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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理的公司结构必须要求有权必有责,而传统的董事“无责任经营模式”事实证明存在着诸多问题,本文拟从公司董事决策失误的原因及后果,分析公司董事采用问责制的必要性。
关键词董事 问责制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一、 问责的概述
问责,对法学研究而言,是个舶来的词汇,第一,其本身并非汉语固有词汇;第二,其最早并未产生于法学研究中。问责,其近义词为责问,责备,诘责究问的意思。这一词汇最早出现于“主要官员问责制”(俗称高官问责制,英文名称是Principal Officials Accountability System),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于2002年7月1日推行改革时提出的,“非典”时期我国大陆地区正式引入问责制,豍此后逐渐形成制度化。伴随着国家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问责制从法律角度上被明确了,使问责制度法制化。问责制目的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在过去,官员权力很大,但出事以后不直接承担责任,除非他触犯党纪国法,出了问题一般也是按党纪政纪追究。问责制的出现,则意味着即使不触犯党纪国法,但是如果在责任范围之内,职务范围之内,出了问题也要承担责任。
二、公司董事问责制的必要性研究
(一)决策失误的代价。
在我国,因董事决策不正确、不恰当而造成的效益低下、损失、浪费等问题,其危害性已不亚于管理人员贪污腐败,有时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企业决策浪费被认为是最大的浪费。董事的决策失误,必然会造成企业成本的增加,也可能因此而错失发展机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曾说:“我们国家最大的浪费莫过于战略决策的失误”,这一句话同样适用于企业决策的层面,企业最大的浪费也莫过于战略决策的失误。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直接的经济损失。以曾经轰动一时的中航油事件为例,2004年11月,当时担任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执行董事的陈久霖投资期货,最后造成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殃及近16000名投资者和债权人。近日还发生了齐鲁银行票证伪造案,造成损失近60亿,董事长因此被问责免职。可以說相似事件屡见不鲜。目前,我国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据世界银行估计,我国从“七五”到“九五”的十五年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亿-5000亿元。豎董事决策关乎公司盛衰兴亡,董事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的危害可见一斑。
第二,造成企业信任危机。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信任的地位比以往更加重要。由于董事决策失误造成的巨大损失,可能会引起群众的强烈反感,使企业的信誉度降低,从而导致信用危机,在当今时代,企业脱离开信用是很难生存发展的。
(二)董事决策失误原因探究。
造成董事决策失误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从法律层面来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董事决策机制不健全。
首先,现代公司承袭三权分立的思想,确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模式,最大特点就是股东远离对日常运营的控制,导致公司管理权力的合法集中和股东权利渐次缩小的现象,这便是“董事会中心主义”。豏这种模式是现代各国公司立法的趋势,我国《公司法》也采用了这种模式,但此模式也存在着自身的问题,它建立在的现代经济学研究,其认为董事与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均是理性的经济人,股东虽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但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不得不将公司经营事务交由董事决定和实施,因此,董事便处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中心地位,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这就很容易诱发其败德行为,很容易因其私心的存在而对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害。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不能归咎于偶然因素,于其制度本身也必然存在着问题。
其次,对许多企业而言,董事长、CEO等人位高权重,致使企业的众多决策只是由这些人单枪匹马做决定。但心理学研究发现:一方面,无论何人,都存在某种认知偏见。换言之,人们在判断问题的时候会犯习惯性的错误,认知偏见、人脑处理信息的极限,都会对决策过程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人们有种强烈的归属感,我们会身不由己地去满足他人的期望或者顺从他人的行为,并且把自己与他人定期比较,比较的结果经常是自我感觉良好。这些社会行为影响着决策。对企业的决策而言,这些负面、非理性因素的存在,往往使决策与正确背道而驰。而这种决策权力过分集中,造成决策过程中出现家长作风, “一把手”独断专行,“拍脑袋”决策的畸形决策机制,增大了决策失误的概率,使决策失误看起来更像是必然的结果而不是偶然的现象。
2、董事问责制度的缺位。
董事的“无责任经营模式”曾经一度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但是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不平等,必然带来不利的后果。如何确保资本提供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等)的利益,实现他们财产的安全、保值与增殖,各国在立法上均强化董事的法律责任,完善董事问责机制。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在第148条将董事义务分为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董事违反此种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仍然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作者: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008级研究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
注释:
1出自维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zh-cn/%E9%AB%98%E5%AE%98%E5%95%8F%E8%B2%AC%E5%88%B6
2http://www.news365.com.cn/wxpd/wz/jcyd/200907/t20090728_2408389.htm.
