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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确立了威胁方法获取供述的排除规则。这一规则以“难以忍受的痛苦”与“违背意愿”作为判断的关键点。这种判断标准因依赖内心主观感受,外人时常难以观察和作出精确判断而缺乏可操作性,导致威胁方法获取供述的排除规则在实践中演变为“不排除”规则。由于痛苦程度、违背意愿与威胁之间并非像暴力取证那样始终存在着显著关联,以此作为供述排除的判断标准必然会衍生出上述问题。基于威胁作为非法方法的法律禁止本质要求和实践的不良反应,采用该方法获取供述排除的判断标准应当重构。以威胁方法的违法性、违反人伦道德以及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和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