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农民工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他们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民主政治、自身发展及子女受教育权利方面都受到不公平的待遇。本文分析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现状和问题,剖析了影响农民工维权的各种制约因素,提出了相应的对策与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障
农民工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他们应有的权益却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的稳定,影响到“三农”问题的解决,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一、农民工权益现状及问题
(一)就业权益受限制
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农民工往往遭到就业限制和歧视,无法充分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就业权。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失业下岗的城市工人的增多,许多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为了保护城市居民的利益,不惜牺牲进城农民工的利益,对农民工从业的行业、工种加以禁止和限制,排斥农民工在城市就业。
(二)劳动权利受侵害
首先,农民工工作时间长,收入低。正式工人每周有双休日,有法定的节假日,8小时工作制,农民工一般不享有这些权利,平时基本没有节假日,常常要加班加点。其次,农民工工资常常被拖欠或克扣。目前任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在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严重。三是农民工在工作中缺乏安全保障。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致使许多农民工在劳动保护措施很差的环境中工作,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很高。四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质量不高。由于农民工大部分在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企业主为减少企业成本,逃避应对劳动者承担的各项义务,通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与雇主之间的松散的劳动契约形式,使农民工在契约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雇佣纠纷,多数情况下农民工都会成为受损者。
(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
社会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确立的。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已经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现实中却大相径庭。一些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对社保工作态度消极甚至有抵触情绪,通常以员工流动性大、农民工不愿投保等为借口,少报、瞒报用工人数或工资总额,以达到少缴社会保险金的目的。
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的一个重要改革是面向不同的城镇群体,建立起多元化的最低收入保障制度,对城镇居民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线,将城镇所有生活在保障线标准以下的居民纳入救助范围。然而我们不难发现,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虽然城市农民工对城市的建设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却覆盖不到他们,他们在城里失业后不能享受低保。
(四)民主政治权利不到位
首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行的是根据户口确定选民资格的选举制度。由于信息不通、利益相关性不大等原因,农民工很少参与农村的政治生活。而农民户口也使他们无法参与城市社会的政治生活。其次,政治参与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组织形式来进行。而农民工很多既没有固定单位,也没有自己的利益组织。
(五)自身发展受阻碍
农民工缺乏在职培训或进修的待遇。在城市里,城市职工一般都能享受到培训、再学习的机会,甚至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在职职工可享有公费继续教育的机会,就是下岗职工,政府也采取再就业培训措施,增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而这些与城市农民工无缘。其实农民工本来文化素质低,技能差,是更需要培训的群体,但却没有多少用人单位愿意给他们提供培训的机会,再就业培训更谈不上。
二、农民工权益缺失原因分析
农民工权益受到种种侵害,究其原因,主要是由农民工自身因素、制度存在缺陷、国家管理不力和立法不健全等因素造成的。
(一)农民工自身因素
1、思想观念落后,文化素质低
农村传统精神文化在农民意识中根深蒂固,传统文化中一些消极、惰性的东西深植于他们的思想品质、道德观念、价值取向之中,大部分农民工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的城市化转变并不明显。他们对文化知识要求低,思维方式守旧和封闭,这使得他们安于现状,不思进取。
2、组织化程度低
农民工队伍虽然庞大,却都是一个个分散的主体,缺乏组织化。一般来讲,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往往以血缘、地缘为纽带,形成一些诸如同乡会、联谊会之类的小团体,遭受权益侵害时就以此为依托寻求帮助。但是这些团体是非正规的,与政府维权机构并无组织联系,因此很难形成维权合力。
(二)制度因素
1、户籍制度的制约
户籍制度的存在形成了特定的“农民身份”,无论是劳动用工制度、教育制度、还是社会保障制度等,农民都不能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改革开放以来,户籍制度虽然经过了一系列的修改,但因其“社会惯性”太大,至今仍然制约着城市农民工权益的实现。
2、劳动力就业制度不健全
一是国劳动力就业市场还存在着政府不同部门多头管理、信息化程度低的弊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问题;二是中介组织发育不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还未形成;三是地方政府对农民工规范与引导的力度不够。
(三)行政管理不力,国家立法存在缺陷
1、政府职能不健全
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还没有实现规范化。面对涌入城市的农民大军,政府缺少明确、具体管理措施,即使进行管理,也仅仅是管制和收费,服务意识薄弱,缺乏主动为农民工服务的公仆意识,存在着管理“越位”和服务“缺位”的现象。
2、相关法律不完善
