此,在目前的条件下,应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并采取其它的分配方式作为补充,充分结合并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以政策的倾斜作用,调整产业的结构,以完善社会保障等方式来解决目前个人、行业及地区间的贫富悬殊,从根本是实现分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分配公平是相对的概念,实际中是无法做到绝对的分配公平。
(二)经济秩序
秩序在经济法中,是维持整个社会的经济进行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经济法秩序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社会的总体经济发展中保持的不矛盾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具体内容为:(1)经济法通过排除由于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垄断等造成的市场障碍,维持市场竞争有序, 从根本上保障不同市场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2)不仅能通过发挥出经济调节的作用,还可以根据国民经济的整体情况出发,引导市场的主体主动选择作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行为。总的来说,经济秩序在经济法中所发挥的作用对比其他的价值带来的利益要高得多,作为一个社会运作的系统,经济秩序是必不可少也是行之有效的,能有力地保障经济法的秩序理念的存在,将无数的个人行为与之有机结合,维持个人秩序与国家利益能处于动态平衡及有效运作的良好状态,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事实自由
自由主要包括事实上的自由与法律上的自由。法律上的自由指的是为自由进行设定及给予保障,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人们可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经济法的本位是社会,其主要功能是维护市场经济朝着自由、健康的方向进行发展。虽然经济法中具有多种手段是用于限制某些个体的行为自由,但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维持整体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自由。例如:若垄断成为自由竞争的必然产物时并蔓延滋长,其巨大的弊端就会充分显示出来,并成为众矢之的,此时必须通过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调整。自由不仅是经济法调整中的出发点,同时也是其归宿,经济法对于此类不平等与不自由的现象具有纠正作用,实现实际的平等与自由。因此,经济法提出的保障自由指的是大多数人的事实自由。
三、结语
经济法的价值主要由目标价值与功能价值两部分组成。目标价值实则为社会整体效益中的最大化,而功能价值以经济公平、经济秩序与事实自由为主要内容,共同构成完整的经济法价值体系。经济法的功能价值主要是要求实现经济公平、经济秩序及事实自由,充分体现出经济法的秩序、公平及自由等特性,展现法律中的基本价值,经济法对于定位秩序、公平及自由的行为,皆遵守并围绕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目标进行展开,其功能价值同时又是目标价值的具体展现,皆属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目标中最可靠的载体。
参考文献:
[1]孟庆垒.论经济法的价值体系[J].泰山学院学报,2004,(26).
[2]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3]单飞跃.经济法的法价值范畴研究[J].现代法学,2000,(1).
[4]陈金钊.法理学--本体与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
[5]滔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常红霞,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关键词:经济法;目标价值;功能价值;社会整体效益
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在经过宏观调控及市场规制的调整后,在积极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应该彰显与达成的理想目标。探讨经济法的价值主要是为了证明经济法能够以一个法律部门独立的存在的必要性,同时对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及其原则作进一步明确分析,使经济法充分发挥出自身独特的作用,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一、经济法的目标价值
经济学概念属于社会整体效益中的最大化效益,指的是比较投入与产出间的效益,分为社会整体效益与个体效益。经济法通常是选取社会整体效益来衡量其价值取向,当个人利益高于社会的整体利益时,对于个人有利的仅需要一种资源配置,但对于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及效益均为零甚至值时,经济法就需要对此种配置方式进行相关干预,实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也就是说,经济法的目标价值其实可体现为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同时社会整体效益是经济法的根本特点及其精神价值目标的唯一体现,也是其宗旨与功能价值得以存在的前提条件。但经济法的"效益"属于社会效益的一种,与经济效益相比,其内涵要深刻得多,并且广泛得多。经济法中体现的社会效益,是对于社会经济与个人经济行为相结合的具体要求,而不仅仅是结果的最大化,其微观的成果是属于社会效益中的组成部分,还需要同步实现人身自由、人文环境、社会福利、长远经济利益、宏觀经济成果等多种因素的发展及优化。
二、经济法的功能价值
经济法的功能价值主要是要求实现经济公平、经济秩序及事实自由,是表现出法中的普遍价值,包括公平、效率及安全等特点,直接体现出经济法独特的目标价值。
(一)经济公平
经济公平指的是在充分符合经济规律及历史条件的制度安排与行为。主要包括交易公平、竞争公平及分配公平三个方面。
1、竞争公平
