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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67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凶器抢夺行为”表现为多种形式,并具有不同的特征。本文主要从这一规定的性质及立法精神,凶器、携带的概念和表现形式,对此行为的司法认定以及对“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性提出自己的看法,并在此基础上对该法条存在的缺陷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