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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的概念,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密不可分,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正确处理好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深刻认识到依法治国本身就是对党的领导的重大创新,对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以及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对社会主义的建设也有深远影响。
关键词:依法治国;执政方式;领导方式;人治
中图分类号:D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120-02
一、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
(一)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区别
在新时期,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之间区别明显,却密切联系。首先,他们之间无论是从主体,客体还是从运行方式上来讲都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能将其混为一谈。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主体不同。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社会主义中国真正的主人,国家机构不过是人民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完成政治权力的职能而按照一定原则组建的各种机关的总和,是代替人民治理国家的工具, 人民群众赋予其管理国家的权力。党的领导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本身。[2]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代表,党的领导主体不会是其他的政治组织或者政治社团。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客体不同。依法治国的客体, 指的就是依法治国中的“国”,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总和就是依法治国对象。凡是涉及这些事务、事业的人和组织, 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制约和保护。党的领导的客体,即是接受我们党领导的群众,以及群众所生活的群众组织,这涉及到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党是阶级的最高组织形式, 党的领导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联系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无论从内涵,主体,客体还是到运行方式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但是二者之间具有本质统一性,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存在密切联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只有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才能得以实现,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也必然离不开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必须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得到加强和改善。党的行为和决策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之内实行才能够获得群众的支持,才能正确的贯彻实施。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容易形成“一言堂”,使得党自身的建设出现问题,造成党政不分的局面,甚至会给党带来堕落腐化的风险。依法治国的说法肇始于资本主义社会,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依法治国只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并没有本质上的实行,而社会主义的法治则是从根上为人民服务的,是能够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3]依法治国追求的是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人类的解放,依法治国在这种基础上上升到新的高度,这必然要求党作为领导者来实现。
同时,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在具体方面体现为统一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代表者,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先进性体现于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奋斗不息。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治理国家,宪法和法律是由无产阶级制定的,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目的, 是把人民群众的的意志上升为法的形式并通过法律实践活动来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还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要推进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作用。[6]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因此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才能发挥好党的领导作用,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彰显出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
二、依法治国是对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创新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以及后来十六大把坚持依法执政作为改善党的领导方式的重点,从法律上改善党的领导。它体现了宪法和法律在党的领导下由人民群众制定的,同时我们的党和群众又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各式各样的活动。因此依法治国的提出是对党的领导的一大创新。实行依法治国根本上讲就是治理国家要通过法治而非人治来实现,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我们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就是要从人治转向法治。
首先, 依法治国的推进,对于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意义重大。按照法定程序将党的大政方针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实现从主要依靠党的政策执政向依法执政转变。依法执政的提出要求我们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应通过地方党组织所在的立法机关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而后经由平级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使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良好的贯彻,实现党对国家的政治领导。实质上说, 两者所体现的意志和主张是一致的,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但两者之间还有着重大区别,在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强调两者的重大区别,尤为重要。两者的具体体现形式不同,一个是党的政策,一个是国家法律,由此决定了两者的适用范围和效力也不同。党的政策只对全党内部的组织及其党员具有约束力,对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只具有号召力和指导性,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法律由于是广大人民群众制定的,则对所有社会组织和成员包括执政党及其党员干部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这种特性决定了能用党的政策代替国家法律。这样,使党从依靠政策做事情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坚持执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并且表现为国家意志的法律。这种转变的结果是既可以維护法律的权威,又可以维护党的权威。
其次,依法治国的推进,对于提高党的执政水平意义重大。新中国成立之前,我们党通过正确的革命方针和战略,与全国人民并肩作战,才获得胜利果实。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国家的主要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我们党作为国家的执政党,应当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转变治国方略,实行依法治国。我们党只有通过加强和健全民主集中制, 同时还要坚决的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将人治现象消灭在社会主义发展长河中,实现决策主体的群体化、决策方式的科学化。同时还要创新决策机制,建立了解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爱惜民力的体制机制。只有这样,党才能逐步改善执政方式,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担起自身责任,完成人民赋予的任务。 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
