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预算法是关于财政资源的再分配之法,总体上是一种程序法,然而作为一个实体法传统的国家,我国预算法程序性品质缺乏,要实现我国预算法程序化建构就必须依赖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的导引。在预算法正当程序理念导引下,对预算法公众参与程序、政府预算编制程序、人大预算审批程序和预算执行监督程序的制度化建构与完善,是实现理念规范化和预算法治化双向互动的过程,更是达到个人利益、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分配的动态平衡与实质公平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