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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邻海争端不断加剧,中国与周边国家在海上权益方面不断出现问题,我国因缺少海洋基本法使得维权路上甚为艰难,产生了系列问题。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实现途径是利用法律手段,全面构建海洋立法体系,积极推动我国海洋立法,更新我国海洋管理体制,切实维护我国海洋合法权益。
关键词:海洋法;立法模式;国家海洋战略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2-0074-02
一、我国海洋立法现状分析及迫切性
近年来,中国与周边国家在海上权益方面不断出现问题,如东海、黄海包括南中国海的主权归属问题、海域间的界线界定,及一系列引发的开发争端。
(一)主权归属难界定。
早在明朝时,我国海防区域已经包括钓鱼岛和它的附属岛屿。因战争和历史等因素,当《马关条约》签订后,钓鱼岛和它的附属岛屿便被日本一直霸占。20世纪70年代后,日本利用了系列途径控制了钓鱼岛和它的附属岛屿,其中不乏包括巡逻船冲撞我国渔船、巧立“租借”名目、右翼团体和地方议员明目登上岛屿,有甚者更是修建灯塔和直升飞机。日本于2007年正式颁布《海洋基本法》,至此,抢占行动更为积极。而引发中日岛屿归属矛盾纠纷的却是2012年日本右翼上演的“购岛”戏码。其实在1970年,我国国内外华人中的民间力量就发动了“保钓运动”,近年来我国政府也采取了比如常态护渔巡航、定期维权巡航等定期执法行动,以期维护我国海洋主权。
2001年,韩国将位于我国东海北部的苏岩礁非法命名为“离于岛”,建设“韩国离于岛综合海洋科学基地”并且其巡逻飞机和舰艇经常在此活动,甚至未经中国政府政府允许便在此海域打捞货运沉船。再如,南海诸岛。由于其丰富的石油资源优势,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等国相继通过各式手段占领我国南沙群岛数十个岛礁,甚至做出一些损害我国权益的行动,如驱赶我国在南沙群岛作业的勘探船、菲律宾国会制定“领海基线法案”将中国黄岩岛和南沙群岛划入其岛屿范围,利用联合军演等激化南海问题矛盾。
(二)海域界线太模糊。
中国近300多万平方千米的海洋国土,只有二分之一的海域不存在争议,其他海域和包括日本、韩国、朝鲜、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海上邻国皆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海洋权益纠纷[1]。南海周边国家曾宣布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海域交叉重叠,部分海域及其岛礁属我国传统九断线之内。再者,东海之争升级再战,韩国和朝鲜海洋勘探船擅自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底钻探活动、朝鲜派兵驻守在黄海中部废弃石油平台并且对往来船只开枪、日本派遣飞机船舶巡航在我国钓鱼岛和春晓油气田附近海域。
我国周边海域的局势时时处于紧张状态,不断受到邻国严重侵犯,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越来越多的侵权事件。近年来,多数海洋国家陆续出台海洋基本法以及配套法律,中国政府在表明立场的同时,也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海洋管理经验,全面配套维护海洋权益、海上安全的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尽早制定我国海洋基本法。
二、其他国家海洋法立法模式及经验借鉴
(一)日本。
2007年,日本的《海洋基本法》通过,作为各海洋法的“母法”,其将日本海洋政策、基本制度和原则等列入范围之内。同时其也相继推出《海上构筑物安全水域设定法》、《资源勘探和科学调查权利法》、《海底资源开发推进法》等。
(二)韩国。
1987年韩国颁布《海洋开发基本法》,1996年又成立海洋事务与渔业部,2000年出台《韩国21世纪海洋》,将6个海洋任务100个具体计划作为目标;2005年出台《韩国海洋宪章》。
(三)英国。
可以说,奠定英国海洋事业基础的是2009年11月出台的《英国海洋法》,完整的阐释了英国新的海洋工作体系,包括了海洋综合管理、海洋自然保护、海洋规划、近海渔业与海洋渔业管理、海岸休闲娱乐管理等内容,可操作性极强。
(四)其他。
