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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后,我国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不断发展深入,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出现了许多失败的事例,因此,相关人员需要对我国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进行反思。本文对兰州水质污染事件进行了分析,发现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中出现一个严重问题,即政府在公共事业民营化中责任的缺失,因此本文将围绕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中政府责任缺失的原因以及改进思路进行分析。
[关键词]公共事业;民营化;政府责任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117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2
0 引 言
20世纪70年代,新公共管理理论兴起,西方发达国家开始进行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涉及公共事业的多个领域,包括公共交通、自来水、电信、电力等方面。这些发达国家通过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减轻了财政压力、促进了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提高以及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我国也顺应时代潮流,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了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在我国的民营化改革中,虽然通过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极大的提高了公共事业的管理经营效率,维护了社会公民的利益,但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在十堰公交车罢工、兰州水质污染等改革失败案例中,反映了政府在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中没有做到位、責任缺失。
1 我国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发展过程
1.1 发展过程
在发展初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完全垄断了公共事业的经营管理,即直接投资、制定战略、干预经营,且亏损由政府完全承担,在这样的经济体制下,公共事业的经营管理逐渐出现公共产品供给不及时、公共服务质量下降,损害了公民利益,政府自身的形象也受到了影响。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政府垄断公共事业的经营管理方式逐渐不适应经济的发展,发展非公有经济、进行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等改革措施逐渐被公众所倡导。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在部分城市进行了民营化改革试点,进行了民营化改革的探索,但还未形成正式的民营化改革。在2000年后,逐渐出台的相关政策刺激了公共事业民营化的改革,肯定了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下公用事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的条件日渐成熟。
1.2 案例——兰州水质污染事件
2014年4月10日17时,兰州水质污染事件爆发,出厂水苯含量超标,引起了兰州市市民的恐慌,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调查显示,导致此次水质污染事件的责任人是兰州市威立雅水务公司,该公司未及时对自来水进行检验,导致自来水受到了以前工厂遗留废弃物的污染,政府也没有对自来水的供应进行监督检验。威立雅水务公司于2007年1月以出价17.1亿元、股权净值3.6倍的价格,溢价收购兰州市自来水公司45%的股份,同时获得了兰州自来水30年的经营权,形成了高溢价收购的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模式。此前兰州市自来水公司发展情况不容乐观,出现了亏损的情况,且自来水供应管道年久失修,老化严重,经常出现管道漏水事件,影响了公民的日常生活。
2 我国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过程中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
2.1 未建立起配套的法律法规
我国没有制定出系统的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民营化改革的实际操作情况看,一般都是先进行改革,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后再进行立法完善,边实践边立法。这会导致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中缺乏系统、完善的制度指引,各地进行改革时也是自行其是。兰州水质污染事件中,兰州市政府进行自来水供应民营化改革政策合法性有待考究,选择与威立雅水务公司进行合作也缺乏明确的选择标准,改革后,政府与威立雅水务公司之间的责任与义务没有明确界限,造成在改革后存在着许多“灰色地带”,善后事情也没有处理好。
2.2 引入不完全的市场竞争机制
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后会存在市场竞争不完全的现象,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常常由一家或两家公司所垄断,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容易受到垄断,损害了公共利益。政府往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企业,获取在某项公共事业的特许经营权,价高者得之,例如威立雅水务公司以17.1亿高价获取了兰州市自来水供应的特许经营权,一家独大,缺乏竞争对手。在市场竞争不完全的情况下,会造成公共服务质量的下降,公共产品价格的提高,损害公共利益。
2.3 缺乏对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的正确认识
政府往往在相关的公共事业进行了民营化后便撒手不管,没有妥善处理好民营化改革中的各项衔接性问题,如相关的人员安排、原有生产计划等。民营化改革不是责任的市场化,而是所有权的市场化。从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和十堰市公交车停运事件可以发现,政府在进行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中,往往都是为了“甩掉”一个“烂包袱”,减轻自己的财政负担。
2.4 监督不力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存在着监督不力的现象,如缺乏专业的监督机构和公众参与机制,且参与渠道狭窄。政府本身对民营化改革缺乏必要的监督,没有倡导第三方的监督机构和民众进行监督。在兰州水质污染事件中,政府在进行自来水供应民营化后,没有对兰州水质进行相应的监管,使在事件中,水质污染发生了很长时间后才得知情况,致使污染范围扩大。
