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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以网络应用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网络银行、移动支付等电子商务的发展如雨后春笋,诞生了诸多基于互联网的金融服务模式,金融行业中一种全新的经营模式—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改变着社会经济运行方式和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互联网金融是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是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而产生的金融运行模式,对传统银行的冲击也是巨大的。本文主要介绍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和特点,深入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对如何进行风险防范并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出积极的建议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金融特征;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分析
1.虚拟化的服务方式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虚拟化,互联网金融实行一切交易,服务和办公活动无纸网络化,一切的业务文件,办公文件电子化,电子支票,汇票采用数字化方式鉴名实现了使用票据,单证的全面电子化,而交交易信息的传递通过计算机的数据通信网进行,采用数字验证技术和公开密码技术等保证交易的安全可靠,并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进行往来业务结算。其次,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虚拟化。金融业可应用信息技术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络银行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虚拟化的金融服务或者传统金融机构以现有的专用网络与INTERNET联网,提供服务或设立网站。虚拟化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虚拟现实信息技术增设虚拟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金融机构的物理结构和建筑的重要性大大降低,最后,互联网金融中的交易媒介货币虚拟化。互联网金融中使用的交易媒介是通过信息网络传输的,反映商务活动和金融活动的信用关系的电子数据是不受时空控制的光和电。使得货币在反映经济中的信用关系的同时,其虚拟性更加突现,网络货币的流通费用,使用成本低,在计算机的保存的成本也最低。
2.模糊化业务边界
互联网金融促进金融交易工具的创新,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网络信息技术使不同金融业务间的信息转换成本大大降低,并为金融机构开展多样金融业务创造了条件,使原来的金融业务存在的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分受到很大的冲击,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趋类似,从而减少了传统金融中各类金融机构针对同一客户的重复劳动,并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务,使两者受益。从此,金融业中的原来以业务为主的板块式分工将在互联网上以客户为中心的条纹式业务综合扎取代,信息技术将大大的促进金融混合经营发展。
3.开放的经营环境
虚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打破传统金融机构及业务网络的地载限制。使得经营活动突破时空局限。只需设置互联风的终端即可将业务延伸到世界各地。只需开通互联网金融业务就可以吸引巨大的客户群体,使得其有能力向其注册地之外向世界各地的潜在客户提供AAA服务,即在任务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为客户提供365天的,每天24小时的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服务,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者或客户通过各身的电脑终端就能随时与世界任何一家客户或者金融机构办理证券投资,保险,信贷期货交易等金融业务,而在交易中使用的网络货币由于可以摆脱务国货币的束缚(类似金块)而成为国际通行的交易媒介,同时,为市场主体行为的国际化提供了便利,促进金融业务的国际化。
4.透明化的市场运行
获取和处理信息都是有成本的,经济主体信息不完备或不对称的根源即在于交易费用过高。而实时,快捷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使交易成本大幅度下降,从机时使金融市场运行的透明性极大提高,表现为交易信息的传递,交易指令的执行,清算程序及市场价格的形成的透明性,对金融市场交易者而言的市场充分性,公开性。在实际生活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上述各方面的透明性较低,证券市场相对则重透明性较大,但仍存在具有特权的经纪人参与信息传递和价格的形成,仍存在具有一定垄断性的清算体系来参与结算。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1.政策性风险
虽然拥有宽松的政策环境,但是对于所有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未出台的监管政策都是不确定的因素。采用何种方式监管、监管的细则是什么目前都无从得知,对于互联网金融造成何种影响,都是未知风险。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报告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年报透露,根据国务院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将牵头相关部委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此报告可见,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和整治的初衷和决心,政策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将不可避免。
2.流动性风险
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P2P公司中理财资金和债权资金的匹配管理,这也是P2P的核心所在。流动性风险在金融行业是普遍存在的,同时也是金融行业最惧怕的风险,但相比宏观层面的风险来讲,流动性风险属于微观风险,属于可控范畴。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理财资金远大于债权资金。目前已经有几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显现出这样的问题,投资理财者把钱充值到平台,但是却迟迟买不到理财。打着饥饿营销的幌子的背后,实际上是没有足够的债权进行匹配。这种情况下,且不说这笔资金的利息问题,很可能还会牵扯到法律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资金池。第二,规模越大,流动性风险也越大。在中国,有一个说法叫做刚性兑付心理。当一家大型企业,在一个时间点面临客户批量赎回,也就是所谓的“挤兑“风险出现的时候,它可能带来的就是灭顶之灾。
3.I T技术性风险
