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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發展,有必要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进行总结,理出成功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今后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税收制度 财政体制 研究方向
我国财政体制自1994年实行以分税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以来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特别是为了适应我们国家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朝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阔步前进这样一个时代背景的要求,有必要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进行总结,理出成功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今后努力的方向。
1 现行分税制的特点
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分税制的主要特点是:①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②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③税款收入归地方。我国实行的分税制不仅对地方政府财力没有影响,而且对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这是我国分税制与国外分税制最大的区别。
2 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1994年实施了税制改革,是我国税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作为财税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分税制改革”,更是凸显其积极的成效,新的税体运营制度的建立,受社会经济、政治、历史等方面的影响较大,它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息息相关,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分税制度相对完善,相比它们而言,我国的“分税制改革” 还存在着诸多弊端,有待我们认真加以改善。
2.1 分税不彻底
现行的分税制还不能从传统的税制模型中完全脱离出来,还存在着明显的旧体制痕迹,在分配格局方面,还沿用传统的分配方式,对地方政府既得利益部分搞基数返还,按比例分配增值税,这种分税制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因为它从本质上来说还是按税种划分收入,根本没有从传统的税制模型中分离出来。
2.2 税种划分未充分考虑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现行分税制对税收调控经济的意义考虑不到位,它只是在通过税收划分解决财政预算分配问题,主要考虑的还是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的分配与归属问题,工作根本就没有做到位,最明显的现象是,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划为地方税,这个税种关系的调整关系重大,应由中央政府来明确规划,而只是交给地方政府来粗略地执行,最后必将出现诸多地问题:①加剧了我国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我国目前发展总目标相违背,致使穷的地方更穷,富的地方更富;②会削减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力量,为中央政府统一执行税率的政策改革造成这样或那样的麻烦;③不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地方政府利益,使企业与政府的血缘关系更加明朗,不利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
2.3 难以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容易给两者之间的沟通形成一定的阻碍,新型的两级分税制,使省、市、县三级政府形成一个利益整体,而中央政府这时就显得被孤立在一旁,起不到宏观上调控的目的、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工作人员配备来看,省级财政厅主管领导往往兼任省地税局主管的职位,同时,在各个部门的工作配合上看,国税局很明显不如地税局有优势,这就导致了目前国税局工作难以处理、难以解决的局面的产生。
3 完善我国现行分税制模式的思考
3.1 确立科学的分税制模式
我国现行的非完全分税制模式是经济社会转型阶段的产物,就长远目标而言,完全分税制才是我国财税改革的科学与理想的模式,而要做到并实施这一科学模式,不仅需要一个相当的时间过程,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可在我国现行的非完全分税制模式基础上分两步进行:先实施非完全分税的分率制,即除按税种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固定收入外,仍保留有部分共享税,但可改原来的分成制为分率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同源课税,各自分率计征。
3.2 理顺税收管理权和税收征管关系
在税收征管关系上,①在政策上必须明确国税、地税两个系统的征管范围,避免相互交叉重叠和相互扯皮、拆台;②在操作上必须对两者进行协调,可建立协调机构、联席办公会制度、共同征税服务大厅以及采取联合执法行动等;③在司法上建立共同的税收执法保障体系,可在两者之间组建税务检察室、税务治安派出所、税务法庭和税务警察等。
