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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的犯罪行为被《刑法》规定在第四章的内容里,保护的是他人的人身权益。强制猥亵妇女这一犯罪行为最早是属于《刑法》里规定的“流氓罪”的一种行为模式,之后通过对《刑法》的修改,将强制猥亵妇女这一犯罪行为分离出来,成为了一种独立的罪名。《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后,又对强制猥亵这一犯罪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妇女、儿童因其身体状况不如男性的原因,被《刑法》列为保护对象。现实中,针对妇女、儿童的强制猥亵行为亦是屡见不鲜。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工作人员因其对《刑法》关于强制猥亵犯罪行为的了解不够透彻,致使在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