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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行为理论与善意取得制度,都有保护交易安全的功能,以至于很多民法学者认为二者不能共存。但物权行为理论和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交易安全的机理不同,善意取得制度既可以在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存在,也可以在承认物权行为理论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存在。在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理论并存时,二者分工协作、相互补充,共同维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