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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有效机制、拓宽刑事立案监督知情渠道以强化立案监督的效力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法律监督规定的较为原则和滞后,导致有些法律规定在现实中难以操作,特别是刑事立案监督方面常常是处于被动监督和监督效果不尽人意的状况,本文尝试从分析刑事立案监督面临的困境原因入手,探讨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路径。
关键词:立案监督;路径
刑事立案监督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着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问题,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特别是随着监督的深入和发展,检察机关对实践中出现的立案监督案源少、纠正难、效果差等现象如何改观,值得我们深入的思考。
一、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现状
在侦查监督部门近年的工作和调研中我深切体会到,现阶段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已经到了一定的瓶颈阶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立案监督案源少且渠道不通畅。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渠道不畅通,严重阻碍了工作的展开,这可以说是阻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最大瓶颈。目前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主要有三方面的来源:其一是群众举报,主要是受害人向检察院控告,但这部分线索占的比例很小。有时,即便当事人知晓该项权利,法律也规定公安机关应将不立案理由通知控告人,但是对其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限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立案与否的知情权完全成了“遥不可知”的权利,更不可能向检察机关提出“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申诉。其二是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自己发现。其三是检察机关主动上门监督。最近几年有些检察机关开始“主动出击、上门监督”的尝试,但这种监督,首先需要检察机关内部领导的批准,而后还需要和行政执法机关多次联系,待对方“方便”时才能成行。因此对于检察机关这种“等米下锅”式的监督,效果可想而知。
二是立案监督案件压力大、纠正难。虽然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立案监督案件数量一直稳中有升,监督了一大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案件,但与监督数量大幅上升不相适应的是,立案监督案件的效果和质量并没有明显的提升。立案监督案件往往面临着极大的阻力,有时检察机关获取了相关线索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由于法律没有规定立案前的审查期限等,公安机关往往以案件正在初查为由来规避监督。即便监督立案了,公安机关消极应对、久拖不决的现象也十分严重。
三是立案监督只重数量,不重效果。在实践中我深切体会到,面对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和诉讼活动监督的强大呼声下,各地检察机关往往只注重监督数量的提升,而不关注监督的质量和效果。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为了提高立审监督数量,和公安机关协商、配合,要求公安机关将许多已经具备立案条件的案件“送给”其监督。
二、刑事立案监督现有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不愿监督的观念所限。一方面检察机关不愿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本身就容易造成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关系紧张,基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由于长期的工作往来,双方往往都非常熟悉,检察机关往往拉不开情面,“不好意思”去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不愿被监督,认为监督是对其工作的否认,很多地方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甚至认为一旦有被监督立案的是件极其不光彩的事情,因此想法设法加以阻止。
二是检察机关监督措施的有限。“没有强制力的法律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我国关于立案监督权的规定恰恰就如博登海默所说的那样,因为法律仅仅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接受监督的义务,对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案件必须立案,但是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任何的强制手段来保证该项权力的实现,对实践中出现的公安机关接受监督立案后,大量存在的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现象,检察机关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三是不合理的业务考核制度的制约。法治社会的一個重要特点就是对公权力的约束,现今这种约束越来越多的体现为对公权力机关的量化考核上。检察机关考核侦查监督部门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监督立案、监督撤案数,而公安机关考核刑事侦查部门的指标中又有被监督立案、撤案数。而业绩考核本身就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促使被考核机关严格执法,另一方面则由于不同部门考核指标的相互冲突等,为了各自的部门利益,各自权衡,以致为了完成考核指标而弄虚作假等,都是考核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的一些现象。检察机关的监督立案数和公安机关的被监督立案数本身就是一对不可协调的矛盾,虽然这是监督的自然结果,但是由于这种矛盾“伤害”了公安机关的业绩,也势必会带给立案监督工作很大的障碍。
三、刑事立案监督困境的破解路径
一是被动监督与主动监督相结合。为拓宽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检察机关要跳出书面审查的局限,主动出击,从内到外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网络。通过制定考核奖励机制,调动干警立案监督的积极性,改变单纯依靠当事人举报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方式,积极拓宽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如注意从群众举报中发现线索,从审查批捕中发现线索,从日常生活中发现线索等,畅通监督线索渠道。
二是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相结合。将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两大监督职能有效地结合起来,完善立案监督的跟踪监督机制。对犯罪嫌疑人在逃,且符合上网追逃条件的,及时跟踪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上网追逃。对立案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认真审查是否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需要追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加大追捕力度,力求达到监督实效。
三是一般监督与分类监督相结合。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同时,应对某些易于发现线索的犯罪类别进行梳理归纳,用分类监督的工作方法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如对侵财类案件,要注意发现是否有窝藏、转移、运输、销售赃物等犯罪行为;对提供场所类案件,要注意发现是否有容留犯罪案件的线索等。