IT技术性安全风险是由于黑客攻击、互联网传输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引起的,这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瘫痪,从而造成技术风险。表现在三个方面: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差、病毒容易扩散。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资料都被存储在计算机内,而且消息都是通过互联网传递的。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在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黑客就很容易在客户机向服务器传送数据时进行攻击,危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TCP/IP在传输数据的过程中比较注重信息沟通的流畅性,而很少考虑到安全性。这种情况容易使数据在传输时被截获和窥探,进而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通过网络计算机病毒可以很快的扩散并传染,一旦被传染则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网络都会受到病毒的威胁,这是一种系统性技术风险。 4.人员道德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年轻的行业,其中有很多年轻的公司在快速扩张期,人员数量迅速增长,如果此时公司相应的管理和配套机制没有跟上,就非常容易出现人员操作的道德风险。因此在公司快速发展时期,应及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奖惩机制。现在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仍然有庞大的线下团队,然而人力密集型企业都存在人员操作道德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确实存在同业攒单的情况,甚至有一些中介就会帮助客户造假,或联合公司内部员工帮助客户造假?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法律或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未遵守相关权利义务引起,或者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比较落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防范方法
1.加速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
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规范互联网金融,是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目前没有专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因此,建议尽快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机构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界定规范。一是修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修订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二是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规范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市场准入标准、交易行为准则、市场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主体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订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三是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定位、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风险责任等进行规范,待时机成熟再制订《互联网金融法》。
2.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
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真空状态,通过立法等形式,完善和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一支独特的金融网络监管“部队”,专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一是立足现状,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分别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内设职能部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二是通过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依法组建独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职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三是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鉴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法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网络非现场监管成为必然的现实选择,建议开发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实时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
3.推进互联网金融实名制建设
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和参与者实名制是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行互联网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实名制度,确保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实名制。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主体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只要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进行了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尽管互联网金融业务虚拟化、无纸化,但是,通过对业务主体的监督管理,就可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4.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
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诉机制,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建议由央行建立全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投诉平台,公布全国统一的咨询投诉电话,并开发全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网站,实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直接与网络投诉、查处等对接。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中心,为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提供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产品和投资理财等咨询服务。四是建立网上金融投资风险预警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统一数据平台,对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及时向投资参与者进行风险预警。
5.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合作
由于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互联网金融交易存在跨地域、跨行业和跨国境的交易。互联网金融时代真正到来,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地区和一项业务的监管是远不可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稳定的。因此,一是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合作,包括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合作。二是要加强国际合作。对于跨国境、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实现统一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河北企业.2013年(3)
[2]周小娟.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J].时代经贸.2013年(1)
[3]陈子永.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J].商.2013年(1)
[4]张明哲.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3年(12)?