首先,《劳动法》本身存在着操作性不强,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其次与《劳动法》相关的配套法规不健全,表现为零乱,层级低,冲突多,难以操作和准确适用等问题。如:《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没有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加以规定,导致农民工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得不到实质上的平等待遇;《选举法》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户籍登记地进行,使得广大农民工客观上既不能在暂住地参加选举和被选举,又不能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和被选举而被迫放弃这项权利。
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对策
(一)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其维权能力
1、培育农民工现代化观念和职业技能
提高农民工素质,首先要对农民工进行现代化思想意识观念的培育,使其抛弃原有的保守思想,培养自己的创新意识,来适应变化了的环境。同时,政府部门要对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有高度的认识。政府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委托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形式多样的培训。针对农民工属于低收入群体这一特点,还要建立农民工减、免费培训制度,降低入学门槛。
2、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组织化程度
在我国,政府的利益与企业主的利益并没有根本的对立,政府对农民工的维权力度不可能很高。因此,农民工权益的维护,不应完全依靠政府,而应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同时,农民工作为一个个体面对用人单位,力量有限,应该充分利用和依靠工会组织,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另外,还可以组织和成立自己的社团组织,如农民工协会等,来增强自身的维权能力。
(二)进行制度创新。
1、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
改革户籍制度,首先要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和以身份证、出生证为主的管理办法。按照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为基础的户口登记制度;同时户籍制度改革应实现户籍证件化管理,参照西方国家的人口管理方法,以居民身份证来证明身份,实行动态管理。在改革过程中,逐步放宽对户口迁移的限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社会的综合承受能力,最终实现户口自由迁移。其次,取消户口的各种附加条件,不能将社会待遇、社会福利作为附加条件与户口登记和迁移挂钩。
2、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
首先,要加快城市部门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取消不合理的就业限制。政府管理应简化就业程序,取消专门针对农民工设置的办证、收费规定,降低农民进城打工的成本,为农民进城打工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次,要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系统,解决农民工在就业信息方面的“非对称弱势状况”。必须建立覆盖全国的现代化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披露劳动力供求信息,同时加强劳动力市场的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使劳动力市场有序地、正常地运行下去。
(三)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
1、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
上海和成都推出的农民工综合保险制度是值得借鉴的。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住院医疗和养老保险三项社会保障捆在一起,由企业(雇主)和农民工分别承担,按月缴纳;农民工与企业主中止劳动合同后,农民工个人账户的综合保险金全部余额可以转接到新的账户,包括农民工在农村的原籍。建议推广和完善这种农民工综合保险制度,使其作为一种过渡保险形式,随着城市化过程的进展和其它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的健全,最终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2、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制度
除建立以上的社会保险制度外,建立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制度也很必要,包括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时的紧急救济、特殊情况下的困难救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遭遇不公平待遇时的法律援助等。在建立这种制度时,除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直接主导外,可以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利用这些民间力量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服务对象、资金筹集、管理服务方式和监督机制方面的社会化,通过社会化的途径,弥补政府政策的不足与缺陷。
(四)完善管理机制和法制
1、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在对待进城农民工的政策定位上,应该抛弃“堵”和“管”的做法,采取“帮”和“疏”的政策,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要把进城农民工当作“市民”和“公民”,而不是“外来人口”看待,逐步取消城市中对农民工歧视性的制度安排。政府不仅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而且要真正落实到农民工的维权行动中,多为他们提供法律、权益保障方面的服务与咨询。在切实解决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时,要强化政府部门对农民工的援助职能,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加强组织保障力度。
2、完善相关法律
完善现有立法,在新《劳动法》的基础上,清理、修正与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突出和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劳动法保护。要加大《劳动法》对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劳动法》的权威。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健全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尽快出台诸如《工资法》、《劳动安全法》、《反歧视法》等法规,形成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不仅如此国家还应该制定专门的《农民权益保护法》,其中用专门的章节来规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确定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种基本原则和制度。其次改革《选举法》中不利于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实现的条文,保证农民工参加选举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徐增阳.弱者的权利: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调研世界,2003.8。