四是立案监督与引导侦查相结合。对一些疑难复杂和涉及新罪名的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原因往往是对定罪有分歧。对这类案件,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从法律适用和证据的固定完善等方面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帮助完善证据,确保立案监督的案件能够诉得出判得下。
作者简介:
唐秋月,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助理。
关键词:立案监督;路径
刑事立案监督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着实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面临诸多问题,也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特别是随着监督的深入和发展,检察机关对实践中出现的立案监督案源少、纠正难、效果差等现象如何改观,值得我们深入的思考。
一、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现状
在侦查监督部门近年的工作和调研中我深切体会到,现阶段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已经到了一定的瓶颈阶段,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立案监督案源少且渠道不通畅。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渠道不畅通,严重阻碍了工作的展开,这可以说是阻碍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最大瓶颈。目前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主要有三方面的来源:其一是群众举报,主要是受害人向检察院控告,但这部分线索占的比例很小。有时,即便当事人知晓该项权利,法律也规定公安机关应将不立案理由通知控告人,但是对其履行告知义务的时限却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立案与否的知情权完全成了“遥不可知”的权利,更不可能向检察机关提出“应立案而不立案”的申诉。其二是检察院在审查案件的过程中自己发现。其三是检察机关主动上门监督。最近几年有些检察机关开始“主动出击、上门监督”的尝试,但这种监督,首先需要检察机关内部领导的批准,而后还需要和行政执法机关多次联系,待对方“方便”时才能成行。因此对于检察机关这种“等米下锅”式的监督,效果可想而知。
二是立案监督案件压力大、纠正难。虽然近年来,全国范围内立案监督案件数量一直稳中有升,监督了一大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案件,但与监督数量大幅上升不相适应的是,立案监督案件的效果和质量并没有明显的提升。立案监督案件往往面临着极大的阻力,有时检察机关获取了相关线索并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由于法律没有规定立案前的审查期限等,公安机关往往以案件正在初查为由来规避监督。即便监督立案了,公安机关消极应对、久拖不决的现象也十分严重。
三是立案监督只重数量,不重效果。在实践中我深切体会到,面对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和诉讼活动监督的强大呼声下,各地检察机关往往只注重监督数量的提升,而不关注监督的质量和效果。更有甚者,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为了提高立审监督数量,和公安机关协商、配合,要求公安机关将许多已经具备立案条件的案件“送给”其监督。
二、刑事立案监督现有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不愿监督的观念所限。一方面检察机关不愿监督,刑事立案监督本身就容易造成监督者和被监督者的关系紧张,基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由于长期的工作往来,双方往往都非常熟悉,检察机关往往拉不开情面,“不好意思”去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也不愿被监督,认为监督是对其工作的否认,很多地方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甚至认为一旦有被监督立案的是件极其不光彩的事情,因此想法设法加以阻止。
二是检察机关监督措施的有限。“没有强制力的法律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我国关于立案监督权的规定恰恰就如博登海默所说的那样,因为法律仅仅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接受监督的义务,对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的案件必须立案,但是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任何的强制手段来保证该项权力的实现,对实践中出现的公安机关接受监督立案后,大量存在的立而不侦、侦而不结等现象,检察机关缺乏有效的制约手段。
三是不合理的业务考核制度的制约。法治社会的一個重要特点就是对公权力的约束,现今这种约束越来越多的体现为对公权力机关的量化考核上。检察机关考核侦查监督部门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监督立案、监督撤案数,而公安机关考核刑事侦查部门的指标中又有被监督立案、撤案数。而业绩考核本身就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促使被考核机关严格执法,另一方面则由于不同部门考核指标的相互冲突等,为了各自的部门利益,各自权衡,以致为了完成考核指标而弄虚作假等,都是考核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的一些现象。检察机关的监督立案数和公安机关的被监督立案数本身就是一对不可协调的矛盾,虽然这是监督的自然结果,但是由于这种矛盾“伤害”了公安机关的业绩,也势必会带给立案监督工作很大的障碍。
三、刑事立案监督困境的破解路径
一是被动监督与主动监督相结合。为拓宽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渠道,检察机关要跳出书面审查的局限,主动出击,从内到外建立起有效的监督网络。通过制定考核奖励机制,调动干警立案监督的积极性,改变单纯依靠当事人举报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方式,积极拓宽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如注意从群众举报中发现线索,从审查批捕中发现线索,从日常生活中发现线索等,畅通监督线索渠道。
二是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相结合。将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两大监督职能有效地结合起来,完善立案监督的跟踪监督机制。对犯罪嫌疑人在逃,且符合上网追逃条件的,及时跟踪监督公安机关是否上网追逃。对立案后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认真审查是否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需要追捕的其他犯罪嫌疑人,加大追捕力度,力求达到监督实效。
三是一般监督与分类监督相结合。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中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的同时,应对某些易于发现线索的犯罪类别进行梳理归纳,用分类监督的工作方法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如对侵财类案件,要注意发现是否有窝藏、转移、运输、销售赃物等犯罪行为;对提供场所类案件,要注意发现是否有容留犯罪案件的线索等。
四是立案监督与引导侦查相结合。对一些疑难复杂和涉及新罪名的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原因往往是对定罪有分歧。对这类案件,在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从法律适用和证据的固定完善等方面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取证,帮助完善证据,确保立案监督的案件能够诉得出判得下。
作者简介:
唐秋月,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