[5]谭天文、陆楠,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的对比分析[J].中国市场,2013年(46)[6]郭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趋势与展望[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年(19)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金融特征;金融风险;防范措施
一、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特征分析
1.虚拟化的服务方式
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虚拟化,互联网金融实行一切交易,服务和办公活动无纸网络化,一切的业务文件,办公文件电子化,电子支票,汇票采用数字化方式鉴名实现了使用票据,单证的全面电子化,而交交易信息的传递通过计算机的数据通信网进行,采用数字验证技术和公开密码技术等保证交易的安全可靠,并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进行往来业务结算。其次,互联网金融服务机构虚拟化。金融业可应用信息技术在互联网上设立网络银行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事虚拟化的金融服务或者传统金融机构以现有的专用网络与INTERNET联网,提供服务或设立网站。虚拟化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虚拟现实信息技术增设虚拟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金融机构的物理结构和建筑的重要性大大降低,最后,互联网金融中的交易媒介货币虚拟化。互联网金融中使用的交易媒介是通过信息网络传输的,反映商务活动和金融活动的信用关系的电子数据是不受时空控制的光和电。使得货币在反映经济中的信用关系的同时,其虚拟性更加突现,网络货币的流通费用,使用成本低,在计算机的保存的成本也最低。
2.模糊化业务边界
互联网金融促进金融交易工具的创新,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网络信息技术使不同金融业务间的信息转换成本大大降低,并为金融机构开展多样金融业务创造了条件,使原来的金融业务存在的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分受到很大的冲击,各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日趋类似,从而减少了传统金融中各类金融机构针对同一客户的重复劳动,并提供全能型的金融服务,使两者受益。从此,金融业中的原来以业务为主的板块式分工将在互联网上以客户为中心的条纹式业务综合扎取代,信息技术将大大的促进金融混合经营发展。
3.开放的经营环境
虚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打破传统金融机构及业务网络的地载限制。使得经营活动突破时空局限。只需设置互联风的终端即可将业务延伸到世界各地。只需开通互联网金融业务就可以吸引巨大的客户群体,使得其有能力向其注册地之外向世界各地的潜在客户提供AAA服务,即在任务时候(ANYTIME),任何地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HOW)为客户提供365天的,每天24小时的全天候,全方位的实时服务,互联网金融的经营者或客户通过各身的电脑终端就能随时与世界任何一家客户或者金融机构办理证券投资,保险,信贷期货交易等金融业务,而在交易中使用的网络货币由于可以摆脱务国货币的束缚(类似金块)而成为国际通行的交易媒介,同时,为市场主体行为的国际化提供了便利,促进金融业务的国际化。
4.透明化的市场运行
获取和处理信息都是有成本的,经济主体信息不完备或不对称的根源即在于交易费用过高。而实时,快捷的互联网金融交易使交易成本大幅度下降,从机时使金融市场运行的透明性极大提高,表现为交易信息的传递,交易指令的执行,清算程序及市场价格的形成的透明性,对金融市场交易者而言的市场充分性,公开性。在实际生活中,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上述各方面的透明性较低,证券市场相对则重透明性较大,但仍存在具有特权的经纪人参与信息传递和价格的形成,仍存在具有一定垄断性的清算体系来参与结算。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分析
1.政策性风险
虽然拥有宽松的政策环境,但是对于所有互联网金融公司而言,未出台的监管政策都是不确定的因素。采用何种方式监管、监管的细则是什么目前都无从得知,对于互联网金融造成何种影响,都是未知风险。央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年报2013》报告指出,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年报透露,根据国务院指示,中国人民银行将牵头相关部委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由此报告可见,央行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和整治的初衷和决心,政策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来说将不可避免。
2.流动性风险
所谓流动性风险是指,P2P公司中理财资金和债权资金的匹配管理,这也是P2P的核心所在。流动性风险在金融行业是普遍存在的,同时也是金融行业最惧怕的风险,但相比宏观层面的风险来讲,流动性风险属于微观风险,属于可控范畴。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理财资金远大于债权资金。目前已经有几家互联网金融企业显现出这样的问题,投资理财者把钱充值到平台,但是却迟迟买不到理财。打着饥饿营销的幌子的背后,实际上是没有足够的债权进行匹配。这种情况下,且不说这笔资金的利息问题,很可能还会牵扯到法律问题,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资金池。第二,规模越大,流动性风险也越大。在中国,有一个说法叫做刚性兑付心理。当一家大型企业,在一个时间点面临客户批量赎回,也就是所谓的“挤兑“风险出现的时候,它可能带来的就是灭顶之灾。
3.I T技术性风险
IT技术性安全风险是由于黑客攻击、互联网传输故障和计算机病毒等因素引起的,这会造成互联网金融计算机系统瘫痪,从而造成技术风险。表现在三个方面: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TCP/IP协议安全性差、病毒容易扩散。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资料都被存储在计算机内,而且消息都是通过互联网传递的。由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在加密技术和密钥管理不完善的情况下,黑客就很容易在客户机向服务器传送数据时进行攻击,危害互联网金融的发展;TCP/IP在传输数据的过程中比较注重信息沟通的流畅性,而很少考虑到安全性。这种情况容易使数据在传输时被截获和窥探,进而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通过网络计算机病毒可以很快的扩散并传染,一旦被传染则整个互联网金融的交易网络都会受到病毒的威胁,这是一种系统性技术风险。 4.人员道德风险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年轻的行业,其中有很多年轻的公司在快速扩张期,人员数量迅速增长,如果此时公司相应的管理和配套机制没有跟上,就非常容易出现人员操作的道德风险。因此在公司快速发展时期,应及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奖惩机制。现在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仍然有庞大的线下团队,然而人力密集型企业都存在人员操作道德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确实存在同业攒单的情况,甚至有一些中介就会帮助客户造假,或联合公司内部员工帮助客户造假?
