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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行政问责制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要求,也是完善现代市民社会的重要渠道之一,它的建立是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起步和发展比较晚,所以仍存在一系列的操作问题,应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从具体国情出发,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行政问责系统。
关键词:行政问责发展现状民主政治 公开透明
一、行政问责制概述
(一)行政问责制概念
行政问责制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机构和政府官员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 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 贻误行政工作, 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而由相应的问责主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建立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
针对各级政府在履行政府职责时存在着大量的失范行为状况,温家宝总理曾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突显出在当前行政系统中引入行政问责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1.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政府执政效率
现如今贪污腐败横行,官员思想觉悟低,"官本位"、"能上不能下"、"对上不对下"等封建残余思想仍大量存在着,建立行政问责制,在政府运转机制中引入竞争淘汰机制,督促行政人员不仅要廉政、勤政,还要优政。
2.有利于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造就高素质人才
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安排和封建思想的影响,我国有些行政官员责任意识淡薄,没有树立权利义务相对应观念,在工作中,不谋事,只谋权位,只享受权利,并没有很好地履行义务。建立行政问责制,将政府工作"曝光"在公民注视中,强化行政人员的自律意识,整肃吏治,优化官员队伍。
3.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是国家发展的大政方针,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但由于目前公务人员整体法制观念不强,在履行行政职责时,背离法制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建立行政问责,有利于营造文明执法的氛围,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
二、我国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现状
从1992年我国确立市场经济制度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明显快于政治体制改革,为保障经济改革成果及解决因体制改革不协调所暴露的社会公共问题,政府大刀阔斧地调整行政管理体制。2001 年4 月2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3 年SARS 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同年5 月12 日出台的《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此后,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
2004 年2 月18 日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对失职、渎职行为的处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2004 年3 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各政府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指明了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方向。2004年4 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将引咎辭职明确引入问责制度,明确规定官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应引咎辞职。
此后,我国天津、重庆、海南、长沙、广州等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诸如"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2008 年初,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至此,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问责的制度框架。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特点
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我国行政问责呈现以下特点:
1.从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和法治问责过渡。早期行政问责的落实主要是凭领导人的意志行事,容易造成冤假错案。随着各类规章制度的建立,问责相关系内容制度化,问责权威得以树立。
2.从中央到地方次第展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以自上而下为主,地方性文件的出台围绕着中央相关指示精神。当然地方政府陆续出台行政问责的办法和规定,亦更有效、更迅捷地使行政问责体系化和制度化。