3.3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种
税种划分依据可以以下原则:①政府职责。地方应该有自己的“当家”税种,来确保地方政府拥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真正达到分级预算、自主理财、自求平衡的基本要求。②受益范围。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消除各级政府对不同级别企业厚薄亲疏的心理,从而促进公平竞争,消除地方政府盲目投资和经济信息封锁与割据,促进统一市场体系和流通秩序的形成。实行属地管理政策,即按项目经营地的税收确认原则,以体现项目所在地的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与回报相一致的财权与事权统一原则。③财政需要。应把税源充足和集中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对于地方财政,虽然没有要求地方税收与本级财政支出百分百挂钩、自求平衡,但是地方税种和税收规模也不能太小,否则,如果地方政府财力过多依靠中央政府转移支付来提供,就必然会影响地方税体系的健全,增加资金上解下拨的不必要成本,造成地方乱花钱现象。
3.4 合理确定共享税分成比例
根据区域的社会事务及经济发展需求明确事权,实行与事权相配比的税收属地原则,按区域收入情况确定财力,测算共享税分成比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应实行不同地区不同共享税分成比例,取消体制缴补。共享税总分成比例=界定的事权/区域财力×100%。从而达到不仅是在增量上分成,而且也在存量上做彻彻底底的调整,中央的共享集中比例应常规下控制在50%左右,这样在一般情况就无需进行体制缴补。同时,分税比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应以3-7年或一届政府任期为一个调整周期。
3.5 加大清理力度,统一优惠政策
首先,要加大对税收返还、总部经济等优惠政策清理力度,该取消的取消,严肃查处,确实需要保留的,特别对引进外资,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应由中央统一研究出台更可操作的优惠政策。其次,要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彻底解决中央政策到地方被扭曲、篡改,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第三,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投资政策环境,最终形成任何一个企业到全国各地,该办的事情都有一样的效率和效果,就不会出现竞拉总部经济现象,剩下的只是靠服务来促进招商引资。
总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财税领域最重要的、最复杂的、涉及面最广的一项工程,不同国家、不同阶段均有不同做法,不同的专家学者及富有实践经验的领导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千秋。希望本次调研报告能为有关职能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参考文献:
[1]李涛.“上半年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增三成”.《中国税务报》,2003年7月29日第1版.
[2]Z·林均著.《中国税制改革发展动态:挑战与机遇》(陈小梅、卫丽春译),《税收译丛》,2001年第5期.
关键词:税收制度 财政体制 研究方向
我国财政体制自1994年实行以分税制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以来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特别是为了适应我们国家正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朝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阔步前进这样一个时代背景的要求,有必要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财政体制进行总结,理出成功的经验,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今后努力的方向。
1 现行分税制的特点
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我国分税制的主要特点是:①按照税源大小划分税权,税源分散、收入零星、涉及面广的税种一般划归地方税,税源大而集中的税种一般划为中央税。②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权归地方。③税款收入归地方。我国实行的分税制不仅对地方政府财力没有影响,而且对地方政府的经济发展有促进作用。这是我国分税制与国外分税制最大的区别。
2 现行分税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1994年实施了税制改革,是我国税法制度的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作为财税体制改革重要组成部分的“分税制改革”,更是凸显其积极的成效,新的税体运营制度的建立,受社会经济、政治、历史等方面的影响较大,它与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息息相关,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分税制度相对完善,相比它们而言,我国的“分税制改革” 还存在着诸多弊端,有待我们认真加以改善。
2.1 分税不彻底
现行的分税制还不能从传统的税制模型中完全脱离出来,还存在着明显的旧体制痕迹,在分配格局方面,还沿用传统的分配方式,对地方政府既得利益部分搞基数返还,按比例分配增值税,这种分税制算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分税制,因为它从本质上来说还是按税种划分收入,根本没有从传统的税制模型中分离出来。
