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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仅对股东利益产生直接影响,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关系主体,如公司产品的供应商、产品的批发商、消费者、地方或国家政府以及普通的社会公众等,也可能会以这种或那种方式受到公司行为的影响,甚至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对此,公司管理者是将公司股东的利益最大化置于公司董事会考虑的唯一范围,还是应将公司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也同时置于董事会考虑的范围之内,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履行某方面的社会义务?这个问题,即公司社会责任已成为现代公司法所关注的重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