3.行政问责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各地方发展不平衡。由于缺乏普遍性法律规范,行政问责制度在执行上各地标准不一。从全国范围看,大部分地方政府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发展不均衡。
虽然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运行成效显著,促进了诚信、透明、公开的责任政府的建立,但由于探索时间不长,加之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特殊国情的限制,仍存在着明显缺陷。
三、行政问责制度的现实困境
(一)责任界定不明,权责不分
要落实行政问责就得明确划分权、责、利的关系,这是问责的前提。然而在现有制度安排中,三者的关系模糊不清,相关部门相互推诿。而且由于权力交叉重叠严重,有权无责,有责无权现象普遍存在着,成为落实行政问责的一大瓶颈。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在我国目前官员管理体制中,各级党委组织部掌握着管员的实际任命权,在各级地方政府,以书记为首的党委凌驾于政府之上,书记对政府决策的影响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在问责时,往往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
2.正副职之间责任界定不清。行政首长负责统管政府各项工作,对由各副职分管的工作自然拥有最终拍板权,行政问责要求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但当问题真正出现时,"二把手"往往成为替罪羊。
3.集体决策与个人责任难以界定。我国政府以"民主集中制"为决策原则,实行集体决策,但集体决策所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界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一些部门"齐抓共管"的事情,难以确定责任人。
(二)问责主体单一
按照问责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可将行政问责划分为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政府对官员或政府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行政问责。异体问责,是指本系统之外的问责,其主体在我国主要包括人大、媒体和公民。以前我国官员问责启动的大多是同体问责。同体问责有利于对失职行为的经常性监督,但如果在上级与下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就得不到保证。按照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公民就获得更多的机会参与政治活动,发挥主人翁地位。但目前的行政问责制度呈现同体问责垄断化特征,异体问责功能缺失,主要是因为信息的不公开化,虽然2008年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政府常以"政府机密"、"公共安全"为理由,拒绝公开政府活动信息,甚至连人大也只能通过一年一次的代表大会了解些许内容,并非全部,最终导致行政问责难以取得实质上的进展。
(三)问责范围较小
在我国的问责实践中,针对一些公共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有追究一大批官员的责任,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而言,问责的范围还是比较狭窄,具体表现为:
1.行政问责主要关注于人命关天或者重大事故等明显过失,而对于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
2.行政问责主要针对的是滥用职权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而不涉及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
3.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执行环节上, 对于决策与监督环节的问责很少。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正是因为这些方面没有落实到位,才会导致责任事故的发生,我们应该明白问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范,而不是惩罚。
(四)行政问责法律规范不健全,程序不完善
目前关于行政问责的相关规定,只能散见于一些党内文件、政府规章、条例等各类政策性文件中,具体内容规范和操作程序各不相同,甚至彼此之间、与上位法之间相互矛盾,这必然导致问责程序混乱:
首先,出了事故和问题之后, 一味追究从快从重处理相关的主要责任人来平息民愤和取悦舆论,却忽略了程序这一重要环节,无所谓问责发起机关、追责的期限和受责的程度。
其次,行政问责制主要追究的是行政首长的行政责任、政治责任。目前较为关注的引咎辞职就是行政问责中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而对于法律责任追究得不多。
最后,近几年刮起的"问责风暴"其严厉和果断程度不言而喻, 但问责程序设计上尚缺乏理性的事后处理规范。一方面,对受到行政问责的官员的救济办法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另一方面,有的受到问责的官员又可以迅速地异地复出、异岗复出甚至升迁复出,这容易使问责沦为党同伐异的工具。
四、完善行政问责的对策和建议
(一)合理划分职责权限
要想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预期,最重要的就是先明确责任与非责任的界线,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我们必须改变现有的制度, 秉承"谁主管谁负责, 谁负责谁担责"的原则,具体建议如下:
1.建立党委书记连带问责制。对于一些共同商议,由常委拍板的最终决策,如果引发重大事故或其它问题,不仅要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同样也要追究党委书记的责任。
2.整合一些散落在横向或纵向相关职能部门当中的职能。这些职能主要呈现出两大特点:交叉和重叠。借此来明确专业分工、厘清职责权限,进一步消除权责模糊不清的现象, 为落实追责奠定基础。
