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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这一特殊群体在我国劳动法体系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上存在较大的特殊性,地区差异明显。本文以上海市为例,对上海市退休人员用工关系进行研究,认为该用工关系应界定为特殊劳动关系,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修改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明确立法对退休人员特殊劳动关系的界定;以一般规定为原则,以地区特别规定为辅助,调整退休人员的再就业;设立弹性化的退休制度;对退休再就业人员采用更灵活的养老金领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