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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发觉丈夫上网时很反常,便偷偷打开电脑上了他的QQ。一个网名叫“猫咪”的发来消息,上来就叫亲爱的。为了搞清楚她和丈夫的关系,我假装丈夫的身份跟她聊天,套她的话。没多一会,就被我套出来了。这个女人和丈夫果然有婚外情。事已至此,除了离婚,别无选择。请问,我把丈夫告上法庭,这QQ记录可以用作离婚证据吗?
读者 薛艳
薛艳读者:
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被法院采信,不能一概而论。就拿你这事来说,要通过QQ记录证明你丈夫有外遇,至少得有一个前提:你丈夫承认那QQ归他所有,由他使用。QQ没有实名制,QQ名五花八门,你丈夫一抵赖,你就得举出证据将你丈夫和那QQ之间画上等号,而这几乎是无法完成的任务。假使你丈夫承认与“猫咪”热聊的QQ的确属于他,也还不能说完成了举证任务,QQ聊天记录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上,毕竟不是白纸黑字,因此最好进行公证,证明这个QQ记录确实在网上客观存在。如果不能公证,可以采用截图方式,保持聊天记录最原始的状态,被采用的可能性会高一些。
作好前述工作,还不好说,因为,你丈夫很可能否认聊天记录欲证明的事实,而这只是一份孤证,而网络的特性决定了,QQ名很可能被他人盗用,QQ记录也很可能被修改,你丈夫的婚外情很可能停留在虚拟层面上。你不妨把心态放松一些,拿着QQ记录上法庭起诉离婚,静观丈夫回应,再作打算。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法官罗新祥
休息日应同事之约陪同客户游玩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我女儿赵某(23岁)在2012年6月大学毕业后即于6月30日与某建筑材料公司订立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销售部的销售员。在2012年11月11日星期天上午我女儿接到其销售部一名同事林某的电话,请她与林某一起陪同公司的一位大客户去登山游玩。在登山游玩过程中为躲避拥挤的游客我女儿不慎摔倒,头部摔破流血,被及时送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头部裂伤,左面部外伤,头部缝合了三针,住院8天,花费近万元,并遵医嘱在家休息10天后上班当我女儿要求单位按工伤待遇报销医疗费和按工伤支付工资时,单位领导却说,这不是接待你本人负责的客户时出的事,不能算工伤。因为我女儿特别喜欢地理和旅游且待人又特别热情,单位同事很喜欢找她一起陪同接待客户,因此销售部经理还在部里的会议上专门表扬过她,说她有同事之间互相帮助的大局观念。我认为,我女儿这是在为单位的工作中摔伤的。请问,像我女儿这种情况,休息日应同事之约陪同客户游玩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读者 胡永胜
胡永胜读者:
从你来信所介绍的情况看,可以认为你女儿是在为单位工作时摔伤,因而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标准计发她在住院和休息期间的医疗费和工资的。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了属于工伤和视为工伤的主要情形,第16条规定了不得认定工伤和视为工伤的几种情形。工伤其核心是因为职工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是为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的伤害;工伤不能包括故意违法犯罪行为和故意自残自杀行为。你女儿的工作是单位的销售员,而陪同客户是销售员的工作内容之一,尽管不是分配给你女儿由她直接接待的客户,但这也同样是为单位接待客户,更何况销售部经理还在部里的会议上表扬过你女儿,说你女儿“有同事之间互相帮助的大局观念,我们部里的同事都应当这么做”的话语。销售部经理是女儿的直接领导,你女儿所做的正是按领导的要求做的,她休息日应同事之约陪同客户游玩中摔伤完全可以认为是因工作原因摔伤的。再退一步说,即使领导没有说过上述话语,你女儿也是属于为单位的利益活动中受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你女儿可以找销售部经理一起去和单位主要领导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你女儿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工伤认定机构请求进行工伤认定,相信是会得到正确处理的。
福建省武夷学院律师周玉文
高速路肇事。应缴纳拖移费吗?