3.实行公务员职位说明书制度。一般只是对每个局、处、科室的职能和职责有所说明,而没有具体到相关部门当中的个人, 推行公务员职位说明书就是使公务员作为责任主体, 承担岗位责任、区分责任层级更加明确化、具体化和明晰化。
(二)完善异体问责,丰富问责主体
1.完善人大的监督机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大拥有对行政机关的质询、辞职、罢免等相关职责,但在行政实践中,较多流于形式。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需求而言,突出人大制度建设对政府责任的执行的關键意义,不权要加强原有的监督职能,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赋予其更大的监督职权,如提出不信任案、弹劾制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等,加强人大问责的力度。
2.加强媒体问责。新闻媒体被认为是"第四种权力",但我国目前的媒体的阶级性和倾向性太过于集中,而丧失其独立性,所以应给予媒体更多的自由,让其拥有更大权利和空间去监督行政行为,让权力运用暴露在"阳光下"。
3.加强社会公众问责。公众对政治的参与积极性是衡量政治民主化程度重要标杆,应明确规定公众参与问责的具体形式及程序,使各级官员,树立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学会"对下负责"。
(三)扩大行政问责的范围
随着社会转型速度加快,各种矛盾频出,表面上看一些安全事故与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突发性、瞬间性等特征,但与日常政府工作中的种种诟病亦不无关系。因此,应拓宽行政问问责的适用范围,并主要突出以下几种情形:1.行政效能低下,执行力不足,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情形。2.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形。3.责任意识淡薄,履行管理职责不力以及违反财经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与此同时还应加大政府绩效评估力度,并将其与问责制紧密结合,以此强化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制度。
(四)健全问责法制和问责程序
正如前文所言,目前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散见于各种政策文件中,既有党的条例,又有政府的规定;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但规定混乱、矛盾,并没有达到法的高度。鉴于此,当条件成熟时应制定一个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规范问责主体及权利,规范问责客体及职责,规定问责事由,厘定问责标准,规定问责程序,使问责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摆脱现有问责模式的缺陷,真正实现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再向法治问责过渡。
参考文献:
[1]周亚越:《行政问责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2]胡肖华:《走向责任政府-行政责任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王任:《行政责任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王成栋:《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王学军:《论我国政府问责制之现实困境以及出路》,载《理论与改革》2005年第1期。
[6]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理论与改革》2004年第4期。
[7]渝纪法:《关于问责制有关问题的思考》,《探索》2005年第4期。
作者简介:俞泉峰(1987-),男,福建龙岩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陈梦依(1987-),男,河南南阳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关键词:行政问责发展现状民主政治 公开透明
一、行政问责制概述
(一)行政问责制概念
行政问责制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机构和政府官员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 以致影响行政效率和行政秩序, 贻误行政工作, 或者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而由相应的问责主体对其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建立行政问责制的必要性
针对各级政府在履行政府职责时存在着大量的失范行为状况,温家宝总理曾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强化行政问责,对失职渎职、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突显出在当前行政系统中引入行政问责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1.加强廉政建设,提高政府执政效率
现如今贪污腐败横行,官员思想觉悟低,"官本位"、"能上不能下"、"对上不对下"等封建残余思想仍大量存在着,建立行政问责制,在政府运转机制中引入竞争淘汰机制,督促行政人员不仅要廉政、勤政,还要优政。
2.有利于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造就高素质人才
由于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安排和封建思想的影响,我国有些行政官员责任意识淡薄,没有树立权利义务相对应观念,在工作中,不谋事,只谋权位,只享受权利,并没有很好地履行义务。建立行政问责制,将政府工作"曝光"在公民注视中,强化行政人员的自律意识,整肃吏治,优化官员队伍。
3.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
依法治国是国家发展的大政方针,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但由于目前公务人员整体法制观念不强,在履行行政职责时,背离法制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建立行政问责,有利于营造文明执法的氛围,更好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
