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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本来是安全、舒适的地方,但是有时灾难却来自至亲之人。
2014年10月6日凌晨,四川某县发生一起中年女子割下双亲头颅的惨剧。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女子疑似有精神疾病,前些年离异后回到娘家,一直与父母一起生活,平时无正当职业。据一位和死者一家走得较近的邻居透露,该女离婚后曾得到6万元左右财产,并交由母亲陈某保管。最近,她多次向父母要钱遭拒,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小区多位居民讲述,该女子小时候头部受过伤,导致精神上有些问题。
近些年,媒体报道过多起精神病人杀害亲人的案件,精神病人杀死自己的亲人将如何处罚?他们能否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呢?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条法规仅有几行字,但反映出精神病患者的涉案情形却是形形色色。
【案件一】
小李,女,28岁,硕士研究生毕业,2014年4月25日在家中杀死母亲。
小李是南方人,在北京读大学、读研究生,学业有成,后来应聘到一家外企工作。刚开始工作时,小李表现出色,只是性格内向,不大与人交往。因为她工作认真、踏实,领导、同事都很喜欢她。收入丰厚的小李,后来在北京买了房子,把父母接来同住。
工作两年后,小李逐渐变得话更少了,工作没了积极性,经常迟到早退,领导交给她的工作常常忘记,领导批评她也不见效。而且,小李对领导的批评毫无惭愧之意。因小李多次不能完成工作,单位劝她调离。失去工作后,小李无所事事,但也不急于找工作,每天晚上打游戏,白天常睡到中午。初时父母并不介意,后来发现小李不吃父母做的饭,经常自己单独做吃的,问她原因也不说,有时呆呆愣愣,或者自说自话。过了半年,小李非要和父母回老家。到老家之后,她到处打听父母过去的经历和她小时候的事情。再回北京,小李像变了一个人,对父母充满敌意,说自己不是父母亲生的,逼着父母说她亲生父母的情况。父亲意识到小李病了,带她到专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小李患了精神分裂症。经过服药治疗,小李逐渐恢复常态,能和父母一起吃饭、聊天了。小李的母亲担心药物副作用,开始带她看中医,扎针灸、服中药,慢慢地停了抗精神病药物。
2014年春节后,小李又开始发脾气,指责父母。2014年4月25日早上,小李的父亲买早点回来,发现妻子死在家中。经过警方调查,是小李打死了母亲。审讯时,小李理直气壮地说:她该死,她害死了我母亲,又来害我。原来,小李坚信是现在的母亲害死了她的生母,如今又要害死她,为此打死母亲。
经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小李不负刑事责任。此后,小李被送到医院强制治疗,约半年后康复,她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目前,很多精神障碍,例如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等,长期药物维持治疗是患者康复的主要措施,因此,鼓励、支持和督促患者服药治疗是对他们真正的关爱,也是对他们的将来负责。有些重性精神障碍的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家属总是担心药物的副反应,常常过早地减药、停药,以致病情反复,甚至迁延不愈。
从案件一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小李的父母能够支持她长期治疗,悲剧可能不会发生。
【案件二】
5年前,当老吴还是小吴的时候,他打死了自己的父亲。
小吴的母亲早亡,父子俩相依为命。父亲盼到小吴成年,找到工作,成了家,生了儿子。没想到天有不测风云,小吴在35岁那年得了精神分裂症。不久,妻子与他离婚,并带走了儿子。此后,父子俩一起生活。每天,父亲照顾小吴吃饭、服药。出事那天,小吴说啥也不肯吃药,父亲不断地劝说,小吴烦了,一怒之下抄起板凳砸在父亲头上,将老人打死了。小吴一看出事了,自己报警投案。15年前,在司法鉴定的各项标准尚未完备的情况下,小吴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送去强制治疗。
这是我们对老吴的第二次鉴定,目的是看他是否符合解除强制治疗的条件。
现在看来,他应该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案件三】
