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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实是新闻的生命
新闻的关键在于真实。真实是新闻的最基本要求,新闻失实的存在不仅使群众受到欺骗,更对媒体的公信力产生巨大威胁。媒体的力量来自于社会的公信力也就是来源于真实的报道。无论媒体处于优势还是劣勢,其应遵循的第一准则都应是社会利益。真实的报道才能取得群众的信任。新闻中最大的忌讳便是虚假报道,一切的细节、数据、描述等,都不可有任何的失实。许多国家在制定新闻职业规范时,都将新闻的真实性放在最重要的地位,所以,坚持新闻真实,是我国新闻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新闻事业基本性质的要求,同时也是党领导下新闻工作长期形成的传统。但现今,部分记者在报道事件时往往道听途说、捕风捉影。不认真核实事实真相,缺失重视真实性的踏实作风,缺乏一名新闻工作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我们从近些年新闻报道的情况来看,产生失实报道的原因,不仅仅是职业道德缺失,更是因为法律上的不完善导致。
二、自媒体传播涉军信息的特点
1信息数量大
国家建设在近些年来取得了显著成就,公民对国家的建设发展关注度也逐渐提升。而作为国家保障的军队,因今年来的军改落实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公众所关注的对象。自媒体时代下,公众的言论自由限度很大,大家可以更加便捷的发布言论,形成舆论。
2传播速度快
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有权利去发布信息,所用周期短,平台多且开放灵活。网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信息,用户基数大,使得涉及军队信息的传播和扩散变得异常容易。同时,一旦形成一个舆论导向,便能以极快的速度形成舆论风暴。我们从传播学中的六度分隔理论可以得知,如果涉军舆情被传播,仅需六次即可被地球上的任何人接收。
3传播的发散性强
当前,我国还没有针对自媒体的专门新闻法规来对自媒体进行监督和规制,在很多情况下,同一信息在经过不同传播者的传播后,很容易发生事实的混淆甚至是扭曲。
三、涉军舆情报道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在许多较为开放的舆论环境中,如微博或弹幕网站中,常有利用历史虚无主义的观点去丑化英雄、否认我党我军在民族团结和独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的评论存在。从根本上可以发现,通过新媒体传播的涉军报道,一方面可以将我军在媒体面前树立出“威武之师、文明之师、正义之师”的正面形象,另一方面也有别有用心之人借某些事件恶意炒作。从内容上看,既有对我国建设与改革极度赞扬的正面信息,也有反映个别部队存在消极怠慢的负面信息,更有甚者恶意诋毁我军形象。有些不良媒体人为博关注,大量采用“标题党”的方式,对涉军事件的报道断章取义,大量使用煽情手法,引发公众的同情,甚至引发网民对现役军人的不满。
由于自媒体中时代缺乏传统媒体中的监督这一环节,一条信息在广泛的传播中会通过各种各样的传播途径,这便使得该条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发生变化,可预知性降低,从而提高信息传播中把控难度。涉军舆情中很容易出现一些不确定的小细节,引起突发舆论,也就是所谓的“蝴蝶效应”。一条随意的帖子发出就有可能引发一场舆论危机,这种复杂性增加了对涉军舆情发展管理的把控难度。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系统、完整的新闻法规。这不仅是法律上的一个缺失,也是社会中的一大遗憾。新闻法规的欠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形式上没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由国务院制定和公布。其次,在内容上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法规内容。如国家新闻机关的地位、权利及职责;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与公众的区别及关系;对新闻媒体工作者在违法违规中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等。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我国现行电视法律体系所普遍遵循的规范。该条例的产生标志着我国的广播电视行业进入到一个法制化的状态,对广播电视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该条例规定更多的是约束性条款,而在对广播电视机构的职权与职责方面以及对新闻媒体工作者的权利义务未做规定。因而导致机构职责不明,工作人员权利义务不清而不利于开展工作。
四、对涉军舆情报道完善的建议
在我国,对新闻的报道及发布主要是从禁止的角度加以规定,从《出版管理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中出现相关法条。法律中,“法无禁止即自由”我们可以得出,新闻传播活动的空间还很大。然而,如果从正面角度对新闻的传播加以授权性规定,我们很难做出合适尺度的约束。所以,如何按照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规制媒体报道新闻的法律范围,明确采访、报道、发布的尺度,都是在新闻立法中应着重权衡的。
新闻媒体一方面需要拓宽舆论监督的范围,另一方面却又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来规制媒体活动。上世纪50年代,党和国家在制定新闻政策时,确定了舆论监督的地位和具体实施办法。近年来,珠海、海南等地实施了舆论监督方法,以及安徽、重庆等地也实行了舆论监督政府职能部门的追查机制。但这些有效规制媒体活动的政策并没有得到更多的重视更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舆论监督被看做媒体的一种政治权力,其行为准则主要来源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政治言论和有关文件。在社会主义法治时代,舆论监督仅仅寻求政治上的支持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民主法律意识已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舆论监督的权限必须加以明确的法律化。
作者简介:
管晞羽(1995-),女,汉族,黑龙江双鸭山人,法学硕士,现就读于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杨莹莹(1993-),女,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法学硕士,现就读于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
新闻的关键在于真实。真实是新闻的最基本要求,新闻失实的存在不仅使群众受到欺骗,更对媒体的公信力产生巨大威胁。媒体的力量来自于社会的公信力也就是来源于真实的报道。无论媒体处于优势还是劣勢,其应遵循的第一准则都应是社会利益。真实的报道才能取得群众的信任。新闻中最大的忌讳便是虚假报道,一切的细节、数据、描述等,都不可有任何的失实。许多国家在制定新闻职业规范时,都将新闻的真实性放在最重要的地位,所以,坚持新闻真实,是我国新闻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新闻事业基本性质的要求,同时也是党领导下新闻工作长期形成的传统。但现今,部分记者在报道事件时往往道听途说、捕风捉影。不认真核实事实真相,缺失重视真实性的踏实作风,缺乏一名新闻工作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我们从近些年新闻报道的情况来看,产生失实报道的原因,不仅仅是职业道德缺失,更是因为法律上的不完善导致。
二、自媒体传播涉军信息的特点
1信息数量大
国家建设在近些年来取得了显著成就,公民对国家的建设发展关注度也逐渐提升。而作为国家保障的军队,因今年来的军改落实就自然而然地成为公众所关注的对象。自媒体时代下,公众的言论自由限度很大,大家可以更加便捷的发布言论,形成舆论。
2传播速度快
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有权利去发布信息,所用周期短,平台多且开放灵活。网民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获取信息,用户基数大,使得涉及军队信息的传播和扩散变得异常容易。同时,一旦形成一个舆论导向,便能以极快的速度形成舆论风暴。我们从传播学中的六度分隔理论可以得知,如果涉军舆情被传播,仅需六次即可被地球上的任何人接收。
3传播的发散性强
当前,我国还没有针对自媒体的专门新闻法规来对自媒体进行监督和规制,在很多情况下,同一信息在经过不同传播者的传播后,很容易发生事实的混淆甚至是扭曲。
三、涉军舆情报道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在许多较为开放的舆论环境中,如微博或弹幕网站中,常有利用历史虚无主义的观点去丑化英雄、否认我党我军在民族团结和独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的评论存在。从根本上可以发现,通过新媒体传播的涉军报道,一方面可以将我军在媒体面前树立出“威武之师、文明之师、正义之师”的正面形象,另一方面也有别有用心之人借某些事件恶意炒作。从内容上看,既有对我国建设与改革极度赞扬的正面信息,也有反映个别部队存在消极怠慢的负面信息,更有甚者恶意诋毁我军形象。有些不良媒体人为博关注,大量采用“标题党”的方式,对涉军事件的报道断章取义,大量使用煽情手法,引发公众的同情,甚至引发网民对现役军人的不满。
由于自媒体中时代缺乏传统媒体中的监督这一环节,一条信息在广泛的传播中会通过各种各样的传播途径,这便使得该条信息在传播过程中发生变化,可预知性降低,从而提高信息传播中把控难度。涉军舆情中很容易出现一些不确定的小细节,引起突发舆论,也就是所谓的“蝴蝶效应”。一条随意的帖子发出就有可能引发一场舆论危机,这种复杂性增加了对涉军舆情发展管理的把控难度。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出一部系统、完整的新闻法规。这不仅是法律上的一个缺失,也是社会中的一大遗憾。新闻法规的欠缺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形式上没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由国务院制定和公布。其次,在内容上找不到相应的法律法规内容。如国家新闻机关的地位、权利及职责;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与公众的区别及关系;对新闻媒体工作者在违法违规中失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等。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是我国现行电视法律体系所普遍遵循的规范。该条例的产生标志着我国的广播电视行业进入到一个法制化的状态,对广播电视业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该条例规定更多的是约束性条款,而在对广播电视机构的职权与职责方面以及对新闻媒体工作者的权利义务未做规定。因而导致机构职责不明,工作人员权利义务不清而不利于开展工作。
四、对涉军舆情报道完善的建议
在我国,对新闻的报道及发布主要是从禁止的角度加以规定,从《出版管理条例》等一些法律法规中出现相关法条。法律中,“法无禁止即自由”我们可以得出,新闻传播活动的空间还很大。然而,如果从正面角度对新闻的传播加以授权性规定,我们很难做出合适尺度的约束。所以,如何按照合理、合法的方式来规制媒体报道新闻的法律范围,明确采访、报道、发布的尺度,都是在新闻立法中应着重权衡的。
新闻媒体一方面需要拓宽舆论监督的范围,另一方面却又缺少必要的法律规范来规制媒体活动。上世纪50年代,党和国家在制定新闻政策时,确定了舆论监督的地位和具体实施办法。近年来,珠海、海南等地实施了舆论监督方法,以及安徽、重庆等地也实行了舆论监督政府职能部门的追查机制。但这些有效规制媒体活动的政策并没有得到更多的重视更没有上升到法律高度。舆论监督被看做媒体的一种政治权力,其行为准则主要来源于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政治言论和有关文件。在社会主义法治时代,舆论监督仅仅寻求政治上的支持和保护是远远不够的,民主法律意识已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舆论监督的权限必须加以明确的法律化。
作者简介:
管晞羽(1995-),女,汉族,黑龙江双鸭山人,法学硕士,现就读于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杨莹莹(1993-),女,汉族,河南省焦作市人,法学硕士,现就读于黑龙江大学,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作者单位:黑龙江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