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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王先生是一家外企的高管,收入可观,条件相当不错。妻子小他10岁。2002年秋天,相识不到半年就结婚了。婚后,王先生便让妻子辞去了工作,一人承担起家庭的所有支出。由于工作原因,王先生经常出差,妻子就开始厌倦了无所事事,逛街消费的生活。妻子最终重拾旧爱,和前男友开始了地下情,经常在王先生出差的时候,与前男友住在一起。忙于工作的王先生却毫不知情,反倒因为自己工作忙碌,心存歉意,对于妻子呵护有加,百依百顺。
婚后一年妻子诞下一子。为此王先生非常高兴,对于妻儿更是疼爱有加。妻子感受到丈夫对他的爱,心中也曾有过一丝歉疚。但陷入地下情的自己,早已无法自拔。对于自己生下的孩子,也心有疑惑,不知道是自己丈夫的还是情人的。
王先生生怕妻子受累,请了两个保姆来照顾她和儿子。妻子以在家无所寄托,不想在家做全职妈妈为借口,便向王先生提出要自己创业,需要资金。王先生一口答应,全力支持妻子。几年来,王先生在妻子的身上投资了上百万元,从不过问妻子的所谓事业。最后上百万元的投资款,妻子告诉丈夫都亏了。王先生深爱妻子,信任妻子,从未有过任何怨言。事实上,除了经营不善,妻子还在地下情中花费巨大。王先生深爱儿子,儿子从幼儿园开始就进入寄宿制的国际学校上学。每年的学费、生活费、保险费就要近10万元。
就这样,日子也就相安无事的过了七八年。2010年一个偶然的机会,王先生出差回来,妻子不在家中,王先生在电脑中意外发现了妻子和情人的聊天记录。王先生看完聊天记录后,并未向妻子摊牌,但是王先生对妻子的忠贞产生了怀疑。私下里暗中调查,掌握了一些妻子和情人的婚外情证据。并且面对日益长大的儿子血缘也产生了怀疑,随即暗自委托进行了亲子鉴定。经鉴定,证实儿子确实不是自己的亲生。
王先生,遭受到五雷轰顶似的打击,几乎崩溃。愤怒的王先生找到了律师,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除了财产上的主张之外,张先生特别要求妻子赔偿多年来对孩子的抚养费以及造成的精神损失抚慰金,理由很简单,在这个孩子身上,几年来的抚养费用已经好几十万,并且还不包括他带他出国旅游等等费用,因为孩子非他所生,所以他一定要追回妻子的这一笔“孽债”。
法律分析:
作为本案的受害者王先生,他是否能够在和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要回在孩子身上花去的几十万的抚养费呢?对于妻子的背叛,所带给王先生的精神伤害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呢?妻子是否还可以分到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呢?对这个孩子,王先生倾注了父爱,那孩子到底归谁抚养呢?