编辑同志:
2012年11月中旬一个雪天的傍晚,李某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因超车不当导致自己的货车车体滑移,将同路而行的一辆面包车撞翻,还引发后面驶来的两辆车连环肇事的恶果。李某在事故中严重受伤。后经他人报案,交警部门救助、处理时,将李某的肇事货车拖移到指定的修理店。事后,李某家人请求将车转移致另一维修点被拒绝。大约用时半个月事故处理完毕后,李某家人取车时,修理店要求支付事故现场拖移费、半月时间停放车辆费共计1250元。该收费合法吗?
读者 张颖
张颖读者:
该修理店收取的这两项费用均是违法的,应全额退还。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此外,该《通知》还规定: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本案,李某家人有权请求将自家货车转移致另一维修点,交警部门不应拒绝。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学友
被“拼租客”骚扰,受害邻居只能委曲求全吗?
编辑同志:
我们是同一个单元的小区业主。四个月前,三楼邻居潘某将其81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李某后,李某为转嫁租金,买来7张上下位床铺,放置在包括阳台、厨房在内的各个空间,找来13名打工仔与自己“拼租”,即共同负担房租、水电费和床铺购置费。由于人满为患。加之他们毫无节制,各种没有规律的频繁动静经常搅得我们不得安宁:同时集中用水用电,导致常常跳闸、断水;随意丢放垃圾,搞得到处一片脏乱差。严重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我们曾多次要求他们解散,但反被他们奚落:“我们出了钱,关你们什么事?”请问:我们真的就只有委曲求全吗?
读者 赵榕娟
赵榕娟读者:
你们有权要求解散“拼租客”。
一方面,本案拼租行为属违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本案14名“拼租客”的人均面积不足6平方米,已大大低于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7.5平方米的标准,且已占据包括阳台、厨房在内的各个空间,明显与之相违。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即李某未经潘某同意而转租,也违反了该规定。另一方面,本案拼租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从开始时起无效。正因为本案拼租行为所具有的上述违法性,决定了“拼租客”虽已支付租金等,但对你们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再一方面,本案拼租合同还侵犯了你们的相邻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鉴于本案“拼租客”的行为,已严重干扰你们生活,增加了安全隐患,恶化了小区环境,也就使得你们有权要求他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即将他们解散。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责编:米诺)
我发觉丈夫上网时很反常,便偷偷打开电脑上了他的QQ。一个网名叫“猫咪”的发来消息,上来就叫亲爱的。为了搞清楚她和丈夫的关系,我假装丈夫的身份跟她聊天,套她的话。没多一会,就被我套出来了。这个女人和丈夫果然有婚外情。事已至此,除了离婚,别无选择。请问,我把丈夫告上法庭,这QQ记录可以用作离婚证据吗?
读者 薛艳
薛艳读者:
QQ聊天记录能否作为有效证据被法院采信,不能一概而论。就拿你这事来说,要通过QQ记录证明你丈夫有外遇,至少得有一个前提:你丈夫承认那QQ归他所有,由他使用。QQ没有实名制,QQ名五花八门,你丈夫一抵赖,你就得举出证据将你丈夫和那QQ之间画上等号,而这几乎是无法完成的任务。假使你丈夫承认与“猫咪”热聊的QQ的确属于他,也还不能说完成了举证任务,QQ聊天记录存在于虚拟的网络上,毕竟不是白纸黑字,因此最好进行公证,证明这个QQ记录确实在网上客观存在。如果不能公证,可以采用截图方式,保持聊天记录最原始的状态,被采用的可能性会高一些。
作好前述工作,还不好说,因为,你丈夫很可能否认聊天记录欲证明的事实,而这只是一份孤证,而网络的特性决定了,QQ名很可能被他人盗用,QQ记录也很可能被修改,你丈夫的婚外情很可能停留在虚拟层面上。你不妨把心态放松一些,拿着QQ记录上法庭起诉离婚,静观丈夫回应,再作打算。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法院法官罗新祥
休息日应同事之约陪同客户游玩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编辑同志:
我女儿赵某(23岁)在2012年6月大学毕业后即于6月30日与某建筑材料公司订立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该公司销售部的销售员。在2012年11月11日星期天上午我女儿接到其销售部一名同事林某的电话,请她与林某一起陪同公司的一位大客户去登山游玩。在登山游玩过程中为躲避拥挤的游客我女儿不慎摔倒,头部摔破流血,被及时送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头部裂伤,左面部外伤,头部缝合了三针,住院8天,花费近万元,并遵医嘱在家休息10天后上班当我女儿要求单位按工伤待遇报销医疗费和按工伤支付工资时,单位领导却说,这不是接待你本人负责的客户时出的事,不能算工伤。因为我女儿特别喜欢地理和旅游且待人又特别热情,单位同事很喜欢找她一起陪同接待客户,因此销售部经理还在部里的会议上专门表扬过她,说她有同事之间互相帮助的大局观念。我认为,我女儿这是在为单位的工作中摔伤的。请问,像我女儿这种情况,休息日应同事之约陪同客户游玩摔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读者 胡永胜