二、我国行政问责的发展现状和特点
(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现状
从1992年我国确立市场经济制度以来,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明显快于政治体制改革,为保障经济改革成果及解决因体制改革不协调所暴露的社会公共问题,政府大刀阔斧地调整行政管理体制。2001 年4 月2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3 年SARS 期间,官员问责逐渐走进了公众的视野。同年5 月12 日出台的《公共卫生突发条例》,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社会有关组织和公民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此后,从中央到地方开始加快推进问责制度化。
2004 年2 月18 日颁布的《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对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对失职、渎职行为的处分都作出了明确规定。2004 年3 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指出,各政府要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指明了行政问责制的实施方向。2004年4 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将引咎辭职明确引入问责制度,明确规定官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应引咎辞职。
此后,我国天津、重庆、海南、长沙、广州等地方政府陆续出台了诸如"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2008 年初,国务院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工作规则》,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至此,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层层问责的制度框架。
(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特点
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我国行政问责呈现以下特点:
1.从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和法治问责过渡。早期行政问责的落实主要是凭领导人的意志行事,容易造成冤假错案。随着各类规章制度的建立,问责相关系内容制度化,问责权威得以树立。
2.从中央到地方次第展开。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推行以自上而下为主,地方性文件的出台围绕着中央相关指示精神。当然地方政府陆续出台行政问责的办法和规定,亦更有效、更迅捷地使行政问责体系化和制度化。
3.行政问责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各地方发展不平衡。由于缺乏普遍性法律规范,行政问责制度在执行上各地标准不一。从全国范围看,大部分地方政府并没有出台相关规定,发展不均衡。
虽然行政问责制在我国运行成效显著,促进了诚信、透明、公开的责任政府的建立,但由于探索时间不长,加之中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区域发展不平衡等特殊国情的限制,仍存在着明显缺陷。
三、行政问责制度的现实困境
(一)责任界定不明,权责不分
要落实行政问责就得明确划分权、责、利的关系,这是问责的前提。然而在现有制度安排中,三者的关系模糊不清,相关部门相互推诿。而且由于权力交叉重叠严重,有权无责,有责无权现象普遍存在着,成为落实行政问责的一大瓶颈。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在我国目前官员管理体制中,各级党委组织部掌握着管员的实际任命权,在各级地方政府,以书记为首的党委凌驾于政府之上,书记对政府决策的影响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但在问责时,往往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
2.正副职之间责任界定不清。行政首长负责统管政府各项工作,对由各副职分管的工作自然拥有最终拍板权,行政问责要求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但当问题真正出现时,"二把手"往往成为替罪羊。
3.集体决策与个人责任难以界定。我国政府以"民主集中制"为决策原则,实行集体决策,但集体决策所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界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一些部门"齐抓共管"的事情,难以确定责任人。
(二)问责主体单一
按照问责主客体之间的关系,可将行政问责划分为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同体问责,是指政府对官员或政府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行政问责。异体问责,是指本系统之外的问责,其主体在我国主要包括人大、媒体和公民。以前我国官员问责启动的大多是同体问责。同体问责有利于对失职行为的经常性监督,但如果在上级与下级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就得不到保证。按照现代民主政治的要求,公民就获得更多的机会参与政治活动,发挥主人翁地位。但目前的行政问责制度呈现同体问责垄断化特征,异体问责功能缺失,主要是因为信息的不公开化,虽然2008年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政府常以"政府机密"、"公共安全"为理由,拒绝公开政府活动信息,甚至连人大也只能通过一年一次的代表大会了解些许内容,并非全部,最终导致行政问责难以取得实质上的进展。
(三)问责范围较小