[2]江立华.论城市农民工的平等竞争权问题.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2.6。
[3]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
[4]于定勇.论农民工合法权益之法律保障.社会科学,2004.8。
[5]杨肃昌.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原因和对策.人大研究,2005.3。
[6]江涛,孙玉娟.非政府组织对农民工维权的影响与制约.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8.4。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保障
农民工对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他们应有的权益却得不到保障,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社会的稳定,影响到“三农”问题的解决,影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发展。
一、农民工权益现状及问题
(一)就业权益受限制
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农民工往往遭到就业限制和歧视,无法充分享有与城市居民平等就业权。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失业下岗的城市工人的增多,许多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为了保护城市居民的利益,不惜牺牲进城农民工的利益,对农民工从业的行业、工种加以禁止和限制,排斥农民工在城市就业。
(二)劳动权利受侵害
首先,农民工工作时间长,收入低。正式工人每周有双休日,有法定的节假日,8小时工作制,农民工一般不享有这些权利,平时基本没有节假日,常常要加班加点。其次,农民工工资常常被拖欠或克扣。目前任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十分普遍,尤其在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严重。三是农民工在工作中缺乏安全保障。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致使许多农民工在劳动保护措施很差的环境中工作,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很高。四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质量不高。由于农民工大部分在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就业,企业主为减少企业成本,逃避应对劳动者承担的各项义务,通常以口头协议代替书面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比较普遍。这种与雇主之间的松散的劳动契约形式,使农民工在契约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雇佣纠纷,多数情况下农民工都会成为受损者。
(三)社会保障权利缺失
社会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确立的。农民工在城市工作,已经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劳动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然而现实中却大相径庭。一些企业为了减少用工成本,对社保工作态度消极甚至有抵触情绪,通常以员工流动性大、农民工不愿投保等为借口,少报、瞒报用工人数或工资总额,以达到少缴社会保险金的目的。
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的一个重要改革是面向不同的城镇群体,建立起多元化的最低收入保障制度,对城镇居民规定了最低生活保障线,将城镇所有生活在保障线标准以下的居民纳入救助范围。然而我们不难发现,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象主要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虽然城市农民工对城市的建设发展做出了较大贡献,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却覆盖不到他们,他们在城里失业后不能享受低保。
(四)民主政治权利不到位
首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行的是根据户口确定选民资格的选举制度。由于信息不通、利益相关性不大等原因,农民工很少参与农村的政治生活。而农民户口也使他们无法参与城市社会的政治生活。其次,政治参与必须借助于一定的组织形式来进行。而农民工很多既没有固定单位,也没有自己的利益组织。
(五)自身发展受阻碍
农民工缺乏在职培训或进修的待遇。在城市里,城市职工一般都能享受到培训、再学习的机会,甚至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中,在职职工可享有公费继续教育的机会,就是下岗职工,政府也采取再就业培训措施,增强劳动者的职业技能,而这些与城市农民工无缘。其实农民工本来文化素质低,技能差,是更需要培训的群体,但却没有多少用人单位愿意给他们提供培训的机会,再就业培训更谈不上。
二、农民工权益缺失原因分析
农民工权益受到种种侵害,究其原因,主要是由农民工自身因素、制度存在缺陷、国家管理不力和立法不健全等因素造成的。
(一)农民工自身因素
1、思想观念落后,文化素质低
农村传统精神文化在农民意识中根深蒂固,传统文化中一些消极、惰性的东西深植于他们的思想品质、道德观念、价值取向之中,大部分农民工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的城市化转变并不明显。他们对文化知识要求低,思维方式守旧和封闭,这使得他们安于现状,不思进取。
2、组织化程度低
农民工队伍虽然庞大,却都是一个个分散的主体,缺乏组织化。一般来讲,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往往以血缘、地缘为纽带,形成一些诸如同乡会、联谊会之类的小团体,遭受权益侵害时就以此为依托寻求帮助。但是这些团体是非正规的,与政府维权机构并无组织联系,因此很难形成维权合力。
(二)制度因素
1、户籍制度的制约
户籍制度的存在形成了特定的“农民身份”,无论是劳动用工制度、教育制度、还是社会保障制度等,农民都不能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待遇。改革开放以来,户籍制度虽然经过了一系列的修改,但因其“社会惯性”太大,至今仍然制约着城市农民工权益的实现。
2、劳动力就业制度不健全
一是国劳动力就业市场还存在着政府不同部门多头管理、信息化程度低的弊端,市场秩序比较混乱的问题;二是中介组织发育不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还未形成;三是地方政府对农民工规范与引导的力度不够。
(三)行政管理不力,国家立法存在缺陷
1、政府职能不健全
城市政府对农民工的管理还没有实现规范化。面对涌入城市的农民大军,政府缺少明确、具体管理措施,即使进行管理,也仅仅是管制和收费,服务意识薄弱,缺乏主动为农民工服务的公仆意识,存在着管理“越位”和服务“缺位”的现象。
2、相关法律不完善
