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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纠纷调处是一项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任何一起山林权属的确认,都必须依照法律和政策的规定来确定。作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一、调处林权纠纷原则
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安定团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互谅互让、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注意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要立足于把争议解决在基层;要尊重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二、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开原市林权纠纷案件较多,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行分林到户,落实林业承包责任制,历史上山林权属不清的问题就突显出来;二是在历次林业改革工作中,由于乡(镇)村干部对林业政策掌握不准,林权划分、林业承包和林权登记等工作不细,形成了新的林权纠纷,三是一些工作人员处理林权纠纷工作不利造成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
三、调处林权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调处规定
处理林权纠纷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既要掌握林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又要掌握与林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物权法》、《合同法》、《土地法》、《民法》、《继承法》、《行政复议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信访条例》等,要了解掌握本地区林业体制和林权变化的历史情况。
调查处理林权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这是法律负于我们各级政府的职责,不能推而不管。
《辽宁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乡境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乡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县境内单位之间或者乡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县际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市际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四、林权纠纷调处案例剖析
1.案件起因
1988年12月,国营开原市八棵树林场与八棵树镇A村民委员会因山林权属纠纷,签订了一份山林权属《协议书》,该《协议书》将争议的大北沟200亩山权和其中80亩林权划归A村集体所有,约定协议报请县林业局批准,但并未报批。在林改中,市林业局发现此事,认为大北沟山林权属是国家所有,这是一种国有森林资源流失案件,必须予以纠正。
2.解决的方法:一是要证明是国有山林;二是要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山林权属《协议书》无效(主要问题);三是撤消A村集体所取得的林权证。
3.法律和政策的综合运用
开原、铁岭两级法院三次开庭审理的焦点问题:
(1)大北沟山林1962年前是集体,1962年清理林权时串段为国有,这是历史事实。法律依据:铁岭市政府关于集体林权的规定,集体林权以1962年清理林权时确定的权属为准,集体山权以1962年四固定时为基础。
(2)市林权档案,1975年和1982年开原市两次森林资源清查A村森林资源清查图、调查表都标注是国有。政策依据是辽委发(1981)47号第1条:“县级林业部门森林资源档案作为法律依据”。
被告理由:
①1969年发生纠纷时,林场护林队长拿着图到现场指认,说该山林是集体的。
②村集体于1976年和1986年先后经市林业局批准采伐两次,有省市林业行政部门发的采伐许可证。
③有市政府发的林权证。
反驳:护林队长个人无权确认山林权属,采伐是正常森林经营生产活动,采伐许可证不是山林权属法律凭证,所持林权证未经市政府授权,未经登记没有法律效力。
《协议书》有效还是无效
①八棵树林场是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对国有林地只有经营管理权,没有处置权。
②按《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该《协议书》未经市林业局批准,违反了国家林业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法规规定,如《林权争议处理办法》第20条;《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第4条;《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意见》第2条第4款。所以,该《协议书》无效。
被告:该《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定,属真实意见、表达有效,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采纳原告意见:
该案于2010年2月12日由开原市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协议书》无效。被告不服,上诉到铁岭中院。中院开庭审理后,于2010年4月6日下达终审判決,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协议书》无效。
4.撤销被告所持有的林权证
根据铁岭中院的终审判决,依据《森林法》、《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由八棵树林场提出申请,经市林业局报请市政府,撤销了被告所持有的林权证。
至此,收回了流失21年的国有森林资产。
五、林权纠纷调处的几点建议
1.我市1962年第一次清理林权、发放林照,遗留的问题有:林照的至和现地不符;林照上面积小,实际面积大,相差悬殊;林照发的不全,有的村有,有的村没有;有的违反政策规定,将应属于国有的林地发给了集体等。对这些问题,我们解决的方法是尊重历史,不翻旧帐,说服教育,妥善处理。因当时人员少,不可能都到实地查看,技术落后,测量手段简单,面积肯定不实,人员素质低,政策可能会出现偏差。对于这些过去的工作我们要给予理解和谅解。
2.对于过去农村体制调整变化,农业学大寨,发展山区经济出现的一些纠纷,主要涉及山权问题,一般以20年规定为准,给予信访答复,促其稳定。
3.对于两山下放时期出现的纠纷问题,基本上按省厅规定的政策进行信访答复。
4.对过去荒山造林出现的承包问题,按《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给予答复,如不同意的,劝其申请仲裁或到人民法院起诉。
5.对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边栏四至出现的一些纠纷问题,由村、乡、县逐级采用调解的方法进行解决。