小敏,29岁,杀死了自己3个月大的儿子。
小敏是个漂亮的少妇,3个月前平安诞下一个男婴,婆婆过来帮忙照顾产妇和婴孩,一家人喜气洋洋。可是,小敏的笑容越来越少,也很少说话,婆婆认为是小敏带孩子太累了,主动提出晚上带孩子,小敏说啥也不肯,坚持自己带。一晚上她要起来数次看孩子,实际上孩子并没事。丈夫劝她,她也不听,而且表现得很急躁。孩子两个月大时,小敏显得忧心忡忡,总说自己带不好孩子怎么办,还说自己这么笨,会毁了孩子,丈夫、婆婆的安慰劝说都无效。小敏终日呆坐在婴儿身边,有时忘记给孩子喂奶,孩子哭她也哭。出事前一夜,小敏一直坐在婴儿床边,丈夫劝她睡觉,她也不动。凌晨,丈夫被开窗的声音惊醒,发现小敏已经将孩子扔出窗外,并企图跳楼。警方调查时,小敏承认自己害死孩子,总是哭,很少说话。鉴定检查时,小敏说她觉得自己活不下去了,她死了孩子活着受罪,会生不如死,为了不让孩子痛苦,所以想一起死。
小敏最终被认定患有抑郁症,不负刑事责任,她也得到丈夫和婆婆的谅解。
产妇因患抑郁症而伤害或杀害婴儿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往往属于扩大性自杀。患者认为“我死了,他没人照顾,很可怜,所以我要带着他一起死”;或者认为“我活着很痛苦,只有死亡才能解脱,我痛苦,他也一定痛苦,我要带他一起解脱”。这种行为在常人看来可能是无法理解的,但从患者自己的逻辑看,杀死亲人是为了他们好。总之,这类患者的行为是出于极端的爱。 抑郁是一种负性情绪障碍,它是指人们在较长时间(2周以上)处于一种持续而严重低落的境地,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状态。核心症状群包括:情绪低落、持续性疲乏、动力缺乏等,最常见的抑郁症状如忧郁、沮丧、心境低落、持续性疲乏、没有精力、疲倦、睡眠中断或减少、情绪化、时常哭泣、焦虑、紧张、不安、动力缺乏等。如果发现家人有抑郁倾向,应建议其就医,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治疗,在药物或者心理干预的治疗下,抑郁症的治愈率非常高,这样也能避免不少家庭悲剧或者社会悲剧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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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性自杀是由于患者存在强烈的自杀倾向,对配偶或子女处境满怀同情和怜悯,认为自己无能为力,不忍心遗弃亲属,而在自己自杀前杀死亲属然后自杀。扩大性自杀也称为“怜悯杀亲”。
谈到“扩大性自杀”,就会联想到间接自杀。所谓间接自杀,又称曲线自杀,是指患者在轻生观念的支配下,有想死的意念,但又无勇气实施自杀或屡屡自杀不成(受阻或被救),于是转而采用杀死无辜者,希望以此受到极刑而身亡的方法达到结束自己生命的目的,这种情况是不能免除责任的。
【案件四】
老刘,65岁,退休工人,2015年2月24日伤害妻子致其死亡。
老刘本是内向、厚道的人,因其是家中幼子,父母、哥哥、姐姐对他都十分照顾。22岁时,经姐姐介绍,老刘和姐姐的同事结婚了,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生了一儿一女,一家人过着幸福的生活。家人和朋友都知道老刘爱喝酒,谁去他家都会给他带各种酒,妻子更是贤惠,一顿二两酒,总是有酒有菜地伺候着。
快40岁时,老刘的母亲去世了,老刘心情不好,开始大量喝酒,每天没有一斤也有八两,而且越喝越多。有时,老刘在外面和朋友饮酒,醉醺醺地回家,看什么都不顺眼,骂妻子、儿女,第二天酒醒了,家人告诉他他的行径,他初期表现出讪讪的样子,后来则显得不以为然,有时还大吵大骂。妻子趁他高兴时劝他少喝点酒,他立马翻脸,吓得家人再也不敢劝。
50岁以后,老刘常骂妻子不正经,妻子如果和异性说话,他知道了一定会又吵又闹,甚至动手打妻子,无论是维修工还是小商贩,只要是男性,老刘都不许妻子接触。2015年2月24日中午,老刘喝了半斤多酒,本想睡觉,妻子因其不收拾餐桌抱怨了两句,老刘抄起酒瓶就打,打了两下,摔门而去。傍晚,老刘回家,发现妻子倒在血泊中,赶紧打120、110,但为时已晚,妻子早已死亡多时。
鉴定时,老刘后悔不已,一直不肯配合鉴定,要求直接判自己死刑。经过鉴定,老刘伤害妻子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要负全部刑事责任。
很多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患者,以及日益增加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患者往往与家人的溺爱、迁就有关。多数人都是关爱家人的,但是爱就要为亲人的健康、未来着想,而不是一味的迁就。案件四中,如果老刘的家人或朋友能在老刘年轻时就及时帮助他戒酒,老刘也许就不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