2.2 税种划分未充分考虑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
现行分税制对税收调控经济的意义考虑不到位,它只是在通过税收划分解决财政预算分配问题,主要考虑的还是税收收入在各级政府财政之间的分配与归属问题,工作根本就没有做到位,最明显的现象是,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划为地方税,这个税种关系的调整关系重大,应由中央政府来明确规划,而只是交给地方政府来粗略地执行,最后必将出现诸多地问题:①加剧了我国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与我国目前发展总目标相违背,致使穷的地方更穷,富的地方更富;②会削减中央政府宏观调控的力量,为中央政府统一执行税率的政策改革造成这样或那样的麻烦;③不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强化地方政府利益,使企业与政府的血缘关系更加明朗,不利于建立符合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
2.3 难以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容易给两者之间的沟通形成一定的阻碍,新型的两级分税制,使省、市、县三级政府形成一个利益整体,而中央政府这时就显得被孤立在一旁,起不到宏观上调控的目的、从两套税务机构分设后工作人员配备来看,省级财政厅主管领导往往兼任省地税局主管的职位,同时,在各个部门的工作配合上看,国税局很明显不如地税局有优势,这就导致了目前国税局工作难以处理、难以解决的局面的产生。
3 完善我国现行分税制模式的思考
3.1 确立科学的分税制模式
我国现行的非完全分税制模式是经济社会转型阶段的产物,就长远目标而言,完全分税制才是我国财税改革的科学与理想的模式,而要做到并实施这一科学模式,不仅需要一个相当的时间过程,也不可能一步到位。因此可在我国现行的非完全分税制模式基础上分两步进行:先实施非完全分税的分率制,即除按税种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固定收入外,仍保留有部分共享税,但可改原来的分成制为分率制,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同源课税,各自分率计征。
3.2 理顺税收管理权和税收征管关系
在税收征管关系上,①在政策上必须明确国税、地税两个系统的征管范围,避免相互交叉重叠和相互扯皮、拆台;②在操作上必须对两者进行协调,可建立协调机构、联席办公会制度、共同征税服务大厅以及采取联合执法行动等;③在司法上建立共同的税收执法保障体系,可在两者之间组建税务检察室、税务治安派出所、税务法庭和税务警察等。
3.3 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税种
税种划分依据可以以下原则:①政府职责。地方应该有自己的“当家”税种,来确保地方政府拥有稳定可靠的收入来源,真正达到分级预算、自主理财、自求平衡的基本要求。②受益范围。打破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消除各级政府对不同级别企业厚薄亲疏的心理,从而促进公平竞争,消除地方政府盲目投资和经济信息封锁与割据,促进统一市场体系和流通秩序的形成。实行属地管理政策,即按项目经营地的税收确认原则,以体现项目所在地的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与回报相一致的财权与事权统一原则。③财政需要。应把税源充足和集中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对于地方财政,虽然没有要求地方税收与本级财政支出百分百挂钩、自求平衡,但是地方税种和税收规模也不能太小,否则,如果地方政府财力过多依靠中央政府转移支付来提供,就必然会影响地方税体系的健全,增加资金上解下拨的不必要成本,造成地方乱花钱现象。
3.4 合理确定共享税分成比例
根据区域的社会事务及经济发展需求明确事权,实行与事权相配比的税收属地原则,按区域收入情况确定财力,测算共享税分成比例,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应实行不同地区不同共享税分成比例,取消体制缴补。共享税总分成比例=界定的事权/区域财力×100%。从而达到不仅是在增量上分成,而且也在存量上做彻彻底底的调整,中央的共享集中比例应常规下控制在50%左右,这样在一般情况就无需进行体制缴补。同时,分税比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应以3-7年或一届政府任期为一个调整周期。
3.5 加大清理力度,统一优惠政策
首先,要加大对税收返还、总部经济等优惠政策清理力度,该取消的取消,严肃查处,确实需要保留的,特别对引进外资,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应由中央统一研究出台更可操作的优惠政策。其次,要加强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彻底解决中央政策到地方被扭曲、篡改,或执行不到位的问题。第三,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投资政策环境,最终形成任何一个企业到全国各地,该办的事情都有一样的效率和效果,就不会出现竞拉总部经济现象,剩下的只是靠服务来促进招商引资。
总之,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是财税领域最重要的、最复杂的、涉及面最广的一项工程,不同国家、不同阶段均有不同做法,不同的专家学者及富有实践经验的领导也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有千秋。希望本次调研报告能为有关职能部门决策提供参考和依据。
参考文献:
[1]李涛.“上半年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增三成”.《中国税务报》,2003年7月29日第1版.
[2]Z·林均著.《中国税制改革发展动态:挑战与机遇》(陈小梅、卫丽春译),《税收译丛》,2001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