加拿大早在1996年就颁布《海洋法》,,建立起海洋管理和综合海岸带的法律框架,其后来还出台了诸如《加拿大海洋战略》、《海洋行动计划》、《联邦海洋保护区战略》等配合实施。2000年美国颁布《海洋法案》并成立了美国海洋政策委员会,《美国海洋行动计划》于2004年发布。再如越南,2007年就提出了2020年前实现海洋强国的目标,2012年的《越南海洋法》确定了越南的海域制度,确定其领海基线采用的是直线基线法;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推动区域与国际合作等。
(五)经验汲取。
综观各国在管理海洋方面的经验,无一不是通过立法模式,确定主权利益,统筹安排海洋经济开发与保护进程。中国制定《海洋基本法》无疑是符合国际趋势,既是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兴海洋领域开拓,也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健全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迫切要求,更是事关中华民族生存与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三、我国海洋立法模式探究
(一)体系定位
我国的海洋法应定位于基本法律,基本法律[2]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律的、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某个领域重大和全局性事项作出规范的法律。可以从两个方面阐述,其一根据的是法律性质,海洋立法属于涉海立法领域有关海洋事务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其稳定性和长期性对国家发展社会兴盛有重大意义,因此海洋立法属基本法律规定范畴。其二根据的是法律调整的内容,宪法无疑是海洋单独立法的依据,海洋单独立法是国家针对海洋事务管理进行的,包括海洋基本政策與国家海洋战略、海洋基本法律制度和海洋管理体制等,依据《立法法》规定,有关国家主权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因此,海洋独立立法所规定的海洋基本制度、国家海洋战略等,属于调整和规范国家海洋事务管理领域的社会关系,也属于解决国家、社会和人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关系问题,因此海洋立法属基本法律规定范围。 (二)制度构建。
1.海洋立法管理体制。
首先,海洋独立立法必须具有管理涉海部门间的职能,能够理顺职责、认清功能、弥补缺陷、消除职权重叠和缺失,强化执法能力,提升处理和应对海洋问题能力,实现海洋开发利用效益最优,使得将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统一为一体。其次,合理界定国家海洋委员会职权范畴,效仿域外国家海洋立法的普通作法,立法界定职权,如负责大型海洋事务的协调、监督、指导等,顶层设计国家海洋战略,指导海洋产业的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科技发展策略。
2.海洋立法执法力量。
海洋立法可依据我国《国防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有关条例,合理组织海上武装力量,与海事行政执法、海警等力量相互协作,奠定维护我国海洋安全的基石,充分利用海上武装力量保障海上秩序和海上通道安全、参与维和、履行抢险救助义务。将海洋立法执法力量进行规范,明确分工、职责到位,共同保卫我国海洋家园。
3.海洋立法安全通道。
维护海上通道对我国来说极为重要,由于海洋争端目前已从近海逐步伸至远洋海底、从渔业传统水产延伸到深海矿产资源等,加之有类似海盗袭击、生物基因资源纠纷、破坏生态环境等种种威胁,使得海洋独立立法时必须考虑到海上安全通道問题。首先,必须将海上通道安全纳入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必须在2013年4月发布的《中国武装力量的多样化运用》的基础上,再次以立法内容的形式强调维护海上安全形势的紧迫性;面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海外运输量增大、海盗袭击和恐怖主义日益严重的形势下,需将海洋法中的内容细化,部署落实保护我国海上通道安全的相关内容。再者,借鉴域外国家立法中体现的维护海上通道的安全内容,在制定我国海洋独立法时,非常迫切需要对我国当前面临的海上风险和海权争议作出针对性、具体的规定。
4.海洋立法权益规定。