6.对确实需要进行确权的山林纠纷,经过正式立案,按处理纠纷的程序办理。
这样就能作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办法可行。所有的上访、纠纷就能很快解决了。
一、调处林权纠纷原则
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安定团结;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互谅互让、依法依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要注意维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要立足于把争议解决在基层;要尊重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二、林权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析
开原市林权纠纷案件较多,主要原因:一是由于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行分林到户,落实林业承包责任制,历史上山林权属不清的问题就突显出来;二是在历次林业改革工作中,由于乡(镇)村干部对林业政策掌握不准,林权划分、林业承包和林权登记等工作不细,形成了新的林权纠纷,三是一些工作人员处理林权纠纷工作不利造成重复上访或越级上访。
三、调处林权纠纷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调处规定
处理林权纠纷是一项法律性、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既要掌握林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又要掌握与林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物权法》、《合同法》、《土地法》、《民法》、《继承法》、《行政复议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信访条例》等,要了解掌握本地区林业体制和林权变化的历史情况。
调查处理林权纠纷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这是法律负于我们各级政府的职责,不能推而不管。
《辽宁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十条规定:“在乡境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乡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县境内单位之间或者乡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县际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市际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四、林权纠纷调处案例剖析
1.案件起因
1988年12月,国营开原市八棵树林场与八棵树镇A村民委员会因山林权属纠纷,签订了一份山林权属《协议书》,该《协议书》将争议的大北沟200亩山权和其中80亩林权划归A村集体所有,约定协议报请县林业局批准,但并未报批。在林改中,市林业局发现此事,认为大北沟山林权属是国家所有,这是一种国有森林资源流失案件,必须予以纠正。
2.解决的方法:一是要证明是国有山林;二是要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山林权属《协议书》无效(主要问题);三是撤消A村集体所取得的林权证。
3.法律和政策的综合运用
开原、铁岭两级法院三次开庭审理的焦点问题:
(1)大北沟山林1962年前是集体,1962年清理林权时串段为国有,这是历史事实。法律依据:铁岭市政府关于集体林权的规定,集体林权以1962年清理林权时确定的权属为准,集体山权以1962年四固定时为基础。
(2)市林权档案,1975年和1982年开原市两次森林资源清查A村森林资源清查图、调查表都标注是国有。政策依据是辽委发(1981)47号第1条:“县级林业部门森林资源档案作为法律依据”。
被告理由:
①1969年发生纠纷时,林场护林队长拿着图到现场指认,说该山林是集体的。
②村集体于1976年和1986年先后经市林业局批准采伐两次,有省市林业行政部门发的采伐许可证。
③有市政府发的林权证。
反驳:护林队长个人无权确认山林权属,采伐是正常森林经营生产活动,采伐许可证不是山林权属法律凭证,所持林权证未经市政府授权,未经登记没有法律效力。
《协议书》有效还是无效
①八棵树林场是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对国有林地只有经营管理权,没有处置权。
②按《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该《协议书》未经市林业局批准,违反了国家林业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处置国有资产的行政法规规定,如《林权争议处理办法》第20条;《国有林场林地管理》第4条;《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意见》第2条第4款。所以,该《协议书》无效。
被告:该《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定,属真实意见、表达有效,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采纳原告意见:
该案于2010年2月12日由开原市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协议书》无效。被告不服,上诉到铁岭中院。中院开庭审理后,于2010年4月6日下达终审判決,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协议书》无效。
4.撤销被告所持有的林权证
根据铁岭中院的终审判决,依据《森林法》、《林权登记管理办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由八棵树林场提出申请,经市林业局报请市政府,撤销了被告所持有的林权证。
至此,收回了流失21年的国有森林资产。
五、林权纠纷调处的几点建议
1.我市1962年第一次清理林权、发放林照,遗留的问题有:林照的至和现地不符;林照上面积小,实际面积大,相差悬殊;林照发的不全,有的村有,有的村没有;有的违反政策规定,将应属于国有的林地发给了集体等。对这些问题,我们解决的方法是尊重历史,不翻旧帐,说服教育,妥善处理。因当时人员少,不可能都到实地查看,技术落后,测量手段简单,面积肯定不实,人员素质低,政策可能会出现偏差。对于这些过去的工作我们要给予理解和谅解。
2.对于过去农村体制调整变化,农业学大寨,发展山区经济出现的一些纠纷,主要涉及山权问题,一般以20年规定为准,给予信访答复,促其稳定。
3.对于两山下放时期出现的纠纷问题,基本上按省厅规定的政策进行信访答复。
4.对过去荒山造林出现的承包问题,按《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给予答复,如不同意的,劝其申请仲裁或到人民法院起诉。
5.对个人与个人、个人与集体边栏四至出现的一些纠纷问题,由村、乡、县逐级采用调解的方法进行解决。
6.对确实需要进行确权的山林纠纷,经过正式立案,按处理纠纷的程序办理。
这样就能作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办法可行。所有的上访、纠纷就能很快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