3孙崇凯.论我国公司董事问责机制之完善.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
关键词董事 问责制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一、 问责的概述
问责,对法学研究而言,是个舶来的词汇,第一,其本身并非汉语固有词汇;第二,其最早并未产生于法学研究中。问责,其近义词为责问,责备,诘责究问的意思。这一词汇最早出现于“主要官员问责制”(俗称高官问责制,英文名称是Principal Officials Accountability System),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董建华于2002年7月1日推行改革时提出的,“非典”时期我国大陆地区正式引入问责制,豍此后逐渐形成制度化。伴随着国家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问责制从法律角度上被明确了,使问责制度法制化。问责制目的是追究政府官员的责任,在过去,官员权力很大,但出事以后不直接承担责任,除非他触犯党纪国法,出了问题一般也是按党纪政纪追究。问责制的出现,则意味着即使不触犯党纪国法,但是如果在责任范围之内,职务范围之内,出了问题也要承担责任。
二、公司董事问责制的必要性研究
(一)决策失误的代价。
在我国,因董事决策不正确、不恰当而造成的效益低下、损失、浪费等问题,其危害性已不亚于管理人员贪污腐败,有时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企业决策浪费被认为是最大的浪费。董事的决策失误,必然会造成企业成本的增加,也可能因此而错失发展机遇。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曾说:“我们国家最大的浪费莫过于战略决策的失误”,这一句话同样适用于企业决策的层面,企业最大的浪费也莫过于战略决策的失误。决策失误带来的损失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直接的经济损失。以曾经轰动一时的中航油事件为例,2004年11月,当时担任中航油新加坡公司执行董事的陈久霖投资期货,最后造成5.5亿美元的巨额亏损,殃及近16000名投资者和债权人。近日还发生了齐鲁银行票证伪造案,造成损失近60亿,董事长因此被问责免职。可以說相似事件屡见不鲜。目前,我国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据世界银行估计,我国从“七五”到“九五”的十五年间,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大约在4000亿-5000亿元。豎董事决策关乎公司盛衰兴亡,董事不作为或不正确作为的危害可见一斑。
第二,造成企业信任危机。伴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信任的地位比以往更加重要。由于董事决策失误造成的巨大损失,可能会引起群众的强烈反感,使企业的信誉度降低,从而导致信用危机,在当今时代,企业脱离开信用是很难生存发展的。
(二)董事决策失误原因探究。
造成董事决策失误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从法律层面来讲,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董事决策机制不健全。
首先,现代公司承袭三权分立的思想,确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模式,最大特点就是股东远离对日常运营的控制,导致公司管理权力的合法集中和股东权利渐次缩小的现象,这便是“董事会中心主义”。豏这种模式是现代各国公司立法的趋势,我国《公司法》也采用了这种模式,但此模式也存在着自身的问题,它建立在的现代经济学研究,其认为董事与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均是理性的经济人,股东虽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但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不得不将公司经营事务交由董事决定和实施,因此,董事便处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中心地位,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这就很容易诱发其败德行为,很容易因其私心的存在而对企业的利益造成损害。这种现象的存在并不能归咎于偶然因素,于其制度本身也必然存在着问题。
其次,对许多企业而言,董事长、CEO等人位高权重,致使企业的众多决策只是由这些人单枪匹马做决定。但心理学研究发现:一方面,无论何人,都存在某种认知偏见。换言之,人们在判断问题的时候会犯习惯性的错误,认知偏见、人脑处理信息的极限,都会对决策过程造成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人们有种强烈的归属感,我们会身不由己地去满足他人的期望或者顺从他人的行为,并且把自己与他人定期比较,比较的结果经常是自我感觉良好。这些社会行为影响着决策。对企业的决策而言,这些负面、非理性因素的存在,往往使决策与正确背道而驰。而这种决策权力过分集中,造成决策过程中出现家长作风, “一把手”独断专行,“拍脑袋”决策的畸形决策机制,增大了决策失误的概率,使决策失误看起来更像是必然的结果而不是偶然的现象。
2、董事问责制度的缺位。
董事的“无责任经营模式”曾经一度是各国的普遍做法,但是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不平等,必然带来不利的后果。如何确保资本提供者(包括股东、债权人等)的利益,实现他们财产的安全、保值与增殖,各国在立法上均强化董事的法律责任,完善董事问责机制。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在第148条将董事义务分为忠实和勤勉义务,以及董事违反此种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较仍然存在诸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作者: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2008级研究生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
注释:
1出自维基百科, http://zh.wikipedia.org/zh-cn/%E9%AB%98%E5%AE%98%E5%95%8F%E8%B2%AC%E5%88%B6
2http://www.news365.com.cn/wxpd/wz/jcyd/200907/t20090728_2408389.htm.
3孙崇凯.论我国公司董事问责机制之完善.青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