全球气候变暖、两极冰层融化、深海科考技术的突破,使得开发两极地带和国际海底区域变得可行,各《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必然出现系列矛盾。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通过海洋独立立法的形式维护在两极地带和国际海底区域的国际法权益(包括通过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合同方式开发国际海底区域资源、享受专属开采权、科学研究权利等)。同时,弥补我国在两极地带和国际海底区域立法方面的空白,将《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等关联的国际公约赋予缔约国的权益具体补充到立法内容中。再者,当前国内法层面确实缺少我国与南北极和国际海底区域的相关立法[3],国内法对于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和海洋科学调查等活动的适用范围,均局限在我国管辖海域。对于国内南极立法也仅有几份部门规范性文件,且规范事项有限。今后海洋独立立法应当规范维护中国在南北极地带和国际海底区域的权益,通过法律制度层面清理中国参加国际海底资源勘探与开发的绊脚石。
四、结语
建设海洋强国是党的十八大提出来的国家战略目标,我国海洋法独立立法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在维护海洋权益上确实面临诸多问题,从长远来看,我国的海洋维权路依然是漫长和艰巨的。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实现途径是利用法律手段,全面构建海洋立法体系,积极推动我国海洋立法,更新我国海洋管理体制,切实维护我国海洋合法权益,因此,尽快制定《海洋基本法》必要且迫切。
参考文献:
[1]郑克芳,邢建芬,李欣泽,吕海良:《由我国周边海域紧张局势引发的思考──其它海洋强国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12月.
[2]李杰:《纵览全球战略海峡通道》,http://news.xinhuanet.com/globe/2010-09/17/c_13496107.htm,2014-02-12.
[3]李志文,马金星:《论我国海洋法立法》,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
[4]高之国,辛崇阳:《制定我国海洋基本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下)──立法的法律依据、指导思想、原则和目的》,中国海洋报,2010年11月.
[5]张海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
[6]孙仙红,李海立,刘俊玲:《简论我国<海洋基本法>制定的必要性》,法制与社会,2014年5月(中).
关键词:海洋法;立法模式;国家海洋战略
中图分类号:D99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4)12-0074-02
一、我国海洋立法现状分析及迫切性
近年来,中国与周边国家在海上权益方面不断出现问题,如东海、黄海包括南中国海的主权归属问题、海域间的界线界定,及一系列引发的开发争端。
(一)主权归属难界定。
早在明朝时,我国海防区域已经包括钓鱼岛和它的附属岛屿。因战争和历史等因素,当《马关条约》签订后,钓鱼岛和它的附属岛屿便被日本一直霸占。20世纪70年代后,日本利用了系列途径控制了钓鱼岛和它的附属岛屿,其中不乏包括巡逻船冲撞我国渔船、巧立“租借”名目、右翼团体和地方议员明目登上岛屿,有甚者更是修建灯塔和直升飞机。日本于2007年正式颁布《海洋基本法》,至此,抢占行动更为积极。而引发中日岛屿归属矛盾纠纷的却是2012年日本右翼上演的“购岛”戏码。其实在1970年,我国国内外华人中的民间力量就发动了“保钓运动”,近年来我国政府也采取了比如常态护渔巡航、定期维权巡航等定期执法行动,以期维护我国海洋主权。
2001年,韩国将位于我国东海北部的苏岩礁非法命名为“离于岛”,建设“韩国离于岛综合海洋科学基地”并且其巡逻飞机和舰艇经常在此活动,甚至未经中国政府政府允许便在此海域打捞货运沉船。再如,南海诸岛。由于其丰富的石油资源优势,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马来西亚、菲律宾和越南等国相继通过各式手段占领我国南沙群岛数十个岛礁,甚至做出一些损害我国权益的行动,如驱赶我国在南沙群岛作业的勘探船、菲律宾国会制定“领海基线法案”将中国黄岩岛和南沙群岛划入其岛屿范围,利用联合军演等激化南海问题矛盾。
