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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 在社会主义历史发展中,各种历史类型的法,是否具有共同性、继承性?这个问题法学界一直存在尖锐的分岐。在十年内乱前和十年内乱时期,法学界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是只承认法的阶级性,完全否认法的共同性、继承性存在的可能,对此持不同见解的同志和观点,均被斥责为马克思主义的异端而完全处于无立锥之地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