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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权限的确定原则上以争议标的额为标准,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作为对级别管辖补充和变量的管辖权转移,应取消管辖权向下转移,进一步完善将下级法院的管辖权转移给上级法院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而加大诉讼标的额以规避级别管辖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提出异议,案件应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上一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