(二)海域界线太模糊。
中国近300多万平方千米的海洋国土,只有二分之一的海域不存在争议,其他海域和包括日本、韩国、朝鲜、菲律宾、马来西亚、越南、印度尼西亚和文莱等海上邻国皆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海洋权益纠纷[1]。南海周边国家曾宣布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海域交叉重叠,部分海域及其岛礁属我国传统九断线之内。再者,东海之争升级再战,韩国和朝鲜海洋勘探船擅自在我国管辖海域从事海底钻探活动、朝鲜派兵驻守在黄海中部废弃石油平台并且对往来船只开枪、日本派遣飞机船舶巡航在我国钓鱼岛和春晓油气田附近海域。
我国周边海域的局势时时处于紧张状态,不断受到邻国严重侵犯,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引发越来越多的侵权事件。近年来,多数海洋国家陆续出台海洋基本法以及配套法律,中国政府在表明立场的同时,也应借鉴其他国家的海洋管理经验,全面配套维护海洋权益、海上安全的体系,结合实际情况尽早制定我国海洋基本法。
二、其他国家海洋法立法模式及经验借鉴
(一)日本。
2007年,日本的《海洋基本法》通过,作为各海洋法的“母法”,其将日本海洋政策、基本制度和原则等列入范围之内。同时其也相继推出《海上构筑物安全水域设定法》、《资源勘探和科学调查权利法》、《海底资源开发推进法》等。
(二)韩国。
1987年韩国颁布《海洋开发基本法》,1996年又成立海洋事务与渔业部,2000年出台《韩国21世纪海洋》,将6个海洋任务100个具体计划作为目标;2005年出台《韩国海洋宪章》。
(三)英国。
可以说,奠定英国海洋事业基础的是2009年11月出台的《英国海洋法》,完整的阐释了英国新的海洋工作体系,包括了海洋综合管理、海洋自然保护、海洋规划、近海渔业与海洋渔业管理、海岸休闲娱乐管理等内容,可操作性极强。
(四)其他。
加拿大早在1996年就颁布《海洋法》,,建立起海洋管理和综合海岸带的法律框架,其后来还出台了诸如《加拿大海洋战略》、《海洋行动计划》、《联邦海洋保护区战略》等配合实施。2000年美国颁布《海洋法案》并成立了美国海洋政策委员会,《美国海洋行动计划》于2004年发布。再如越南,2007年就提出了2020年前实现海洋强国的目标,2012年的《越南海洋法》确定了越南的海域制度,确定其领海基线采用的是直线基线法;大力发展海洋经济,推动区域与国际合作等。
(五)经验汲取。
综观各国在管理海洋方面的经验,无一不是通过立法模式,确定主权利益,统筹安排海洋经济开发与保护进程。中国制定《海洋基本法》无疑是符合国际趋势,既是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新兴海洋领域开拓,也是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健全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的迫切要求,更是事关中华民族生存与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三、我国海洋立法模式探究
(一)体系定位
我国的海洋法应定位于基本法律,基本法律[2]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律的、对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某个领域重大和全局性事项作出规范的法律。可以从两个方面阐述,其一根据的是法律性质,海洋立法属于涉海立法领域有关海洋事务管理的综合性法律,其稳定性和长期性对国家发展社会兴盛有重大意义,因此海洋立法属基本法律规定范畴。其二根据的是法律调整的内容,宪法无疑是海洋单独立法的依据,海洋单独立法是国家针对海洋事务管理进行的,包括海洋基本政策與国家海洋战略、海洋基本法律制度和海洋管理体制等,依据《立法法》规定,有关国家主权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因此,海洋独立立法所规定的海洋基本制度、国家海洋战略等,属于调整和规范国家海洋事务管理领域的社会关系,也属于解决国家、社会和人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社会关系问题,因此海洋立法属基本法律规定范围。 (二)制度构建。
1.海洋立法管理体制。