3 我国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中政府责任建立的改进思路
3.1 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促进政府规制建设
政府应以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对改革的实施步骤、权责的分配和市场的结构等进行合理规定,做好法制层面的建设,让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有法可依。抓紧修改和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自来水、电信、电力等方面的法规政策,明确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范围,建立公用事业民营化后提供服务的标准,制定出过渡政策以妥善处理好相关工作人员、政府对民营化后公共事业进行监管的问题,为公共事业民营化的广泛开展提供制度保证。
3.2 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多方参与竞争
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中,政府要提倡多方参与,以公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公正的特许经营制度为基石,形成公共事业市场竞争的氛围,从而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在公开招标时,不应只是价高者得,不应将特许经营权给某一家企业,可以考虑2~3家企业,在平等的市场竞争机制中,多方参与,刺激各方进行公共事业技术的更新、完善公共服务的质量、防止出现高溢价招标模式。
3.3 正确认识自己的角色,承担责任
公共事业民营化中离不开政府的监管,政府要有着正确的民营化意识,充分认识到民营化是在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更完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不是为了丢掉“烂包袱”才进行民营化改革的。政府可以在改革前进行社会公示,让公众做好心理准备,而不是突然进行改革;在改革中要妥善处理好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问题,进行平稳过渡;在改革后认真履行相关的合同,实时进行监管,保障公众的利益。
3.4 建设内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信息公开
在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中,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公共事业的监管,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另一方面,政府要积极引进社会监督,形成完善的第三方监督机制,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对改革进行监管。在信息公开方面,政府应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公布相关信息,让公众了解某项改革,也要广泛收集公民的意见,并进行回复。
4 结 语
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是必要的,但过程是漫长曲折的,我国在经历了30多年的民营化改革后,结果有好有坏,相关人员应从中吸取教训。而政府作为改革活动的促成者,必须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促进配套法律法规的健全、加强监督、引导第三方监督、定位好自己的角色,认识到改革是为了让公共事业更好的发展,更好地为公民服务。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文洁.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规制改革[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1).
[2]陈明.中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3]王俊豪,蒋晓青.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负面效应及其对策[J].财经问题研究,2011(9).
[关键词]公共事业;民营化;政府责任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8.117
[中图分类号]D63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8-0-02
0 引 言
20世纪70年代,新公共管理理论兴起,西方发达国家开始进行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涉及公共事业的多个领域,包括公共交通、自来水、电信、电力等方面。这些发达国家通过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减轻了财政压力、促进了公共产品供给效率的提高以及公共服务质量的提升。我国也顺应时代潮流,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了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在我国的民营化改革中,虽然通过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极大的提高了公共事业的管理经营效率,维护了社会公民的利益,但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在十堰公交车罢工、兰州水质污染等改革失败案例中,反映了政府在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中没有做到位、責任缺失。
1 我国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发展过程
1.1 发展过程
在发展初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完全垄断了公共事业的经营管理,即直接投资、制定战略、干预经营,且亏损由政府完全承担,在这样的经济体制下,公共事业的经营管理逐渐出现公共产品供给不及时、公共服务质量下降,损害了公民利益,政府自身的形象也受到了影响。改革开放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政府垄断公共事业的经营管理方式逐渐不适应经济的发展,发展非公有经济、进行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等改革措施逐渐被公众所倡导。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在部分城市进行了民营化改革试点,进行了民营化改革的探索,但还未形成正式的民营化改革。在2000年后,逐渐出台的相关政策刺激了公共事业民营化的改革,肯定了民营经济在市场经济下公用事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在政府政策的支持下,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的条件日渐成熟。
1.2 案例——兰州水质污染事件