胡永胜读者:
从你来信所介绍的情况看,可以认为你女儿是在为单位工作时摔伤,因而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按工伤标准计发她在住院和休息期间的医疗费和工资的。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了属于工伤和视为工伤的主要情形,第16条规定了不得认定工伤和视为工伤的几种情形。工伤其核心是因为职工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或者是为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受到的伤害;工伤不能包括故意违法犯罪行为和故意自残自杀行为。你女儿的工作是单位的销售员,而陪同客户是销售员的工作内容之一,尽管不是分配给你女儿由她直接接待的客户,但这也同样是为单位接待客户,更何况销售部经理还在部里的会议上表扬过你女儿,说你女儿“有同事之间互相帮助的大局观念,我们部里的同事都应当这么做”的话语。销售部经理是女儿的直接领导,你女儿所做的正是按领导的要求做的,她休息日应同事之约陪同客户游玩中摔伤完全可以认为是因工作原因摔伤的。再退一步说,即使领导没有说过上述话语,你女儿也是属于为单位的利益活动中受伤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你女儿可以找销售部经理一起去和单位主要领导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你女儿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工伤认定机构请求进行工伤认定,相信是会得到正确处理的。
福建省武夷学院律师周玉文
高速路肇事。应缴纳拖移费吗?
编辑同志:
2012年11月中旬一个雪天的傍晚,李某在高速公路行驶中因超车不当导致自己的货车车体滑移,将同路而行的一辆面包车撞翻,还引发后面驶来的两辆车连环肇事的恶果。李某在事故中严重受伤。后经他人报案,交警部门救助、处理时,将李某的肇事货车拖移到指定的修理店。事后,李某家人请求将车转移致另一维修点被拒绝。大约用时半个月事故处理完毕后,李某家人取车时,修理店要求支付事故现场拖移费、半月时间停放车辆费共计1250元。该收费合法吗?
读者 张颖
张颖读者:
该修理店收取的这两项费用均是违法的,应全额退还。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此外,该《通知》还规定: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本案,李某家人有权请求将自家货车转移致另一维修点,交警部门不应拒绝。
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杨学友
被“拼租客”骚扰,受害邻居只能委曲求全吗?
编辑同志:
我们是同一个单元的小区业主。四个月前,三楼邻居潘某将其81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李某后,李某为转嫁租金,买来7张上下位床铺,放置在包括阳台、厨房在内的各个空间,找来13名打工仔与自己“拼租”,即共同负担房租、水电费和床铺购置费。由于人满为患。加之他们毫无节制,各种没有规律的频繁动静经常搅得我们不得安宁:同时集中用水用电,导致常常跳闸、断水;随意丢放垃圾,搞得到处一片脏乱差。严重干扰了我们的正常生活。我们曾多次要求他们解散,但反被他们奚落:“我们出了钱,关你们什么事?”请问:我们真的就只有委曲求全吗?
读者 赵榕娟
赵榕娟读者:
你们有权要求解散“拼租客”。
一方面,本案拼租行为属违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本案14名“拼租客”的人均面积不足6平方米,已大大低于人均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7.5平方米的标准,且已占据包括阳台、厨房在内的各个空间,明显与之相违。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即李某未经潘某同意而转租,也违反了该规定。另一方面,本案拼租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从开始时起无效。正因为本案拼租行为所具有的上述违法性,决定了“拼租客”虽已支付租金等,但对你们并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再一方面,本案拼租合同还侵犯了你们的相邻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鉴于本案“拼租客”的行为,已严重干扰你们生活,增加了安全隐患,恶化了小区环境,也就使得你们有权要求他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即将他们解散。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责编:米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