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刑事诉讼事实认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刑事实体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目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自愿供述作为事实发现的前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会放弃举证、质证等重要诉讼权利;但应防止“唯供述”的事实认定倾向.认罪认罚事实认定是主客观认识相一致的结果,没有改变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因此也没有放弃对事实“求真”的追求.自愿供述具有不确定性,出于对事实认定者主观恣意规制和统一证明标准下效率、可操作性的考量,认罪认罚的事实认定既需要获得足够的证据支持和程序保障,也需要从自愿供述获得正当且可接受的裁判事实,遵循
【机 构】
:
西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西安710129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诉讼事实认定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刑事实体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双重目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自愿供述作为事实发现的前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会放弃举证、质证等重要诉讼权利;但应防止“唯供述”的事实认定倾向.认罪认罚事实认定是主客观认识相一致的结果,没有改变刑事诉讼法的证明标准,因此也没有放弃对事实“求真”的追求.自愿供述具有不确定性,出于对事实认定者主观恣意规制和统一证明标准下效率、可操作性的考量,认罪认罚的事实认定既需要获得足够的证据支持和程序保障,也需要从自愿供述获得正当且可接受的裁判事实,遵循主客观相结合的“由供到证”认定事实进路.需要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保障辩护权,加强公检法事实认定相衔接,保障以审判为中心的事实认定,防止事实认定错误.
其他文献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回望百年党史,中国共产党的主要创始人李大钊,把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应用于中国实践,聚焦“为什么建党、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等问题,形成了李大钊建党思想。李大钊建党思想有着深厚的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历史逻辑,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时代价值。
商标反向混淆的特殊性导致现有的金钱赔偿计算方式均存在一定障碍,以权利人损失计算则导致赔偿不足,以被告获利计算又会导致过度赔偿,许可费合理倍数、法定赔偿、惩罚性赔偿又缺乏具体的适用标准。对在先商标的救济应当以其使用程度作为基本遵循,对于完全未使用的在先商标,金钱赔偿并无必要。对于已经使用的在先商标,补偿性赔偿应当以许可费的合理倍数加以确定,以商品类型寻找许可费基数的参照标准,并以侵权人的主观状态确定合理倍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则要充分考虑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并非是不可或缺的救济手段。法定赔偿可以借鉴美国纠正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或“协议”)第23条是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保护的特别条款。根据该条规定,不论是将含有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的名称作为商标注册,还是将含有地理标志的描述标示在商品上,都是对商品来源的虚假表示,不论是否误导公众,只要非来源于地理标志标记地域,即可规制。我国《商标法》第16条并没有关于葡萄酒、烈酒地理标志特殊保护的规定。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9条和第12条的规定也与《TRIPS协议》第23条的特殊保护有本质差别,
评估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有助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对经济增长、社会福祉、技术进步也有所裨益。作为新时代发展的需要,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逐渐显现,但与此同时,我国现有知识产权保护评估指标体系与有效评估知识产权实际发展水平之间还存在明显差距。在我国缺乏比较成熟统一的指标体系构建经验的情况下,通过整理、总结、分析不同机构、主体典型的域外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及体系,能够提炼出不同主体对知识产权保护内容关注的侧重点、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评估方法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评价标准,从指标体系的评价对象、指标选取、数据收集及
卫国战争期间,苏联政府一直保持着强大的政治宣传攻势,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反法西斯爱国主义宣传,鼓舞士气.其中,政治宣传画作为一种简洁直观、直击人心的宣传方式,在战争中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本文通过对解密的苏联历史档案资料、苏联重要报刊以及大量《塔斯之窗》文本的梳理和解读,力求客观再现《塔斯之窗》的宣传路径和宣传成效,借以一窥以《塔斯之窗》为代表的苏联政治宣传画在战时爱国主义宣传中的重要作用.以《塔斯之窗》及其所代表的苏维埃爱国主义在当今俄罗斯社会依然具有现实意义: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捍卫二战历史真相.
《商标法》第32条是否保护被动使用行为的争论由来已久,实践中对域外主体基于被动使用行为的主张亦缺乏统一的裁判模式.不同判决中采用的“否定式因素”及“肯定式因素”均有所不同.由于近年来商标地域性的弱化,以及司法政策打击恶意抢注的导向,对域外主体主张的判断应遵循“使用意图+原始使用行为+被动使用行为+建立对应关系”的裁判模式,即当域外主体具有将标识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意图并存在原始使用行为、经过第三方使用使相关公众建立起标识、商品及其来源之间的对应关系时,对其主张应予支持,以防止消费者混淆.除未注册商标外,商号、
《电子商务法》第18条第1款(定制搜索结果条款)规定的“个人特征”可划分为设备信息、服务记录、主体身份与行为偏好四类.依文义解释,针对上述特征定制搜索结果的电商均被要求提供自然结果选项,否则即产生法律责任,导致适用范围过宽的后果,有予以限制适用之必要.由目的解释出发,定制搜索结果条款的规范目的应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结合定制搜索结果的行为性质与特征,“合法权益”应指向消费者知情权与受尊重权.其他消费者权利因法律保护竞争秩序、促进社会整体福利而作用于消费者的反射利益则不应包括在内.若定制行为未侵害前述两种权
围绕同一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事实,刑法与民法之间的评价冲突难以消解,此时需要从刑民交叉回归到刑民分立,划定刑民各自规制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的相对性是违法判断相对性的基础内容,属于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论的共通部分,所以对侵占不法原因给付物的处理不应因违法判断的立场不同而有所差异.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要求给付物归受领人所有,在符合民事不法原因给付的场合,阻却侵占罪的成立,民法适用区间之外属于刑法的评价范围,对此需要对区分说予以修正.如果给付行为的不法程度较轻、给付尚未终局或者受领人的不法程度更高,受领人将给付
数字的神秘性作为传统法律的一个鲜明特征,主要来自“神秘数字”这一人类学的概念,根源于原始社会对时空的直观认知以及有限的计数能力,并通过集体无意识的文化导引机制,沉淀到法律文化的深层,在特定语境下影响着法律的废、改、立.而在现代化的浪潮之下,伴随着社会转型和法律制度变迁,法律中的数字出现了“去神秘化”的趋向,一定意义上促使现代法律成为具有量化功能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标准.这一趋向既是因为数字本身的祛魅,也与“自创生”法律系统的生成密切相关.正是以价值无涉的数字为基础元素,现代社会被逐渐纳入到了理性化计算的范畴,
向网络信息业者调取用户个人信息是当前刑事侦查取证的重要措施之一.其所具备的技术便宜性和规范便宜性使得调取措施呈现出扩张的趋势.但是,在“信息主体—网络信息业者—侦查机关”这一信息传递链条中存在两个层面的非自愿性,信息主体将个人信息提供给网络信息业者并不意味着放弃其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基于此,有必要对当前刑事侦查措施体系下对调取的任意性措施予以矫正,基于信息类型和来源对调取措施进行分层,并在保障信息主体知情权的基础上协调网络信息业者与侦查机关之间的信息调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