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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贪污贿赂案件的办理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心理斗智是突破贪污贿赂案件的重要手段。此案犯罪嫌疑人比较敏感、警觉,其有一定的反侦查、反审讯能力,特别是在案发前就与相关人员订立攻守同盟或者计划好种种退路。因此,摸索、总结贪污犯罪分子的心理,并针对其心理特征针锋相对打破其防御体系,成为突破口供、扩大线索、查清案件的重要前提和手段。结合办案实际,对贪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及如何根据外在表象掌握其心理变化,从而有针对性地打开突破口,谈点浅见。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从检察机关介入到彻底交待罪行的整个过程,其心理活动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一、防御抵抗阶段;二、动摇反复阶段;三、初步供述阶段;四、全面供述。在这四个阶段,贪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是不相同的。
一、防御阶段:
贪污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传讯后,无法与外界联系,又因自己涉嫌犯罪行为即将败露而感到震惊、恐慌。这时,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是自己犯罪行为的纰露出在哪里,为什么被传讯。由于其害怕心理、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相互作用,一开始往往处于思绪混乱和恐慌阶段。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在经历了一阵恐慌之后,逐渐平静下来,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开始组织抵抗行为,处处设防,想方设法地对抗审讯。这一阶段,他们主要心理表现有:
1、害怕心理。贪污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传讯后首先是害怕心理,恐怕罪行败露受到处罚。特别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被传讯后对自己的前途命运考虑得较多,害怕一旦罪行败露,其荣誉、地位、金钱等顷刻间就会付诸东流。为了保住这一切,其心理会逐步转化到顽固、对抗心理状态。
2、侥幸心理。幻想能够逃避刑法处罚的心理状态。一些贪污嫌疑人在对其罪行可能出现纰漏的环节进行周密的思考和回忆后,如果是个人犯罪或者订立过攻守同盟,就会产生侥幸心理,自信自己犯罪手段隐秘。有的嫌疑人同时幻想凭借其关系网,通过不正当关系干扰和阻挠办案,获得庇护。
根据贪污嫌疑人言谈、举止等外在表象分析并把握其可能具有的心理状态及其产生的原因,是办案人员决定突破方向的前提。在掌握贪污嫌疑人(本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情并针对其主要心理状态,因人施审,同时在审讯时,办案人员要保持必胜的信心,从意志、体力、耐力上保持良好的态势压倒贪污犯罪嫌疑人,便可以有效击跨其心理防御体系,从而向动摇、反复阶段转化。
二、动摇、反复阶段
这一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防御心理开始崩溃。由于在办案人员坚决的态度,强大的政策攻心和适时使用证据的情况下,突破了嫌疑人心理防御体系,使他们意识到罪行已经不同程度暴露了,继续抵抗下去,对自己不利,遂产生了交待罪行的动机。但由于其侥幸、畏罪心理仍没有完全被打消,还不时地起着作用,在供与不供的利弊之间嫌疑人往往会极力左思右想、权衡再三。这一阶段的主要心理特征是:
1、犹豫不决心理。就是犯罪嫌疑人在交代与继续抗拒之间踌躇徘徊的一种心理现象。他们既交待罪行以摆脱追讯,又怕交待罪行后受到惩罚;
