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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部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再次把我们面对灾难的态度放到了公众面前。据该法案的起草机关介绍,《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起草工作始于2003年5月,当时“非典”疫情蔓延,促使中国审视突发事件应对中存在的问题。
对“非典”的反思,集中到一个疑问上一如果说隐恶扬善是人的天性,隐瞒人为责任事故还尚可理解,对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又有什么必要隐瞒呢?应该为那场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的本来只有“SARS”病毒,何必硬要替它扛起责任?
这个疑惑可能需要到我们民族文化的深处去寻找答案。传统上,多数中国人不信宗教,却对大自然一直充满敬畏之心。在重要的节日,人们总是小心翼翼“讨口彩”,防止“不吉利”的话说出口,总是相信违悖道德信条的人会遭“天打雷劈”。
相信人的行为与自然现象之间存在某种神秘联系、对不能理解的事物设置种种的禁忌,这种“前现代”态度,是初民的常态,并非中国人的专利。中华文化在这个问题上的特殊性在于,西汉时期,有一位儒生董仲舒发明了“天人感应”学说。他把天灾与人君的品行联系起来,如果君王的道德修养不到家,自然界将做出“秋多电”、“春夏多暴雨”、“稼穑不成”等种种灾难性反应;假如实现了孔子描述的“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自然界则相应表现出“天为之下甘露,朱草生,醴泉出,风雨时,嘉禾兴,凤凰、麒麟游于郊”的和美景象。
这个学说既为封建王朝找到了最有说服力的统治合法性一在这个地处季风区的农业社会,有什么比风调雨顺更重要?又为人间找到消除灾害的办法。
只是,这么一来,自然灾害同时也成为封建年代人间的合法性危机。“万方有罪,罪在朕躬”,每一次自然灾难都是君王德行有亏的证据,帝王们怎能不喜好祥瑞,厌恶灾异。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报喜不报忧成了体制性习惯。
董仲舒说不清楚人与自然的神秘联系究竟是怎么建立起来的,只能用诗人的想像和华美辞章代替逻辑推理。现代科学却能分清楚事实与愿望, 自然也许会因为人们乱砍滥伐、过度开发变得粗暴,却从来不会因为人类嘴上的语言和心中的愿望而改变,天地不仁,听不见人们的祷告。
自然力量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面对天灾,敬畏和祷告都没有意义,人只能认识它,进而征服它。沐浴在科学氛围中的现代人,破除了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神秘关系的迷信,能够用成熟和理智的态度面对自然灾害。现代人拥有了气象卫星、防洪枢纽、人工降雨设备这些防范天灾的工具;但也坦率地承认,很多天灾是目前的科学认识和技术手段无法克服的,只能做好预警和防范工作。
现代人不会荒谬到把灾害突发、疫病流行与人间社会的道德水平联系起来,但过往传统中那种以防范社会动荡为重,以受灾者的痛苦为轻,漠视乃至隐瞒受灾民众遭遇的习惯却未必能一下子革除。
隐瞒灾情的实质,是以保证大多数人生活稳定为名,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对他们的苦难漠然视之。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下决心扭转这种灾难观。该法案起草人之一,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对媒体解读这部法案时说:“保护公民权利是任何一项立法都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也不例外。我们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情况越紧急、情况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草案从头到尾都是按照这样的主题来展开的。”
以保护“多数人利益”为名,侵犯少数人、个别人的利益,是过去处理突发事件时经常出现的问题。这部法案用相当大的篇幅来制定措施,防止这种做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一次明确了突发性事件信息发布的程序,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责任首先在政府,信息不透明、甚至瞒报的责任都要由政府来承担。《突发事件应对法》颁行后,以任何借口妨碍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限制公民知情权,都将是违法行为。
即使情况紧急,灾难临头,政府也不能无所顾忌,它的行为也必须受到限制。这一思想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一大亮点,法案规定,政府在采取应对突发事件措施的过程当中,要遵循比例原则。如果有多种手段可选择,政府要选择一种对老百姓的利益损害最小,最有利于保护老百姓权益的措施,否则就是违法。
法案同时规定,政府依法征用或者征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应给予合理补偿。突发事件应对结束以后,要根据情况,制定优惠的政策扶持突发事件发生地发展经济、恢复生产,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有关救助、补偿、抚育、安置、心理干预等善后措施,尽快地恢复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抗灾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时,整体利益固然重要,但公民个人利益同样神圣不可侵犯。诚如汪永清所言,这个思想能够最终写入《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是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
对“非典”的反思,集中到一个疑问上一如果说隐恶扬善是人的天性,隐瞒人为责任事故还尚可理解,对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灾害,又有什么必要隐瞒呢?应该为那场公共卫生事件负责的本来只有“SARS”病毒,何必硬要替它扛起责任?