(一) 在党内树立依法治国的思想观念,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我们党是由八千多万党员作为基石组成的。建国初期由于依法治国的思想观念比较淡薄,必须树立依法治国观念,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规范,实际上就是服从党的决策,尊重党的权威。因此,加强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明确党主要是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把党的主张转变为全体公民一体遵循的法律,从而实现党对各项事业的领导。
(二)必须明确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党在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必须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自身权利,并且在党的决策中集中民智,汇聚民意,反映民情。
(三)必须明确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体现,树立法律至高无上权威地位。因为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党组织和成员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强调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才能更好的贯彻实行,但这并不是说党高于法,依法治国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法律面前,党的领导干部没有特权。[9]约束好党的职权,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是我们的党所要研究的重要议题。
(四)建立完善党的监督体系, 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 人民具有对执政者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权力。我国当前应加强对国家权力、执法和司法的监督,建立健全的举报制度, 保护举报者人身权利不受到侵害。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包括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法律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在这些监督体系中群众的监督所指向的范围是最为广泛的, 它直接指向于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因为在我国,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 权力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掌权者个人,行使者的权力须用来服务于人民, 以权力来维护和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权利, 绝不允许掌权者个人借助人民的权力来为个人谋取私利。因此,权力的实施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严格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监督,只有将权力置于法律的制约之下,才能够有效地防止执政者滥用职权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才能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携手共进,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能够推动依法治国更好地实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能够约束党的活动,使党更加严格的在法律范围内行事。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在全方位的领域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这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我们党不断加强自身的建设,创新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具有先进性的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
参考文献:
[1]冯秋婷.《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探析》{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
[2]林尚立.《中国共产党执政方略》{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3]卢先福。《中国执政党建设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35-137页。
[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3。
[5]《鄧小平文选》(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93。
[6]《中共中央法制讲座汇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
[7]《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8]肖扬等:《依法治国论》{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1页。
[9]王双梅,《论依法治国与党的执政方式创新》,载于《探索与争鸣》2005年第5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执政方式;领导方式;人治
中图分类号:D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2-0120-02
一、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
(一)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区别
在新时期,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是一种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之间区别明显,却密切联系。首先,他们之间无论是从主体,客体还是从运行方式上来讲都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能将其混为一谈。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主体不同。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社会主义中国真正的主人,国家机构不过是人民群众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完成政治权力的职能而按照一定原则组建的各种机关的总和,是代替人民治理国家的工具, 人民群众赋予其管理国家的权力。党的领导的主体是中国共产党本身。[2]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代表,党的领导主体不会是其他的政治组织或者政治社团。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客体不同。依法治国的客体, 指的就是依法治国中的“国”,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总和就是依法治国对象。凡是涉及这些事务、事业的人和组织, 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规范、制约和保护。党的领导的客体,即是接受我们党领导的群众,以及群众所生活的群众组织,这涉及到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党是阶级的最高组织形式, 党的领导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二)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联系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的无论从内涵,主体,客体还是到运行方式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但是二者之间具有本质统一性,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存在密切联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只有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才能得以实现,实行依法治国的方略也必然离不开党的领导。
党的领导必须在依法治国过程中得到加强和改善。党的行为和决策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之内实行才能够获得群众的支持,才能正确的贯彻实施。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容易形成“一言堂”,使得党自身的建设出现问题,造成党政不分的局面,甚至会给党带来堕落腐化的风险。依法治国的说法肇始于资本主义社会,但是资本主义社会的依法治国只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并没有本质上的实行,而社会主义的法治则是从根上为人民服务的,是能够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3]依法治国追求的是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和全人类的解放,依法治国在这种基础上上升到新的高度,这必然要求党作为领导者来实现。
