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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的专业性、计划性和知识性决定了其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商事活动的营利性决定了交易安全和效率的重要性,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商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这一价值取向,外观主义不应局限在三方主体的交易关系这一框架之内,对原权利人的可归责性判断应当对传统的与因主义进行弱化,对相对人是否善意的评价也应综合考虑,趋于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