2014年10月6日凌晨,四川某县发生一起中年女子割下双亲头颅的惨剧。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女子疑似有精神疾病,前些年离异后回到娘家,一直与父母一起生活,平时无正当职业。据一位和死者一家走得较近的邻居透露,该女离婚后曾得到6万元左右财产,并交由母亲陈某保管。最近,她多次向父母要钱遭拒,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小区多位居民讲述,该女子小时候头部受过伤,导致精神上有些问题。
近些年,媒体报道过多起精神病人杀害亲人的案件,精神病人杀死自己的亲人将如何处罚?他们能否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呢?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 ,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条法规仅有几行字,但反映出精神病患者的涉案情形却是形形色色。
【案件一】
小李,女,28岁,硕士研究生毕业,2014年4月25日在家中杀死母亲。
小李是南方人,在北京读大学、读研究生,学业有成,后来应聘到一家外企工作。刚开始工作时,小李表现出色,只是性格内向,不大与人交往。因为她工作认真、踏实,领导、同事都很喜欢她。收入丰厚的小李,后来在北京买了房子,把父母接来同住。
工作两年后,小李逐渐变得话更少了,工作没了积极性,经常迟到早退,领导交给她的工作常常忘记,领导批评她也不见效。而且,小李对领导的批评毫无惭愧之意。因小李多次不能完成工作,单位劝她调离。失去工作后,小李无所事事,但也不急于找工作,每天晚上打游戏,白天常睡到中午。初时父母并不介意,后来发现小李不吃父母做的饭,经常自己单独做吃的,问她原因也不说,有时呆呆愣愣,或者自说自话。过了半年,小李非要和父母回老家。到老家之后,她到处打听父母过去的经历和她小时候的事情。再回北京,小李像变了一个人,对父母充满敌意,说自己不是父母亲生的,逼着父母说她亲生父母的情况。父亲意识到小李病了,带她到专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小李患了精神分裂症。经过服药治疗,小李逐渐恢复常态,能和父母一起吃饭、聊天了。小李的母亲担心药物副作用,开始带她看中医,扎针灸、服中药,慢慢地停了抗精神病药物。
2014年春节后,小李又开始发脾气,指责父母。2014年4月25日早上,小李的父亲买早点回来,发现妻子死在家中。经过警方调查,是小李打死了母亲。审讯时,小李理直气壮地说:她该死,她害死了我母亲,又来害我。原来,小李坚信是现在的母亲害死了她的生母,如今又要害死她,为此打死母亲。
经过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小李不负刑事责任。此后,小李被送到医院强制治疗,约半年后康复,她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目前,很多精神障碍,例如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等,长期药物维持治疗是患者康复的主要措施,因此,鼓励、支持和督促患者服药治疗是对他们真正的关爱,也是对他们的将来负责。有些重性精神障碍的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家属总是担心药物的副反应,常常过早地减药、停药,以致病情反复,甚至迁延不愈。
从案件一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小李的父母能够支持她长期治疗,悲剧可能不会发生。
【案件二】
5年前,当老吴还是小吴的时候,他打死了自己的父亲。
小吴的母亲早亡,父子俩相依为命。父亲盼到小吴成年,找到工作,成了家,生了儿子。没想到天有不测风云,小吴在35岁那年得了精神分裂症。不久,妻子与他离婚,并带走了儿子。此后,父子俩一起生活。每天,父亲照顾小吴吃饭、服药。出事那天,小吴说啥也不肯吃药,父亲不断地劝说,小吴烦了,一怒之下抄起板凳砸在父亲头上,将老人打死了。小吴一看出事了,自己报警投案。15年前,在司法鉴定的各项标准尚未完备的情况下,小吴被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送去强制治疗。
这是我们对老吴的第二次鉴定,目的是看他是否符合解除强制治疗的条件。