首先,海洋独立立法必须具有管理涉海部门间的职能,能够理顺职责、认清功能、弥补缺陷、消除职权重叠和缺失,强化执法能力,提升处理和应对海洋问题能力,实现海洋开发利用效益最优,使得将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统一为一体。其次,合理界定国家海洋委员会职权范畴,效仿域外国家海洋立法的普通作法,立法界定职权,如负责大型海洋事务的协调、监督、指导等,顶层设计国家海洋战略,指导海洋产业的合理布局,统筹规划科技发展策略。
2.海洋立法执法力量。
海洋立法可依据我国《国防法》、《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有关条例,合理组织海上武装力量,与海事行政执法、海警等力量相互协作,奠定维护我国海洋安全的基石,充分利用海上武装力量保障海上秩序和海上通道安全、参与维和、履行抢险救助义务。将海洋立法执法力量进行规范,明确分工、职责到位,共同保卫我国海洋家园。
3.海洋立法安全通道。
维护海上通道对我国来说极为重要,由于海洋争端目前已从近海逐步伸至远洋海底、从渔业传统水产延伸到深海矿产资源等,加之有类似海盗袭击、生物基因资源纠纷、破坏生态环境等种种威胁,使得海洋独立立法时必须考虑到海上安全通道問题。首先,必须将海上通道安全纳入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必须在2013年4月发布的《中国武装力量的多样化运用》的基础上,再次以立法内容的形式强调维护海上安全形势的紧迫性;面对国际贸易的发展和海外运输量增大、海盗袭击和恐怖主义日益严重的形势下,需将海洋法中的内容细化,部署落实保护我国海上通道安全的相关内容。再者,借鉴域外国家立法中体现的维护海上通道的安全内容,在制定我国海洋独立法时,非常迫切需要对我国当前面临的海上风险和海权争议作出针对性、具体的规定。
4.海洋立法权益规定。
全球气候变暖、两极冰层融化、深海科考技术的突破,使得开发两极地带和国际海底区域变得可行,各《海洋法公约》缔约国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必然出现系列矛盾。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通过海洋独立立法的形式维护在两极地带和国际海底区域的国际法权益(包括通过与国际海底管理局签订合同方式开发国际海底区域资源、享受专属开采权、科学研究权利等)。同时,弥补我国在两极地带和国际海底区域立法方面的空白,将《海洋法公约》、《南极条约》等关联的国际公约赋予缔约国的权益具体补充到立法内容中。再者,当前国内法层面确实缺少我国与南北极和国际海底区域的相关立法[3],国内法对于海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海底电缆管道管理和海洋科学调查等活动的适用范围,均局限在我国管辖海域。对于国内南极立法也仅有几份部门规范性文件,且规范事项有限。今后海洋独立立法应当规范维护中国在南北极地带和国际海底区域的权益,通过法律制度层面清理中国参加国际海底资源勘探与开发的绊脚石。
四、结语
建设海洋强国是党的十八大提出来的国家战略目标,我国海洋法独立立法是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举措,目前我国在维护海洋权益上确实面临诸多问题,从长远来看,我国的海洋维权路依然是漫长和艰巨的。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重要实现途径是利用法律手段,全面构建海洋立法体系,积极推动我国海洋立法,更新我国海洋管理体制,切实维护我国海洋合法权益,因此,尽快制定《海洋基本法》必要且迫切。
参考文献:
[1]郑克芳,邢建芬,李欣泽,吕海良:《由我国周边海域紧张局势引发的思考──其它海洋强国立法对我国的借鉴意义》,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12月.
[2]李杰:《纵览全球战略海峡通道》,http://news.xinhuanet.com/globe/2010-09/17/c_13496107.htm,2014-02-12.
[3]李志文,马金星:《论我国海洋法立法》,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
[4]高之国,辛崇阳:《制定我国海洋基本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下)──立法的法律依据、指导思想、原则和目的》,中国海洋报,2010年11月.
[5]张海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
[6]孙仙红,李海立,刘俊玲:《简论我国<海洋基本法>制定的必要性》,法制与社会,2014年5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