2014年4月10日17时,兰州水质污染事件爆发,出厂水苯含量超标,引起了兰州市市民的恐慌,扰乱了社会正常的生活秩序。调查显示,导致此次水质污染事件的责任人是兰州市威立雅水务公司,该公司未及时对自来水进行检验,导致自来水受到了以前工厂遗留废弃物的污染,政府也没有对自来水的供应进行监督检验。威立雅水务公司于2007年1月以出价17.1亿元、股权净值3.6倍的价格,溢价收购兰州市自来水公司45%的股份,同时获得了兰州自来水30年的经营权,形成了高溢价收购的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模式。此前兰州市自来水公司发展情况不容乐观,出现了亏损的情况,且自来水供应管道年久失修,老化严重,经常出现管道漏水事件,影响了公民的日常生活。
2 我国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过程中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
2.1 未建立起配套的法律法规
我国没有制定出系统的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民营化改革的实际操作情况看,一般都是先进行改革,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后再进行立法完善,边实践边立法。这会导致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中缺乏系统、完善的制度指引,各地进行改革时也是自行其是。兰州水质污染事件中,兰州市政府进行自来水供应民营化改革政策合法性有待考究,选择与威立雅水务公司进行合作也缺乏明确的选择标准,改革后,政府与威立雅水务公司之间的责任与义务没有明确界限,造成在改革后存在着许多“灰色地带”,善后事情也没有处理好。
2.2 引入不完全的市场竞争机制
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后会存在市场竞争不完全的现象,公共产品与服务的供给常常由一家或两家公司所垄断,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价格容易受到垄断,损害了公共利益。政府往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企业,获取在某项公共事业的特许经营权,价高者得之,例如威立雅水务公司以17.1亿高价获取了兰州市自来水供应的特许经营权,一家独大,缺乏竞争对手。在市场竞争不完全的情况下,会造成公共服务质量的下降,公共产品价格的提高,损害公共利益。
2.3 缺乏对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的正确认识
政府往往在相关的公共事业进行了民营化后便撒手不管,没有妥善处理好民营化改革中的各项衔接性问题,如相关的人员安排、原有生产计划等。民营化改革不是责任的市场化,而是所有权的市场化。从兰州自来水污染事件和十堰市公交车停运事件可以发现,政府在进行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中,往往都是为了“甩掉”一个“烂包袱”,减轻自己的财政负担。
2.4 监督不力
目前,我国大多数的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存在着监督不力的现象,如缺乏专业的监督机构和公众参与机制,且参与渠道狭窄。政府本身对民营化改革缺乏必要的监督,没有倡导第三方的监督机构和民众进行监督。在兰州水质污染事件中,政府在进行自来水供应民营化后,没有对兰州水质进行相应的监管,使在事件中,水质污染发生了很长时间后才得知情况,致使污染范围扩大。
3 我国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中政府责任建立的改进思路
3.1 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促进政府规制建设
政府应以社会公众的根本利益为本,对改革的实施步骤、权责的分配和市场的结构等进行合理规定,做好法制层面的建设,让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有法可依。抓紧修改和制定城市公共交通、自来水、电信、电力等方面的法规政策,明确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范围,建立公用事业民营化后提供服务的标准,制定出过渡政策以妥善处理好相关工作人员、政府对民营化后公共事业进行监管的问题,为公共事业民营化的广泛开展提供制度保证。
3.2 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多方参与竞争
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中,政府要提倡多方参与,以公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公正的特许经营制度为基石,形成公共事业市场竞争的氛围,从而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价格机制。在公开招标时,不应只是价高者得,不应将特许经营权给某一家企业,可以考虑2~3家企业,在平等的市场竞争机制中,多方参与,刺激各方进行公共事业技术的更新、完善公共服务的质量、防止出现高溢价招标模式。
3.3 正确认识自己的角色,承担责任
公共事业民营化中离不开政府的监管,政府要有着正确的民营化意识,充分认识到民营化是在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好、更完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不是为了丢掉“烂包袱”才进行民营化改革的。政府可以在改革前进行社会公示,让公众做好心理准备,而不是突然进行改革;在改革中要妥善处理好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问题,进行平稳过渡;在改革后认真履行相关的合同,实时进行监管,保障公众的利益。
3.4 建设内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信息公开
在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中,一方面,政府要加强对公共事业的监管,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另一方面,政府要积极引进社会监督,形成完善的第三方监督机制,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对改革进行监管。在信息公开方面,政府应建立信息沟通渠道,及时公布相关信息,让公众了解某项改革,也要广泛收集公民的意见,并进行回复。
4 结 语
公共事业民营化改革是必要的,但过程是漫长曲折的,我国在经历了30多年的民营化改革后,结果有好有坏,相关人员应从中吸取教训。而政府作为改革活动的促成者,必须要承担相关的责任,促进配套法律法规的健全、加强监督、引导第三方监督、定位好自己的角色,认识到改革是为了让公共事业更好的发展,更好地为公民服务。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文洁.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与政府规制改革[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6(1).
[2]陈明.中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研究[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9.
[3]王俊豪,蒋晓青.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负面效应及其对策[J].财经问题研究,2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