2、权衡利弊心理。在趋利避害心理支配下,犯罪嫌疑人在供与不供的利弊之间一再权衡,时而作一些供述,时而又反悔,其外在主要表现为时供时翻或者吐露一些边缘情况甚至虚假情况进行试探。
这时,办案人员应注意及时捕捉嫌疑人的这种心理动摇、矛盾的状态,要抓住其自相矛盾或者明显有违常规的方面有的放矢的采取对策,一方面通过讲解法律或适时出示相关证据等方法彻底消除其畏罪、侥幸等影响供述的心理,另一方面,通过宣讲政策启发、培养其交待罪行的动机,引导其在权衡利弊时,选择交待罪行的道路。
三、初步供述阶段
在办案人员反复、强大的心理攻势和证据面前,贪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御体系开始崩溃,在感到除了交待别无出路的心理状态下,遂开始供述交待罪行。但是,由于残存的侥幸心理,畏罪心理仍没有完全消除,仍抱有一定程度的幻想,其交待罪行也是断断续续,由轻向重,由少到多。这一阶段,贪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侥幸心理。交待罪行时回避重大事实或重要情节不供,采取供小不供大,供少不供多,供轻不供重的方法,表面积极供述,实际在“挤牙膏”,问一点儿谈一点儿,不问不说,或者只交待情况不交待具体问题。
2、悔罪心理。不少贪污犯罪嫌疑人在交待罪行过程中,逐渐矫正抵抗心理,恢复了理智和情感,对犯罪行为有了一定的悔悟,持有此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此阶段交待问题也比较彻底。
3、渴望从宽心理。犯罪嫌疑人交待罪行之后,会预测自己将受到的法律制裁,一方面情绪悲观,另一方面又会积极渴望得到从轻处理。
在这一阶段,办案人员要敏感捕捉犯罪嫌疑人由反复动摇向试探供述转化的信息,要及时鼓励其积极性,利用其悔罪以及趋利心理,正确引导其交待罪行。
四、全面供述阶段
经历以上三个阶段后,大多犯罪嫌疑人会消除侥幸和戒备心理,主动配合办案人员积极交待罪行以期获得宽大处理。这一阶段的主要心理特征是一吐为快。由于做贼心虚,在作案后犯罪嫌疑人往往背着思想包袱,精神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始终提心吊胆,草木皆兵。此时嫌疑人已经到了彻底崩溃的边缘。在一个宽松、关怀的语言环境下,利用其趋利和渴望法律从宽处理的心理,在适当的政策、法律感召下嫌疑人会放下思想包袱一吐为快。
这一阶段,在没有明显印证嫌疑人彻底供述的情况下切忌过早“收口儿”或者抛露“底牌”。办案人员要保持高度的耐心、信心,注意及时捕捉嫌疑人的各种心理动向,循序渐进,有针对性地“内紧外松”,通过换位思考找准其心理防线最薄弱的部位重新选择突破口再次突破。
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从检察机关介入到彻底交待罪行的整个过程,其心理活动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一、防御抵抗阶段;二、动摇反复阶段;三、初步供述阶段;四、全面供述。在这四个阶段,贪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是不相同的。
一、防御阶段:
贪污犯罪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传讯后,无法与外界联系,又因自己涉嫌犯罪行为即将败露而感到震惊、恐慌。这时,他们最关心的问题是自己犯罪行为的纰露出在哪里,为什么被传讯。由于其害怕心理、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相互作用,一开始往往处于思绪混乱和恐慌阶段。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在经历了一阵恐慌之后,逐渐平静下来,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开始组织抵抗行为,处处设防,想方设法地对抗审讯。这一阶段,他们主要心理表现有:
1、害怕心理。贪污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传讯后首先是害怕心理,恐怕罪行败露受到处罚。特别是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犯罪嫌疑人,被传讯后对自己的前途命运考虑得较多,害怕一旦罪行败露,其荣誉、地位、金钱等顷刻间就会付诸东流。为了保住这一切,其心理会逐步转化到顽固、对抗心理状态。
2、侥幸心理。幻想能够逃避刑法处罚的心理状态。一些贪污嫌疑人在对其罪行可能出现纰漏的环节进行周密的思考和回忆后,如果是个人犯罪或者订立过攻守同盟,就会产生侥幸心理,自信自己犯罪手段隐秘。有的嫌疑人同时幻想凭借其关系网,通过不正当关系干扰和阻挠办案,获得庇护。
根据贪污嫌疑人言谈、举止等外在表象分析并把握其可能具有的心理状态及其产生的原因,是办案人员决定突破方向的前提。在掌握贪污嫌疑人(本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具体案情并针对其主要心理状态,因人施审,同时在审讯时,办案人员要保持必胜的信心,从意志、体力、耐力上保持良好的态势压倒贪污犯罪嫌疑人,便可以有效击跨其心理防御体系,从而向动摇、反复阶段转化。
二、动摇、反复阶段
这一阶段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防御心理开始崩溃。由于在办案人员坚决的态度,强大的政策攻心和适时使用证据的情况下,突破了嫌疑人心理防御体系,使他们意识到罪行已经不同程度暴露了,继续抵抗下去,对自己不利,遂产生了交待罪行的动机。但由于其侥幸、畏罪心理仍没有完全被打消,还不时地起着作用,在供与不供的利弊之间嫌疑人往往会极力左思右想、权衡再三。这一阶段的主要心理特征是:
1、犹豫不决心理。就是犯罪嫌疑人在交代与继续抗拒之间踌躇徘徊的一种心理现象。他们既交待罪行以摆脱追讯,又怕交待罪行后受到惩罚;
2、权衡利弊心理。在趋利避害心理支配下,犯罪嫌疑人在供与不供的利弊之间一再权衡,时而作一些供述,时而又反悔,其外在主要表现为时供时翻或者吐露一些边缘情况甚至虚假情况进行试探。
这时,办案人员应注意及时捕捉嫌疑人的这种心理动摇、矛盾的状态,要抓住其自相矛盾或者明显有违常规的方面有的放矢的采取对策,一方面通过讲解法律或适时出示相关证据等方法彻底消除其畏罪、侥幸等影响供述的心理,另一方面,通过宣讲政策启发、培养其交待罪行的动机,引导其在权衡利弊时,选择交待罪行的道路。
三、初步供述阶段
在办案人员反复、强大的心理攻势和证据面前,贪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御体系开始崩溃,在感到除了交待别无出路的心理状态下,遂开始供述交待罪行。但是,由于残存的侥幸心理,畏罪心理仍没有完全消除,仍抱有一定程度的幻想,其交待罪行也是断断续续,由轻向重,由少到多。这一阶段,贪污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几种:
1、侥幸心理。交待罪行时回避重大事实或重要情节不供,采取供小不供大,供少不供多,供轻不供重的方法,表面积极供述,实际在“挤牙膏”,问一点儿谈一点儿,不问不说,或者只交待情况不交待具体问题。
2、悔罪心理。不少贪污犯罪嫌疑人在交待罪行过程中,逐渐矫正抵抗心理,恢复了理智和情感,对犯罪行为有了一定的悔悟,持有此心理的犯罪嫌疑人在此阶段交待问题也比较彻底。
3、渴望从宽心理。犯罪嫌疑人交待罪行之后,会预测自己将受到的法律制裁,一方面情绪悲观,另一方面又会积极渴望得到从轻处理。
在这一阶段,办案人员要敏感捕捉犯罪嫌疑人由反复动摇向试探供述转化的信息,要及时鼓励其积极性,利用其悔罪以及趋利心理,正确引导其交待罪行。
四、全面供述阶段
经历以上三个阶段后,大多犯罪嫌疑人会消除侥幸和戒备心理,主动配合办案人员积极交待罪行以期获得宽大处理。这一阶段的主要心理特征是一吐为快。由于做贼心虚,在作案后犯罪嫌疑人往往背着思想包袱,精神长期处于紧张状态,始终提心吊胆,草木皆兵。此时嫌疑人已经到了彻底崩溃的边缘。在一个宽松、关怀的语言环境下,利用其趋利和渴望法律从宽处理的心理,在适当的政策、法律感召下嫌疑人会放下思想包袱一吐为快。
这一阶段,在没有明显印证嫌疑人彻底供述的情况下切忌过早“收口儿”或者抛露“底牌”。办案人员要保持高度的耐心、信心,注意及时捕捉嫌疑人的各种心理动向,循序渐进,有针对性地“内紧外松”,通过换位思考找准其心理防线最薄弱的部位重新选择突破口再次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