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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金融业综合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业务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实现业务多元化经营的金融制度,是金融机构的经营战略的选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推进,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已是一种全球性的趋势。
世界金融业经历了混业—分业—综合的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的发展。20世纪30 年代美国华尔街的股灾为这种金融业的兼业或交叉经营画上了句号。这场股灾直接导致了资本主义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经济危机,引发了美国乃至全球金融格局的变化。美国政府和金融当局将罪魁祸首归于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综合经营,由此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限制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随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70 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发展形势席卷全球,金融创新不断加强,严重影响了金融分业经营的效果,对金融业分业经营提出极大挑战。上世纪80 年代中期后,英国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进行了金融“大爆炸”( The Big Bang) 或大变革,纷纷走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道路。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同样经历了从混业经营(综合经营) 到分业经营的过程,现在处于分业经营和综合经营的十字路口。20 世纪90 年代初期,中国金融业处于混乱无序的混业经营状态。商业银行大都参股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旗下都开展了信托业务,银行业和证券业建立了模糊的综合经营的关系。各行业提出了全方位、多功能发展的口号,金融机构开始纷纷涉足不同行业,开展了初步的混业经营。由于当时金融机构的自律能力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金融业混业经营造成了金融业混乱,严重地扰乱了中国的金融秩序,对中国经济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中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金融机构经营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只要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利润差,金融机构就有进行不同金融业务交叉经营的动力,从而产生进行综合经营的内在需求。金融机构分业经营还是综合经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所产生的收益的比较。在初始状态下,金融机构A 实现分业经营,其利润率是R0 ;进行综合经营后,其经营业务扩展到N 个领域(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 ,其预期利润率为Re ,则R0 与N 个领域的预期利润率Re 差的积分,就是金融机构A 综合经营的机会成本,将机会成本定义为Le 。
L e =∫nl( R0 - Re) dn
如果金融机构A 处于行业生命周期的上升时期,其他领域处于行业生命周期的下降时期,金融机构A 就存在超额利润差,即R0 > Re 时,金融机构A 进行综合经营的机会成本增加,金融机构A 选择综合经营时利润将会降低,综合经营的动力不强,愿意选择分业经营。反之,如金融机构A 处于行业生命周期的下降时期,其它领域处于行业生命周期的上升时期,其他领域存在超额利润差,即R0 < Re 时,金融机构A 进行综合经营时的利润收益将会增加,愿意选择综合经营。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等收益率和市场机会是不断变化的。在一个阶段,此行业的收益率和市场机会看好,另一个阶段,另外行业的收益率和市场机会看好,行业的生命周期存在变化,加之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也随着自身发展历史的长短、内控机制、风险管理水平、社会经济环境、法规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以金融业就存在动态单一或交叉经营现象,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分业经营还是综合经营的不断变化。
三、中国金融综合经营的路径取向和对策建议
鉴于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金融市场有待完善,金融风险管理、内控机制和自律能力有待加强,金融监管能力不足,社会信用观念不强等具体情况,中国的金融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走一条渐进式的综合经营道路。
第一,法规、政策要先行。从1999 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 》第六条在原证券法内容“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的内容。
第二,要大力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三大监管部门已经确立了各自监管的“主监管制度”,即以银行为主体的集团以银监会监管为主,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的集团以证监会监管为主,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集团将以保监会监管为主,并明确了各监管机构的职能分工以及信息共享等框架,但总体来说,取得的进展仅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监管机构应有意识地进行制度建设。针对目前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情况,监管当局已组织了一个金融联席会议,进行综合信息的处理和沟通。
第三,金融机构要大力加强内控机制的建设和落实,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并根据行业自律的要求,借鉴境外先进金融机构风险控制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对现有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和抵抗风险的能力要进行全面测定,对资产质量高、经营管理水平好、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强的机构,可适当放宽其业务限制。
第四,在目前分业经营的状况下,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业、信托业等行业进行多层次的相互渗透和交叉经营。近几年来,我国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在资金和业务上已开始相互渗透,出现了“银证通”、银保合作。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规定托管基金;也可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如工行控股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建行控股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保险资金也已在规定的范围内涉足股票、债券及基金市场。