首先,经济法中固有的经济公平价值集中体现为对竞争者的竞争行为作出规范,达到竞争公平。竞争公平具体在市场主体间又需要做到以下几点:(1)规则公平,就是说要在同等的市场主体条件下进入到市场,合理采取相同的规则然后展开竞争,其实就是从本质上规范市场主体必须采取相同的市场进入标准,而不能依据经济实力及所有制性质的差异而定,也不能在进入到市场后,享受特殊待遇与优惠政策;规则公平的核心内容是要最大限度将竞争者由于性质及实力造成的差异,而后引起实质中的不平等现象杜绝。(2)机会公平,就是要求使用及占有市场主体资源上,享有同等的机会,其资源包括社会资源与自然资源,社会资源指的是竞争者,以获得市场信息与交易机会的公平待遇显得最为重要。(3)禁止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公平竞争概念中的最大矛盾就是垄断,另外,不正当竞争与背离了公平竞争的精神,只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才可能使公平竞争得以保证,并维持市场经济良性运转及保持其活力。
2、交易公平
交易公平就是说市场主体应当进行商品的交易时做到诚信不欺,并且保证交易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应享有特殊的保护,主要适用在经营者与消费者间产生的交易关系。经营者由于通常具备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而消费者往往是作为个体消费的存在,明显处于弱势,因此,消费者交易中发现有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个人损失等情况下,由于个人自身的力量单薄,无法对抗强大的经营者,导致消费者的自身权益无法获得应有的维护,严重违背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公平精神。经济法一般采取以下手段对于此类不公平的市场交易行为进行处理:(1)充分张扬消费者的权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广泛地定义经营者应尽的义务,进一步规范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表面的角度分析,似乎违背了平等原则,实际上由于经营者与消费者间存在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法律只能尽可能保护弱势的消费者,进而实现相对的公平,其实也是实现经济法中经济公平价值的必然要求。
3、分配公平
分配公平主要针对并解决社会现实生活中因不同原因造成个体贫富悬殊、产业畸形发展、地区行发展不均衡等分配不均的现象,从而导致的再分配需求。分配方式中的平均主义实质上是以解决分配公平的问题的选择手段之一,但历史已证明了其手段会严重地影响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降低生产效率,反而造成社会发生普遍性的贫困及窘迫,因此,在目前的条件下,应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并采取其它的分配方式作为补充,充分结合并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以政策的倾斜作用,调整产业的结构,以完善社会保障等方式来解决目前个人、行业及地区间的贫富悬殊,从根本是实现分配公平。需要注意的是分配公平是相对的概念,实际中是无法做到绝对的分配公平。
(二)经济秩序
秩序在经济法中,是维持整个社会的经济进行有序发展的重要保证。经济法秩序的价值取向主要体现在社会的总体经济发展中保持的不矛盾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具体内容为:(1)经济法通过排除由于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垄断等造成的市场障碍,维持市场竞争有序, 从根本上保障不同市场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2)不仅能通过发挥出经济调节的作用,还可以根据国民经济的整体情况出发,引导市场的主体主动选择作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行为。总的来说,经济秩序在经济法中所发挥的作用对比其他的价值带来的利益要高得多,作为一个社会运作的系统,经济秩序是必不可少也是行之有效的,能有力地保障经济法的秩序理念的存在,将无数的个人行为与之有机结合,维持个人秩序与国家利益能处于动态平衡及有效运作的良好状态,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三)事实自由
自由主要包括事实上的自由与法律上的自由。法律上的自由指的是为自由进行设定及给予保障,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人们可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经济法的本位是社会,其主要功能是维护市场经济朝着自由、健康的方向进行发展。虽然经济法中具有多种手段是用于限制某些个体的行为自由,但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维持整体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自由。例如:若垄断成为自由竞争的必然产物时并蔓延滋长,其巨大的弊端就会充分显示出来,并成为众矢之的,此时必须通过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调整。自由不仅是经济法调整中的出发点,同时也是其归宿,经济法对于此类不平等与不自由的现象具有纠正作用,实现实际的平等与自由。因此,经济法提出的保障自由指的是大多数人的事实自由。
三、结语
经济法的价值主要由目标价值与功能价值两部分组成。目标价值实则为社会整体效益中的最大化,而功能价值以经济公平、经济秩序与事实自由为主要内容,共同构成完整的经济法价值体系。经济法的功能价值主要是要求实现经济公平、经济秩序及事实自由,充分体现出经济法的秩序、公平及自由等特性,展现法律中的基本价值,经济法对于定位秩序、公平及自由的行为,皆遵守并围绕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目标进行展开,其功能价值同时又是目标价值的具体展现,皆属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目标中最可靠的载体。
参考文献:
[1]孟庆垒.论经济法的价值体系[J].泰山学院学报,2004,(26).
[2]谢鹏程.基本法律价值[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
[3]单飞跃.经济法的法价值范畴研究[J].现代法学,2000,(1).
[4]陈金钊.法理学--本体与方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
[5]滔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作者简介:常红霞,宁夏职业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