现在看来,他应该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承担部分刑事责任。
【案件三】
小敏,29岁,杀死了自己3个月大的儿子。
小敏是个漂亮的少妇,3个月前平安诞下一个男婴,婆婆过来帮忙照顾产妇和婴孩,一家人喜气洋洋。可是,小敏的笑容越来越少,也很少说话,婆婆认为是小敏带孩子太累了,主动提出晚上带孩子,小敏说啥也不肯,坚持自己带。一晚上她要起来数次看孩子,实际上孩子并没事。丈夫劝她,她也不听,而且表现得很急躁。孩子两个月大时,小敏显得忧心忡忡,总说自己带不好孩子怎么办,还说自己这么笨,会毁了孩子,丈夫、婆婆的安慰劝说都无效。小敏终日呆坐在婴儿身边,有时忘记给孩子喂奶,孩子哭她也哭。出事前一夜,小敏一直坐在婴儿床边,丈夫劝她睡觉,她也不动。凌晨,丈夫被开窗的声音惊醒,发现小敏已经将孩子扔出窗外,并企图跳楼。警方调查时,小敏承认自己害死孩子,总是哭,很少说话。鉴定检查时,小敏说她觉得自己活不下去了,她死了孩子活着受罪,会生不如死,为了不让孩子痛苦,所以想一起死。
小敏最终被认定患有抑郁症,不负刑事责任,她也得到丈夫和婆婆的谅解。
产妇因患抑郁症而伤害或杀害婴儿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往往属于扩大性自杀。患者认为“我死了,他没人照顾,很可怜,所以我要带着他一起死”;或者认为“我活着很痛苦,只有死亡才能解脱,我痛苦,他也一定痛苦,我要带他一起解脱”。这种行为在常人看来可能是无法理解的,但从患者自己的逻辑看,杀死亲人是为了他们好。总之,这类患者的行为是出于极端的爱。 抑郁是一种负性情绪障碍,它是指人们在较长时间(2周以上)处于一种持续而严重低落的境地,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的状态。核心症状群包括:情绪低落、持续性疲乏、动力缺乏等,最常见的抑郁症状如忧郁、沮丧、心境低落、持续性疲乏、没有精力、疲倦、睡眠中断或减少、情绪化、时常哭泣、焦虑、紧张、不安、动力缺乏等。如果发现家人有抑郁倾向,应建议其就医,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治疗,在药物或者心理干预的治疗下,抑郁症的治愈率非常高,这样也能避免不少家庭悲剧或者社会悲剧发生。
扩展阅读—
扩大性自杀是由于患者存在强烈的自杀倾向,对配偶或子女处境满怀同情和怜悯,认为自己无能为力,不忍心遗弃亲属,而在自己自杀前杀死亲属然后自杀。扩大性自杀也称为“怜悯杀亲”。
谈到“扩大性自杀”,就会联想到间接自杀。所谓间接自杀,又称曲线自杀,是指患者在轻生观念的支配下,有想死的意念,但又无勇气实施自杀或屡屡自杀不成(受阻或被救),于是转而采用杀死无辜者,希望以此受到极刑而身亡的方法达到结束自己生命的目的,这种情况是不能免除责任的。
【案件四】
老刘,65岁,退休工人,2015年2月24日伤害妻子致其死亡。
老刘本是内向、厚道的人,因其是家中幼子,父母、哥哥、姐姐对他都十分照顾。22岁时,经姐姐介绍,老刘和姐姐的同事结婚了,婚后夫妻感情很好,生了一儿一女,一家人过着幸福的生活。家人和朋友都知道老刘爱喝酒,谁去他家都会给他带各种酒,妻子更是贤惠,一顿二两酒,总是有酒有菜地伺候着。
快40岁时,老刘的母亲去世了,老刘心情不好,开始大量喝酒,每天没有一斤也有八两,而且越喝越多。有时,老刘在外面和朋友饮酒,醉醺醺地回家,看什么都不顺眼,骂妻子、儿女,第二天酒醒了,家人告诉他他的行径,他初期表现出讪讪的样子,后来则显得不以为然,有时还大吵大骂。妻子趁他高兴时劝他少喝点酒,他立马翻脸,吓得家人再也不敢劝。
50岁以后,老刘常骂妻子不正经,妻子如果和异性说话,他知道了一定会又吵又闹,甚至动手打妻子,无论是维修工还是小商贩,只要是男性,老刘都不许妻子接触。2015年2月24日中午,老刘喝了半斤多酒,本想睡觉,妻子因其不收拾餐桌抱怨了两句,老刘抄起酒瓶就打,打了两下,摔门而去。傍晚,老刘回家,发现妻子倒在血泊中,赶紧打120、110,但为时已晚,妻子早已死亡多时。
鉴定时,老刘后悔不已,一直不肯配合鉴定,要求直接判自己死刑。经过鉴定,老刘伤害妻子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要负全部刑事责任。
很多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的患者,以及日益增加的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患者往往与家人的溺爱、迁就有关。多数人都是关爱家人的,但是爱就要为亲人的健康、未来着想,而不是一味的迁就。案件四中,如果老刘的家人或朋友能在老刘年轻时就及时帮助他戒酒,老刘也许就不会有今天这样的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