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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巩固我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成果,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因防治非典型肺炎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的通知》(国办发[2003]66号)转发给你们,请高度重视,明确责任,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