同时,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在具体方面体现为统一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代表者,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的先进性体现于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奋斗不息。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治理国家,宪法和法律是由无产阶级制定的,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目的, 是把人民群众的的意志上升为法的形式并通过法律实践活动来实现。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还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过程中,中国共产党要推进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实行依法治国,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对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作用。[6]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因此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才能发挥好党的领导作用,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彰显出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和理论自信。
二、依法治国是对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的重大创新
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以及后来十六大把坚持依法执政作为改善党的领导方式的重点,从法律上改善党的领导。它体现了宪法和法律在党的领导下由人民群众制定的,同时我们的党和群众又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各式各样的活动。因此依法治国的提出是对党的领导的一大创新。实行依法治国根本上讲就是治理国家要通过法治而非人治来实现,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我们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的根本转变就是要从人治转向法治。
首先, 依法治国的推进,对于改善党的领导方式意义重大。按照法定程序将党的大政方针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实现从主要依靠党的政策执政向依法执政转变。依法执政的提出要求我们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应通过地方党组织所在的立法机关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而后经由平级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严格执法,使得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得以良好的贯彻,实现党对国家的政治领导。实质上说, 两者所体现的意志和主张是一致的,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但两者之间还有着重大区别,在党领导人民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强调两者的重大区别,尤为重要。两者的具体体现形式不同,一个是党的政策,一个是国家法律,由此决定了两者的适用范围和效力也不同。党的政策只对全党内部的组织及其党员具有约束力,对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只具有号召力和指导性,不具有国家强制力。而法律由于是广大人民群众制定的,则对所有社会组织和成员包括执政党及其党员干部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全体成员必须遵守和执行。法律的这种特性决定了能用党的政策代替国家法律。这样,使党从依靠政策做事情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还要依法办事,坚持执行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并且表现为国家意志的法律。这种转变的结果是既可以維护法律的权威,又可以维护党的权威。
其次,依法治国的推进,对于提高党的执政水平意义重大。新中国成立之前,我们党通过正确的革命方针和战略,与全国人民并肩作战,才获得胜利果实。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国家的主要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我们党作为国家的执政党,应当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转变治国方略,实行依法治国。我们党只有通过加强和健全民主集中制, 同时还要坚决的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将人治现象消灭在社会主义发展长河中,实现决策主体的群体化、决策方式的科学化。同时还要创新决策机制,建立了解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爱惜民力的体制机制。只有这样,党才能逐步改善执政方式,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担起自身责任,完成人民赋予的任务。 三、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推进法治中国建设进程
(一) 在党内树立依法治国的思想观念,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我们党是由八千多万党员作为基石组成的。建国初期由于依法治国的思想观念比较淡薄,必须树立依法治国观念,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规范,实际上就是服从党的决策,尊重党的权威。因此,加强全党,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明确党主要是通过法律来治理国家,把党的主张转变为全体公民一体遵循的法律,从而实现党对各项事业的领导。
(二)必须明确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党在领导全国人民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必须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扩大基层民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自身权利,并且在党的决策中集中民智,汇聚民意,反映民情。
(三)必须明确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党的主张和国家意志的体现,树立法律至高无上权威地位。因为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而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党组织和成员必须模范地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强调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才能更好的贯彻实行,但这并不是说党高于法,依法治国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在法律面前,党的领导干部没有特权。[9]约束好党的职权,处理好党与法的关系,是我们的党所要研究的重要议题。
(四)建立完善党的监督体系, 加强对执政党的监督。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 人民具有对执政者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的权力。我国当前应加强对国家权力、执法和司法的监督,建立健全的举报制度, 保护举报者人身权利不受到侵害。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包括党的监督、权力机关的监督、法律行政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在这些监督体系中群众的监督所指向的范围是最为广泛的, 它直接指向于国家机关、政党、政治或社会组织运用公权力的行为。因为在我国,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权力是人民所赋予的, 权力的主体是人民而不是掌权者个人,行使者的权力须用来服务于人民, 以权力来维护和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权利, 绝不允许掌权者个人借助人民的权力来为个人谋取私利。因此,权力的实施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严格接受法律的制约和监督,只有将权力置于法律的制约之下,才能够有效地防止执政者滥用职权现象的滋生和蔓延,才能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
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在相互作用的过程中,携手共进,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能够推动依法治国更好地实施。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能够约束党的活动,使党更加严格的在法律范围内行事。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在全方位的领域推动国家的法治建设,这在更高的层面上要求我们党不断加强自身的建设,创新党的领导和执政方式,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具有先进性的党的领导下更好地建设社会主义。
参考文献:
[1]冯秋婷.《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探析》{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
[2]林尚立.《中国共产党执政方略》{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
[3]卢先福。《中国执政党建设研究》{M}.上海人民出版社,第135-137页。
[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人民出版社,1993。
[5]《鄧小平文选》(第三卷){M}.人民出版社,1993。
[6]《中共中央法制讲座汇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
[7]《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1页。
[8]肖扬等:《依法治国论》{M},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1页。
[9]王双梅,《论依法治国与党的执政方式创新》,载于《探索与争鸣》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