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衍生品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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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金融衍生品交易往往显现出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完全不同的问题,而事实上法律风险是其中最根本最重要的一环。文章通过对金融衍生品法律风险的分析,从而得出航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品的一种,其法律风险有宏观和微观层面,也有合约方式与内容等方面。最后文章对防范其法律风险进行探索。
  关键词:法律风险 金融衍生品 航运指数期货
  1 引言
  作为衍生工具之一,航运指数期货在促进航运市场繁荣的同时,具有金融衍生品与生俱来的高风险性。上海航运运价交易有限公司不仅推出了集装箱运价交易产品,又启动了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全球航运运价衍生品中央交易系统,但在中国航运衍生品市场仍存在不少问题。在整个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各种风险中,法律风险是最不容忽视的。
  2 金融衍生品与航运指数期货概述
  2.1 金融衍生品概念及分类
  金融衍生品因其品种繁多,又正处于发展之中,因此,对其概念迄今为止尚未有统一标准。无论是银监会还是国内众多的经济学家对其理解概而言之,金融衍生品是指随着标的资产的价值或者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变动而变动的一种合约或者以合约形式进行的交易。
  金融衍生品具有转移和对冲风险的功能。其可分为期权、远期、期货和互换四种最基本的形式。以交易场所可分为场内交易(ETD)和场外交易(OTC)。
  2.2航运运价指数期货概念与法律特征
  航运运价指数期货作为航运运价衍生品的一种,是指以某一航线运价指数为标的、以现金结算的一种指数期货产品。
  航运运价指数期货属于指数期货范围,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可以看出,同样具有一般指数期货的法律特征:首先,航指期货交易时以运价指数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其次,其标的物为无形的运价指數;再次,航指期货无每日限价,波动风险被无限放大;最后,现实航运运价与期货价格变动的一致性使航指期货合约具有套取保值的功能,两者之间偏差的存在增加了套取保值的成本,就会引起了其有效性问题。
  3 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分析
  3.1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因合约无法履行或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损失的风险。在衍生品交易市场中发生的亏损有很大一部分是源自于法律风险,比如,合同风险、交易主体资格、净值结算的法律效力等风险,而此风险往往大于市场所带来的风险。
  (一)交易主体资格问题
  就一般的合同法律原则而言,交易一方不具备合法的资格,交易将被视为无效。在进行交易之前,交易双方应当审查对方的法律地位和交易能力,否则因缺乏交易能力而导致交易无效产生法律风险。
  (二)合约的有效性问题
  对于合同条款的完备性要进行严格审查,看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无论是口头形式或是通过电子方式达成的衍生品交易协议,其效力和约束力都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容易产生法律风险,并对金融衍生交易市场的发展带来一定的风险。
  (三)交易信息披露问题
  在众多有关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法律规范及制度中,信息披露制度作用尤为重要。但其立法层级低,立法分散等都揭露了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制度的诸多问题。
  (四)净额结算问题
  我国有关净额结算的争议主要围绕破产程序中终止型净额结算的有效性和执行性展开的。《破产法》中没有涉及终止净额结算,只规定了破产抵销权。根据《破产法》净额结算有效性的不确定性使得交易合约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3.2我国航运指数期货交易的法律风险
  从法律角度来看,航指期货犹如股指期货,其本质是一种金融合约,反映的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合同法律关系。航指期货实质上就是航指期货合约的交易,如果航指期货合约存在法律瑕疵,比如合约规定不清、合约解释不当、合约违反法律规定等都可能给交易双方带来法律风险。
  从我国期货的宏观法律环境风险来说,首先,尽管目前有不少关于期货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但《期货交易法》的空白对明确期货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方面是一种缺憾,并造成航指期货运行法律环境的不确定性。法律的不确定性增加了法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①二是合同法、担保法及破产法的障碍在某种程度上阻碍航指期货的运行。三是我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制定的交易规则与实施细则法律层级较低,从而面临法律的严肃性和法律效力的问题。
  讨论期货交易的法律风险不可避免地涉及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商及期货投资者三方风险。航指期货属于新兴金融衍生品,期货投资者可能因为对航指期货交易规则认识不足导致在交易过程中有意或无意地违反法律规定。也可能因其所选择的经纪人不适格而面临法律风险。期货交易所可能在设计航指期货交易合约时对合约条款的解释不恰当而产生法律瑕疵。期货经纪商面对的法律风险有诉讼风险、债权债务风险及破产清算风险等。
  如前所述,航指期货的合同法律风险来自交易所对合约的设计、制定与解释。合约中对于标的指数设计方面,一定要选择能够反映中国航运业自身运行特点的航运指数,作为开发运费衍生品的标的指数。期货合约作为合同的一种,应受我国《合同法》约束。但因目前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使得我国航指期货合约在某种程度上存在着合约准据法的风险。除此之外,航指期货又属于双务合同,在期货经纪公司出现破产清算导致合同提前终止,投资者将因我国《破产法》没有承认终止型净额结算的效力而面临抵销权行使不能,无法追回保证金。
  4 防范航运指数期货法律风险的对策建议
  应制定统一的《期货法》,在健全我国航运指数期货的法律体系方面应借鉴国外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定。同时,不断完善现行《证券法》、《公司法》、《破产法》以及《担保法》,为航指期货的顺利发展保驾护航。加强防范期货交易所、投资者及期货经纪公司三者之间的法律风险。期货交易所应严格审查每笔交易的合法性、合约条款以及交易主体的资格条件、资金来源和资信状况,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易合约起草、谈判和签订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风险。投资者应提高自身的期货知识和交易技能的水平,同时具备权利意识。期货经纪公司应扩大业务范围以顺应期货市场的发展。充分有效地利用保证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降低期货市场的风险几率。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主体的监管机制,完善我国金融衍生品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对航运指数期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5 结语
  金融衍生品是一把双刃剑,因此,识别和防范其风险尤为重要。航指期货作为航运金融衍生品的一种,我们应从各个层面突破法律障碍和制约,使其成为一把利器,推进上海国际航运金融中心的建设。
  注释:
  ①英格兰银行1991年成立的法律风险审查委员会(Legal Risk Review Committee,简称LRRC)的职责之一,就是考察法律规定是否会导致过分的"法律不确定性"。可以说,法律不确定性已经成为讨论法律风险的必备概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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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孟飞. 金融衍生产品法律风险及其管理. 浙江经济,2008年6月
  作者简介:曾荣荣(1984年11月-)女,汉族,浙江温州人,上海海事大学2011级民商法学硕士生,研究方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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