金融业综合经营是指金融机构同时经营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业务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实现业务多元化经营的金融制度,是金融机构的经营战略的选择。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推进,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已是一种全球性的趋势。
世界金融业经历了混业—分业—综合的否定之否定的螺旋式的发展。20世纪30 年代美国华尔街的股灾为这种金融业的兼业或交叉经营画上了句号。这场股灾直接导致了资本主义国家乃至整个世界经济危机,引发了美国乃至全球金融格局的变化。美国政府和金融当局将罪魁祸首归于银行业和证券业的综合经营,由此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限制商业银行与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融合,要求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随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70 年代以后,金融自由化和一体化发展形势席卷全球,金融创新不断加强,严重影响了金融分业经营的效果,对金融业分业经营提出极大挑战。上世纪80 年代中期后,英国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进行了金融“大爆炸”( The Big Bang) 或大变革,纷纷走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道路。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同样经历了从混业经营(综合经营) 到分业经营的过程,现在处于分业经营和综合经营的十字路口。20 世纪90 年代初期,中国金融业处于混乱无序的混业经营状态。商业银行大都参股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其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旗下都开展了信托业务,银行业和证券业建立了模糊的综合经营的关系。各行业提出了全方位、多功能发展的口号,金融机构开始纷纷涉足不同行业,开展了初步的混业经营。由于当时金融机构的自律能力和风险控制机制不健全,金融业混业经营造成了金融业混乱,严重地扰乱了中国的金融秩序,对中国经济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二、中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行业生命周期分析
金融机构经营要追求利润最大化,只要不同的金融业务存在利润差,金融机构就有进行不同金融业务交叉经营的动力,从而产生进行综合经营的内在需求。金融机构分业经营还是综合经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所产生的收益的比较。在初始状态下,金融机构A 实现分业经营,其利润率是R0 ;进行综合经营后,其经营业务扩展到N 个领域(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 ,其预期利润率为Re ,则R0 与N 个领域的预期利润率Re 差的积分,就是金融机构A 综合经营的机会成本,将机会成本定义为Le 。
L e =∫nl( R0 - Re) dn
如果金融机构A 处于行业生命周期的上升时期,其他领域处于行业生命周期的下降时期,金融机构A 就存在超额利润差,即R0 > Re 时,金融机构A 进行综合经营的机会成本增加,金融机构A 选择综合经营时利润将会降低,综合经营的动力不强,愿意选择分业经营。反之,如金融机构A 处于行业生命周期的下降时期,其它领域处于行业生命周期的上升时期,其他领域存在超额利润差,即R0 < Re 时,金融机构A 进行综合经营时的利润收益将会增加,愿意选择综合经营。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等收益率和市场机会是不断变化的。在一个阶段,此行业的收益率和市场机会看好,另一个阶段,另外行业的收益率和市场机会看好,行业的生命周期存在变化,加之金融机构的竞争能力也随着自身发展历史的长短、内控机制、风险管理水平、社会经济环境、法规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以金融业就存在动态单一或交叉经营现象,这就造成了金融机构分业经营还是综合经营的不断变化。
三、中国金融综合经营的路径取向和对策建议
鉴于目前中国正处于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金融市场有待完善,金融风险管理、内控机制和自律能力有待加强,金融监管能力不足,社会信用观念不强等具体情况,中国的金融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必须结合中国的实际,走一条渐进式的综合经营道路。
第一,法规、政策要先行。从1999 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 》第六条在原证券法内容“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的基础上,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除外”的内容。
第二,要大力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三大监管部门已经确立了各自监管的“主监管制度”,即以银行为主体的集团以银监会监管为主,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的集团以证监会监管为主,以保险公司为主体的集团将以保监会监管为主,并明确了各监管机构的职能分工以及信息共享等框架,但总体来说,取得的进展仅仅处在原则性框架层面,监管机构应有意识地进行制度建设。针对目前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情况,监管当局已组织了一个金融联席会议,进行综合信息的处理和沟通。
第三,金融机构要大力加强内控机制的建设和落实,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系统,并根据行业自律的要求,借鉴境外先进金融机构风险控制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对现有金融机构资产质量和抵抗风险的能力要进行全面测定,对资产质量高、经营管理水平好、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强的机构,可适当放宽其业务限制。
第四,在目前分业经营的状况下,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业、信托业等行业进行多层次的相互渗透和交叉经营。近几年来,我国证券业、保险业、银行业在资金和业务上已开始相互渗透,出现了“银证通”、银保合作。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规定托管基金;也可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商业银行可以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如工行控股的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建行控股的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等;保险资金也已在规定的范围内涉足股票、债券及基金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