首先,《劳动法》本身存在着操作性不强,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其次与《劳动法》相关的配套法规不健全,表现为零乱,层级低,冲突多,难以操作和准确适用等问题。如:《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没有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加以规定,导致农民工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得不到实质上的平等待遇;《选举法》规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户籍登记地进行,使得广大农民工客观上既不能在暂住地参加选举和被选举,又不能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选举和被选举而被迫放弃这项权利。
三、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对策
(一)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增强其维权能力
1、培育农民工现代化观念和职业技能
提高农民工素质,首先要对农民工进行现代化思想意识观念的培育,使其抛弃原有的保守思想,培养自己的创新意识,来适应变化了的环境。同时,政府部门要对提高农民工的职业技能有高度的认识。政府要充分利用全社会现有的教育资源,委托具备一定资格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形式多样的培训。针对农民工属于低收入群体这一特点,还要建立农民工减、免费培训制度,降低入学门槛。
2、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组织化程度
在我国,政府的利益与企业主的利益并没有根本的对立,政府对农民工的维权力度不可能很高。因此,农民工权益的维护,不应完全依靠政府,而应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同时,农民工作为一个个体面对用人单位,力量有限,应该充分利用和依靠工会组织,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另外,还可以组织和成立自己的社团组织,如农民工协会等,来增强自身的维权能力。
(二)进行制度创新。
1、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步伐
改革户籍制度,首先要建立全国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和以身份证、出生证为主的管理办法。按照在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建立以常住户口、暂住户口为基础的户口登记制度;同时户籍制度改革应实现户籍证件化管理,参照西方国家的人口管理方法,以居民身份证来证明身份,实行动态管理。在改革过程中,逐步放宽对户口迁移的限制,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社会的综合承受能力,最终实现户口自由迁移。其次,取消户口的各种附加条件,不能将社会待遇、社会福利作为附加条件与户口登记和迁移挂钩。
2、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就业市场
首先,要加快城市部门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取消不合理的就业限制。政府管理应简化就业程序,取消专门针对农民工设置的办证、收费规定,降低农民进城打工的成本,为农民进城打工创造良好的环境。其次,要提供就业信息服务,健全劳动力市场信息服务系统,解决农民工在就业信息方面的“非对称弱势状况”。必须建立覆盖全国的现代化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披露劳动力供求信息,同时加强劳动力市场的信息管理和统计工作,使劳动力市场有序地、正常地运行下去。
(三)建立符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
1、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
上海和成都推出的农民工综合保险制度是值得借鉴的。即农民工的工伤保险、住院医疗和养老保险三项社会保障捆在一起,由企业(雇主)和农民工分别承担,按月缴纳;农民工与企业主中止劳动合同后,农民工个人账户的综合保险金全部余额可以转接到新的账户,包括农民工在农村的原籍。建议推广和完善这种农民工综合保险制度,使其作为一种过渡保险形式,随着城市化过程的进展和其它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的健全,最终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制度。
2、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制度
除建立以上的社会保险制度外,建立农民工的社会救助制度也很必要,包括农民工遭遇天灾人祸时的紧急救济、特殊情况下的困难救助、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遭遇不公平待遇时的法律援助等。在建立这种制度时,除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直接主导外,可以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利用这些民间力量促进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在服务对象、资金筹集、管理服务方式和监督机制方面的社会化,通过社会化的途径,弥补政府政策的不足与缺陷。
(四)完善管理机制和法制
1、转变政府职能
政府在对待进城农民工的政策定位上,应该抛弃“堵”和“管”的做法,采取“帮”和“疏”的政策,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要把进城农民工当作“市民”和“公民”,而不是“外来人口”看待,逐步取消城市中对农民工歧视性的制度安排。政府不仅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而且要真正落实到农民工的维权行动中,多为他们提供法律、权益保障方面的服务与咨询。在切实解决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时,要强化政府部门对农民工的援助职能,政府和相关部门必须明确责任、形成合力,加强组织保障力度。
2、完善相关法律
完善现有立法,在新《劳动法》的基础上,清理、修正与其配套法律法规和规章,突出和加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劳动法保护。要加大《劳动法》对劳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强《劳动法》的权威。与此同时,还要建立健全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各种法律法规,尽快出台诸如《工资法》、《劳动安全法》、《反歧视法》等法规,形成完整的劳动法律体系。不仅如此国家还应该制定专门的《农民权益保护法》,其中用专门的章节来规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确定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各种基本原则和制度。其次改革《选举法》中不利于农民工民主政治权利实现的条文,保证农民工参加选举的权利。
参考文献:
[1]徐增阳.弱者的权利:农民工的权益保护问题.调研世界,2003.8。
[2]江立华.论城市农民工的平等竞争权问题.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2.6。
[3]李强.农民工与中国社会分层.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2。
[4]于定勇.论农民工合法权益之法律保障.社会科学,2004.8。
[5]杨肃昌.农民工权益保障:问题、原因和对策.人大研究,2005.3。
[6]江涛,孙玉娟.非政府组织对农民工维权的影响与制约.南京农业大学学报,2008.4。