5.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违反法律或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未遵守相关权利义务引起,或者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或比较落后,现有的银行法、保险法和证券法都是为传统金融业务,对于互联网金融不太适合。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的确认、个人信息保护、交易者身份认证、资金监管、市场准入等尚未有明确规定。故在互联网金融的交易过程中容易出现交易主体间权利义务模糊,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三、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防范方法
1.加速互联网金融立法进程
从法律法规层面上规范互联网金融,是实现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础。目前没有专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的法律法规。因此,建议尽快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机构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界定规范。一是修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修订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二是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规范界定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市场准入标准、交易行为准则、市场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主体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订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三是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由国务院在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稳健发展的若干意见》,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定位、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监督管理和风险责任等进行规范,待时机成熟再制订《互联网金融法》。
2.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
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基本处于“各自为政”的真空状态,通过立法等形式,完善和组建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一支独特的金融网络监管“部队”,专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一是立足现状,修订完善现行法律,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分别由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内设职能部门,负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二是通过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依法组建独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职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三是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鉴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法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网络非现场监管成为必然的现实选择,建议开发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实时对互联网金融实施监管。
3.推进互联网金融实名制建设
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和参与者实名制是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一是加强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推行互联网身份认证、网站认证和电子签名等实名制度,确保互联网金融参与者实名制。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主体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只要对互联网金融参与主体进行了市场准入注册登记管理,并向社会进行公开,尽管互联网金融业务虚拟化、无纸化,但是,通过对业务主体的监督管理,就可以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控制。
4.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
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一是完善互联网金融投诉机制,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的投诉受理渠道,建议由央行建立全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投诉平台,公布全国统一的咨询投诉电话,并开发全国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网站,实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直接与网络投诉、查处等对接。二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参与者的个人信息保护,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建立互联网金融信息咨询中心,为互联网金融参与者提供互联网金融机构、业务产品和投资理财等咨询服务。四是建立网上金融投资风险预警平台,建立互联网金融的行业统一数据平台,对非法互联网金融平台、高风险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及时向投资参与者进行风险预警。
5.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合作
由于全球经济金融一体化,互联网金融交易存在跨地域、跨行业和跨国境的交易。互联网金融时代真正到来,单靠一个部门,一个地区和一项业务的监管是远不可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稳定的。因此,一是要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合作,包括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部门合作。二是要加强国际合作。对于跨国境、跨区域的互联网金融交易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实现统一有效的监管。
参考文献:
[1]王国贞.互联网金融风险及防范对策[J].河北企业.2013年(3)
[2]周小娟.我国互联网金融面临的风险及应对措施[J].时代经贸.2013年(1)
[3]陈子永.互联网金融风险与防范[J].商.2013年(1)
[4]张明哲.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特征研究[J].区域金融研究.2013年(12)?
[5]谭天文、陆楠,互联网金融模式与传统金融模式的对比分析[J].中国市场,2013年(46)[6]郭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趋势与展望[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3年(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