在本案中,妻子虽然背叛了丈夫,但是婚后所得的财产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依法分割。
王先生在不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代他人履行了抚养义务,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获得赔偿。其要求妻子和他人赔偿孩子抚养费损失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可是损失的范围,则是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标准,酌情确定。因此对于王先生的几十万的抚养费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对妻子的背叛行为,王先生提出精神赔偿,条件是王先生必须能够证明妻子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本案中的王先生,只能证明妻子的偷情事实,却不能证明妻子与人同居的法定过错,便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案例的当事人,由于收集和掌握这些证据非常困难,而在诉讼中,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类似的案例非常之多。法律的完善可能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本案的王先生,处事冷静,不露声色,暗中收集到妻子的证据,是明智之举。很多当事人怀疑配偶出轨,就大吵大闹,只会适得其反,激化矛盾,把自己放在了被动的位置上。在这点上,是需要大家引以为戒的。
对孩子,由于是血缘关系,其亲生父母自然是其法定监护人。所以王先生也是无法取得对孩子的抚养权的。王先生在孩子身上倾注的钱财、感情、心血,都将付之东流。对于王先生的遭遇,律师深表同情。
(摘自《现代家庭》)
王先生是一家外企的高管,收入可观,条件相当不错。妻子小他10岁。2002年秋天,相识不到半年就结婚了。婚后,王先生便让妻子辞去了工作,一人承担起家庭的所有支出。由于工作原因,王先生经常出差,妻子就开始厌倦了无所事事,逛街消费的生活。妻子最终重拾旧爱,和前男友开始了地下情,经常在王先生出差的时候,与前男友住在一起。忙于工作的王先生却毫不知情,反倒因为自己工作忙碌,心存歉意,对于妻子呵护有加,百依百顺。
婚后一年妻子诞下一子。为此王先生非常高兴,对于妻儿更是疼爱有加。妻子感受到丈夫对他的爱,心中也曾有过一丝歉疚。但陷入地下情的自己,早已无法自拔。对于自己生下的孩子,也心有疑惑,不知道是自己丈夫的还是情人的。
王先生生怕妻子受累,请了两个保姆来照顾她和儿子。妻子以在家无所寄托,不想在家做全职妈妈为借口,便向王先生提出要自己创业,需要资金。王先生一口答应,全力支持妻子。几年来,王先生在妻子的身上投资了上百万元,从不过问妻子的所谓事业。最后上百万元的投资款,妻子告诉丈夫都亏了。王先生深爱妻子,信任妻子,从未有过任何怨言。事实上,除了经营不善,妻子还在地下情中花费巨大。王先生深爱儿子,儿子从幼儿园开始就进入寄宿制的国际学校上学。每年的学费、生活费、保险费就要近10万元。
就这样,日子也就相安无事的过了七八年。2010年一个偶然的机会,王先生出差回来,妻子不在家中,王先生在电脑中意外发现了妻子和情人的聊天记录。王先生看完聊天记录后,并未向妻子摊牌,但是王先生对妻子的忠贞产生了怀疑。私下里暗中调查,掌握了一些妻子和情人的婚外情证据。并且面对日益长大的儿子血缘也产生了怀疑,随即暗自委托进行了亲子鉴定。经鉴定,证实儿子确实不是自己的亲生。
王先生,遭受到五雷轰顶似的打击,几乎崩溃。愤怒的王先生找到了律师,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除了财产上的主张之外,张先生特别要求妻子赔偿多年来对孩子的抚养费以及造成的精神损失抚慰金,理由很简单,在这个孩子身上,几年来的抚养费用已经好几十万,并且还不包括他带他出国旅游等等费用,因为孩子非他所生,所以他一定要追回妻子的这一笔“孽债”。
法律分析:
作为本案的受害者王先生,他是否能够在和妻子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要回在孩子身上花去的几十万的抚养费呢?对于妻子的背叛,所带给王先生的精神伤害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呢?妻子是否还可以分到王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呢?对这个孩子,王先生倾注了父爱,那孩子到底归谁抚养呢?
在本案中,妻子虽然背叛了丈夫,但是婚后所得的财产仍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需要依法分割。
王先生在不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代他人履行了抚养义务,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获得赔偿。其要求妻子和他人赔偿孩子抚养费损失的请求法院应予以支持。可是损失的范围,则是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标准,酌情确定。因此对于王先生的几十万的抚养费是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的。
对妻子的背叛行为,王先生提出精神赔偿,条件是王先生必须能够证明妻子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本案中的王先生,只能证明妻子的偷情事实,却不能证明妻子与人同居的法定过错,便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案例的当事人,由于收集和掌握这些证据非常困难,而在诉讼中,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类似的案例非常之多。法律的完善可能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本案的王先生,处事冷静,不露声色,暗中收集到妻子的证据,是明智之举。很多当事人怀疑配偶出轨,就大吵大闹,只会适得其反,激化矛盾,把自己放在了被动的位置上。在这点上,是需要大家引以为戒的。
对孩子,由于是血缘关系,其亲生父母自然是其法定监护人。所以王先生也是无法取得对孩子的抚养权的。王先生在孩子身上倾注的钱财、感情、心血,都将付之东流。对于王先生的遭遇,律师深表同情。
(摘自《现代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