这个疑惑可能需要到我们民族文化的深处去寻找答案。传统上,多数中国人不信宗教,却对大自然一直充满敬畏之心。在重要的节日,人们总是小心翼翼“讨口彩”,防止“不吉利”的话说出口,总是相信违悖道德信条的人会遭“天打雷劈”。
相信人的行为与自然现象之间存在某种神秘联系、对不能理解的事物设置种种的禁忌,这种“前现代”态度,是初民的常态,并非中国人的专利。中华文化在这个问题上的特殊性在于,西汉时期,有一位儒生董仲舒发明了“天人感应”学说。他把天灾与人君的品行联系起来,如果君王的道德修养不到家,自然界将做出“秋多电”、“春夏多暴雨”、“稼穑不成”等种种灾难性反应;假如实现了孔子描述的“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自然界则相应表现出“天为之下甘露,朱草生,醴泉出,风雨时,嘉禾兴,凤凰、麒麟游于郊”的和美景象。
这个学说既为封建王朝找到了最有说服力的统治合法性一在这个地处季风区的农业社会,有什么比风调雨顺更重要?又为人间找到消除灾害的办法。
只是,这么一来,自然灾害同时也成为封建年代人间的合法性危机。“万方有罪,罪在朕躬”,每一次自然灾难都是君王德行有亏的证据,帝王们怎能不喜好祥瑞,厌恶灾异。上有所好,下必甚焉,报喜不报忧成了体制性习惯。
董仲舒说不清楚人与自然的神秘联系究竟是怎么建立起来的,只能用诗人的想像和华美辞章代替逻辑推理。现代科学却能分清楚事实与愿望, 自然也许会因为人们乱砍滥伐、过度开发变得粗暴,却从来不会因为人类嘴上的语言和心中的愿望而改变,天地不仁,听不见人们的祷告。
自然力量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面对天灾,敬畏和祷告都没有意义,人只能认识它,进而征服它。沐浴在科学氛围中的现代人,破除了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神秘关系的迷信,能够用成熟和理智的态度面对自然灾害。现代人拥有了气象卫星、防洪枢纽、人工降雨设备这些防范天灾的工具;但也坦率地承认,很多天灾是目前的科学认识和技术手段无法克服的,只能做好预警和防范工作。
现代人不会荒谬到把灾害突发、疫病流行与人间社会的道德水平联系起来,但过往传统中那种以防范社会动荡为重,以受灾者的痛苦为轻,漠视乃至隐瞒受灾民众遭遇的习惯却未必能一下子革除。
隐瞒灾情的实质,是以保证大多数人生活稳定为名,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对他们的苦难漠然视之。这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下决心扭转这种灾难观。该法案起草人之一,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汪永清对媒体解读这部法案时说:“保护公民权利是任何一项立法都必须坚持的一个基本原则,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也不例外。我们有一个基本的认识,情况越紧急、情况越复杂,越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草案从头到尾都是按照这样的主题来展开的。”
以保护“多数人利益”为名,侵犯少数人、个别人的利益,是过去处理突发事件时经常出现的问题。这部法案用相当大的篇幅来制定措施,防止这种做法。
《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一次明确了突发性事件信息发布的程序,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责任首先在政府,信息不透明、甚至瞒报的责任都要由政府来承担。《突发事件应对法》颁行后,以任何借口妨碍突发事件信息发布、限制公民知情权,都将是违法行为。
即使情况紧急,灾难临头,政府也不能无所顾忌,它的行为也必须受到限制。这一思想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的一大亮点,法案规定,政府在采取应对突发事件措施的过程当中,要遵循比例原则。如果有多种手段可选择,政府要选择一种对老百姓的利益损害最小,最有利于保护老百姓权益的措施,否则就是违法。
法案同时规定,政府依法征用或者征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应给予合理补偿。突发事件应对结束以后,要根据情况,制定优惠的政策扶持突发事件发生地发展经济、恢复生产,要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有关救助、补偿、抚育、安置、心理干预等善后措施,尽快地恢复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抗灾救灾、处置突发事件时,整体利益固然重要,但公民个人利益同样神圣不可侵犯。诚如汪永清所言,这个思想能够最终写入《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是中国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