在我国的问责实践中,针对一些公共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有追究一大批官员的责任,取得一定成效。但总体而言,问责的范围还是比较狭窄,具体表现为:
1.行政问责主要关注于人命关天或者重大事故等明显过失,而对于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
2.行政问责主要针对的是滥用职权或者违法的行政行为,而不涉及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
3.行政问责仅仅停留在执行环节上, 对于决策与监督环节的问责很少。从一定意义上讲,也正是因为这些方面没有落实到位,才会导致责任事故的发生,我们应该明白问责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范,而不是惩罚。
(四)行政问责法律规范不健全,程序不完善
目前关于行政问责的相关规定,只能散见于一些党内文件、政府规章、条例等各类政策性文件中,具体内容规范和操作程序各不相同,甚至彼此之间、与上位法之间相互矛盾,这必然导致问责程序混乱:
首先,出了事故和问题之后, 一味追究从快从重处理相关的主要责任人来平息民愤和取悦舆论,却忽略了程序这一重要环节,无所谓问责发起机关、追责的期限和受责的程度。
其次,行政问责制主要追究的是行政首长的行政责任、政治责任。目前较为关注的引咎辞职就是行政问责中承担政治责任的一种。而对于法律责任追究得不多。
最后,近几年刮起的"问责风暴"其严厉和果断程度不言而喻, 但问责程序设计上尚缺乏理性的事后处理规范。一方面,对受到行政问责的官员的救济办法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另一方面,有的受到问责的官员又可以迅速地异地复出、异岗复出甚至升迁复出,这容易使问责沦为党同伐异的工具。
四、完善行政问责的对策和建议
(一)合理划分职责权限
要想实现行政问责的制度预期,最重要的就是先明确责任与非责任的界线,明确责任的承担主体,我们必须改变现有的制度, 秉承"谁主管谁负责, 谁负责谁担责"的原则,具体建议如下:
1.建立党委书记连带问责制。对于一些共同商议,由常委拍板的最终决策,如果引发重大事故或其它问题,不仅要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同样也要追究党委书记的责任。
2.整合一些散落在横向或纵向相关职能部门当中的职能。这些职能主要呈现出两大特点:交叉和重叠。借此来明确专业分工、厘清职责权限,进一步消除权责模糊不清的现象, 为落实追责奠定基础。
3.实行公务员职位说明书制度。一般只是对每个局、处、科室的职能和职责有所说明,而没有具体到相关部门当中的个人, 推行公务员职位说明书就是使公务员作为责任主体, 承担岗位责任、区分责任层级更加明确化、具体化和明晰化。
(二)完善异体问责,丰富问责主体
1.完善人大的监督机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大拥有对行政机关的质询、辞职、罢免等相关职责,但在行政实践中,较多流于形式。从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需求而言,突出人大制度建设对政府责任的执行的關键意义,不权要加强原有的监督职能,还可以在此基础上,赋予其更大的监督职权,如提出不信任案、弹劾制及主要责任人引咎辞职等,加强人大问责的力度。
2.加强媒体问责。新闻媒体被认为是"第四种权力",但我国目前的媒体的阶级性和倾向性太过于集中,而丧失其独立性,所以应给予媒体更多的自由,让其拥有更大权利和空间去监督行政行为,让权力运用暴露在"阳光下"。
3.加强社会公众问责。公众对政治的参与积极性是衡量政治民主化程度重要标杆,应明确规定公众参与问责的具体形式及程序,使各级官员,树立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学会"对下负责"。
(三)扩大行政问责的范围
随着社会转型速度加快,各种矛盾频出,表面上看一些安全事故与突发事件具有偶然性、突发性、瞬间性等特征,但与日常政府工作中的种种诟病亦不无关系。因此,应拓宽行政问问责的适用范围,并主要突出以下几种情形:1.行政效能低下,执行力不足,致使政令不畅或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情形。2.违反法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严重不良政治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形。3.责任意识淡薄,履行管理职责不力以及违反财经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情形。与此同时还应加大政府绩效评估力度,并将其与问责制紧密结合,以此强化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制度。
(四)健全问责法制和问责程序
正如前文所言,目前行政问责制适用的法规、条例比较多,散见于各种政策文件中,既有党的条例,又有政府的规定;既有中央出台的,也有地方政府制定的。但规定混乱、矛盾,并没有达到法的高度。鉴于此,当条件成熟时应制定一个全国性的《行政问责法》,规范问责主体及权利,规范问责客体及职责,规定问责事由,厘定问责标准,规定问责程序,使问责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摆脱现有问责模式的缺陷,真正实现由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再向法治问责过渡。
参考文献:
[1]周亚越:《行政问责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2]胡肖华:《走向责任政府-行政责任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3]王任:《行政责任研究》,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王成栋:《政府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王学军:《论我国政府问责制之现实困境以及出路》,载《理论与改革》2005年第1期。
[6]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理论与改革》2004年第4期。
[7]渝纪法:《关于问责制有关问题的思考》,《探索》2005年第4期。
作者简介:俞泉峰(1987-),男,福建龙岩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1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陈梦依(1987-),男,河南南阳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